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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危险犯构造
1
作者 左智鸣 杜文广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5-124,共10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应被界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准抽象危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包含干扰驾驶和擅离职守两种构成要件类型。在行为不法上,干扰驾驶型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在于干扰行为阻碍了驾驶者对安全驾驶义务的履行,...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应被界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准抽象危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包含干扰驾驶和擅离职守两种构成要件类型。在行为不法上,干扰驾驶型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在于干扰行为阻碍了驾驶者对安全驾驶义务的履行,有必要结合“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要素展开实质理解;而在擅离职守型构成要件中,须借助“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要素对“擅离职守”作出限缩解释。在结果不法上,“危及公共安全”并非“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同义反复,其指涉一种较低程度的公共危险。多因一果案件的结果归属须重点考察干扰行为对驾驶者履行安全驾驶义务的影响程度。从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两个方面,可以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理解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备阶段,以实现对司法实践中各类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充分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具体危险犯 危及公共安全 积极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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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窨井盖行为罪名适用再构造
2
作者 周践祚 高勇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4期77-82,共6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中是作为具体危险犯而存在的,但法条原文对该罪犯罪构成语焉不详,以致在适用中颇具“口袋罪”的性质,故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便准确适用。该罪在“危险方法”方面应当与放火罪等四罪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中是作为具体危险犯而存在的,但法条原文对该罪犯罪构成语焉不详,以致在适用中颇具“口袋罪”的性质,故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便准确适用。该罪在“危险方法”方面应当与放火罪等四罪具有相当性,“危害”指形成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罪等四罪在行为特征方面的相当性,无论发生在何处、盗窃数量多少,均不会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造成持续且不特定的扩大性危害。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盗窃、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窨井盖 具体危险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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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之探讨 被引量:1
3
作者 贺骞仪 《长治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33-39,共7页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有些裁判却是对该罪的滥用。并且,由于该罪的罪状描述概括性强,司法者在对本罪的运用上容易产生过于宽泛的解释,存在着不当扩大适用的情况,最终导致违反刑法的谦...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有些裁判却是对该罪的滥用。并且,由于该罪的罪状描述概括性强,司法者在对本罪的运用上容易产生过于宽泛的解释,存在着不当扩大适用的情况,最终导致违反刑法的谦抑性,损害司法公正,让该罪逐渐变得“口袋化”。司法机关在判案时,应限缩对该罪的适用范围,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定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仅作为次要利益保护,还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其他危险方法”要符合“一次性”与“结果性”的特点。此外,必须要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动摇,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不能任意扩张、随意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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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 被引量:1
4
作者 李晓东 付智睿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85-90,共6页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件轻罪重判妨碍了《刑法》公正性。司法机关应破除重刑思想,限缩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出台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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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行为的定性研究
5
作者 苏学思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45-52,共8页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从而引发学界对其将沦为新的“口袋罪”的批判的这一背景下,针对频发的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定性出现了争议。其实,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更应着眼于行为本身,而非为了避免以危险方法危...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从而引发学界对其将沦为新的“口袋罪”的批判的这一背景下,针对频发的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定性出现了争议。其实,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更应着眼于行为本身,而非为了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就以本不足以充分评价此类行为的故意杀人罪进行认定。通过分析以故意杀人罪认定此类行为的漏洞,来论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类行为更妥当,进而为完善现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供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行为 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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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 被引量:11
6
作者 石红卫 陆之悦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29-32,共4页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交通肇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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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被引量:127
7
作者 孙万怀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0-81,共12页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 政策 规范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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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106
8
作者 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4-35,共12页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具体的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具有故意时,即使没有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1款包含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对伤...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具体的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具有故意时,即使没有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1款包含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对伤亡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或者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对现实发生的伤亡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都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当然,对二者的量刑必须有明显区别。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虽然具有公共危险,但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虽然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但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仅有过失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了伤亡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具有过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前,有必要扭转对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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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及其适用 被引量:23
9
作者 陈伟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9-117,共9页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观罪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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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定性问题研究——以河南特大“瘦肉精”案件为主要样本 被引量:8
