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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行为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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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雷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27-30,共4页
共同饮酒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但它具有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构成情谊侵权责任的可能,情谊行为的前提是此类情谊侵权责任的特色之一。共同饮酒可以作为引发注意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此时会在当事人之... 共同饮酒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但它具有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构成情谊侵权责任的可能,情谊行为的前提是此类情谊侵权责任的特色之一。共同饮酒可以作为引发注意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此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稀薄的法律关系",同饮者基于过错违反此种义务就可能构成情谊侵权责任。情谊侵权责任的另一特色,是受害人在情谊行为乃至情谊侵权行为过程中往往存在违反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构成与有过失,应该据此减轻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谊行为 情谊侵权行为 共同饮酒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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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情谊行为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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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雷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4期18-24,共7页
婚姻家庭法较其他民法规范更具身份法属性,基于其浓厚的伦理感情底色,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将婚姻家庭领域的身份行为特别是身份协议推定为情谊行为。身份情谊行为可分为以人身权益为主的身份情谊行为和以财产权益为主... 婚姻家庭法较其他民法规范更具身份法属性,基于其浓厚的伦理感情底色,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将婚姻家庭领域的身份行为特别是身份协议推定为情谊行为。身份情谊行为可分为以人身权益为主的身份情谊行为和以财产权益为主的身份情谊行为,当前婚姻家庭法学理论对身份情谊行为的惯性思维判断是认定相关身份协议违反善良风俗原则而无效,这不是妥当的价值判断结论,仍属于法律中心主义特别是财产法中心主义的产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行为 情谊行为 身份情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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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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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42-51,共10页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包括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情...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包括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情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法内空间"。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民法的调整领域。爱需要法律,法律在规制爱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协调,以妥当界定"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民法面对情谊行为应该保持谦抑的态度,民法通过相应的技术调整手段实现对情谊行为施惠者的宽容、鼓励和必要的引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谊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法外空间 利益动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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