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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司法强制执行和司法行政强制执行 被引量:4
1
作者 杨忠文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63-70,共8页
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司法裁判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性质定位问题上 ,文章不赞成笼统地归结为行政强制执行或司法强制执行 ,而提出行政司法强制执行和司法行政强制执行一对范畴 ,作为对上述强制执行行为性质的尝试性概括。同... 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司法裁判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性质定位问题上 ,文章不赞成笼统地归结为行政强制执行或司法强制执行 ,而提出行政司法强制执行和司法行政强制执行一对范畴 ,作为对上述强制执行行为性质的尝试性概括。同时 ,文章认为分权学说的基本精神在于揭示国家权力运作规律和政体模式的建构原则 ,并据此对我国复合型强制执行模式选择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执行 行政司法强制执行 司法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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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被引量:2
2
作者 杨成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92-96,共5页
非强制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具有重大的意义,关键是要构建切实可行的非强制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规则。
关键词 非强制行政行为 可诉性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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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论 被引量:1
3
作者 魏飞 鲁国利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3年第1期107-109,共3页
文章分析了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现状和弊端 ,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统一来行使 ;设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 ,再加上司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监督 ,以此来提高行政效率 ,减轻法院负担 。
关键词 中国 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执行主体 执行程序 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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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措施浅析 被引量:2
4
作者 王应福 《规划师》 2002年第8期89-91,共3页
规划部门在执法中依法享有登记保存以及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强制拆除权,但采取断水、停电、查封、扣押以及现场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规划执法中亟需的行政强制措施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
关键词 城市规划 行政执法 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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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规划执法行为的时限性
5
作者 文超祥 黄天其 《规划师》 2002年第8期87-89,共3页
从一个典型的案例出发,指出规划执法中时限的重要作用,并探讨了五种不同时限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在实践工作中如何把握时限这一重要问题,为规划执法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法律依据,为行政相对人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关键词 行政执法 时限性 城市规划 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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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属地主义: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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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桑远棵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0年第4期75-93,共19页
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是1958年《纽约公约》在适用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争议事项,缔约国在此问题上形成了纷繁多样的做法,对多边条约体系所要求的一致性、确定性、可预见性构成严重减损。事实上,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 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是1958年《纽约公约》在适用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争议事项,缔约国在此问题上形成了纷繁多样的做法,对多边条约体系所要求的一致性、确定性、可预见性构成严重减损。事实上,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大原因:直接原因是《纽约公约》仅调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事项,而仲裁裁决的撤销事项则留由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进行裁断;根本原因是各缔约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纽约公约》的制定背景和内在目标,解决现有问题的根本立场是采纳相对属地主义理论,即在认可执行地对是否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具有裁量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执行地的裁量权并设定相应的例外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已撤销仲裁裁决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 日内瓦公约 属地主义理论 非当地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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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化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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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91-910,共20页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作为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救济制度也从无到有得以逐步完善。但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的制度建构是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不断摸索方逐渐形成,基于实践和观念上的局限,执行救济制...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作为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救济制度也从无到有得以逐步完善。但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的制度建构是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不断摸索方逐渐形成,基于实践和观念上的局限,执行救济制度的现实状态与更有效地解决执行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想目标,尚有一定距离。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救济制度,就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系统地考察研究民事救济制度体系的基本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补充和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各项具体制度,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执行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是执行救济制度体系化的基本考量因素。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必须响应这一要求,并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作为一般原则,形成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相配合的二元构造。在执行实体救济上,应当建立请求异议之诉,增设执行回转之诉,慎待执行文付与制度,完善债权人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救济上,应当设立“移审异议+原审异议”的二元救济。如此,才能建立起满足民事诉讼与执行、执行与执行救济、各执行救济制度之间协调统一、自洽之要求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之诉 审执分离 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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