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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of Oil Spill in China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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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 Jiayi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9年第1期11-14,共4页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occurrences of marine oil spills have already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reasons threatening the marine ecological safety of China. In the event of oil spill, oth-er than taking the necessar...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occurrences of marine oil spills have already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reasons threatening the marine ecological safety of China. In the event of oil spill, oth-er than taking the necessary emergent measures aiming specifically at the damage to the marine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using legal means to assure that the damage liabilities are borne by the respon-sible persons to protect the national interests are also very neces-sary. This paper advances five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development of a system for ecological legal compensations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current status of legislat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laws on compensation of oil spill polluting marine ecosystem. These five recommendations include: determination of the status of juristic action in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determination of plaintiff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determination of the four basic principles in the le-gal actions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determination of assessment technical standard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scope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marine environment marine ecology oil spill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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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2
作者 Long RAN 《Asian Agricultural Research》 2022年第1期52-56,共5页
The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Overall Plan for the Reform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and special plan,but also a blank point and ... The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Overall Plan for the Reform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and special plan,but also a blank point and weak link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ystem.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the fragil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history of past damage,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mportance,urgency and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he technical complexity of damage compensation judgment.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legislation and practical cases in the reform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Shaanxi Province,this paper puts forward legislative and policy suggestions to accelerate the reform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LEGISL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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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n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ssessment
3
作者 Bin YANG Fei ZHANG +3 位作者 Xue WANG Anlu LONG Lingli RAO Yunyan LIU 《Meteor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CAS 2022年第2期65-68,71,共5页
In the rapid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of China,the damag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inders the people's pursuit of good environmental quality.As a technical mean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th... In the rapid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of China,the damag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inders the people's pursuit of good environmental quality.As a technical mean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has been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by all walks of life.However,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Therefore,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ssessment and related concepts,this study systematically studies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ssessment.Based on the research,it can be seen that 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s the inevitable produc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promo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wareness,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belongs to the subordinate concept of"environmental damage".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ncludes 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damage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paying attention to the interests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unclaimed pure environment and pure ecological damage.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determines the goal and direc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This study enriches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 and provides theoretical reference and method basis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wareness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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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赔偿制度
4
作者 聂莉斌 彭波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139-145,共7页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自然资源各单行法中都有体现,是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赔偿的法益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条款中规定国家对自...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自然资源各单行法中都有体现,是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赔偿的法益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条款中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主权,主权当然应包括所有权的内容。因自然资源种类差异,在其国家所有权受损时赔偿救济规范和结果不尽相同。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传统行政、民事、刑事等救济方面均存在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又不足以涵盖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救济的范围。需从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化治理的角度,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兼具公私属性予以认识,并进行相关利益衡平考量。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有规定,并出现了一批相关司法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和公权和私权的结合,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奠定了基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可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时可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立法、执法和司法成本,是最优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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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劳务代偿的证成及其展开
5
作者 李义松 叶翔 杨磊 《行政与法》 2024年第10期80-93,共14页
