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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on: Consensus, Problems and Options——Taking Commercial Agency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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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ng Kai Ge Hongquan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19年第4期75-99,共25页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hina's Civil Code, the academic consensus has been to make commercial legislation systematic and establish commercial norms with proper legislative expression. Many direct an...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hina's Civil Code, the academic consensus has been to make commercial legislation systematic and establish commercial norms with proper legislative expression. Many direct and indirect commercial norms in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provide evidence that civil law has been turned into commercial law. However, a general overview shows that the absence of related norms, including agency in duty, reveals that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is lacking commercial law's characteristics. In addition to the Civil Code, using General Rules of Commercial Law is a relatively reasonable choice for commercial legislative arrangements, such as norms in relation to agency in duty. Taking commercial agency as an example, legislators should adopt problem-oriented and limited systematic patterns of "residue law" instead of unified patterns of codific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general Rules of COMMERCIAL LAW AGENCY in DUTY COMMERCIAL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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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o th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A Historic Le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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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g Lixi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20年第2期5-25,共21页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民法通则),formulated in the early day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was a special law that set out the basic principles or rules of civil law,defining civil subjects,civil legal acts a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民法通则),formulated in the early day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was a special law that set out the basic principles or rules of civil law,defining civil subjects,civil legal acts and the agency system,declaring the civil rights enjoyed by civil subjects,establishing a relatively complete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system,and so on.It kindled awareness of civil rights among the mass of the population,ensured China’s rapi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and laid down a basic framework and content for the civil code,so hold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history.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society,civil law has had to change with the times.Civil law jurisprudence injects theoretical support into contemporary civil law legislation,and the blueprint for law based governance provides a powerful impetus to the historic leap forward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civil law,providing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The completion of th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民法总则)answer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economic,humanist and legal character of the times,demonstrates the humanist stance and spirit of the civil code,rises to the challenge of moder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and ensures people’s enjoyment and control of their new-style rights and their objective forms.This signifies that the GPCL has accomplished its historical task and civil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has realized a historic leap forward,laying a foundation for the compilation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including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framework and the contents of its individual par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contemporary Chinese civil law HUMAN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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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信用条款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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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莉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02-113,181,共13页
《民法典》将信用的保护纳入人格权编。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信用纠纷仍存在案由多样、适用主体不明、负担义务不清、赔偿范围不一等问题,理论上需要进一步从《民法典》信用条款出发,阐释信用的核心内涵、法律特性、权益属性以及保护方式... 《民法典》将信用的保护纳入人格权编。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信用纠纷仍存在案由多样、适用主体不明、负担义务不清、赔偿范围不一等问题,理论上需要进一步从《民法典》信用条款出发,阐释信用的核心内涵、法律特性、权益属性以及保护方式等,并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信用条款的适用规则,包括区分侵害信用的名誉侵权行为和信息侵权行为,明确信用信息条款的适用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对于敏感性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者课加处理时的“特定目的+单独同意”义务,侵害信用的赔偿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信用条款 规范分析 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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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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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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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教育”条款的规范分析与价值衔接
5
作者 魏文松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9-117,共9页
《民法典》“教育”条款作为教育法制体系建构的重要补充,应当成为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关注对象。通过规范分析可以发现,总则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以及侵权编关于“教育”条款的设计共同塑造了《民法典》教育制度的体系结构,其基本特... 《民法典》“教育”条款作为教育法制体系建构的重要补充,应当成为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关注对象。通过规范分析可以发现,总则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以及侵权编关于“教育”条款的设计共同塑造了《民法典》教育制度的体系结构,其基本特征在于分布较为分散,并未形成严密的逻辑结构,侧重于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而且主要是针对私法领域的教育问题进行规定。《民法典》“教育”条款规范作用的彰显,依赖于其与宪法文本、教育单行法的有效衔接。《民法典》承继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理念,宪法义务主体规范在民法规则中得以具体展开,宪法对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关系的调整,体现其与宪法文本的价值衔接。《民法典》“教育”条款调整民事领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过对第三方义务的协同规制,体现其与教育单行法的价值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教育"条款 价值衔接 受教育权 教育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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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在民法分则中的规范展开与限度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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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以祥 李兴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81-90,共10页
