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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探究
1
作者 房绍坤 李俊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3-18,共16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赋予了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目的在于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避免集体土地遭受损害。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不是合同解除权,不仅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也适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赋予了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目的在于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避免集体土地遭受损害。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不是合同解除权,不仅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也适用于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以及融资担保实现后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不适用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在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情形下,若承包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行使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可以采取通知终止与诉讼终止两种方式行使。在合同终止后,土地经营权人应当向承包方返还承包地,地上物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处理,承包地的权利负担随之消灭,同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终止 形成权 返还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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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2
作者 宋凌宇 贾柠宁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03-109,128,共8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明确规定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后,应摒弃对该内容的相关争议,关注法律的合理解释与适用。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在合同严守制度之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利大于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明确规定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后,应摒弃对该内容的相关争议,关注法律的合理解释与适用。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在合同严守制度之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利大于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适用时应严格审查是否有恶意违约、利益失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僵局 违约方 合同解除权 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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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司法适用
3
作者 陈龙业 《财经法学》 2024年第4期15-28,共14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就合同解除领域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几个问题,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维护合同正义、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的导向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主张行使解除权但不符合相应条件而对方同意解除等情形可以依法适用协议解除的规... 《合同编通则解释》就合同解除领域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几个问题,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维护合同正义、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的导向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主张行使解除权但不符合相应条件而对方同意解除等情形可以依法适用协议解除的规则,强调了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应当对是否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予以审查的规则,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以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对于显著轻微违约时能否限制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问题,虽然《合同编通则解释》最终没有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中可以参考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的一些考虑,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体系化适用《民法典》第132条关于权利滥用之禁止的规定,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予以适当限制,同时通过让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切实做好对守约方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 解除权 轻微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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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发包方终止权的原因、性质、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的解释与完善
4
作者 张洪波 汪义双 《北方论丛》 2024年第1期47-58,共12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突破合同相对性,明确赋予了集体土地发包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终止权。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土地有效利用以及保护耕地的考量。发包方终止权是基于其所有者地位和代理国家保护耕地而生的固有权,并非是替代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突破合同相对性,明确赋予了集体土地发包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终止权。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土地有效利用以及保护耕地的考量。发包方终止权是基于其所有者地位和代理国家保护耕地而生的固有权,并非是替代承包者的代位权。第64条规定的四个行使条件是相互独立的,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具有兜底作用。承包方如果超过“三个月”不行使解除权,发包方就可以行使终止权;发包方的终止权不受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的除斥期间限制;终止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此外,发包方终止权行使的后果也需要进一步解释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终止权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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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
5
作者 李雯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0-68,共9页
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为典型利他合同,我国《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真正利他合同制度。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所涉权利冲突具备特殊的规范本质及独立的识别标准。为探求权利冲突之正确化解进路须具备“整体”与... 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为典型利他合同,我国《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真正利他合同制度。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所涉权利冲突具备特殊的规范本质及独立的识别标准。为探求权利冲突之正确化解进路须具备“整体”与“局部”两种思维。运用“整体”思维确定权利超越规则、划定诚实信用原则为抽象边界;运用“局部”思维以行使时间、行使方式和行使后果为要素组合出任意解除权体系构筑之最优解;以完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之基础理论,规范司法裁判规则适用之统一性,协调《民法典》新增规范与《保险法》间的制度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利他保险合同 权利冲突 化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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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知解除的异议期限问题研究
6
作者 徐学民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4期87-90,共4页
合同通知解除以其单方面性、便捷性的特点,成为一种较为独特的合同解除方式。为防止解除权被滥用,我国民法典设定了异议权用以对抗解除权,但没有设定明确的异议期限制度。其实,异议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尚有适用空间。建议重新设立合同通知... 合同通知解除以其单方面性、便捷性的特点,成为一种较为独特的合同解除方式。为防止解除权被滥用,我国民法典设定了异议权用以对抗解除权,但没有设定明确的异议期限制度。其实,异议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尚有适用空间。建议重新设立合同通知解除的异议期限制度,增设提出异议的方式。对于异议期限制度下,解除权的实质审查问题,应按通知解除的不同情形而区别对待:对于明显不具有合同解除权这一点如果争议不大的,则即使超过异议期限仍予实质审查并以不具有合同解除权而否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一旦超过异议期限则不予实质审查,而是以超过异议期限为由确认合同于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通知解除 异议期限 异议权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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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制度探析
