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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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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淼 高邦迅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216-224,共9页
随着世界范围内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人类有了攻克遗传疾病的希望。但是“基因编辑婴儿”案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防范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生活的冲击。在刑法规制层面,准确把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是... 随着世界范围内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人类有了攻克遗传疾病的希望。但是“基因编辑婴儿”案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防范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生活的冲击。在刑法规制层面,准确把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是进一步思考的前提。既往的研究将该罪法益限定为人性尊严、医疗秩序或人类遗传安全,但这并非真正的适格法益,无助于法益机能的发挥。合理界定该罪法益的方向应当是综合分析规范目的、法益性质、价值判断以及行为对象。基于以上方法,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人类遗传基因具有合理性。该法益界定一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类型,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出罪事由的判定标准,划定了犯罪行为与科研行为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编辑 集体法益 人类遗传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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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法益构造与规范适用
2
作者 梅传强 严雨桐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2-10,共9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存在着人类尊严、胚胎权利、科研伦理、公共安全、卫生管理秩序和人类遗传安全等诸多观点。然而,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的行为并非必然造成受试者和胚胎的生命健康损害,也不宜将过于抽象和浮动变化的客...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存在着人类尊严、胚胎权利、科研伦理、公共安全、卫生管理秩序和人类遗传安全等诸多观点。然而,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的行为并非必然造成受试者和胚胎的生命健康损害,也不宜将过于抽象和浮动变化的客体界定为法益。因此,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法益应为“人类基因安全”为宜。该法益为集体法益,无法被还原为个人法益,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该罪为抽象危险犯,应对“情节严重”予以明确,并将基因编辑行为对人类基因安全这一法益的侵害紧迫性作为“情节严重”的实质判断标准,以限制法益前置化保护对国家刑罚权的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 基因编辑 集体法益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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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解释学审视——对立法批判论的回应
3
作者 李雁飞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4-59,共6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设立后,学界存有部分反对观点认为本罪分则位置及实行行为的规定存在问题。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本罪保护法益为基因库安全、人性尊严以及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立法通过对形式法益的保护一并实现了对实质法益的保...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设立后,学界存有部分反对观点认为本罪分则位置及实行行为的规定存在问题。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本罪保护法益为基因库安全、人性尊严以及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立法通过对形式法益的保护一并实现了对实质法益的保护,且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是主要法益,故本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系位置无可厚非。因为“植入人或动物子宫”的行为是实现生殖系基因编辑或生殖性克隆目的的必经阶段,所以本罪实行行为的规定在技术层面上彻底断绝了被基因编辑、克隆的细胞发育成存活个体的机会,从而达到了对该犯罪行为规制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生殖系基因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保护法益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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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基因编辑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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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烁宏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9-24,共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单独设罪设刑,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成立条件,但目前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也难以明晰本罪“情节严重”的内容。“情节严重”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类构成...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单独设罪设刑,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成立条件,但目前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也难以明晰本罪“情节严重”的内容。“情节严重”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类构成要件复合体,因此,本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具备行为要素、结果要素、主观要素以及其他概括性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情节严重 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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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基因编辑实验的法律规制——兼论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议题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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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康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20,共16页
