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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on: Consensus, Problems and Options——Taking Commercial Agency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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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ng Kai Ge Hongquan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19年第4期75-99,共25页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hina's Civil Code, the academic consensus has been to make commercial legislation systematic and establish commercial norms with proper legislative expression. Many direct an...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hina's Civil Code, the academic consensus has been to make commercial legislation systematic and establish commercial norms with proper legislative expression. Many direct and indirect commercial norms in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provide evidence that civil law has been turned into commercial law. However, a general overview shows that the absence of related norms, including agency in duty, reveals that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is lacking commercial law's characteristics. In addition to the Civil Code, using General Rules of Commercial Law is a relatively reasonable choice for commercial legislative arrangements, such as norms in relation to agency in duty. Taking commercial agency as an example, legislators should adopt problem-oriented and limited systematic patterns of "residue law" instead of unified patterns of codific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general Rules of COMMERCIAL law AGENCY in DUTY COMMERCIAL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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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o th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A Historic Le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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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g Lixi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20年第2期5-25,共21页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民法通则),formulated in the early day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was a special law that set out the basic principles or rules of civil law,defining civil subjects,civil legal acts a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民法通则),formulated in the early day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was a special law that set out the basic principles or rules of civil law,defining civil subjects,civil legal acts and the agency system,declaring the civil rights enjoyed by civil subjects,establishing a relatively complete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system,and so on.It kindled awareness of civil rights among the mass of the population,ensured China’s rapi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and laid down a basic framework and content for the civil code,so hold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history.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society,civil law has had to change with the times.Civil law jurisprudence injects theoretical support into contemporary civil law legislation,and the blueprint for law based governance provides a powerful impetus to the historic leap forward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civil law,providing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The completion of th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民法总则)answer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economic,humanist and legal character of the times,demonstrates the humanist stance and spirit of the civil code,rises to the challenge of moder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and ensures people’s enjoyment and control of their new-style rights and their objective forms.This signifies that the GPCL has accomplished its historical task and civil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has realized a historic leap forward,laying a foundation for the compilation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including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framework and the contents of its individual par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contemporary Chinese civil law HUMAN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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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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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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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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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ng Lu, Editor 《Women of China》 1994年第3期19-19,共1页
In this issue we will introduce readers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v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at... In this issue we will introduce readers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v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ated by order No.37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pril 12, 1986,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7.This law was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drawing upon our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civil actirities,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lawful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and correctly adjusting civil relations,so a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ing socialist modernization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e of China has 156 articles and 9 chapters. The chapters are:1) Basic Principles;2) Citizen (Natural Person); 3) Legal Persons; 4) Civil Law and Agencies; 5)Civil Rights; 6) Civil Liability; 7) Limitations of Action; 8) Application of Law in 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ers; and 9)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All the articles apply to women. We have only extracted some of them which are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and childre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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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规避制度的演进、实践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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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金翎 马忠法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56-67,共12页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入法后,我国法律规避制度的适用位阶和功能定位更加模糊。观照立法意旨,法律规避制度应不再适用于涉外担保合同纠纷,且其“强制性规定”相关表述与“直接适用的法”在范围上构成补集,强调对当事人规避行为的惩治以...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入法后,我国法律规避制度的适用位阶和功能定位更加模糊。观照立法意旨,法律规避制度应不再适用于涉外担保合同纠纷,且其“强制性规定”相关表述与“直接适用的法”在范围上构成补集,强调对当事人规避行为的惩治以及对国内民商事实体强行性规范适用的维护。实然状态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路径依赖和构成要件认定复杂,法律规避制度客观性特征阙如,主观性特征遭到消解,成为“直接适用的法”制度的子集,丧失了其作为一般性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基础。