劳务代偿的适用并不遵循修复责任的归责要件,且无法实现等值重建或更换受损生态环境的目标,其性质应为“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执行(履行)方式”,而非环境司法普遍认为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故劳务抵偿的对象不以修复费用为限。... 劳务代偿的适用并不遵循修复责任的归责要件,且无法实现等值重建或更换受损生态环境的目标,其性质应为“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执行(履行)方式”,而非环境司法普遍认为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故劳务抵偿的对象不以修复费用为限。其适用范围应明确为“自然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同时量化的损害数额不大且该责任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将劳务代偿作为生效裁判的执行方式,宜采用修改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模式明晰其适用条件、折抵标准、经济状况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等,同时需要探索建立劳务代偿执行方案制定和实施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促成责任依法、全面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民事责任 劳务代偿 替代性修复 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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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义务证成”的嬗变 被引量:1
6
作者 赵小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1-110,共10页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环境保护义务 公法责任 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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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被引量:1
7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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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实现路径探究
8
作者 薛恒 沈友耀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8期48-54,73,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必要从企业破产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路径。现行破产法清偿顺位下,作为公益债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不仅不具备优先性,反而应归入劣后债权,这就意味着企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必要从企业破产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路径。现行破产法清偿顺位下,作为公益债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不仅不具备优先性,反而应归入劣后债权,这就意味着企业一旦破产,环境保护利益将会落空。为此,文章认为应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理念,在整个环境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磋商机制,针对企业困境程度采取差异化司法处置措施,并适度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中的清偿顺位,全面实施环境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探索在破产管理人协会层面建立破产企业环境保护基金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利益 破产清偿顺位 环境债权 公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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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气候变化诉讼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
9
作者 曾德明 《行政与法》 2024年第1期27-39,共13页
气候司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全球性、累积性、科学不确定性,可以推导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风险预防性及其诉讼路径选择的政策性。在中国现有环境司法框架中,环境侵权诉讼对气候稳定权... 气候司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全球性、累积性、科学不确定性,可以推导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风险预防性及其诉讼路径选择的政策性。在中国现有环境司法框架中,环境侵权诉讼对气候稳定权益的公益性定位出现偏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形力所不逮。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环境公益,制度初创即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救济范畴,是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制度的适宜载体。构建中国特色的气候变化诉讼制度,还应从优化责任承担方式、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适度扩大受案范围等方面予以必要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环境侵权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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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10
作者 梁春艳 佘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3-104,共12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法律监督的适用边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导致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角色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方式。从协商行政理论出发,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在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索赔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检察机关亦可适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诉讼方式对赔偿权利人依法履职进行监督。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现状,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依据和路径进行细化考量,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 支持起诉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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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非法采挖交易太行山奇石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11
作者 王钰涵 柯阳友 《保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2-41,共10页
太行山脉是华北地区重要的自然资源,因地质构造等因素形成的太行山奇石,受到市场追捧。按照奇石产出来源分为采挖型与捡拾型,行为人对于采挖型奇石的获取通常是使用大型机械开采山体,严重破坏了地质结构,损害了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 太行山脉是华北地区重要的自然资源,因地质构造等因素形成的太行山奇石,受到市场追捧。按照奇石产出来源分为采挖型与捡拾型,行为人对于采挖型奇石的获取通常是使用大型机械开采山体,严重破坏了地质结构,损害了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非法性。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传播采挖与售卖视频,具有法律风险。实践中,采挖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认定困难,且采挖与交易证据难以固定,在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形下,应引入公益诉讼救济路径。行政机关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应优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救济,并积极推动地方人大进行相关立法,从而有效保护太行山脉的生态环境与矿产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太行山脉 太行奇石 非法采挖 网络监管 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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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的生态环境法典表达
12
作者 王小钢 于晶云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5-65,共11页
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包括补偿性修复责任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在生态环境恢复理念下,补偿性修复责任适用理应优先于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然而,审视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的现状可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法律规范层... 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包括补偿性修复责任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在生态环境恢复理念下,补偿性修复责任适用理应优先于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然而,审视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的现状可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法律规范层面没有明文规定行为人在期间服务功能损害能够修复时承担补偿性修复责任;二是司法实践中补偿性修复责任的适用相当有限,具体措施也不甚明确;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适用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尝试通过立法论或者解释论引入补偿性修复责任,并且完善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在解释论框架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衍生出补偿性修复责任的解释显然难以形成共识,这种解释论也无法体现补偿性修复责任优先于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顺位关系。采取立法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规定补偿性修复责任更为合理可行。因此,可以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分别设置补偿性修复责任条款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条款,补偿性修复责任条款重点突出能够通过补偿性修复措施填补期间服务功能损害的前提条件,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条款重点突出无法通过补偿性修复措施补偿期间服务功能损害的前提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期间服务功能损害 补偿性修复 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 生态环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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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学理论证与协调机制建构
13
作者 陈玮 孙哲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1-151,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各类环境诉讼之间的顺位安排等制约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运行。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从实际运行、设计目的等方面却难以进行学理论证。环境公共利益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各类环境诉讼之间的顺位安排等制约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运行。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从实际运行、设计目的等方面却难以进行学理论证。环境公共利益应当被视为制度核心,在与环境权力相结合后形成以“环境公益—环境权力”为基础的理论框架。内部通告机制是协调磋商机制与诉讼程序的关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受到磋商机制的约束,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后进行,形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诉讼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赔偿磋商 环境公益 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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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风险规避视角下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
