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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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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ng RAN 《Asian Agricultural Research》 2022年第1期52-56,共5页
The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Overall Plan for the Reform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and special plan,but also a blank point and ... The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Overall Plan for the Reform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and special plan,but also a blank point and weak link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ystem.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the fragil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history of past damage,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mportance,urgency and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he technical complexity of damage compensation judgment.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legislation and practical cases in the reform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Shaanxi Province,this paper puts forward legislative and policy suggestions to accelerate the reform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LEGISL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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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of Oil Spill in China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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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 Jiayi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9年第1期11-14,共4页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occurrences of marine oil spills have already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reasons threatening the marine ecological safety of China. In the event of oil spill, oth-er than taking the necessar...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occurrences of marine oil spills have already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reasons threatening the marine ecological safety of China. In the event of oil spill, oth-er than taking the necessary emergent measures aiming specifically at the damage to the marine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using legal means to assure that the damage liabilities are borne by the respon-sible persons to protect the national interests are also very neces-sary. This paper advances five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development of a system for ecological legal compensations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current status of legislat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laws on compensation of oil spill polluting marine ecosystem. These five recommendations include: determination of the status of juristic action in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determination of plaintiff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determination of the four basic principles in the le-gal actions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determination of assessment technical standard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scope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 环境补偿 溢油污染 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国 法律手段 海洋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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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n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ssessment
3
作者 Bin YANG Fei ZHANG +3 位作者 Xue WANG Anlu LONG Lingli RAO Yunyan LIU 《Meteor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CAS 2022年第2期65-68,71,共5页
In the rapid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of China,the damag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inders the people's pursuit of good environmental quality.As a technical mean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th... In the rapid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of China,the damag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inders the people's pursuit of good environmental quality.As a technical mean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has been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by all walks of life.However,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Therefore,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ssessment and related concepts,this study systematically studies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ssessment.Based on the research,it can be seen that 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s the inevitable produc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promo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wareness,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belongs to the subordinate concept of"environmental damage".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ncludes 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damage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paying attention to the interests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unclaimed pure environment and pure ecological damage.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determines the goal and direc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This study enriches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 and provides theoretical reference and method basis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wareness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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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4
作者 宋才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9,共9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补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纠纷解决机制 赔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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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5
作者 邹丽梅 姜薇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5-181,共7页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现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时间限度、空间限度、注重质量限度及多种主客观因素、区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全部损害,实现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物种、保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基因等多种生态功能丧失的完全赔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社会鉴定并存的多元化鉴定机制,能够统一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维持鉴定秩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损害价值;针对能够恢复生态功能的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方法,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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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补偿机制研究
6
作者 宋才发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1-40,共10页
