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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极惩罪到积极治理: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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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袁方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4-83,共10页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为下限,这一轻罪概念既契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实,也是面向未来轻罪立法的一种前瞻性考虑。然后,对轻罪扩张现象进行反思,厘清轻罪扩张带来的正面功能和负面效应,指明其具有回应民意、完善立法、规范行为的优势,也揭示其简化司法、异化刑罚、附随后果过剩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轻罪治理体系进行完善,在实体层面依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和第37条的定罪免刑规定,建立多元的轻罪处遇模式;在程序法层面贯彻“三分原则”;在附随后果上严格限制适用主体、对象和内容;在前科消灭上逐步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注销和复权制度。这样多措并举,推动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从消极惩罪向积极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风险社会 刑法处遇 犯罪附随后果 前科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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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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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也能并罚。为开山采石以确保安全的方式运输、储存爆炸物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危险作业造成伤亡结果的,只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责任事故犯罪,而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应准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相适应 以刑制罪 竞合 加重犯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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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2
3
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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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视角下著作权犯罪民刑衔接的限度
4
作者 姚万勤 李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9-260,共12页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然而,主张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不具有限度的“否定立场”,将使刑法产生处罚漏洞,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逻辑背离,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考察其立论基础,分析“法定犯”属性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没有根基对相关概念作出含义统一的要求,没有理由对“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施加限制入罪的效力,刑法可以独立解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内涵。因此,需要确立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旨在“实现刑法目的”的民刑衔接之限度的教义学方案。第一,在通过“违反前置法”实现衔接这一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确定作品是否享有特定著作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侵犯著作权。倘若在这一步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则侵犯著作权罪必然不能成立。第二,在通过“实现刑法目的”确立限度这一环节,则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考虑构成要件的文字范围与处罚必要性的大小,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合理解释“复制发行”的含义,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发行”应当限制为“首次发行”和“总发行”,且发表与出租行为也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但是出租书籍与复制发行违法演绎作品之行为因未侵犯著作权而不能入罪。其二,探讨“《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行为的入罪可能,肯定处罚“剽窃他人作品”“以注释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等行为,排斥惩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录制表演”“以改编、翻译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其三,证成“网播”与“深度链接”行为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所涵摄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民刑衔接 法定犯 附属刑事责任条款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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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视域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同治理的制度逻辑及其实现
5
作者 陈静 钟明曦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11期71-78,共8页
网络黑灰产业链猖獗是电诈违法犯罪治理难的根源,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和义务协同治理电诈违法犯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及当前治理实践看,电诈违法犯罪协同治理的路径是通过立法明确电信、金融、互联网企业的... 网络黑灰产业链猖獗是电诈违法犯罪治理难的根源,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和义务协同治理电诈违法犯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及当前治理实践看,电诈违法犯罪协同治理的路径是通过立法明确电信、金融、互联网企业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迫使互联网企业进行内部合规治理,以压缩电诈违法犯罪的空间,其制度逻辑表现为:“法律制裁压力—互联网企业合规治理—犯罪难度增加—犯罪回报减少—预防和减少电诈”。从执法数据上看,目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被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明显与电诈违法犯罪的高发不相匹配。法律责任承担的落空,导致电诈协同治理的制度逻辑无法生效。互联网治理应当建立以“规则性监管”为原则的行政监管制度,出台反诈合规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强制开展反诈专项合规,同时建立电诈违法犯罪领域专门的行刑衔接机制,强化刑事打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诈违法犯罪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协同治理 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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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权行使的负反馈调节——对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的反向审视