基于公民环境利益保护需求,建议革新民法权利类型,设立典型环境私权,并确定其侵权责任构成与承担方式。环境利益在民法中的规范展开,须遵循民法基本逻辑与方法,故仍应以人身财产权益为民法保护限度;环境公益损害请求权基础,应在公法规... 基于公民环境利益保护需求,建议革新民法权利类型,设立典型环境私权,并确定其侵权责任构成与承担方式。环境利益在民法中的规范展开,须遵循民法基本逻辑与方法,故仍应以人身财产权益为民法保护限度;环境公益损害请求权基础,应在公法规范中寻求。环境利益的实现,不能仅依托于民事立法,须公私立法协同共治,才能充分保障环境私益与环境公益,实现人与自然的正义和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域法学 环境利益 民法分则 环境私权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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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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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扈艳 《财经法学》 2016年第4期39-54,共16页
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制定人格权法编,已经越来越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且理论说明也越来越清楚。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本文是作者为推动人格权法的立法,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编&qu... 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制定人格权法编,已经越来越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且理论说明也越来越清楚。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本文是作者为推动人格权法的立法,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编"的基础上,广泛借鉴人格权法建议稿的经验,撰写而成,并附加立法理由书,对应当制定人格侵权法,以及设置各个条款的理由逐一清楚说明,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法 建议稿 立法理由 民法典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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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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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贵祥 吴光荣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18,共18页
《民法典》在总结以往民事立法经验和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合同效力体系,司法解释亦就司法实践中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大量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现行法将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区分为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从而... 《民法典》在总结以往民事立法经验和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合同效力体系,司法解释亦就司法实践中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大量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现行法将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区分为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从而为准确界定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依据。在认定须经批准的合同效力时,既要注意区分原则的运用,也要注意其与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之间的区别,合理划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在判断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不仅要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且要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审慎考量不诚信一方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违反规章的合同无效,须进行充分说理,不能仅以规章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为由就认定合同无效。此外,《民法典》第146条不仅为处理法律规避行为提供了依据,也为无效合同的转换提供了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效力 区分原则 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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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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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29-39,共11页
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 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德克顿体系,实现了亲属法的回归,但对民法总则的结构作了改造,突出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对债法体系作了拆解,形成了特殊的债法结构;通过单设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体系构造 民法总则 债法 人格权 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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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结构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被引量:23
10
作者 王利明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3期43-55,共13页
总分结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大特点,已经转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需要使得法典具有唯理性、抽象性和逻辑性,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使得法典的价值、规则具有统合性和融贯性、概念和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层性、... 总分结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大特点,已经转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需要使得法典具有唯理性、抽象性和逻辑性,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使得法典的价值、规则具有统合性和融贯性、概念和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层性、规则设计的简洁性与民法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回应性。我国民法典应借鉴总分结构理论构建民法典科学体系、借鉴总分结构理论实现民法典分编的体系化、以《民法总则》实现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引领,同时,需要努力克服总分结构所具有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分结构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民法典分则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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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贯彻体系性科学逻辑的几个要点 被引量:36
11
作者 孙宪忠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8-28,共11页
正确把握民法典的体系性逻辑对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法典"意在强调民法典的综合性、体系性与科学性。由于采用潘德克顿编纂体系,我国民法全部法律规范区分为总则编和分则编,需要明确总则编对各民法规范... 正确把握民法典的体系性逻辑对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法典"意在强调民法典的综合性、体系性与科学性。由于采用潘德克顿编纂体系,我国民法全部法律规范区分为总则编和分则编,需要明确总则编对各民法规范的体系统辖作用,同时注意共同性规则、一般性规则和但书条款各自的不同功能。财产权利立法部分主要涉及物权和债权,对此采用区分原则加以区别。人身权利体系逻辑上,民法典首先强调人身权利,再强调财产权利,现认为身份权的产生基础是婚姻家庭中的身份。人格权独立成编利于正面宣誓人格权利,提高人格权保护水平,但并不意味着人格权可以转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体系性逻辑 总则编 财产权利 身份权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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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总则编之调整 被引量:12
12
作者 柳经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04-114,共11页
我国《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未严格遵守"提取公因式"的规范,在内容上未能满足"普遍适用性"的要求,在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不仅有较大的空间,而且时间也允许。应当按照民法典编纂目标任务的要求,尽... 我国《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未严格遵守"提取公因式"的规范,在内容上未能满足"普遍适用性"的要求,在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不仅有较大的空间,而且时间也允许。应当按照民法典编纂目标任务的要求,尽最大努力,确保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应当将我国《民法总则》中那些对分则编和单行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调整出总则编,回归其本位;整合我国《民法总则》第五章和第八章相关内容,设"民事权利取得、行使与保护"章,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修改有违法理、逻辑、不合体系、内容重复或缺漏等不协调的条文,力求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法律体系 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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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在《民法典》中的表现形式及规范价值 被引量:10
13
作者 彭诚信 许素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02-113,共12页
