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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人走股留”纠纷裁判规则的适用困境与改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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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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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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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32-144,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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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法总则》与公司决议制度适用对接问题研究”(18CFX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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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有限责任公司“人走股留”纠纷裁判规则,在资本与治理两个层面破除了“人走股留”型股权回购的合法性障碍,积极效应显著。然而,其因财源审查规则缺位,极易导致公司因回购股权而陷入资本维持困境;因股东压制排除规则精准度不足,未能有效避免公司对员工股东实施“掠夺式回购”。“人走股留”纠纷裁判规则之改进,在资本层面,应区分非减资型回购与减资型回购适用不同的财源审查标准;在治理层面,应以股权激励自治而非人合性为依据作目的正当性审查,摒弃初始章程与修订案二分的授权依据审查逻辑,以员工股权回购或内部转让的受限程度为依据作合比例性审查,以“比例分配规则”填补公司自治性方案的计价漏洞。在尊重公司章程自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员工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被肆意剥夺,股权转让权与公平交易权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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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走股留
公司章程
股权回购
股东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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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mployees leaving but shares to stay
Guiding Case No.96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share repurchase
oppression of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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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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