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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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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马姗姗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9-149,共11页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对滥用行为的共同要求,应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鉴于我国当前该行为违法性统一认定标准缺失、反竞争效果难以判定、正当性抗辩理由滥用三项因素模糊了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边界,故在重塑分析框架基础上对其有针对性展开优化,明确平台自治的合理限度,以期为规制指明未来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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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2
作者 马一 王嘉仪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8-94,共17页
当前,以数字信息和算法技术为依托,拥有巨大潜力的生产要素和庞大参与群体的平台经济,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基础和执法实践产生了猛烈冲击。针对当前平台领域频发的自我优待行为,现行反垄断规范尚无明确的规制路径。平台经济自身的复杂性... 当前,以数字信息和算法技术为依托,拥有巨大潜力的生产要素和庞大参与群体的平台经济,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基础和执法实践产生了猛烈冲击。针对当前平台领域频发的自我优待行为,现行反垄断规范尚无明确的规制路径。平台经济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使得反垄断规制难以借助传统反垄断理论的框架解决,因而执法实践中常面临自我优待行为的认定不明、垄断性质无法判断乃至反垄断监管受阻的困境。针对制度规范与执法实践难题,可通过拓展内部制度到外部实践、宏观顶层设计至微观制度补充的双重维度,完善针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架构,形成针对性的反垄断规制体系,助力于有序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创新驱动以及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反垄断规制 市场监管 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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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与数据规制的联动效应研究 被引量:2
3
作者 常柳溪 《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0-47,共8页
平台经济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畅通经济循环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主导平台公司的增加及数据使用广泛化,相关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也愈发迫切。在分析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监管问题和平台经济下的数据规制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平台... 平台经济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畅通经济循环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主导平台公司的增加及数据使用广泛化,相关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也愈发迫切。在分析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监管问题和平台经济下的数据规制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平台经济下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之间的联动效应,以及该效应如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推动产业发展及促进国际合作,以期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监管 数据规制 联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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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反思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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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公欢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3-92,共10页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中的修饰性表达,导致反垄断法规范目标偏移。数字经济高度集中化的趋势,要求消费者福利保护由重视经济效率向重视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转变,反垄断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对消费者福利进行保护,防止消费者福利庸俗化。为避免科技巨头经济垄断权力蔓延至政治中心,新布兰代斯学派反对以消费者福利作为唯一诉求,主张通过反垄断法分析范式转型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经济民主和反垄断法多元目标。消费者福利保护是反垄断法的间接目标,应被作为判断竞争损害的参考要素。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选择权损害的分析,应遵循合理原则,综合权衡经营者行为的竞争损害效果和消费者福利增进效果。同时,从实体标准和程序制度层面细化和完善消费者福利标准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中的具体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 消费者福利标准 行为规制法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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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历史嬗变与应然理路——以平台“二选一”为例
5
作者 秦赞谨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4-160,共7页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平台经济 垄断监管 垄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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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垄断风险问题探析
6
