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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证的效力
被引量:
7
1
作者
吴常青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45-49,57,共6页
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证效力的处理是诉讼理论与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美国和德国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证效力不同处理,原因在于两国诉讼模式和人权保障理念上的差异。在我国,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有取证资格,对于私人严重违法取证应...
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证效力的处理是诉讼理论与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美国和德国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证效力不同处理,原因在于两国诉讼模式和人权保障理念上的差异。在我国,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有取证资格,对于私人严重违法取证应予排除,对于私人一般违法取证应由法官裁量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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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人违法取证
证据排除
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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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证的效力
被引量:
7
1
作者
吴常青
机构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45-49,57,共6页
文摘
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证效力的处理是诉讼理论与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美国和德国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证效力不同处理,原因在于两国诉讼模式和人权保障理念上的差异。在我国,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有取证资格,对于私人严重违法取证应予排除,对于私人一般违法取证应由法官裁量排除。
关键词
私人违法取证
证据排除
利益权衡
Keywords
illegal evidence gathered by private: evidence-removing interest-balancing
分类号
D915.4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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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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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证的效力
吴常青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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