10
作者 赵秉志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9,共9页
河南首起特大"瘦肉精"案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典型犯罪案件,对于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多方面的启示意义。该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对于危险方法相当性的认识与判断。应运用类比的思维方式... 河南首起特大"瘦肉精"案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典型犯罪案件,对于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多方面的启示意义。该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对于危险方法相当性的认识与判断。应运用类比的思维方式和解释方法,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而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方法的相当性。该案中刘襄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有下列因素影响了该案的定性处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刑法理论因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因素、民意因素和政策因素。该案定罪是多种因素综合发挥作用的结果。该案对于一般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性具有启示作用,即在定性过程中应注意案件具体情况的分析、犯罪特征的考察以及多种因素对定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河南“瘦肉精”案 食品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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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被引量:2
11
作者 仝其宪 王永胜 《宜宾学院学报》 2014年第10期51-58,共8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民意",追求所谓的实质公正,呈现量刑反制定罪倾向。只有严格限定该罪的犯罪构成,回归司法理性,合理引导"民意",摈弃量刑反制定罪思维,遵循刑法基本规律,方能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量刑反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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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刑法规制竞合之处理 被引量:3
12
作者 王强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8-62,共5页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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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标准 被引量:3
13
作者 王晓 凌瑞翔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545-552,共8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罪,在适用上需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性、现实危险性和危险相当性等三个特性,且三个特性相互之间呈递进关系。首先,危险方法需危害公共安全且公共安全,仅包括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罪,在适用上需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性、现实危险性和危险相当性等三个特性,且三个特性相互之间呈递进关系。首先,危险方法需危害公共安全且公共安全,仅包括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失。其次,危害方法须具有现实危险性: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存在即可,不要求转化成现实危害结果;现实危险一旦转化成危害结果,所造成的损害是行为人无法预测和把控的。最后,危险方法的危害程度需要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性:达到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危害行为的发生具有迅速扩散性;危害结果造成损害的范围具有随意扩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标准 公共安全 现实危险 危险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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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系列案定性探疑 被引量:3
14
作者 卢有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51-58,共8页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蛋白粉”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连锁共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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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展开 被引量:9
15
作者 谭绍木 黄秋生 《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36-39,共4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本文在界定了“危险方法”的含义与本质特征后,对如何认定“危险方法”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并且对最高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本文在界定了“危险方法”的含义与本质特征后,对如何认定“危险方法”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并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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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引量:1
16
作者 黄维智 叶锐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19-22,共4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犯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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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刑法语境下“危险”的涵义 被引量:1
17
作者 刘彩灵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3期71-76,共6页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仅有主观故意缺乏客观危险的不能犯不宜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立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要对危险方法严格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仅是结果产生的一般可能,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迫的危险严格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危险犯 不能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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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兼析危险驾驶肇事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1
18
作者 刘雅婷 《沈阳大学学报》 CAS 2011年第2期27-29,共3页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是不明确的,但其核心属性是可以确定的。以刑法规范评价的视角,用本...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是不明确的,但其核心属性是可以确定的。以刑法规范评价的视角,用本罪主客观特征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性质,可见危险驾驶行为通常不属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危险驾驶肇事的主观心态通常不是故意,因而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通常不适用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 间接故意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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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适用之限制与实行行为定型化之提倡——基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视角 被引量:3
19
作者 崔志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93-103,共11页
在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的形式理性与基于危害后果的处罚必要性的实质理性之间,"口袋罪"选择了后者,是对罪刑法定"不得已"的背离。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进行同类解释的"相当... 在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的形式理性与基于危害后果的处罚必要性的实质理性之间,"口袋罪"选择了后者,是对罪刑法定"不得已"的背离。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进行同类解释的"相当性"见解属于基于事物本质的相似性而类比推理的类型化思维,但依然缺乏形式的制约,过度的类型化容易回溯至原先社会危害性统制一切的局面,并且"相当"与否也因人而异。基于对过度"类型化"的实质思维的限制,宜倡导实行行为"定型化"。定型是对类型的扬弃,是对过度类型化的修正,而非对类型的完全否弃,是"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的融通与互补。立即废止"口袋罪"的现实可能性不大,但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应当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在立法上"定型化",成为具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行行为。在司法中需要对"公共"、具体危险、相当与否做出审慎、严格限定,这又需要司法理念的转变与更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袋罪” 类型化 实行行为定型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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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3
20
作者 张志超 杨珍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3期58-60,共3页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质特征。由此提出,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立法解决思路是增设危险驾驶罪,其司法解释解决思路是通过扩大解释来完善交通肇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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