生态环境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权。生态修复是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全面整治,需要完善环境区域生态损害协同治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源头治理制度。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质,是对人心的约束和对法律的调整。要构建完善的生... 生态环境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权。生态修复是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全面整治,需要完善环境区域生态损害协同治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源头治理制度。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质,是对人心的约束和对法律的调整。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就要构建生态环境部门履职责任清单机制,为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始终坚持以生态修复为重心的修复责任理念,构建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体系。需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是调节环境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修复责任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主要方式,必须建立流域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扩大流域生态补偿规模需要遵循生态补偿制度和规则。实施生态损害修复工程需要遵循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把握生态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原真性内涵,不断提升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权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修复责任 责任清单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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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
7
作者 薛冰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4期145-147,共3页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案例。实践方面,各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为受损环境和受害者争取合理赔偿。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偏低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研究 生态环境 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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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赔偿机制
8
作者 段海燕 唐小娟 +6 位作者 段志远 何柏霖 黄理辉 宋俊年 杨巍 林佳宁 高振会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9-130,共12页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本排海核污染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可为运用更严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来约束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提供依据。为此,结合水文循环理论,解析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明确环境要素损害、生物要素损害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原理;借鉴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建设经验,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要素,研究提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表明: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种类多、放射性强、污染效应长、处理难度高,排海后不仅会使海洋生物受到核污染水污染的影响而大量死亡的威胁,还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环境要素,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带来损害风险,影响生物圈的能量转化、物质提供和自我调节能力,可能危及全球生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和人类安全。现有案例经验启示:损害赔偿的求偿,确定法律依据是基础、证明行为有损害是前提、赔偿责任认定是根本、外交加诉讼是相对有效的途径。构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制,以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为赔偿主体,以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受损害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为赔偿对象,赔偿涵盖修护和重建损失的费用、修复期间的价值减少部分、鉴定评估等费用,聘请国际专家、组建律师团队适时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基于研究结果认为:通过建立全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联盟,建立国际监测网络、开展责任追溯调查、提升基础研究能力等,构建科学完善的核污染水排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障机制,可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权益,维护国际、国家主体合法权益,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相关利益方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边界及诉讼决策制定提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核污染水排海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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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
9
作者 彭中遥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21,共10页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环境侵权私益损害填补场域,如有必要,方可参照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场域。但从我国环境司法实践情况看,惩罚性赔偿却呈现出“重公益、轻私益”的重心颠倒之态,且存在过度威慑行为人、规制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基于惩罚性赔偿公法私法化的法律性质,以及作为公法规制补充手段的基本定位,宜从主观故意、行为违法、后果严重三个维度合理限缩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空间。因此,有必要依照“严格审慎”的基本态度,酌情计算相关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应以期间损害、永久性损害为基数,采用2倍以内的“倍率封顶式”计算方式。最后,为实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还应妥善处理好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金钱类环境法律责任的关系,以确保相关制度能够发挥合力而非干扰排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公法私法化 公法规制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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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正当性
10
作者 王政 孙啸宇 《四川环境》 2024年第3期97-100,共4页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性质色彩。再者,以微观具体制度角度视之,分别从司法确认制度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出发,探究司法确认制度创立目的,结合最新法律规定,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领域下“协商行政”这一全新柔性行政执法手段,为生态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提供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行政性质 司法确认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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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困境与规范路径
11
作者 李毅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75-185,共11页
作为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性责任承担方式,替代性修复责任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救济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目的。近年来,虽然判决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囿于理论上与恢复原状混同、生态环... 作为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性责任承担方式,替代性修复责任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救济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目的。近年来,虽然判决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囿于理论上与恢复原状混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化构建缺乏等原因,使得替代性修复责任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泛化、与金钱赔偿的适用顺位不明、修复方案的内容精细度不足等困境。规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路径,要从适用基础、选择标准和技术方法三个方面合理限定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边界;从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理顺替代性修复责任与金钱赔偿的适用顺位;从技术性与法律性角度凸显替代性修复方案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性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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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问题的探索和研究
12
作者 李勇 侯慧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7-31,共5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林业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林业生态损害赔偿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更多关注。然而,目前我国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仍存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损害价值评估不准确、环境侵害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林业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林业生态损害赔偿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更多关注。然而,目前我国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仍存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损害价值评估不准确、环境侵害责任难认定等问题。对此展开探索和研究,针对性地提出召开听证会、建立损害赔偿协作机制、咨询专家学者、通过走访办案部门了解实际问题等方法,力求解决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中遇见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业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改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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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3
作者 贾冬梅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8期124-126,共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不规范等,亟待改革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不规范等,亟待改革和完善。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 协商机制 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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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纠纷中的适用困境及完善路径
14
