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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中过错的认定及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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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 杨在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6-86,共11页
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 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非法收集、使用、获取、买卖、公开、泄露个人信息等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多为故意,过失侵权多发生于网络信息侵权及信息公开侵权;将个人信息用于刑事犯罪、商业营销及人格侵权等以个人信息为媒介侵害其他民事权益的行为,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以故意为要件,但上下游信息处理者之间存在合同勾连关系时,即便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仅为过失,也需对下游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损害赔偿 过错推定 故意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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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全流程规制模式研究
2
作者 童云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5-101,共17页
在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方面,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置法通过处理规则的设计实现了全流程规制,而刑法只能对部分不法处理行为进行惩治。此种规范格局导致法律难以衔接并形成刑法保护的盲区,不利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对此... 在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方面,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置法通过处理规则的设计实现了全流程规制,而刑法只能对部分不法处理行为进行惩治。此种规范格局导致法律难以衔接并形成刑法保护的盲区,不利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对此,应提倡个人信息的刑法全流程规制模式,通过间接罪名适用法和法益量刑评价法对不同类型处理行为进行合理规制。通过理论维度和规范维度的证成,可以验证全流程规制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应当适用刑法合理规制非法收集行为和非法存储行为,保障前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适用刑法精准规制非法加工行为、非法使用行为和非法流转行为,保障中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运用刑法适度规制非法披露行为和非法删除行为,保障后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全流程规制 处理 数据犯罪 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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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合成技术处理个人信息“合理范围”界定路径研究
3
作者 刘刚 刘钊 《科学与社会》 CSSCI 2024年第1期85-101,共17页
个人信息安全是我国信息法治体系的核心。新一代深度合成技术采用无监督训练、多途径收集和自主式生成的研发逻辑处理个人信息。技术革新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内部身份失窃、交互数据泄露以及制造、传播虚假个人信息等法律... 个人信息安全是我国信息法治体系的核心。新一代深度合成技术采用无监督训练、多途径收集和自主式生成的研发逻辑处理个人信息。技术革新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内部身份失窃、交互数据泄露以及制造、传播虚假个人信息等法律风险。深度合成技术处理个人信息亟待明确个人信息的合理范围。本文探讨“合理范围”的界定路径,即通过进行主体资格审查,以开放状态分类处理个人信息,再结合公开目的与处理方式展开实质审查,借助比例原则实现信息利用和信息保护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合成技术 合理范围 个人信息泄露 虚假个人信息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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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研究
4
作者 贺洪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4年第7期146-156,共11页
大数据时代,敏感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且易受侵犯,故需作特殊保护。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粗到细的过程,并由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敏感个人信息分类保护... 大数据时代,敏感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且易受侵犯,故需作特殊保护。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粗到细的过程,并由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敏感个人信息分类保护规则、从严保护规则、弹性保护规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分类,可基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独立性原则,作适当有别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评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高度敏感个人信息与低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区别保护模式应继续坚持,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和低度敏感个人信息的既有数量标准不宜调整,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既有种类不宜增加,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应坚持实质标准从严慎重判断。《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应在坚持刑法保护敏感个人信息的模式不变、力度不减的基础上,着力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的严格实施,增强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整体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敏感个人信息 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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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违法性”的二阶构造及其规范进路
5
作者 曹贤信 施雪森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48-54,共7页
“违法性”具有平衡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商业利用的功能。个人信息侵权不以违反管理性规范为前提。违反管理性规范不一定会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侵权中,在“保护他人... “违法性”具有平衡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商业利用的功能。个人信息侵权不以违反管理性规范为前提。违反管理性规范不一定会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侵权中,在“保护他人”的侵权法实质内涵的基础之上,区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管理性规范与保护性规范。个人信息侵权中,面临“遮蔽过错要素”的干扰,故在以过错为核心的保护性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个人信息侵权中侵权行为“违法性”的二阶构造,对个人信息侵权“违法性”采区分论。在存在“遮蔽过错要素行为”时,采“损害推定违法”,违法可以被推翻,从而实现个人信息侵权保护的周延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保护性规范 过错推定 违法推定过失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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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犯意涵 被引量:1
