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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方法的体系化构建——兼论如何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初衷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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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崇义 徐歌旋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5期44-50,共7页
根据中国2018年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掣肘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效率的制度初衷。在证明标准不能改变的前提下,可考虑构建差异化的证明方法体系。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严格证明”方法,简... 根据中国2018年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掣肘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效率的制度初衷。在证明标准不能改变的前提下,可考虑构建差异化的证明方法体系。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严格证明”方法,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适当的证明”方法,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自由证明”方法,并按此顺序放宽对证据种类、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能力要求,从而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处理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证明标准 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 适当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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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自由证明的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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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潇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42-151,共10页
自由证明作为与严格证明相对立的一种证明模式,体现了根据不同待证事实的特性采用不同证明方式的诉讼分流理念及价值,并已在较多国家得到广泛确立和适用。而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证明制度中尚未确立这一证明模式,理论界更是未对其引起足... 自由证明作为与严格证明相对立的一种证明模式,体现了根据不同待证事实的特性采用不同证明方式的诉讼分流理念及价值,并已在较多国家得到广泛确立和适用。而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证明制度中尚未确立这一证明模式,理论界更是未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研究,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的体系化和多元化构建。如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制度中合理构建自由证明制度,使其在证明待证事实中发挥自身应有的优势,逐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体系化和多元化构建,从而为法院合理有效地认定待证事实提供一个更为高效、公正的制度环境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 证据方法 证据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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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书面侦查说明的形式审查规则——在程序性裁判视野下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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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晶 《犯罪研究》 2014年第2期2-8,共7页
2013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所构建的以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为核心的程序性裁判,为侦查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的适用设定了较大空间,悖离直接言辞原则,存在明显的正当性瑕疵。但侦查说明的适用,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 2013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所构建的以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为核心的程序性裁判,为侦查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的适用设定了较大空间,悖离直接言辞原则,存在明显的正当性瑕疵。但侦查说明的适用,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两种理念存在激烈的矛盾。就此,有必要根据程序性裁判的不同证明方式,试求形成侦查说明从底限规范性到精密规范性的多层级规范性阶梯,进而确立其审查与排除规则。借此,以精密的形式性规则,弥补侦查说明的公正性瑕疵,弥合其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合理性之间的鸿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侦查说明 程序性裁判 证明方式 形式要求 自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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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证明标准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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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志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16-126,共11页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与补充,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明确具体的立法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缺席审判制度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然而因缺少具体操作规范指...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与补充,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明确具体的立法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缺席审判制度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然而因缺少具体操作规范指引,法律适用亦存在较多模糊和原则性的规定,使该程序未能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在缺席审判制度的设计中,证明标准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将直接影响到证明方法的选择以及制度设置目的的实现。刑事缺席审判证明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量程序设置的目的、程序自身的特点以及庭审方式的特点等因素,宜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证明方法上可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自由证明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审判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自由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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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及其量化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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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炳权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7-25,共9页
与其他传统民事证据相比,法官在认定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时往往带有更多的不确定性,采信率不高、判断标准不统一等司法困境已经严重制约了民事电子证据用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之功能的发挥。该司法困境的形成是民事电子证据自身的专业性和... 与其他传统民事证据相比,法官在认定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时往往带有更多的不确定性,采信率不高、判断标准不统一等司法困境已经严重制约了民事电子证据用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之功能的发挥。该司法困境的形成是民事电子证据自身的专业性和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认知的差异性双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解决之道在于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这与民事电子证据之体系定案的应有之义——“客观的印证”是相契合的。具体进路在于通过量化民事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构建起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数值权重,为法官的认定活动提供直观的数字化参考。概率统计中的贝叶斯定理是一种科学的量化方法,其基于人们所具有的知识,用概率来度量人们对一个不确定事件的真实性的相信程度。但是,人们要用工具理性和司法公正的眼光去看待它在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中的运用,以避免自由心证之证明制度的丧失以及算法偏差影响客观化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证据 证明力 自由心证 客观认定 量化方法 贝叶斯定理 人工智能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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