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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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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敦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55-69,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该罪的正确适用有赖于从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该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药品管理秩序或者其与公众健康、生命权益的简单组合,而只能是用药公众的健康和生命权益。该罪的犯罪类型...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该罪的正确适用有赖于从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该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药品管理秩序或者其与公众健康、生命权益的简单组合,而只能是用药公众的健康和生命权益。该罪的犯罪类型也不是具体危险犯,而是属于抽象危险犯范畴的准抽象危险犯。在该罪的司法适用方面,重点是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准确的认定。在认定逻辑上,首先要明确其构成要件中的四种违法行为类型,其次是从涉案药品本身的安全性角度,对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做出合理的判断。同时,在该罪与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不同犯罪的保护法益和犯罪类型,以所应判处的责任刑高低为标准来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保护法益 犯罪类型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责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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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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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运锋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7-56,共10页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素,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限缩罪名适用范围、界分刑行关系和判断犯罪类型。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保护类型是医药管理秩序,不包括人体健康。分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涵,妨害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素,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限缩罪名适用范围、界分刑行关系和判断犯罪类型。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保护类型是医药管理秩序,不包括人体健康。分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涵,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也不是准具体危险犯。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需要从个案性向规范性转变,具体包括行为人创设了行为风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风险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益类型 准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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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探讨——以深圳G区2宗移送后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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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升 郭东亮 +2 位作者 张哲 刘松 赵桂艳 《中国卫生法制》 2019年第5期21-26,共6页
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中使用假药是卫生行政执法中时常遇到的情形,前者可涉及非法行医罪的移送,后者则会涉及非法行医罪或销售假药罪的移送。根据现行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中使用假药是卫生行政执法中时常遇到的情形,前者可涉及非法行医罪的移送,后者则会涉及非法行医罪或销售假药罪的移送。根据现行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非法行医情形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条件是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然而实务中其认定尚欠明文。以深圳G区2018年的2宗因难以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例,就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中有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执法实务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行医 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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