6
作者 万均扬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100-119,共20页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离不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质属性的认识,目前多数学者将本罪理解为自然犯,但这种认识存在诸多误区。根据学界对自然犯/法定犯区分具有共识的三个标准:首先,从古代国家到现代国家、从现代社会到信息社会,...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离不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质属性的认识,目前多数学者将本罪理解为自然犯,但这种认识存在诸多误区。根据学界对自然犯/法定犯区分具有共识的三个标准:首先,从古代国家到现代国家、从现代社会到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在社会变迁中经历了“古今之变”,只有在信息社会中才得以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其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兼具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双重面向,不应忽视个人信息作为社会交往之构成要素的集体法益维度;最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法定犯的前置法律法规,其内涵是国家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施加的合规义务。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法定犯而非自然犯。以此为起点,开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代表的法定犯基础理论研究,是未来值得开拓的重要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自然犯 法定犯 前置法规 集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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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1
7
作者 申纪元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6-91,共6页
刑事诉讼领域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依赖于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执行,缺乏独立性。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信息采用的是被动保护的方式,完全依靠司法机关履行义务,公民无法积极主动保护个人信息,有悖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民个... 刑事诉讼领域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依赖于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执行,缺乏独立性。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信息采用的是被动保护的方式,完全依靠司法机关履行义务,公民无法积极主动保护个人信息,有悖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积极主动性质。刑事诉讼的私密性、公权性特征以及大数据技术使得刑事诉讼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干涉程度加深;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促进司法人员树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理念。结合《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先行出台司法解释,时机成熟后再修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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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界定及其路径 被引量:1
8
作者 钟欣煜 《镇江高专学报》 2024年第1期41-45,共5页
在法益二元论视域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并不符合集体法益的内涵特征,集体法益说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基于公法法益观的个人法益——个人信息安全,兼顾个人信息的多元价值,回应网络社会保... 在法益二元论视域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并不符合集体法益的内涵特征,集体法益说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基于公法法益观的个人法益——个人信息安全,兼顾个人信息的多元价值,回应网络社会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集体法益 个人法益 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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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场域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9
作者 黄陈辰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5期39-48,共10页
网络暴力是指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网络暴力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密切相关,实现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有利于削减网络暴力数量、抑制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网络暴力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密切相关,实现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有利于削减网络暴力数量、抑制网络暴力产生、降低网络暴力危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型网络暴力的行为类型主要为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侮辱型网络暴力必须指向特定自然人,因而其中必然包含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后者应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提供他人真实信息的诽谤型网络暴力本身即为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提供,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诽谤罪的竞合。公开信息属于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人肉搜索”行为是否构罪取决于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增加“非法利用”行为要件,实现对单纯滋扰行为的有效规制;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追究网络暴力事件中平台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其安全管理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人肉搜索 公开信息 非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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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定位技术滥用行为的刑法规制
10
作者 龚珊珊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113-124,共12页
科技定位技术滥用行为的刑法规制牵涉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具有层次性、交叉性等特点。科技发展及数据红利导致对个人位置信息合法获取却滥用的行为难以通过技术规制,因此法律需要发挥效用。而对数据时代隐私权概念理解的滞后性导致学界... 科技定位技术滥用行为的刑法规制牵涉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具有层次性、交叉性等特点。科技发展及数据红利导致对个人位置信息合法获取却滥用的行为难以通过技术规制,因此法律需要发挥效用。而对数据时代隐私权概念理解的滞后性导致学界在创设个人信息权之新权利的同时只能进行原则性保护。这就要求刑法走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限制转移”的规制逻辑,按照权利类型公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在各阶段的隐私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是个人隐私权,个人位置信息可描摹个人生活样貌,一旦滥用对隐私权侵害极大,从刑法法益评价及平衡刑法稳定性与实用性考虑,都应当对滥用个人位置信息行为予以刑法规制,而具体规制方式应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定位技术 隐私权 个人位置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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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