14
作者 张占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6-63,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性。事实上,公益属性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属性的回归,在制度层面构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义)”和“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狭义)”并行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在实现环境执法与广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狭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的同时,可以有效规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施中的各种责任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风险规避 新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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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学理考察与规则设计
15
作者 殷爱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6-124,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基于此,该研究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效能不足,原因在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本质属性存在认知误区。研究认为,单纯的民事合同说或者行政契约说因理论缺陷无法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相契合。磋商协议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但其私法属性更为凸显,属于特殊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不可混同。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不符,不可适用非讼程序法理进行司法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性质与略式程序更为适配,应当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具体而言,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启动该程序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证明力高的表面证据。该类案件可以根据行政级别和案件影响程度设置级别管辖,并由各地法院设立专门法庭集中管辖。法院在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应当秉持实质尊重原则,以磋商程序正当性和磋商协议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案外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底线要求。一旦磋商协议内容存在实质争议,法院应当终结该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该程序应当保障案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并适用“异议-撤销”的事后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公私法合作理论 司法确认程序 略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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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困境与规范路径
16
作者 李毅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75-185,共11页
作为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性责任承担方式,替代性修复责任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救济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目的。近年来,虽然判决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囿于理论上与恢复原状混同、生态环... 作为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性责任承担方式,替代性修复责任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救济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目的。近年来,虽然判决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囿于理论上与恢复原状混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化构建缺乏等原因,使得替代性修复责任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泛化、与金钱赔偿的适用顺位不明、修复方案的内容精细度不足等困境。规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路径,要从适用基础、选择标准和技术方法三个方面合理限定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边界;从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理顺替代性修复责任与金钱赔偿的适用顺位;从技术性与法律性角度凸显替代性修复方案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性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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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矿山案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及案例实务研究
17
作者 张晴 王晴 吕俊岗 《中国司法鉴定》 2024年第3期15-22,共8页
近年来,非法开采矿山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给国家资源和生态系统带来严重损害,为追究非法开采矿山违法者的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技术层面往往需要依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行确认。通过系统梳理非法... 近年来,非法开采矿山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给国家资源和生态系统带来严重损害,为追究非法开采矿山违法者的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技术层面往往需要依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行确认。通过系统梳理非法开采矿山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发现当前存在鉴定评估方法不统一、结果差异大等问题。以三个典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为例,剖析主要区别在于基本恢复的界定、期间损害的确定方法、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计算方面存在差异。建议从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完善监督管理、加强能力建设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提升鉴定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保障办案标准统一,维护司法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开采矿山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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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正当性
18
作者 王政 孙啸宇 《四川环境》 2024年第3期97-100,共4页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性质色彩。再者,以微观具体制度角度视之,分别从司法确认制度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出发,探究司法确认制度创立目的,结合最新法律规定,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领域下“协商行政”这一全新柔性行政执法手段,为生态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提供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行政性质 司法确认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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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兼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
19
作者 凌欣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47-53,共7页
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学界有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和私益诉讼说等不同观点。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的立法脉络、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为了维护海洋环境资源... 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学界有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和私益诉讼说等不同观点。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的立法脉络、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为了维护海洋环境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由海洋监管机关履行海洋生态环保行政职责而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应为国益诉讼。鉴于第11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诉讼性质仍然模糊,建议修改第114条第3款,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表述,以有别于第2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明晰这两款所规定的涉海环境诉讼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海洋环境保护法 诉讼性质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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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内外部协同与衔接研究
20
作者 刘军 杨珺 杨康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9-24,共6页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生态环境国家保护义务的制度供给之一,位于行政与司法“双轨规制”结构枢纽,应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能参照系中认识其法律监督机关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二元身份定位。在外部协同方面,应当在避免架空生态环境损...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生态环境国家保护义务的制度供给之一,位于行政与司法“双轨规制”结构枢纽,应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能参照系中认识其法律监督机关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二元身份定位。在外部协同方面,应当在避免架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顺位、把握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专门优势的基础上,着重优化程序衔接;在内部协同方面,除以行政公益诉讼优先为原则外,应当在综合衡量制度功能侧重、公益保护力度的前提下,选择适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监督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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