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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信息豁免公开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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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紫叶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第4期153-157,共5页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或必须公开的情形,但对于“个人隐私”一词的表述较为...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或必须公开的情形,但对于“个人隐私”一词的表述较为含糊,这给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造成了一些不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解释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文章认为,可以将《民法典》与《条例》进行衔接,只有在明晰个人隐私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个人隐私信息豁免公开条款的实用价值和规范运用,加强行政法方面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进而有效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隐私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民法典 隐私保护 豁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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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私密信息保护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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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卫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4-24,共11页
个人私密信息是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交集,既受隐私权保护也受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和处理须获权利人明确同意等严格保护规则。随着数字化治理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力有不... 个人私密信息是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交集,既受隐私权保护也受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和处理须获权利人明确同意等严格保护规则。随着数字化治理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力有不逮。我国《民法典》施行中"法法衔接"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恰是个人私密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契机。宜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政府信息中的个人私密信息保护制度:确立包含个人私密信息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原则,列举规定个人私密信息可予公开范围,裁量公开程序中保障第三人参与权,确立不同的征求意见程序以区分保护个人私密信息与普通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私密信息 隐私权 政府信息公开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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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个人医疗信息的保护与公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条款和个人隐私条款为路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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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登峰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21-131,共11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但具体如何"参照"却不清晰。病患医疗信息的公开所面临的正是这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但具体如何"参照"却不清晰。病患医疗信息的公开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条例中可资"参照"的主要为个人隐私禁止公开条款。"参照"该条规定,虽然并非所有病患医疗信息都不能公开,但那些依据公众普遍认知可界定为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医疗信息,是不得公开的。不过,涉及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诊疗信息的不公开并不是绝对的,或者可基于病患个人同意而公开,或者可基于重要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而强制公开。强制公开应分别考虑公开的对象、疾病的危害性和病患的身份等因素,公开程度也可视具体情形而收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 医疗信息 个人隐私 强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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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健康医疗信息和隐私权保护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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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啸天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117-123,共7页
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是可以用于识别主体的符号,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控制权为生成者所拥有。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综合性使其价值高于单一的个人信息。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控制权丧失后,具有不可回复性。个人健康医疗信息... 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是可以用于识别主体的符号,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控制权为生成者所拥有。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综合性使其价值高于单一的个人信息。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控制权丧失后,具有不可回复性。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控制权、管理权、使用权可适当分离。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应当适度克减;同时,政府具有保护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医疗健康 隐私权 政府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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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获取个人数据的权利及其限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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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情报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520-523,共4页
个人数据是用来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情况的数据资料,个人数据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政府机关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与方式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利。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立法保护模式,既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个人数据是用来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情况的数据资料,个人数据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政府机关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与方式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利。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立法保护模式,既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又要制定《隐私权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信息获取 政府信息公开 隐私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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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基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境的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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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芳 郑雨欣 朱宏智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25-40,共16页