11
作者 入库参考案例编写小组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23-132,共10页
人民法院案例库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门收录了21件入库案例,进一步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入库案例的编选理念方面做到了“三个坚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罪刑均衡;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坚持综合治理,顺畅行刑衔... 人民法院案例库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门收录了21件入库案例,进一步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入库案例的编选理念方面做到了“三个坚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罪刑均衡;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坚持综合治理,顺畅行刑衔接。本文所选取的7件代表性入库参考案例分别明确了涉公开个人信息案件的处理规则、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规则、财产信息的认定规则、网络暴力型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规则、批量个人信息数量的计算规则,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指引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入库参考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开个人信息 行踪轨迹信息 财产信息 网络暴力型公开个人信息 批量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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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2
作者 康钧 《陇东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69-73,共5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初步构建,但关涉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亟待解决。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格权属性,赋予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根基与实践需求,《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侵权救济作出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发现个...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初步构建,但关涉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亟待解决。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格权属性,赋予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根基与实践需求,《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侵权救济作出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发现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归责原则不明、适用标准严苛和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失范等问题。以故,在明确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格权属性与财产权属性的基础上,确定个人信息精神损害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69条的法律适用、放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采用限定赔偿数额区间和动态系统论考察赔偿因素的方式优化赔偿数额规则,以期更好地构建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个人信息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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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网络暴力的识别、样态与治理
13
作者 黄辉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7-46,共10页
网络暴力是对数字弱者实施反复、持续的恶意伤害的行为,其在不同的目的动机、行为方式、暴力程度下具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态。从其流变史来看,网络暴力经历了从静态、单向输出到瞬时、交互对抗,再到去中心化、自主肆意释放的过程,网络暴... 网络暴力是对数字弱者实施反复、持续的恶意伤害的行为,其在不同的目的动机、行为方式、暴力程度下具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态。从其流变史来看,网络暴力经历了从静态、单向输出到瞬时、交互对抗,再到去中心化、自主肆意释放的过程,网络暴力的样态转变与数字化的加速内推紧密相关。当前,网络暴力的持续性与严重危害性、频发态势与群体极化效应、复杂成因与动态发展变化给受害个体的安宁、网络文明建设、现行治理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的整体治理,需要兼顾引导与规制,并从网民素养、平台责任、法律规范、数字痕迹四个方面,按照一体双向四面的结构依次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数字之治 公民个人信息 数据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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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公开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二元标准之提倡
14
作者 蔡士林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23,共13页
在Web3.0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直接驱动力,而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保护自然成为刑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立法上的区分性保护使得行为本身的刑法定性跨越两个犯罪圈,人为地制造出法律适用障碍。侵犯公民... 在Web3.0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直接驱动力,而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保护自然成为刑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立法上的区分性保护使得行为本身的刑法定性跨越两个犯罪圈,人为地制造出法律适用障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适用上存在口袋化趋势、司法解释碎片化严重、主观目的无法清晰判定等问题。当前的刑法保护模式分为两类即客观技术保护模式和主观目的保护模式。在我国,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应当构建以客观公开标准为主、合目的性标准为辅的二元标准。客观公开标准强调公开且具有可访问性作为不法性判定的依据,合目的性标准主张数据处理行为应当符合具体数据犯罪立法的目的和社会相当性理论;前者重点在于入罪判定,后者重点在于罪数与量刑的评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元标准 客观公开标准 合目的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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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认定困境的纾解——以推定因果关系为进路
15
作者 游源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8期91-97,共7页