作者 张严 《科学决策》 2024年第9期203-213,共11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将引发模型共谋、数据剥削、歧视性许可和生态封锁等多重垄断风险,同时在“资本-技术”和“算法-数据”双循环中形成结构壁垒和生态垄断,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现行反垄断法无法有效应对...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将引发模型共谋、数据剥削、歧视性许可和生态封锁等多重垄断风险,同时在“资本-技术”和“算法-数据”双循环中形成结构壁垒和生态垄断,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现行反垄断法无法有效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型垄断风险。针对这种新型的垄断样态,有必要在人工智能“三要素”逻辑基础上,传统反垄断规制框架下,细化规则,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新型垄断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态型垄断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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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平台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兼评腾讯音乐反垄断案
7
作者 潘明倩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08-112,共5页
在版权集中效应的加持下,数字音乐市场普遍采用的独家版权许可模式引发垄断风险,拥有大量音乐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市场力量日益壮大。通过分析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理结果,对数字音乐市场垄断... 在版权集中效应的加持下,数字音乐市场普遍采用的独家版权许可模式引发垄断风险,拥有大量音乐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市场力量日益壮大。通过分析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理结果,对数字音乐市场垄断格局的成因和规制方法进行研究,提出数字音乐市场反垄断规制要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并行,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共同发力等建议,促进数字音乐竞争市场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音乐市场 独家版权许可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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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许可最新实践的反垄断法思考
8
作者 刘紫微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4期54-65,共12页
在技术标准语境下,专利池许可有助于解决因权利碎片化而产生的“反公地悲剧”问题。专利池许可具备“专利许可”和“潜在竞争对手合作”的性质,其可能带来与共谋或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相关的反垄断问题。“禁止专利权人同时加入竞争性专利... 在技术标准语境下,专利池许可有助于解决因权利碎片化而产生的“反公地悲剧”问题。专利池许可具备“专利许可”和“潜在竞争对手合作”的性质,其可能带来与共谋或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相关的反垄断问题。“禁止专利权人同时加入竞争性专利池”能够防止搭便车行为并提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效率。可能包含非必要专利的专利池是否排除了替代技术之间的竞争或构成非法搭售,取决于被证明的经济效果。专利池运营者的价格歧视行为不当然违法,除非价格歧视限制了具有横向关系的主体之间的竞争。当许可费占下游产品、服务价格的比例很小时,价格歧视通常不会产生竞争损害。应当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池运营者制定和执行程序性规则,防止其明显而无正当理由地歧视部分专利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池许可 标准必要专利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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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事前监管与事后规制——数字市场反垄断的新方向
9
作者 申乐诚 马辉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8-44,共7页
数字市场的崛起向传统反垄断事后规制模式提出挑战——基础理论和技术失灵、严重的滞后性以及威慑度不足等缺陷在网络效应的影响下被无限放大。对欧盟和美国电信行业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诸如《数字市场法》等事前监管措施介入数字... 数字市场的崛起向传统反垄断事后规制模式提出挑战——基础理论和技术失灵、严重的滞后性以及威慑度不足等缺陷在网络效应的影响下被无限放大。对欧盟和美国电信行业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诸如《数字市场法》等事前监管措施介入数字环境下的反垄断领域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事前监管与事后规制之间存在天然界限,需要在错误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管控范围,同时两者务必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不可贸然将事前监管纳入既有的反垄断体系,而应坚持其对市场秩序和安全的追求,发挥其独特的价值功用。我国在引入事前措施的过程中应立足国情,建立公平竞争的审查机制,明确司法程序各阶段的主导治理力量,事前与事后呼应以保证良好的衔接与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前监管 事后规制 反垄断 数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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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与建议
10
作者 徐淑娴 沐玲 《河南工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2期62-66,共5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企图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获取更多利润,这对互联网市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能够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企图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获取更多利润,这对互联网市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能够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实现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以传统反垄断监管模式认定当前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面临被搭售产品的独立性难判断、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难认定、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竞争效果难评估、反垄断法责任机制难落实等困境。因此,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明确搭售产品独立性判断标准、优化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及评估搭售行为竞争效果,而且要持续优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搭售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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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11
作者 刘雨婷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57,114,共9页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明确、责任分配困难的问题;在反垄断监管层面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规制算法共谋,需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间接证据,综合评估损害后果,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分配原则,合理定位算法透明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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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特殊性及其反垄断监管的研究 被引量:8
