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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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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谞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1年第8期50-53,共4页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 ,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 ,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 ,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 ,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而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侵权行为 ,离婚本身即为构成精神损害之直接原因 ,如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夫妻一方被判处徒刑等。这种离婚同样使一方受到精神损害 ,自然也应得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 ,新的《婚姻法》并未作此规定。因此 ,要完善我国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仅要使离婚之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 ,把第三者也作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而且还要将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将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因配偶一方犯罪而被判入狱和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作出规定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因损害 离婚损害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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