人类胚胎基因实验以人类胚胎或前胚胎为实验对象,在技术上有基因检测、基因诊断、基因筛选、基因编辑(基因改造)等类型,引发了一系列伦理、社会和法律争议。在国际范围内,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被严格禁止或限制,而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则可能... 人类胚胎基因实验以人类胚胎或前胚胎为实验对象,在技术上有基因检测、基因诊断、基因筛选、基因编辑(基因改造)等类型,引发了一系列伦理、社会和法律争议。在国际范围内,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被严格禁止或限制,而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则可能为各国接受。对后者进行法律规范的焦点在于风险决策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衡平,我国也对其持较为宽容的技术规制立场。未来应坚持全面立法、严格限制、法定许可的政策立场,保持行业主管和审查机构的中立性,提高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实行个案审批制度。就法律体系而言,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应当相互配合,私法上特别要以基因自主权之保护和权利冲突之衡平为中心。在尚不具有个性的前胚胎阶段,在符合法定条件、伦理原则和程序等前提下,可以适度放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实验研究的限制。参与者的基因自主权和研究者的研究自由需要得到保障,但必须以尊重人的尊严、公共利益和他人自主选择生活的权利为前提。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避免让基因成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一个新根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胚胎基因实验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 基因改造 人类基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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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半乳糖基抗原缺失模型兔的研制与评价 被引量:1
6
作者 穆钰峰 魏利娜 +4 位作者 吴勇 邵安良 陈亮 屈树新 徐丽明 《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CAS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281-285,共5页
背景:有研究表明一种称为α-Gal的糖抗原是动物源性生物材料或异种器官移植引起超急性免疫排斥反应的主要靶抗原。目的:研制Gal抗原缺失兔模型,预期用于评价植入性医疗器械,其局部植入后对宿主的局部免疫反应及非特异性炎症反应风险。方... 背景:有研究表明一种称为α-Gal的糖抗原是动物源性生物材料或异种器官移植引起超急性免疫排斥反应的主要靶抗原。目的:研制Gal抗原缺失兔模型,预期用于评价植入性医疗器械,其局部植入后对宿主的局部免疫反应及非特异性炎症反应风险。方法:选用SPF级6-8月龄新西兰大白兔作为模式动物蓝本,制备Gal抗原缺失兔模型。采用CRISPR/Cas9介导的基因编辑技术,针对调控兔子Gal抗原表达的GGTA1基因第8外显子设计构建2条相辅的sgRNA。经转录后将GGTA1 sgRNA mRNAs与Cas9 mRNA共显微注射到体外培养的兔子受精卵中,继续短暂体外培养后植入代孕母兔体内,经自然妊娠获得仔兔。基因编辑成功与否通过凝胶电泳和基因测序进行验证。Gal抗原的表达参照行业标准给出的方法(YY/T 1561-2017)进行检测。研究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实验动物资源研究所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批准号:中检动(福)第2017(B)007号]。结果与结论:①基因编辑后的胚胎被转移至4只代孕兔体内,自然妊娠后获得15只基因编辑仔兔,仔兔的外观发育及进食行为等未见异常;②凝胶电泳及基因测序结果显示15只仔兔中有14只的靶向基因被成功编辑,但编辑的碱基并不相同;随机检测其主要脏器Gal抗原,表达均降低了99.96%以上;③结果表明,Gal抗原缺失兔子有望用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免疫原性风险评价和异种骨、角膜等原位植入实验,以便能够更客观科学地评价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al抗原 GGTA1基因 CRISPR/Cas9 基因编辑 免疫原性 模式动物 原位植入 Gal抗原缺失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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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解读 被引量:15
7
作者 盛豪杰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0期56-60,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设立该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生物科技发展不成熟、现有规范体系并不完善以及域外法治经验充分。在解读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时,一方面,基因安全应当作...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设立该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生物科技发展不成熟、现有规范体系并不完善以及域外法治经验充分。在解读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时,一方面,基因安全应当作为该罪的独立保护法益;另一方面,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情节严重类型应当包含逃避监管、违规招募受试者等五个方面的行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并非完全禁止基因编辑行为,针对体细胞的基因编辑行为与无涉人体的基因编辑行为并不属于该罪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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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人体试验罪”的设立——兼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被引量:6
8
作者 黄鹏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4期62-67,共6页
随着我国人体试验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增长,非法人体试验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关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规定,该罪名存在罪状... 随着我国人体试验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增长,非法人体试验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关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规定,该罪名存在罪状归纳不同一、规制行为范围过窄、缺乏“情节严重”认定依据、遗漏单位犯罪主体等问题。为了有效抑制非法人体试验犯罪,建议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下设立“非法人体试验罪”,以该罪名将各种非法人体试验犯罪统一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从而保障人体试验的合法、有序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人体试验 非法人体试验罪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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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的共同侵权行为研究 被引量:8
9
作者 黄鹏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58-62,共5页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基因编辑技术的违法临床应用侵害了受试者和基因编辑婴儿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形态包含多数人侵权责任。事件中的侵权行为包括非法行医和非法临床试验,整体上应认定为非法临床试验;受损权利包括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基因编辑技术的违法临床应用侵害了受试者和基因编辑婴儿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形态包含多数人侵权责任。事件中的侵权行为包括非法行医和非法临床试验,整体上应认定为非法临床试验;受损权利包括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基因编辑婴儿的自主决定权及健康权。对于受试者而言,贺建奎等组织者在共同过错方面属于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基因编辑婴儿而言,贺建奎等组织者和医务人员具有侵权的故意,受试者在主观方面为过失,这些侵权主体在共同过错方面属于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的情形,构成共同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共同侵权 非法行医 非法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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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源流框架下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 被引量:3
10
作者 杨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80-192,共13页