6
作者 吴燕 李灿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2期50-60,共11页
不起诉权“隐性扩张”后引发不起诉案件数量与不起诉率“双升”,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数量随之增加。不起诉权运行的合理调试需要进行视角转换,既要关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的法律适用过程以及不起诉率等静态指标,也要关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 不起诉权“隐性扩张”后引发不起诉案件数量与不起诉率“双升”,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数量随之增加。不起诉权运行的合理调试需要进行视角转换,既要关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的法律适用过程以及不起诉率等静态指标,也要关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运行反馈情况,化解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不起诉权合理运行过程需要明晰裁量标准,完善证据审查体系、顺畅运行衔接机制、以释法说理强化当事人诉讼参与程度、运用多元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破除上述障碍才能确保不起诉权合理高效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起诉权 刑事申诉 轻罪治理 反向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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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刑事风险及规制类型建构——基于刑法理性的视角
7
作者 俞毅 鲍博 《社会科学论坛》 2024年第5期133-142,共10页
在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下,互联网股权众筹在现时具备重要价值。但因为监管法律缺失、经营模式有待完善等原因,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野蛮生长”可能引发多种刑事风险,对此一味动用刑法并非妥当的选择。当代社会的刑法理性由风... 在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下,互联网股权众筹在现时具备重要价值。但因为监管法律缺失、经营模式有待完善等原因,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野蛮生长”可能引发多种刑事风险,对此一味动用刑法并非妥当的选择。当代社会的刑法理性由风险社会理论、轻罪治理观等组成,基于刑法理性的思维,应对不同的行为类型进行分类规制:对不值得刑事处罚的行为类型进行出罪,并使用前置法规范进行调控;对法益侵害性有限的行为类型从轻处罚;对可能进一步引发严重社会风险的行为类型从重处罚,以此确保互联网股权众筹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股权众筹 风险社会 轻罪治理 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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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从重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解读 被引量:1
8
作者 沈晓白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64-75,共12页
为响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败政策方针,理论上出现了“行贿与受贿并重”的惩治主张,与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立场存在激烈争论。行贿与受贿尽管具有对合性,但各自的不法与责任程度是独立的,政策上强调要加大惩处力度... 为响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败政策方针,理论上出现了“行贿与受贿并重”的惩治主张,与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立场存在激烈争论。行贿与受贿尽管具有对合性,但各自的不法与责任程度是独立的,政策上强调要加大惩处力度,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面依照受贿罪的处罚作为参考坐标轴进行调整,行贿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有其需要独立判断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处罚规定的三处修改,贯彻和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其中,新增设的七种从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多种复杂情形,为了减少实务上的争议,必须准确把握立法修改的精神,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解释与适用。充分运用本次立法修改为分层次处罚建构的“弹性”空间,推动行贿罪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从重处罚情节 刑事政策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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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预备犯的处罚根据及其限度
9
作者 刘双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8-132,共15页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预备犯 形式预备犯 刑事可罚性 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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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域下区域经济差距对刑事犯罪影响的研究
10
作者 姜宇晴 郭光芝 《焦作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1-7,共7页
在共同富裕视域下,以2018-2020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232个地区(州)的城乡收入、区域经济差距、犯罪类型、犯罪率等为调查对象,构建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得出城乡收入差距、区域经济差距与刑事犯罪间的定量关系。刑事犯罪与城市... 在共同富裕视域下,以2018-2020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232个地区(州)的城乡收入、区域经济差距、犯罪类型、犯罪率等为调查对象,构建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得出城乡收入差距、区域经济差距与刑事犯罪间的定量关系。刑事犯罪与城市化水平、失业率、受教育水平均显著相关,提出共同富裕目标推进过程中有效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发生的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富裕 区域经济差距 城乡收入差距 刑事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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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累积犯的正当性
11
作者 童译瑶(译) 张志钢(校)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175-188,共14页
累积犯概念自德国学者库伦以《德国刑法》第314条水污染罪为原型提出以来,便一直遭受批评,批评可概括为缺乏明确性、违反微罪不罚以及违背罪责原则。但是,前两种批评混淆了对水污染罪是累积犯以及对累积犯本身的批判;唯一可普遍化的违... 累积犯概念自德国学者库伦以《德国刑法》第314条水污染罪为原型提出以来,便一直遭受批评,批评可概括为缺乏明确性、违反微罪不罚以及违背罪责原则。但是,前两种批评混淆了对水污染罪是累积犯以及对累积犯本身的批判;唯一可普遍化的违背罪责原则的批评,因罪责原则缺乏统一性而陷入循环论证。来自这三个层面的批评并不足以否定累积犯的正当性。建立在真实的累积性效应基础上的累积犯,并非致力于全面禁止所有具有累积性危险的行为,因而并不必然导致刑法的过度扩张。因此,真正的问题并非要不要在刑法中接受累积犯,而是在原则上接受累积犯的前提下如何建构累积犯的正当性标准,这也是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累积犯 累积性效应 罪责原则 正当性标准 气候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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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领域刑事合规研究
