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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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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伟 黄李睿怡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5期21-29,共9页
在医患关系中,对于患者的健康信息,医疗人员以保密为原则、披露为例外,且披露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方能排除其披露行为的违法性;在现行法框架下,其处理患者医疗健康信息时,既需要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条件,... 在医患关系中,对于患者的健康信息,医疗人员以保密为原则、披露为例外,且披露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方能排除其披露行为的违法性;在现行法框架下,其处理患者医疗健康信息时,既需要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条件,也需要满足《民法典》中隐私权所要求的特别条件。为充分保障患者权益,应避免医疗健康信息披露的泛滥;相关立法的后续修订完善,应坚持以保密为原则、披露为例外的基本理念,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尽可能实现我国医疗保密义务之例外情形的法定化、明确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健康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医疗保密义务之例外 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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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视域下的律师保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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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常俊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95-123,共29页
律师保密具有相对性,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是义务,对国家机关和第三人来说则是权利。律师保密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关系,实现有效辩护和代理,而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辩护权的独立行使。我国立法上规定的保密规则具有... 律师保密具有相对性,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是义务,对国家机关和第三人来说则是权利。律师保密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关系,实现有效辩护和代理,而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辩护权的独立行使。我国立法上规定的保密规则具有可检讨之处,无论是保密主体、对象、范围,还是保密期限、例外情形、披露“度”的把握在操作中均有待明确。实践中律师泄密事件不在少数,但披露出来的较少,以至于人们对此认识不足。最严重的泄密事件是律师将当事人的秘密信息告知侦查机关。当前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应当作为保守秘密的重点主体,律师在出书之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接受媒体采访或者与家人、朋友谈论案件时应谨言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应当对律师泄露案件信息的惩戒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应建立律师免证特权制度,刑法应将严重的律师泄密事件“入刑”。多措并举,才能保障律师保密规则的落地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护律师 值班律师 保密规则 例外 免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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