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受证明能力不足、证明成本高、证明标准模糊、数人侵权案情复杂等而陷入困境。上述司法认定困境与因果关系理论争议不无关系,条件说、类推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均存在理论缺陷与价值局限,基于盖... 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受证明能力不足、证明成本高、证明标准模糊、数人侵权案情复杂等而陷入困境。上述司法认定困境与因果关系理论争议不无关系,条件说、类推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均存在理论缺陷与价值局限,基于盖然性标准的理论支撑以及个人信息侵权解纷的现实需要,推定因果关系说具有适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规则优化方面,原告需在形式上对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证明的程度达到一般程度以上;被告需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且该证明责任达到高度盖然性方可否认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因果关系 推定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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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入罪边界——基于对信息可访问程度的类型化考察
16
作者 赵政乾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6-44,共9页
已公开个人信息仍然蕴含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个人信息一经合法公开就自动具有了社会属性,需要考虑信息的流动与利用。既有的合目的性考察与“二次同意”方案均有明显缺憾,故应当从客观标准入手进行类型化考察。因此,可将... 已公开个人信息仍然蕴含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个人信息一经合法公开就自动具有了社会属性,需要考虑信息的流动与利用。既有的合目的性考察与“二次同意”方案均有明显缺憾,故应当从客观标准入手进行类型化考察。因此,可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可访问程度作为尺度,由强到弱依次划分为:具备一般可访问性、具备局部可访问性和仅具备特殊可访问性。在此基础上,可以划定出相对客观且稳定的入罪边界,即处理具备一般可访问性的已公开个人信息不得侵犯人格权或用于犯罪活动;处理具备局部可访问性的已公开个人信息不得明显升高信息风险;处理仅具备特殊可访问性的已公开个人信息则需要获得权利人的二次同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个人信息 法秩序统一性 可访问程度 场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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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字赋能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路径研究
17
作者 顾星 《市场周刊》 2024年第14期149-153,共5页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案件频繁发生,给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障更加急迫和艰难...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案件频繁发生,给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障更加急迫和艰难。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和规定,然而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仍存在一定的迟延性。因此,文章以大数据和个人信息为切入点,通过探究我国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和基本状况,总结司法实践中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基于上述问题,针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关建议,期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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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应然范围探讨:基于数字社会的场景 被引量:3
18
作者 彭诚信 许素敏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66-177,共12页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标准。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利用个人信息,个人将遭受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知性等特征,如个人未来遭受实际损害具有“客观合理可能性”,应将个人为防止未来损害发生所支出的预防费用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以契合数字社会中风险规制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 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损害预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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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大规模微额损害的私法救济路径完善 被引量:1
19
作者 郭明龙 杨孝康 《天津法学》 2023年第4期86-98,共13页
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生产要素被赋予了巨大的经济价值。数据与个人信息存在差异,未经匿名化的个人信息被作为数据进行大规模处理,侵权主体收益巨大,但落实到单条个人信息则侵害轻微,二者存在矛盾。面临个人信息大规模微额损害,公法救济... 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生产要素被赋予了巨大的经济价值。数据与个人信息存在差异,未经匿名化的个人信息被作为数据进行大规模处理,侵权主体收益巨大,但落实到单条个人信息则侵害轻微,二者存在矛盾。面临个人信息大规模微额损害,公法救济与公益诉讼救济路径不能回应受害人利益的个性化需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虽然设定了私法救济,但面临损害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的认定困难。对于私法救济所面临的困境,采用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算定“二择一”的方式来确定赔偿额,并以精神损害赔偿保底。关于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在诉讼中可以采三元论的归责原则并引入违法推定过失规则;在证明标准上加强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权力,并采因果关系证明倒置的证明责任来减轻因证据偏在困境导致的原告举证难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据保护 大规模侵害 微额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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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密信息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
20
作者 谢永江 杨永兴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33-41,共9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侵害私密信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将私密信息当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隐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不可避免会发生重叠保护,亟待厘清。其中...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侵害私密信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将私密信息当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隐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不可避免会发生重叠保护,亟待厘清。其中,因侵害私密信息构成侵权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反之则适用过错原则,但为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为了避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以及平衡信息主体与侵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应在对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有所要求的同时降低对其认定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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