12
作者 邓中文 余柯蓝 付忠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35-43,共9页
侵犯企业版权的犯罪主要集中在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音像制品等方面,处罚方式既有单罚制、也有双罚制。企业容易成为版权领域犯罪的高危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断获得版权的同时,也蕴含着侵犯版权的风险。面对企业版权涉罪风险增加... 侵犯企业版权的犯罪主要集中在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音像制品等方面,处罚方式既有单罚制、也有双罚制。企业容易成为版权领域犯罪的高危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断获得版权的同时,也蕴含着侵犯版权的风险。面对企业版权涉罪风险增加的趋势,实施刑事合规制度可以分割企业责任,帮助企业出罪。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略比例原则,以平衡创新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应当树立利益平衡合规理念,优化企业版权刑事合规制度整改的实质效果;构建有效的行刑衔接机制,避免企业在此过程中因未及时停止行政违法行为而进一步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完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激励涉案企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损失,发挥刑事合规制度在保护版权方面的导向功能;将刑事合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满足社会公众对合规从宽激励的稳定预期。健全版权领域的刑事合规制度,探索在企业版权领域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版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领域 侵权风险 企业出罪 刑事合规制度 行刑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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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解释路径下多次型加重犯的认定——以“多次抢劫”为切入点
13
作者 梁丹丹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115-126,共12页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本质上虽属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但法定刑却更为严苛,体现了从严立法模式,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应结合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次”的认定,对“多次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本质上虽属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但法定刑却更为严苛,体现了从严立法模式,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应结合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次”的认定,对“多次抢劫”的成立条件进行探讨。对于抢劫罪的未遂、中止、预备是否累计次数应区别对待:抢劫未遂原则上应累计,犯罪预备和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不累计,减轻处罚的犯罪中止应具体分析认定。在“次”的认定方面,应区分概括的故意和同一的故意。对于多次抢劫行为,应以犯意同一性为基础,结合时间密接性、地点同一性及其他客观因素,区分成立“一次抢劫”的犯罪的连续和成立“多次抢劫”的连续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行为 情节加重犯 犯罪停止形态 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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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14
作者 陈云良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2-44,共13页
非法行医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其行刑衔接机制由实体与程序两个结构体系组成。我国非法行医行刑衔接采取的是行政法先行立法模式,该模式设置了非法行医治理的行政和刑事双重责任,为行刑衔接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制度空间。... 非法行医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其行刑衔接机制由实体与程序两个结构体系组成。我国非法行医行刑衔接采取的是行政法先行立法模式,该模式设置了非法行医治理的行政和刑事双重责任,为行刑衔接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制度空间。现行非法行医行刑衔接机制存在实体判断要素不明、程序运转不畅等难题,该机制的完善要以非法行医治理所保护法益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的不同定位为判断“指向标”,在实体上厘清行医主体、医疗行为、情节严重要素在行政法与刑事法中的不同界定,在程序上确立行政程序优先适用原则、明晰证据转化规则、破除鉴定启动难题、强化衔接主体间的权力协同,以此推进卫生健康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行医 行刑衔接 行政犯 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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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研究——以已聚众但未实施斗殴行为为视角
15
作者 肖权东 段修尚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10期70-75,共6页
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名以简单罪状规定,且尽管司法机关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但仍有大量问题没有进行解释说明,导致在理论和实务界对某些情况判断标准不一,如行为人已实施聚众行为,但未实施斗殴行为的属于何种犯罪形态问题。应当在释清... 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名以简单罪状规定,且尽管司法机关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但仍有大量问题没有进行解释说明,导致在理论和实务界对某些情况判断标准不一,如行为人已实施聚众行为,但未实施斗殴行为的属于何种犯罪形态问题。应当在释清聚众斗殴犯罪性质的前提下,进一步结合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在法理与情理的充分融合中来精准把握斗殴双方行为的即时表现,从多重视角的类型分析来寻求妥当辨析犯罪形态的规范路径。可从聚众斗殴罪的性质以及聚众和斗殴两方面进行分析,行为人虽已聚众但未完成斗殴行为的应可成立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 行为犯 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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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行刑衔接的优化:以妨害安全驾驶罪的适用为具体视角
16
作者 孙道萃 章林 《犯罪研究》 2024年第4期29-40,共12页
