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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人与商标价值创造者的利益关系——由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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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福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65-69,共5页
虽然一审判决深圳唯冠公司拥有iPad商标在我国大陆的专用权,但iPad商标的价值是或者主要是苹果公司创造的是不争的事实。存在着在同类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不同地域为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商标权人与商标... 虽然一审判决深圳唯冠公司拥有iPad商标在我国大陆的专用权,但iPad商标的价值是或者主要是苹果公司创造的是不争的事实。存在着在同类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不同地域为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商标权人与商标价值的创造者会不一致,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应当运用利益平衡原则解决这种冲突,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不能仅仅是司法者的自觉而应当在立法中作出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ad商标价值创造利益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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