7
作者 杨斐 《江苏商论》 2024年第4期118-122,共5页
异议权属于中国合同解除制度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双方权益的特有规则。《民法典》对原《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异议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与保留,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大为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异议的内容针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解除的... 异议权属于中国合同解除制度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双方权益的特有规则。《民法典》对原《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异议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与保留,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大为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异议的内容针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解除的效力。但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仍存在异议权属性质不明确,异议期间性质不清及行使后果较大等困扰。本文认为,异议期间并非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无需法律强行规定;行使异议权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应以裁决为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异议权 异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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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制度探析
8
作者 杨斐 《江苏商论》 2024年第3期101-104,141,共5页
异议权属于中国合同解除制度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双方权益的特有规则,《民法典》对原《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异议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与保留,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大为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异议的内容针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解除的效... 异议权属于中国合同解除制度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双方权益的特有规则,《民法典》对原《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异议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与保留,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大为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异议的内容针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解除的效力。但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仍存在异议权属性质不明确,异议期间性质不清及行使后果较大等困扰。本文认为,异议期间并非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无需法律强行规定;行使异议权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应以裁决为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异议权 异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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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约定解除权行使限制说
9
作者 罗士俐 徐君君 杨星玥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9-104,共6页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官有权以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为由限制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守约方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官对已实施的解约行为予以限制,本质上是确认解约行为无效。基于此,合...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官有权以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为由限制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守约方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官对已实施的解约行为予以限制,本质上是确认解约行为无效。基于此,合同目的、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利等均不足以成为限制解约的充分理由,法官也不享有依违约程度限制解约的自由裁量权。约定解除权限制说将戕害契约自由精神、侵蚀法律行为效力原理、鼓励合同当事人失信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定解除权行使 违约程度显著轻微 限制 单方法律行为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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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合同单方变更权之规制 被引量:1
10
作者 林洹民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0-84,共15页
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司法实践也认可其享有一般的、开放性的单方合同变更权,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不应过度夸... 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司法实践也认可其享有一般的、开放性的单方合同变更权,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不应过度夸大单方变更权的必要性。《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并未确立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单方合同变更权,唯有预先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所认可。在司法适用上,应通过格式条款规则规制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数字服务提供者应具体指出变更的情形、内容与影响,征得相对人的单独同意,并且自证变更权条款的合理性。数字服务提供者依约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对人也享有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删除收集的个人信息,即使个人信息为服务的对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服务合同 单方变更权 契约严守 合同解除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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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返还清算
11
作者 吕斌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6-125,共10页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后半段分别规定了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请求权。作为原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是返还清算关系中独有的返还请求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则系“...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后半段分别规定了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请求权。作为原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是返还清算关系中独有的返还请求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则系“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救济权。基于“恢复原状”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负有以返还原物(价款)及其孳息(利息)为内容的恢复原状义务。基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根据违反恢复原状义务的不同场景,承担不同责任形态的广义的继续履行责任。基于“赔偿损失”之规定,在恢复原状义务陷于履行不能时,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承担价值偿还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原权/救济权”之二分法 恢复原状义务 价值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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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直播充值合同的解除
12
作者 刘海安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6-117,共12页
用户通过解除直播充值合同实现平台退款诉求,面临两个法律适用障碍,即充值不退条款效力存疑以及合同解除依据不清。余款不退约定因排除了用户重要权利而无效,故充值不退条款部分无效,这为合同解除提供了空间。由于债务具有强人身依附性... 用户通过解除直播充值合同实现平台退款诉求,面临两个法律适用障碍,即充值不退条款效力存疑以及合同解除依据不清。余款不退约定因排除了用户重要权利而无效,故充值不退条款部分无效,这为合同解除提供了空间。由于债务具有强人身依附性、当事人家庭困顿、用户成瘾式意志薄弱等原因,充值合同债务被认为不适于强制履行,应适用司法终止合同规则。充值合同作为预付式继续性合同,属于定期合同,不能适用不定期合同的预告解除规则。用户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行使消费者后悔权,此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因合同解除而承担违约责任,确定返还额度应在尚未打赏的充值额度中扣除平台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基于高额充值与家庭困顿等因素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直播 充值合同 充值不退条款 合同解除 消费者 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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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保险合同下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再检视