经案例分析发现,实践中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行刑认定边界模糊,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现象。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典型的微罪,体现着微罪的行刑双重违法性与规范同构化的共通特质,由于作为微罪的危险犯性质不明,成为微罪行刑衔接不畅的关... 经案例分析发现,实践中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行刑认定边界模糊,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现象。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典型的微罪,体现着微罪的行刑双重违法性与规范同构化的共通特质,由于作为微罪的危险犯性质不明,成为微罪行刑衔接不畅的关键诱因。微罪多为行政犯,从危险程度、法益保护等角度考量,危险犯性质认定应以具体危险犯为主。将本罪认定为具体危险犯,进而能够借由危险的分层实现行刑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分。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在综合考虑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与驾驶环境的危险性以及现实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对于未发生现实危害后果的仅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具有现实危害后果表征的具体危险的行为,根据行为与环境的危险程度分层,分别适用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具体危险犯 微罪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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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属性及税收损失认定
17
作者 付红梅 翟浩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4-49,共6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属性究竟是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这导致了司法适用不统一。从立法目的、司法解释及法院审判规则演变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为结果犯,因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才能认定为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属性究竟是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这导致了司法适用不统一。从立法目的、司法解释及法院审判规则演变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为结果犯,因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才能认定为犯罪,在明确结果犯基础上,还应从“整体论”的角度去认定国家税收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罪性质 结果犯 整体论 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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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前提 被引量:4
18
作者 张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73-85,共13页
洗钱罪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和上游犯罪完全不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来公布的两批洗钱罪典型案例中,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系的表述实质上都坚持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洗钱罪成立的前提,这为准确... 洗钱罪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和上游犯罪完全不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来公布的两批洗钱罪典型案例中,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系的表述实质上都坚持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洗钱罪成立的前提,这为准确认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形态奠定基础。对于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前所实施的类似洗钱的行为,或者使用洗钱的方式接收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作为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认定为上游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后实施的洗钱行为,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上游犯罪人对于犯罪所得的实际控制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进行,也可能通过其他人进行。对于受贿人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受贿财物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对财物实际控制的时间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上游犯罪 犯罪所得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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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结果 被引量:9
19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64-181,共18页
结果应当限定为可以归属于行为、为罪刑规范所禁止、表明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状态或事实。我国刑法理论中广义的结果概念,明显扩大了结果的范围。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有结果,只不过行为犯的结果与行为不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行为犯... 结果应当限定为可以归属于行为、为罪刑规范所禁止、表明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状态或事实。我国刑法理论中广义的结果概念,明显扩大了结果的范围。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有结果,只不过行为犯的结果与行为不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是通过行为作用于行为对象进而给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危险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结果与抽象危险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结果 行为犯 结果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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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触刑行为处置措施的完善路径 被引量:4
20
作者 朱萍萍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3期118-127,共10页
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触刑行为屡屡见诸报端,引发广泛关注,此类行为屡禁不止,与我国法律处置措施的不完善有关。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将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级处遇,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刑法... 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触刑行为屡屡见诸报端,引发广泛关注,此类行为屡禁不止,与我国法律处置措施的不完善有关。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将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级处遇,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的不合理之处,提出相应的改善理念及具体完善措施,期望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触刑行为处置措施的完善,达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 触刑行为 教育矫治措施 分级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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