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具有模糊性,可引入多源流框架予以厘清。基于多源流框架的核心概念、基本命题以及刑法修正的特殊性,可以确定刑法修正议程设置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其中,实害指标或风险预警、焦点事件、刑法实施反馈、前置法变动... 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具有模糊性,可引入多源流框架予以厘清。基于多源流框架的核心概念、基本命题以及刑法修正的特殊性,可以确定刑法修正议程设置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其中,实害指标或风险预警、焦点事件、刑法实施反馈、前置法变动是其问题源流的形成机制,政策共同体尤其是刑法学者的出入罪建议是其政策源流的形成机制,执政党理念、政治精英的推动、国民情绪是其政治源流的形成机制。当三流融合、政策溢出效应显现之时,政策之窗开启,刑法修正的议题受政策活动家的推动进入立法议程之中。多案例检验和单案例深描显示,多源流框架对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具有解释力,这一分析有助于刑法修正议程设置理论的建立和发展。同时,刑法修正的特别之处也可以为多源流框架的发展提供智识启迪,有助于拓展多源流框架的知识资源和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 议程设置 多源流框架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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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侵害法益的界定与论争 被引量:4
11
作者 刘霜 张雅玮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98-109,共12页
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科学界对科技伦理的反思,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开始被纳入我国刑法治理视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体现国家对基因科技犯罪的警惕以及对生物安全的重视。然而,由于我国... 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科学界对科技伦理的反思,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开始被纳入我国刑法治理视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体现国家对基因科技犯罪的警惕以及对生物安全的重视。然而,由于我国对于非法基因编辑行为的规制经验不足,该罪入刑之后仍有很多争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该罪侵害法益的界定。鉴于此,如果侵害法益不能被准确界定,就会导致此罪与彼罪区分不明确,影响该罪在刑法分则中的篇章定位。本文旨在分析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人的尊严和集体法益三种争议观点,提倡集体法益论,以期为今后该罪的完善乃至生物安全刑法领域的拓展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 法益侵害 《刑法修正案(十一)》 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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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基因技术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定性为切入点 被引量:7
12
作者 王志祥 安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5-12,共8页
关于贺某某编辑婴儿事件的刑法定性问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等三种观点。非法行医罪的观点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贺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宜以这三种犯罪论处。面对基因技术的使用已... 关于贺某某编辑婴儿事件的刑法定性问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等三种观点。非法行医罪的观点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贺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宜以这三种犯罪论处。面对基因技术的使用已经引发、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需要对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弥补法律的空白。为了防止滥用基因技术所造成的危害,需要增设妨害基因管理秩序罪;为防止在人体上非法进行基因试验,需要增设非法进行人体试验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基因技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伤害罪 非法行医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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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之法教义学检视 被引量:5
13
作者 虞红平 叶斌宇 《医学与法学》 2021年第5期41-46,共6页
因刑法原有罪名对基因编辑行为有适用的局限性,故“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作为新罪名,被《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该罪的构成不以违反前置法规为前提,将经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或仅进行基因... 因刑法原有罪名对基因编辑行为有适用的局限性,故“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作为新罪名,被《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该罪的构成不以违反前置法规为前提,将经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或仅进行基因编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入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之认定是正确适用本罪名的关键;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须体现该罪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多次实施植入基因编辑胚胎行为、造成母体重伤或死亡、将人兽契合胚胎植入人体内或动物体内等情形;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编辑 非法植入 《刑法修正案(十一)》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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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的理解及法律风险防范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文华 《卫生软科学》 2021年第9期83-86,共4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是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之后,国家针对性设立的罪名,旨在维护基因编辑过程中的人类伦理,是现行伦理行政法规的刑法化。对该罪的分析理解,有助于医疗和科研工作者防范避免该罪。该罪的防范避免,一是在单位内部设立伦...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是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之后,国家针对性设立的罪名,旨在维护基因编辑过程中的人类伦理,是现行伦理行政法规的刑法化。对该罪的分析理解,有助于医疗和科研工作者防范避免该罪。该罪的防范避免,一是在单位内部设立伦理委员会,建立内部伦理规章制度;二是发挥内外法律顾问的作用;三是严格做到先审批后实施;四是伦理规范未列举禁止的,应遵守伦理规范确立的原则,并以刑法和民法典为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基因编辑婴儿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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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未必的危险 被引量:2
15
作者 曾文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6-33,共18页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包括具体危险、抽象危险等),指行为与现实出现的法益实际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上的高度盖然性。达至既遂的未必的危险是一种法律评价,以凭借人类认知能力无法查明法益状况这一“行为时”确定的事实为前提,超出了有利被告原则的射程。未必的危险犯在类型上包括行为时无法查明法益本身事实上是否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是否被有效放弃(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是否保护了更加优越利益(如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三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必的危险 未遂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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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1