在重大突发事件情境下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可能存在矛盾。针对这一问题,本研究基于“隐私的情境性完整”理论对新冠疫情期间我国45个地方政府公布的流调报告及与之相关的公众评论进行了内容分析。研究发现,个人信息的公共价... 在重大突发事件情境下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可能存在矛盾。针对这一问题,本研究基于“隐私的情境性完整”理论对新冠疫情期间我国45个地方政府公布的流调报告及与之相关的公众评论进行了内容分析。研究发现,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个人敏感性及其与情境之间的相关性,是政府进行隐私情境性完整判断的核心;不同城市政府公开个人信息的详略程度存在明显差异,且随着疫情防控阶段的变化而变化;信息受众是个人信息公开情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情境因素影响,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公开风险的感知和隐私保护意愿较弱。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个人信息公开的情境因素理论模型,进一步丰富了隐私的情境性完整理论;并提出了面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个人信息公开分类框架,以期为政府公开个人信息提供指导与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新冠疫情 隐私 情境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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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隐私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同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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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丽枝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94-102,共9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采用的同意规则源于隐私权的支配功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有“第三方同意”的规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该是: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涉隐私信息作出公开与否的决定前应与第三方——隐私权人进行协商。但相... 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采用的同意规则源于隐私权的支配功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有“第三方同意”的规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该是: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涉隐私信息作出公开与否的决定前应与第三方——隐私权人进行协商。但相关案例显示,行政机关对“第三方同意”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误把个人同意当成了涉隐私信息公开的必要条件,事实上限缩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三方同意”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得以适用的时机应该是在行政机关对具体事实中的个人隐私利益和公共利益加以判断、衡量之后,其适用的范围应该基于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的考虑而有所限制,就其形式而言,隐私权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多种表达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同意 隐私 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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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衡平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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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桂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25-33,共9页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政府及时全面地披露疫情信息,不仅推动了抗击疫情工作开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还能及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疫情防控。但是,疫情信息公开也意味着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存在暴露的风险。基于公共利...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政府及时全面地披露疫情信息,不仅推动了抗击疫情工作开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还能及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疫情防控。但是,疫情信息公开也意味着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存在暴露的风险。基于公共利益满足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权衡,公民需要适当让渡其个人信息,但应以公民隐私权为边界,并以对个人信息的去识别化处理为前提。政府在对个人信息去识别化处理的过程中,应当评估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的使用所可能引发的隐私风险,坚持信息数据利用的最小化原则,阻却个人信息再可识别的可能性。同时,应当加强政府对信息采集、传输存储以及披露利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防控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信息保护 去识别化 知情权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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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公开个人信息的技术区分保护的策略 被引量:1
9
作者 邢益精 康建光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193-199,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确定了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违背信息主体意志而强制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性。而技术区分保护的策略成为平衡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重要途径。在分析技术区分保护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确定了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违背信息主体意志而强制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性。而技术区分保护的策略成为平衡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重要途径。在分析技术区分保护的法律基础、内涵、价值与考量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信息技术区分保护的策略。首先,行政机关应将政府持有的个人信息根据内容分为十一大类,并根据个人信息涉及隐私的程度分为高度、中度、轻度三个等级。其次,在此基础上运用失真、加密、匿名化等隐私保护技术对强制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区分处理。最后,经技术处理的个人信息被强制公开后,还应采取目的限制、禁止再识别等安全保障措施,降低个人信息被识别的风险,进一步保障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信息 隐私保护 技术区分保护 强制公开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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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公安部身份证查询服务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
10
作者 马静 《保定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48-50,共3页
近期公安部推出的身份证号码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各界评价不一。有必要从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下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身份信息 隐私权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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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完善 被引量:7
11
作者 刘克江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11期95-103,共9页
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着冲突,需要加以完善才能减少二者间的对立。比较域外立法,清查我国法律及制度上的欠缺,在此基础之上,确保隐私权的宪法地位、保密审查、诉讼停止、侵犯隐私的救济等重要内容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 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着冲突,需要加以完善才能减少二者间的对立。比较域外立法,清查我国法律及制度上的欠缺,在此基础之上,确保隐私权的宪法地位、保密审查、诉讼停止、侵犯隐私的救济等重要内容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如此,公开与保护的两维目的,方不致顾此失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 公开 隐私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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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研究--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为视角 被引量:1
12
作者 蒋艳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34-39,共6页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而行政机关在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方面信息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兼顾个人利益。因而,行政机关在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信息时,...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而行政机关在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方面信息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兼顾个人利益。因而,行政机关在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信息时,要建立起个人隐私的审查机制,规范个人隐私的公开程序。在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时,要进行精细化判断,同时,也要合理界定个人隐私的边界,对个人隐私的内容进行实质化的解释,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以期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耦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隐私 公共利益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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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医疗信息保护的内外体系冲突及消解