13
作者 李姗芙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47-52,共6页
在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较强的任意解除易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期待利益落空,与“利他”的缔约目的相悖。司法解释但书部分虽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介入权”以维持保险合同存续的稳定性,却存在实施上的阻碍。为化解投保人与... 在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较强的任意解除易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期待利益落空,与“利他”的缔约目的相悖。司法解释但书部分虽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介入权”以维持保险合同存续的稳定性,却存在实施上的阻碍。为化解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间的利益冲突,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以此有效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知情权和介入权的及时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他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权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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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涉及共益债务的思考
14
作者 赵飞 《特区经济》 2023年第6期94-98,共5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该规定仅在合同的类型上对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并未对管理人行使权利应考量的因素或原则进行规定。但基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或价值追求,管理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在破产财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该规定仅在合同的类型上对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并未对管理人行使权利应考量的因素或原则进行规定。但基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或价值追求,管理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在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下兼顾公平原则,并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及解除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性质认定,学理和司法实践中亦存有不同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权 继续履行 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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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与违约责任 被引量:31
15
作者 武腾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62-77,共16页
民法典中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应吸收司法实践中的合理经验,对本质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予以区别对待。存在特别信赖关系,且未社会化的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一样,其中存在真正的任意解除权;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随... 民法典中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应吸收司法实践中的合理经验,对本质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予以区别对待。存在特别信赖关系,且未社会化的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一样,其中存在真正的任意解除权;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随时解除合同,只有在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解除时间不当时,才须承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在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规定终止代理商合同时,有的人民法院补充"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期待"的要件,将该规定作为"有理由的随时解除权"的规范依据,此系超越法律的续造;代理商合同本应作为独立的典型合同,其中不存在真正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基于重大理由即时终止。不动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的委托人系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须符合法定程序和书面通知的要求。以尽力完成特定工作为标的的委托合同,应类推适用承揽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伴有债权让与的委托回收债权合同属于或类似于保理合同,并无真正任意解除权。所谓"委托也为受托人的利益",一般是指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授予代理权或让与债权后,代理人对代理权有利益或受让人对债权有利益,在有因说下应排除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有理由的随时解除权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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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还是摒弃: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反思——基于相关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63
16
作者 蔡睿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52-168,共17页
我国《合同法》并无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明文规定,相关裁判以《合同法》第94条或第110条作为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依据,均难谓妥当。考察相关裁判背后的实质动因,可以发现通过现有规则即可直接或间接达到目的,并无创设违约方解除权的必... 我国《合同法》并无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明文规定,相关裁判以《合同法》第94条或第110条作为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依据,均难谓妥当。考察相关裁判背后的实质动因,可以发现通过现有规则即可直接或间接达到目的,并无创设违约方解除权的必要。为违约方解除权提供正当性支撑的效率违约理论,渊源于诞生地的特殊制度背景,其自身亦存在不少盲点,且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及我国《合同法》设置的违约救济路径不相容。违约方解除权这一制度“创新”过分侵蚀合同拘束力,不符合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应予以明确摒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方解除权 《合同法》第110条 实际履行 效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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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定解除权的配置机理与统一基础 被引量:26
17
作者 谢鸿飞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8-29,共12页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解除权 合同僵局 任意解除权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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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上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之竞合 被引量:13
18
作者 夏元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7-124,共8页
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可能发生竞合。对此,有两种解决方案:一为排除说,二为选择说。前者以保险法上解除权排除民法上撤销权,后者允许两种权利并存由保险人选择行使。选择说会导致保险合同关系长期... 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可能发生竞合。对此,有两种解决方案:一为排除说,二为选择说。前者以保险法上解除权排除民法上撤销权,后者允许两种权利并存由保险人选择行使。选择说会导致保险合同关系长期不稳定,置投保人于完全被动而纵容保险人粗放承保,故不足采。从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分析,保险法上的解除权可以看作民法的特别规定,排除说较为可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 解除权 撤销权 竞合 排除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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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被引量:9
19
作者 陈灿平 苗兰兰 《理论与现代化》 CSSCI 2014年第3期44-49,共6页
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范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 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范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消费者后悔权 无因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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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 被引量:5
20
作者 宁红丽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30-43,共14页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揽合同 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 损害赔偿 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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