然而,在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以及同等规制规避内、外域法行为等典型国际私法场景下,法律规避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预期,应以单行立法的方式予以保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避制度 “直接适用的法” 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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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事案件涉外性评判的兜底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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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帅东 许军珂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44-49,共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界定“涉外民事关系”作出指引,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以囊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的设置有助于确保规则的社会适应性,其适用应遵循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界定“涉外民事关系”作出指引,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以囊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的设置有助于确保规则的社会适应性,其适用应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以实现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依同类解释方法,兜底条款的内涵为法律关系诸要素的扩张;依目的性解释及“反向排除”方法,兜底条款的外延可以界定为与外国或外国法存在实质联系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民事关系 兜底条款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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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非同质化代币纠纷中的著作权法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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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亚兰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6期40-52,共13页
著作权交易是区块链及非同质化代币技术发挥优势的重要领域,绝大部分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平台均以内容创作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力求解决创作者在艺术品市场中收益较低的问题。与传统作品交易模式相比,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模式具有唯一... 著作权交易是区块链及非同质化代币技术发挥优势的重要领域,绝大部分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平台均以内容创作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力求解决创作者在艺术品市场中收益较低的问题。与传统作品交易模式相比,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模式具有唯一性、不可删除性、可溯性与自动执行性等区别性特征。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行为的规制同时援引了《民法典》第127条的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款,以及《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款。由于法律层面上的“数据”一词并不包含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故对于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行为的规制不应援引《民法典》第127条。目前来看,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行为不会突破发行权穷竭规则。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受领域、行为、结果三个种差的限定。为应对非同质化代币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技术对法律适用带来的挑战,可以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行为限定要素,即“提供”,解释为向公众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作品,以使立法文本保持适当的灵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同质化代币 著作权法 《民法典》 数据保护条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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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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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王竹 +11 位作者 刘召成 袁雪石 曹艳春 张莉 朱巍 王丽莎 朱呈义 陶盈 李佳伦 吴烨 韩煦 王佩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18-45,共28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建议稿 草案 国家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 依法治国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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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在民法分则中的规范展开与限度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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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以祥 李兴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81-90,共10页
基于公民环境利益保护需求,建议革新民法权利类型,设立典型环境私权,并确定其侵权责任构成与承担方式。环境利益在民法中的规范展开,须遵循民法基本逻辑与方法,故仍应以人身财产权益为民法保护限度;环境公益损害请求权基础,应在公法规... 基于公民环境利益保护需求,建议革新民法权利类型,设立典型环境私权,并确定其侵权责任构成与承担方式。环境利益在民法中的规范展开,须遵循民法基本逻辑与方法,故仍应以人身财产权益为民法保护限度;环境公益损害请求权基础,应在公法规范中寻求。环境利益的实现,不能仅依托于民事立法,须公私立法协同共治,才能充分保障环境私益与环境公益,实现人与自然的正义和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域法学 环境利益 民法分则 环境私权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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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评析及未来立法展望 被引量:16
10
作者 何华 肖志远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23-29,共7页
世界各国民法典对于总则编知识产权条款的设置有单一模式和全面模式两种,我国《民法总则》采取了前者,仅在第123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并未有太大进步,反而在条款数量上有所弱化。在内容上,尽管其有一定的进步,但... 世界各国民法典对于总则编知识产权条款的设置有单一模式和全面模式两种,我国《民法总则》采取了前者,仅在第123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并未有太大进步,反而在条款数量上有所弱化。在内容上,尽管其有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着诸如对权利特性的描述值得商榷、对客体类型的规定不够完整等缺憾。《民法总则》第123条主要起到一种宣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功能,却无法实现对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统领功能。立法者应考虑基于知识产权法自身体系化的逻辑要求和法律适用的现实需要,在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之后,适时启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 评析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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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 被引量:8
11
作者 李雨峰 倪朱亮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7-22,共6页
作为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链接点,《民法总则》第123条不仅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相呼应,而且展示了民法典关注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时代需求。《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具有明显的宣示性,但缺乏可操作性。知识产权法的扩张与民法典... 作为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链接点,《民法总则》第123条不仅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相呼应,而且展示了民法典关注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时代需求。《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具有明显的宣示性,但缺乏可操作性。知识产权法的扩张与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不必然存在冲突。形式理性不仅在于严格的形式逻辑,也体现于普通法的去芜取精。《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但在某些具体方面,《民法总则》与知识产权法在瑕疵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请求权基础、数据保护等方面存在差异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 社会性 宣示性 开放性 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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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被引量:17
12
作者 杨立新 扈艳 《财经法学》 2016年第4期39-54,共16页
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制定人格权法编,已经越来越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且理论说明也越来越清楚。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本文是作者为推动人格权法的立法,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编&qu... 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制定人格权法编,已经越来越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且理论说明也越来越清楚。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本文是作者为推动人格权法的立法,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编"的基础上,广泛借鉴人格权法建议稿的经验,撰写而成,并附加立法理由书,对应当制定人格侵权法,以及设置各个条款的理由逐一清楚说明,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法 建议稿 立法理由 民法典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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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民法解读——以《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为背景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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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阳 汤卫东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51-53,100,共4页