“新型权利”仅是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术语,其应否获得法律保护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予以保护一直是困扰法官裁判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予以一定回应。《民法典》采取“新增有名权利”“新增有名权益“”扩大有名权利的内涵“”增加一般人格... “新型权利”仅是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术语,其应否获得法律保护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予以保护一直是困扰法官裁判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予以一定回应。《民法典》采取“新增有名权利”“新增有名权益“”扩大有名权利的内涵“”增加一般人格利益保护条款”等多种形式明确规定部分“新型权利”的法律保护,能够为法官裁判此类案件提供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此外,《民法典》通过设置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条款,为尚未被《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其他“新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规范基础,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新型权利”保护问题上的开放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新型权利 有名权利 一般条款 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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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对《海商法》修改之影响 被引量:7
14
作者 胡正良 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1期3-11,共9页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推动修改后的《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价值的演进;《民法总则》规定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能够弥补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废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且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规定航运习惯的适用不再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民法总则》将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海商法》修改 立法目的 价值取向 法源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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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和特色 被引量:10
15
作者 郭锋 《财经法学》 2017年第3期5-16,54,共13页
《民法总则》借鉴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事立法制度和经验,注重吸收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力求充分体现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精神和特色。其时代精神表现在:借鉴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规定绿色原则;将以人为本的执... 《民法总则》借鉴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事立法制度和经验,注重吸收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力求充分体现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精神和特色。其时代精神表现在:借鉴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规定绿色原则;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私法化,建立以人为中心的现代私法制度;适应现代民事立法从权利本位向权利义务责任相适应观念的转变,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行使规则;适应"互联网+"时代个人权利保障的需要,规定了个人信息权这种新类型的民事权利。其主要特色是:立法结构采取"一般规定+主体+行为+责任"的编排体系;将弘扬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宗旨;建立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支撑的监护制度;开创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分类新模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特别法人;对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分别进行专章体系化规定。在对民法时代精神与特色进一步塑造的民法典各分编编纂讨论中,分歧较大,建议各分编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合同、亲属、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八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典各分编 民法典编纂 民事权利 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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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法条表达技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条文的梳理 被引量:7
16
作者 黄文煌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2-132,共11页
法条是承担规范功能并能够被裁判所援引的恒定的结构单元,将拟调整的事项通过法条形式进行表达,须遵循科学的技术规则。在立法机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文本中,仍有不少条文表达上的问题,表现为不同规范类型的表征性... 法条是承担规范功能并能够被裁判所援引的恒定的结构单元,将拟调整的事项通过法条形式进行表达,须遵循科学的技术规则。在立法机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文本中,仍有不少条文表达上的问题,表现为不同规范类型的表征性词语运用不当,存在赘述型法条和无害规定,法条之间的内容重复且条文群的体系化程度不足,条文的标示也缺乏科学性。为提高立法的质量,应正视这些问题,并运用法条表达技术予以克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法条表达技术 规范类型 法条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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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23条的功能考察——兼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未来发展 被引量:4
17
作者 何华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98-105,共8页
《民法总则》第123条是我国民法典中唯一一条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性规定的条文。该条在功能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其价值宣示功能被弱化,统领法律体系功能存在缺位,促进法学研究的功能尚有限,未必能有效地实现立法者所期望达成的目的。在民... 《民法总则》第123条是我国民法典中唯一一条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性规定的条文。该条在功能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其价值宣示功能被弱化,统领法律体系功能存在缺位,促进法学研究的功能尚有限,未必能有效地实现立法者所期望达成的目的。在民法典编纂的轨迹之外,知识产权领域本身也在走一条逐步体系化并最终迈向法典化的道路,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立法者应从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体系化、宣示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和刺激知识产权研究等方面出发,适时启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23条 民法典 知识产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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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情谊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被引量:4
18
作者 董万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56-62,共7页
情谊行为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主要目的,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边界,是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中应解决的新问题,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对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修改,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区分... 情谊行为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主要目的,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边界,是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中应解决的新问题,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对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修改,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区分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明确情谊行为的法律效力,解决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减轻责任和免责事由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谊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侵权责任 民法典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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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6
19
作者 谢鸿飞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8-36,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总则 《合同法》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 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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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的法源冲突及解决路径——以《民法典》相关规定阙如为切入点 被引量:4
20
作者 田钒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4,共13页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族自治地方 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 权力性质 规则冲突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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