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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具身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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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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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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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5期90-99,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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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基金项目“智能创作时代数据挖掘的版权豁免理论调试与制度构建”(23YJCZH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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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具身人工智能可以主动收集信息、调整行为来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并在没有人类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进行学习,通过“思想”与“身体”的协同,在“体验”中提升“创造”的能力。基于人工智能工具主义观,具身人工智能尽管具备了技术上的显著优势,仍然难以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获得主体资格,但如果忽视具身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创作形态变革,否定其内容生成行为的创作属性,将导致著作权中创作标准的失序。对此,应当对权利主体与创造主体予以区分,以作品中心主义理论以及具身认知为正当性锚点,完善具身人工智能与人类的二元作者结构,建构委托关系下的具身人工智能开发者权利归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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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具身人工智能
作品中心主义
涌现
二元作者
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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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mbodi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ork-centrism
emergence
dual authorship
commission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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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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