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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互涉案件管辖主体配合协助义务之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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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译 《时代法学》 2021年第5期59-68,共10页
在监察立案前期的初查阶段,因立案管辖范围与具备法定侦查管辖权的其他刑事司法主体之间存在天然重构,享有立案管辖权的多元主体在线索发现、管理与处置等方面须承担配合协助义务。监察机关实行并案管辖规则时,检察机关作为部分职务犯... 在监察立案前期的初查阶段,因立案管辖范围与具备法定侦查管辖权的其他刑事司法主体之间存在天然重构,享有立案管辖权的多元主体在线索发现、管理与处置等方面须承担配合协助义务。监察机关实行并案管辖规则时,检察机关作为部分职务犯罪互涉案件的应然管辖主体,可就职务犯罪线索发现、案件移送等方面予以协助配合,并应通过提前介入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实行分案管辖规则时,公安机关可就职务犯罪被调查主体牵连的其他犯罪承担线索收集与移送义务。以我国台湾地区的“线民活动”为参考,在未来完善职务犯罪前期调查的工作配合机制时,可考量将“卧底”作为公安机关线索收集的来源渠道之一,但其所获取的线索须经司法审查方可确认相应证据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立案 分案管辖 线索处置 线民活动 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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