13
作者 张润 李劲松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437-439,461,共4页
在我国,医疗信息同时具备私法的权利属性以及公法的政府信息属性:私法属性的立论为保护,公法属性的立论为限制,二者的价值取向不一致,导致对于医疗信息的保护存在公私法之间的外部体系冲突。同时,医疗信息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民法典... 在我国,医疗信息同时具备私法的权利属性以及公法的政府信息属性:私法属性的立论为保护,公法属性的立论为限制,二者的价值取向不一致,导致对于医疗信息的保护存在公私法之间的外部体系冲突。同时,医疗信息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民法典》的体系之下,私法对于医疗信息的保护亦存在着内部的体系冲突通过确立“一般法+特别法”的立法模式,完善医疗行业内部的自律规则及行政统筹监管,是化解医疗信息保护规则内外体系冲突最直接、最有效也是最恨本的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信息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政府信息公开 体系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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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研究
14
作者 侯宇 梁明晓 《西部学刊》 2025年第4期74-79,共6页
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框架内,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列为不予公开的例外条款触及了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虽然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与第三十二条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程序作了一定规范,但... 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框架内,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列为不予公开的例外条款触及了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虽然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与第三十二条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程序作了一定规范,但是在立法和执行层面仍存在认定规则不明确、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不完善和公开豁免条款长期得不到适用等问题。提出完善路径:(一)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下隐私的认定规则;(二)完善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机制;(三)拓宽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隐私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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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 被引量:32
15
作者 孔繁华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7-29,共13页
个人隐私信息的主体是存在的自然人,个人隐私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生理与健康、财产状况和行踪等;未成年人、公职人员等特定主体的个人隐私受到更严或更宽的保护。权利人同意公开、信息经过处理不具有可识别性、时间经... 个人隐私信息的主体是存在的自然人,个人隐私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生理与健康、财产状况和行踪等;未成年人、公职人员等特定主体的个人隐私受到更严或更宽的保护。权利人同意公开、信息经过处理不具有可识别性、时间经过或信息已经公开等情形下,个人隐私丧失保护的必要性。不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或者裁量决定公开信息;裁量过程应遵守比例原则,并在综合考虑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信息不公开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大小、信息敏感程度等因素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裁量公开信息应遵循通知第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正式公开或不公开的必要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隐私 利益衡量 利害关系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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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的困境及完善 被引量:11
16
作者 李卫华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68-77,共10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确立的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因核心概念"个人隐私"不易识别、授权过于宽泛等因素而长期虚置,实施效果不尽人意。同时,其与《民法典》的个人私密信息严格保护规则,在基础前提、是否遵循法律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确立的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因核心概念"个人隐私"不易识别、授权过于宽泛等因素而长期虚置,实施效果不尽人意。同时,其与《民法典》的个人私密信息严格保护规则,在基础前提、是否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以及保障第三方参与权方面存在不一致。在民法典时代,应以实现法法衔接为契机,及时修正第15条规定,在区分保护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以个人私密信息为核心概念,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构建和完善个人私密信息公开豁免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 个人私密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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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信息公开诉讼规则探析——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 被引量:2
17
作者 郝静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63-168,共6页
反信息公开诉讼,从信息公开制度衍生而来,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信息公开诉讼。界定反信息公开诉讼,明确其制度依据,探析其举证责任、审理方式、判决方式等诉讼规则,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乃至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反信息公开诉讼 信息公开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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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隐私保护研究述评 被引量:33
18
作者 陈朝兵 郝文强 《图书情报工作》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41-150,共10页
[目的/意义]系统梳理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研究文献,旨在为国内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方法/过程]运用文献调研法,同时采用归纳、比较、综合等分析方法,从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概念、缘由、逻辑悖... [目的/意义]系统梳理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研究文献,旨在为国内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方法/过程]运用文献调研法,同时采用归纳、比较、综合等分析方法,从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概念、缘由、逻辑悖论、实践困境、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综述。[结果/结论]结果表明,该领域研究总体经历了隐私议题出现、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和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隐私保护3个阶段。相关主题的研究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跨学科研究特征明显,研究观点既有共识也有分歧。建议国内研究从4个方面展开:拓展研究议题范畴,聚焦关键问题;把握研究问题的复杂性,注重应用系统思维;丰富理论工具的应用,突出研究的过程性和动态性;引入历史、比较等分析方法,加强案例实证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隐私 隐私保护 文献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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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的双重界限 被引量:25
19
作者 蔡星月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34-144,共11页
个人隐私公开豁免条款兼具定义规范和权限规范的双重特征,定义规范确定了条款的适用范围,个人隐私定义本身构成公开豁免的内在界限;权限规范赋予行政机关对何为"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裁量权限,公共利益的判准成为公开豁... 个人隐私公开豁免条款兼具定义规范和权限规范的双重特征,定义规范确定了条款的适用范围,个人隐私定义本身构成公开豁免的内在界限;权限规范赋予行政机关对何为"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裁量权限,公共利益的判准成为公开豁免的外在界限,双重界限的背后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取舍。大数据时代中传统隐私权转向信息性隐私权的同时,界定"个人隐私"概念的关键应从"隐私"转向"识别"。在类型学和隐私保护领域阶层理论的基础上,在识别后果不同的"个人隐私"与重要性不同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基于比例原则的精细化利益衡量,才能发挥该条款的规范功能和实用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隐私 识别 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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