作者 马欣悦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5期135-137,共3页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或者为了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应以预防性责任为主,提高侵权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注意义务,与事后赔偿性责任相比,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为有效。本文以预防性责任为视角对生态环...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或者为了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应以预防性责任为主,提高侵权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注意义务,与事后赔偿性责任相比,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为有效。本文以预防性责任为视角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进行论述:第一,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界定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第二,明晰预防性责任的内涵概括、生态环境损害适用预防性责任的特殊性,总结预防性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纠纷中的适用困境;第三,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期预防性责任能够更好地适用于生态损害赔偿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预防性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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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的协调立法与公众参与论析 被引量:2
15
作者 宋才发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1-8,116,共9页
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最严厉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肇始的,经历了从“人域契约”到“自然契约”,“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演变过程。跨区域协调治理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优势,跨... 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最严厉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肇始的,经历了从“人域契约”到“自然契约”,“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演变过程。跨区域协调治理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优势,跨区域流域治理确立协调机制新模式、拓展地方立法新规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成区域立法协同化,生态区域地保护力促环境立法法典化。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公众参与立法:完善区域协调立法是公众参与协同治理的前提,确立环境保护自发型的公众参与机制,强化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构建区域环境治理损害赔偿磋商制度:需要构建区域协同治理的纠纷磋商解决机制,构建生态损害赔偿公众参与的磋商机制,构建区域协同治理的司法诉讼磋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协同治理 公众参与 协调立法 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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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协商机制规范的反思与调适
16
作者 侯佳儒 马识途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9-128,F0003,共11页
协商机制的运用是提高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效能的重要一环。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虽取得了良好的实效,但规范层级过低,难以对磋商中的证据保全以及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有效安排。行政执法路径中的法定协商空间不足... 协商机制的运用是提高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效能的重要一环。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虽取得了良好的实效,但规范层级过低,难以对磋商中的证据保全以及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有效安排。行政执法路径中的法定协商空间不足,易导致行政机关通过非正式协商逃避法治约束的问题出现。两种路径中协商机制规范基础的巨大差异又破坏了环境法的体系性。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公法属性,明确行政执法路径在其中的主导地位,顺应现代行政裁量治理公私协力的模式转型。在此基础上,通过在一部能够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两种路径进行统一调配的法律层级的规范中消除磋商制度的现有瑕疵,并基于体系化思路将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作为范本,放宽对行政执法路径中协商机制的规范限制,再辅以精准的程序约束,从而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协商机制的规范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协商机制 磋商 执行和解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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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
17
作者 王灿发 王政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3-94,共12页
现有制度体系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执行保障依靠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形成强烈反差,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建构以私益为基础,难以满足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需要,基于现实需求,生态环境损害... 现有制度体系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执行保障依靠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形成强烈反差,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建构以私益为基础,难以满足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需要,基于现实需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亟待建立。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与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的差异,把握住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将更好地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利益的救济作为根本追求,以专业性为依托,从申请方式、管辖法院等五个维度完成制度核心的构建,进而保证受损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质量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司法确认 生态环境公益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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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以协商行政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4
18
作者 王莉 许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12,共12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规范遗漏,磋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参与磋商的功能定位不统一、磋商程序的启动规则不同一、磋商协议是否公示各地方存在较大差异等诸多问题,学理上亦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单一解释路径下的二元分歧,无法完整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全貌。协商行政理论主张公私法协力治理,通过平等协商手段实现环境行政目标,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提供了全新且适当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框架。基于协商行政理论的基本要旨,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宜定性为以垂直关系为基础的平等协商制度,磋商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之公法义务的协商行政行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重新识别之下,磋商实践中的既存问题便可得以有效消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法律属性 协商行政 公私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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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法分析——兼论相关惩罚性赔偿 被引量:2
19
作者 赵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48-62,共15页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指向的“损害”并非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而与秩序行政所致力于防止的“危险”相重合。行政法在此领域虽然不乏理论构想,但是从立法和监管现实来看,制度设计过于简陋,功效不彰。生态环境损害...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指向的“损害”并非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而与秩序行政所致力于防止的“危险”相重合。行政法在此领域虽然不乏理论构想,但是从立法和监管现实来看,制度设计过于简陋,功效不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兴起,有传统行政管制不足的背景。但是,后者亦在逐步发展、完善中。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两种制度具有相互补充的潜能,但也要通过科学定位和相应的制度设计来避免行政活动借私法逃避应有约束。同时,应当根据两者各自的优势来科学设定不同机制的应用场景。惩罚性赔偿在此领域的引入,本质上是行政机关通过诉讼程序课以罚款。创制这种特殊惩罚机制的必要性需要审慎评估,当下通过司法解释来引入这一机制也有违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与此同时,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不必要地聚焦于对违法行为的咎责,因而需要调和与既有行政处罚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赔偿 惩罚性赔偿 危险排除 行政管制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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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逻辑理路与适用规则——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2
20
作者 康京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42-51,共10页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在功能主义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是公私法融合的产物,表现为公法性的惩罚性赔偿金和私法性的启动方式。拘泥于刑法...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在功能主义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是公私法融合的产物,表现为公法性的惩罚性赔偿金和私法性的启动方式。拘泥于刑法的谦抑性倾向和严格的责任认定规则,以及行政执法的缺陷,通过惩罚性赔偿激活了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的公共规制功能,回应了环境治理中的威慑不足。基于审慎谦抑原则,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相一致;适用方式既可以通过诉讼也可以通过磋商;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主观故意、造成严重后果。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应遵循比例原则,确定惩罚数额的分档计算规则。至于是否将已有的行政罚款和罚金从惩罚性赔偿数额中折抵,完全取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有没有超过报应与威慑之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公法惩罚体系 适用范围 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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