12
作者 白雪洁 娜梅雅 《经济与管理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1-35,共15页
传统反垄断经济理论和监管体系已经难以适用于数字平台企业,且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中呈现出许多新特征,这就要求对数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研究要回归到市场力量这一核心问题上。本文认为与传统市场力量相比,数字平... 传统反垄断经济理论和监管体系已经难以适用于数字平台企业,且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中呈现出许多新特征,这就要求对数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研究要回归到市场力量这一核心问题上。本文认为与传统市场力量相比,数字平台企业围绕数据资源而形成的市场力量是其特殊性的根源所在,并且这种市场力量可以分为斯蒂格勒式和贝恩式两种形式,分别对应于对自身价格的直接控制能力和实质性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能力。对这两种市场力量的区分,有助于探究传统反垄断监管体系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适用不足的原因,并进一步明晰当前对数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思路,推动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从而更好地促进数字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企业 市场力量 斯蒂格勒式市场力量 贝恩式市场力量 反垄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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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角下促进大型平台开放数据的三重路径 被引量:8
13
作者 王磊 《地方立法研究》 2023年第1期33-50,共18页
数据是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市场竞争的关键资源,大型平台获取海量数据后拒绝开放数据将产生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损害数字市场上的创新与竞争。促进大型平台开放数据,保障数据自由流动是平台数据垄断的核心治理策略。促进大型平台开放数据... 数据是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市场竞争的关键资源,大型平台获取海量数据后拒绝开放数据将产生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损害数字市场上的创新与竞争。促进大型平台开放数据,保障数据自由流动是平台数据垄断的核心治理策略。促进大型平台开放数据的路径有三:其一,反垄断合规路径,大型平台建立内部控制机制,预防数据封锁风险,自愿开放数据;其二,反垄断事后执法路径,针对大型平台封锁数据行为开展反垄断执法,破除数据壁垒;其三,反垄断事前监管路径,事先为大型平台设定特定义务,通过强制大型平台履行数据携带、数据互操作等义务保障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反垄断合规路径重引导,强调平台自治,反垄断事后执法路径与反垄断事前监管路径重强制,强调外部管控。三条路径内外共治、紧密协作,形成对大型平台拒绝开放数据行为的综合性治理体系,保障数据有序、有度、有效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放数据 反垄断合规 反垄断事前监管 反垄断事后执法 必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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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领域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效能提升策略 被引量:2
14
作者 张荣刚 尉钏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60-71,共12页
平台经济的兴起以其独特的商业模式重构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关系,给平台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权力。这种权力的集中和经济关系的转变,对传统反垄断法律规制模式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因此,迫切需要重构和调整法律关系,以适应并规制平台经... 平台经济的兴起以其独特的商业模式重构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关系,给平台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权力。这种权力的集中和经济关系的转变,对传统反垄断法律规制模式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因此,迫切需要重构和调整法律关系,以适应并规制平台经济下的新型经济关系。当前,重构平台领域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趋势包括聚焦特殊平台主体、引入本身违法原则、提升规制效能。针对中国特有的国情和反垄断规制现状,需要平衡安全与发展,重构法律关系,并协同硬法与软法来提升治理效能,从而构建一个适合的平台领域反垄断规制框架。通过引入“守门人”制度和平台反垄断合规治理,统筹平台内外的规制路径,以提升中国平台领域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整体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法律规制 规制效能 数字“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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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及其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
15
作者 王军雷 龙悦 王亮亮 《西部学刊》 2023年第13期150-154,共5页
在全球范围内,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汽车市场竞争的博弈焦点。由于FRAND原则、许可模式的模糊性,当前面临着关于许可层级、许可模式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难题。由于标准的必须实施性和专利的天然“垄断性”,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话... 在全球范围内,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汽车市场竞争的博弈焦点。由于FRAND原则、许可模式的模糊性,当前面临着关于许可层级、许可模式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难题。由于标准的必须实施性和专利的天然“垄断性”,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话语权较强,极易产生“专利劫持”、一揽子许可等专利权滥用问题。相较于私法调整,从反垄断角度出发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更具有适用性,而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的认定思路应遵循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以确定相关市场,判断其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是否滥用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智能网联汽车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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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竞争失序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理据与进路