体育赛事法律保护的逻辑前提是要搞清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问题。以《民法总则(草案)》为背景,站在民法财产权的宏观视阈下,以财产权体系为坐标,聚焦体育赛事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具体位置,是研究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必要之举。分析认为,体育... 体育赛事法律保护的逻辑前提是要搞清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问题。以《民法总则(草案)》为背景,站在民法财产权的宏观视阈下,以财产权体系为坐标,聚焦体育赛事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具体位置,是研究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必要之举。分析认为,体育赛事无法单一地归入到物权、知识产权之中,因此,它是一种新的混合型财产,需要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其中一部分满足知识产权法要求的艺术型体育赛事应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客体;对于非艺术型体育赛事,可以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加以对待,适用物权规则。从法律实践操作层面来说,对体育赛事最好的规范方式是专门法的形式辅之以民法典的一般性法律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体育赛事 债权 知识产权 物权 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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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被引量:19
14
作者 王利明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8-86,共9页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在民法总则制定中,应该以现有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充分处理好继承、创新的问题。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在民法总则制定中,应该以现有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充分处理好继承、创新的问题。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以此为中心,民法总则的内容将更富有体系性和逻辑性。在体例上,民法总则应采民商合一进行整体设计和构建,进而实现民法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价值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典 立法 民商合一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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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创新与分则立法思考 被引量:10
15
作者 吴国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19-25,共7页
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并创新了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首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确立意定监护的法律地位,增加国家监护的兜底性条款等方面,并为下一步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监护制度立法奠定... 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并创新了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首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确立意定监护的法律地位,增加国家监护的兜底性条款等方面,并为下一步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监护制度立法奠定了基础。但目前民法总则还存在成年监护制度比较粗略、被监护人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不够合理、监护监督制度未设立等不足,需要通过民法分则的制定,明确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区分成年监护制度的层次,细化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主要内容,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设立监护人辞任制度等,以全面完善我国监护制度体系和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分则 监护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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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 被引量:27
16
作者 温世扬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29-39,共11页
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 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德克顿体系,实现了亲属法的回归,但对民法总则的结构作了改造,突出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对债法体系作了拆解,形成了特殊的债法结构;通过单设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体系构造 民法总则 债法 人格权 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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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总则编之调整 被引量:12
17
作者 柳经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04-114,共11页
我国《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未严格遵守"提取公因式"的规范,在内容上未能满足"普遍适用性"的要求,在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不仅有较大的空间,而且时间也允许。应当按照民法典编纂目标任务的要求,尽... 我国《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未严格遵守"提取公因式"的规范,在内容上未能满足"普遍适用性"的要求,在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不仅有较大的空间,而且时间也允许。应当按照民法典编纂目标任务的要求,尽最大努力,确保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应当将我国《民法总则》中那些对分则编和单行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调整出总则编,回归其本位;整合我国《民法总则》第五章和第八章相关内容,设"民事权利取得、行使与保护"章,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修改有违法理、逻辑、不合体系、内容重复或缺漏等不协调的条文,力求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法律体系 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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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意义上“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同质关系 被引量:15
18
作者 谭启平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75-85,共11页
"非法人组织"是从既有民事立法中的"其他组织"发展而来。"其他组织"在我国立法中有非主体意义和主体意义两种用法。非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不是规范、科学的法律概念,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从既有民事立法中的"其他组织"发展而来。"其他组织"在我国立法中有非主体意义和主体意义两种用法。非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不是规范、科学的法律概念,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用于统一指称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与民事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内涵相同、外延重叠,在逻辑上属于同一关系。在民事领域,"非法人组织"系对各民事单行法中"其他组织"的默示修改,应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予以适用;但在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领域,《民法总则》的修改不具有规范效力,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完成立法语言修改前,这些领域中的"其他组织"将长期存在。基于此,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含义和适用作出立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人组织 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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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宏观涵摄与微观留白 被引量:13
19
作者 邓丽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64-74,共11页
在肯认婚姻法属于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内在逻辑,辨析婚姻法律制度与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之间的同异,以期应用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意旨上,民法总则通过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和阐释价值理念对... 在肯认婚姻法属于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内在逻辑,辨析婚姻法律制度与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之间的同异,以期应用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意旨上,民法总则通过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和阐释价值理念对婚姻法进行涵摄和指引。在体例上,身份法与人格法的分离是民法总则得以构建的重要前提,而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也决定了婚姻法的独立自洽是必然的。整体而言,两者的协调立法,需要民法总则有自省式的定位,而婚姻法则有选择性的出位。就条文设计而言,民法总则在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婚姻法的制度特性和立法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 民法总则 身份法 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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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对《海商法》修改之影响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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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正良 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1期3-11,共9页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推动修改后的《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价值的演进;《民法总则》规定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能够弥补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废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且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规定航运习惯的适用不再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民法总则》将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海商法》修改 立法目的 价值取向 法源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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