16
作者 刘森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6-10,共5页
由于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潜在风险巨大、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且《刑法》缺乏相应的罪名加以规制,有必要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从法教义学分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人类遗传安全,其实行行为不以违反... 由于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潜在风险巨大、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且《刑法》缺乏相应的罪名加以规制,有必要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从法教义学分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人类遗传安全,其实行行为不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行为对象以生殖系基因为限;其实行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伦理的、造成受试者重伤或死亡的、以欺骗、胁迫等方式进行的以及与上述情形具有相当性的其他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编辑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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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主义视角下非法基因编辑犯罪圈的审查与评价 被引量:3
17
作者 陈超 《宜宾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25-33,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落实整体国家安全观中生物安全的重要体现,对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在法益理论根据、罪名的体系地位以及罪状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落实整体国家安全观中生物安全的重要体现,对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在法益理论根据、罪名的体系地位以及罪状设置方式上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整体主义强调社会整体性,与刑法保障机能具有先天亲和力,能够为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提供新的诠释路径。整体主义视角下,积极预防刑法观为抽象秩序法益提供确证和体认,消除了本罪法益定位含混的基础理论问题;刑事政策为完善多维度生物安全责任规制体系提供了积极借鉴。基于整体主义刑法积极预防思路以及生物安全刑法的特殊性,现行规制思路过于保守,对罪状的设置也是立法便宜的体现,为全面推进生物安全刑法规制,刑法应具有前瞻性,保障法体系对于危害生物安全犯罪行为规制的周延与完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整体主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 审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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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
18
作者 贾元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7-94,共18页
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安全问题,需要刑法对之加以回应。现有刑法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规制的不足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具有滞后性,并在生物科技利用行为规制方面呈现被动性特... 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安全问题,需要刑法对之加以回应。现有刑法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规制的不足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具有滞后性,并在生物科技利用行为规制方面呈现被动性特点;二是现有罪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和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等罪名,但尚不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规制需求。由于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具有强烈的风险不确定性以及强伦理性,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应当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展开。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对相关行为可以通过对现有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解释适用进行规制,但这样仅能起到事后惩罚作用,而无法实现风险的提前预防。所以最有效方式是通过立法途径对风险进行溯源预防,即在基因开发利用行为的研究阶段就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制措施,必要时设立新的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技术利用 基因编辑 生殖性克隆 非法人体试验
原文传递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保护法益证成
19
作者 郑二威 《自然辩证法通讯》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99-110,共12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在于明确其保护的法益。生命权与健康权、人类尊严、基因安全与遗传安全、人类基因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性和安全性均无法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其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无...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在于明确其保护的法益。生命权与健康权、人类尊严、基因安全与遗传安全、人类基因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性和安全性均无法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其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无法起到具体规制机能。结合本罪的体系定位和构成要件行为,本罪应具有双层保护法益,表层法益体现为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深层法益体现为人类自然生殖利益。基于这一双层法益可以明确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性质与具体构成要件要素的本质,并且能够说明立法者未对特定基因编辑行为犯罪化的原因,因而具有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 保护法益 基因库安全 公共卫生管理秩序 人类自然生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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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石经海 林需需 《医学与社会》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98-103,109,共7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是本罪的关键,能反映违法程度提升的主观与客观要素。主观不法要素主要指编辑目的,客观不法要素包括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行为不法要考虑编辑阶段、脱靶与嵌合体风险大小、可遗传性等,结果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是本罪的关键,能反映违法程度提升的主观与客观要素。主观不法要素主要指编辑目的,客观不法要素包括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行为不法要考虑编辑阶段、脱靶与嵌合体风险大小、可遗传性等,结果不法指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异种基因编辑胚胎互植行为、造成被编辑胚胎及其所发育婴儿重伤或死亡的均属于“情节严重”。造成被编辑胚胎及其所发育婴儿轻伤害结果、脱靶或嵌合体风险大的同种植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利弊”“必要性”“可容许性”明确“情节严重”内涵与类型有助于合理规制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司法认定 非法植入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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