16
作者 袁嘉 左添熠 《竞争政策研究》 2023年第4期38-50,共13页
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结构性竞争不足和高度智能化、技术化、复杂化的垄断行为,传统监管方式暴露出反应迟、行动慢、耗时长等突出问题,由此在客观上提出了监管链条前移的要求。竞争失序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突出对于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 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结构性竞争不足和高度智能化、技术化、复杂化的垄断行为,传统监管方式暴露出反应迟、行动慢、耗时长等突出问题,由此在客观上提出了监管链条前移的要求。竞争失序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突出对于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的动态跟踪,有利于促进事前防范、事中监测与事后分析,但与其强大的实效性相伴而来的是行政权力深度干预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厘清其基本性质和适用原则,并通过确立行业适用评估框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与相邻制度之间的协同衔接机制、构建执法回溯与评估机制等配套制度,确保制度治理效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监管 数字经济 监测预警 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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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研究 被引量:3
17
作者 王旭烨 刘冰冰 刘戒骄 《区域经济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9-79,共11页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正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由于监管体制不健全和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数字经济发展不规范的问题逐渐显露,主要表现为市场垄断弊端突出、数据保护和安全管理...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正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由于监管体制不健全和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数字经济发展不规范的问题逐渐显露,主要表现为市场垄断弊端突出、数据保护和安全管理存在隐患、产业协同发展机制不健全等。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发展,应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和完善数据要素使用体系,实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着力构建有效竞争的数字生态系统。具体可采取三方面举措:一是提高各部门协同治理能力,二是有效防范和治理资本无序扩张,三是合理平衡数字经济发展活力和监管力度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规范发展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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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互联互通的法理问题与监管限度 被引量:6
18
作者 李希梁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7-126,共20页
随着开放共享的平台生态转向以代码为界的“围墙花园”,全球范围内正掀起一场以行政命令替代私人契约以实现平台互联互通的管制和反垄断浪潮。仔细审视互联互通与平台经济的适配性,不难发现在私人部门商业竞争中强制互联互通既缺乏正当... 随着开放共享的平台生态转向以代码为界的“围墙花园”,全球范围内正掀起一场以行政命令替代私人契约以实现平台互联互通的管制和反垄断浪潮。仔细审视互联互通与平台经济的适配性,不难发现在私人部门商业竞争中强制互联互通既缺乏正当性基础,也不符合法经济学视角下收益大于成本的基本约束。强制互联互通将降低用户多栖概率,数据流量集聚大型平台进而削弱“为市场竞争”。虽有助于提高增量创新,却无法实现甚至阻碍更具价值的激进创新。业务交互和数据传输频次的增加也同步提高平台信息系统的损害风险和用户隐私泄露的系数。此外,互联互通在具体实施中还面临流量定价、责任分配和监管方式选择等难以妥善解决的困境。鉴于此,我国目前不宜课予平台互联互通的事前管制义务,可在谦抑原则指导下依据反垄断法的拒绝交易条款事后逐案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 互联互通 管制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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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监管与事前监管——互联网平台监管模式的二元建构 被引量:19
19
作者 李希梁 《交大法学》 2023年第2期89-103,共15页
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 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的事后属性,事前监管通过创设积极性法律义务,实现对垄断结构引致不可逆损害的风险预防。为避免“假阳性”错误,引入事前监管须证明细分市场存在高而持续性的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事前监管收益大于成本三个累积性标准。平台事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市场从封闭到开放的回归,监管主体上成立专门事前监管机构并且采取合作制监管架构,监管对象的选取遵循“相关市场分析+显著市场力量确定”的基本框架,监管措施包括服务互操作、开放特定数据、平等对待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等。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包括建立分工监管的机制和可反驳的违法推定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监管 反垄断监管 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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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自我优待:性质、影响和应对 被引量:7
20
作者 陈永伟 《竞争政策研究》 2023年第5期5-24,共20页
在平台经济时代,自我优待是一类备受关注的潜在垄断行为。无论是在欧洲、美国,还是我国,都对应该如何应对这类行为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自我优待的性质、影响和应对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对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进... 在平台经济时代,自我优待是一类备受关注的潜在垄断行为。无论是在欧洲、美国,还是我国,都对应该如何应对这类行为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自我优待的性质、影响和应对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对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平台自我优待可能同时带来有害竞争和有利竞争的结果,因而“一刀切”式地用结构性拆分等方式将其禁绝并不合适。相比之下,采用一种管制和反垄断结合的思路,对不同的行为类别、不同的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是一种更为合理的规制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 平台 管制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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