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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的附加承保范围——公司实体责任保险研究 被引量:2
1
作者 孙宏涛 《金融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87-89,共3页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一附加承保范围,因此,当公司因遭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而与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连带责任时,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分摊...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一附加承保范围,因此,当公司因遭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而与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连带责任时,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分摊难题并增强公司的赔偿能力,应当借鉴美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经验,在董事责任保险中附加公司实体责任保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研究 董事责任 公司实体责任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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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及其法律适用 被引量:3
2
作者 周梅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11-15,共5页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造成的影响如何,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2009年保险法在此问题上采用了与以往保险法不同的立法规定,其在审判实践中所带来的变化可想而知。但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何谓保险标的的...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造成的影响如何,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2009年保险法在此问题上采用了与以往保险法不同的立法规定,其在审判实践中所带来的变化可想而知。但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何谓保险标的的转让并未明确,其对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必然会带来一些疑惑。从实务中的相关案例引发的问题出发,对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转让以及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转移的影响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新旧保险法的不同规定对实务中的保险标的转让及其对案件结果带来的不同影响进行了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标的 转让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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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 被引量:2
3
作者 何小勇 黄劲松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75-77,共3页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者转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权利产生明显不利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关键词 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效力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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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4
作者 易在成 彭岳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17-122,共6页
就如何维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方案,即扩大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认定存在先合同义务以及扩大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来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均有可能侵蚀合同自由原则。相对而言,先合... 就如何维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方案,即扩大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认定存在先合同义务以及扩大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来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均有可能侵蚀合同自由原则。相对而言,先合同义务理论实际上是一种理性平衡裁判术,在类型化的限制之下,既可维护合同自由,又可实现个案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保人信赖利益 先合同义务 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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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保险合同客体——兼评《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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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正相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1-97,共7页
保险合同客体之争由来已久,并因此形成多家之言。以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客体,有其深厚的法学理论渊源作支撑和现实的保险法立法为依据,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实践活动,因而更有利于保险当事人之间便捷地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实现拓展我... 保险合同客体之争由来已久,并因此形成多家之言。以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客体,有其深厚的法学理论渊源作支撑和现实的保险法立法为依据,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实践活动,因而更有利于保险当事人之间便捷地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实现拓展我国保险业务范围和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与繁荣的目的。而主张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利益或是提供保险保障的行为,不但其理由不能成立,且也无前述的依据和社会功能,因此,应以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客体为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 保险合同客体 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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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客体多元性的分析
6
作者 张见生 《科技和产业》 2009年第3期92-94,共3页
学术界对"保险合同客体"有不同的认识。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都不是"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单一的保险标的无法承载"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内涵。"保险利益论"又无法完整地解释"保险利益"... 学术界对"保险合同客体"有不同的认识。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都不是"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单一的保险标的无法承载"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内涵。"保险利益论"又无法完整地解释"保险利益"缺失情况下的保险合同客体的问题,既难以表现保险合同(及其客体)与保险利益并不相互依存的特点,也无法显示保险合同客体与特定风险的联系。保险合同客体的多元性特点才是问题的关键解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客体 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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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标的范围的界定
7
作者 何林广 赖黎 《科技创业月刊》 2006年第7期140-141,共2页
不论在实务还是理论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但是在界定责任保险的标的范围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从违约责任的内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及《保险法》的规定这三个方面论述了应将违约责任纳入责任保... 不论在实务还是理论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但是在界定责任保险的标的范围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从违约责任的内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及《保险法》的规定这三个方面论述了应将违约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标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保险 违约责任 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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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解释之对象与目的——兼评新《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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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雷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0年第6期131-136,146,共7页
保险合同解释之对象与目的是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对其理解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逃避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设置的重重陷阱,更全面透彻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险合同的解释对象应为体现当事人... 保险合同解释之对象与目的是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对其理解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逃避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设置的重重陷阱,更全面透彻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险合同的解释对象应为体现当事人意志的全部合同条款,而其目的应采客观主义;"通常理解"则为在解释合同时所应持有的体现利益衡量和价值倾向的判断标准和思维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解释 对象 目的 客观主义 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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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利益到保险目的:回归保险合同的本质——兼论保险合同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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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思雯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56-166,共11页
合同制度始终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矛盾冲突中不断演进。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作为区分保险与赌博的客观标准始终无法回避主观性问题,越来越多学者呼吁取消保险利益原则。但是,作为主观要素的保险目的却更为接近保险合同本质,并呈现... 合同制度始终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矛盾冲突中不断演进。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作为区分保险与赌博的客观标准始终无法回避主观性问题,越来越多学者呼吁取消保险利益原则。但是,作为主观要素的保险目的却更为接近保险合同本质,并呈现出客观化功能:损失补偿系保险合同典型的交易目的,并在补偿性保险中作为客观目的认定,用以衡量保险法律上的损失;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系明示的主观目的,避免了利益主义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保险合同主观化与客观化的平衡过程中应当以"损失"取代"利益",构建保险目的客观化标准;同时,理顺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法院的外部控制体系,确保保险目的合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目的 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 合同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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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研究——基于企业产权契约演进的视角
10
作者 朱正惠 李琳 孙驭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174-177,共4页
介绍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确定取决于反映企业本质的企业目标。论述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现代企业理论,从企业产权契约的角度对企业本质进行了深刻揭示,透过企业产权契约演进这一新的视角将有助于正确把握财务管理目标的变迁。分析表明,企... 介绍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确定取决于反映企业本质的企业目标。论述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现代企业理论,从企业产权契约的角度对企业本质进行了深刻揭示,透过企业产权契约演进这一新的视角将有助于正确把握财务管理目标的变迁。分析表明,企业应根据适合环境和相应企业产权契约模式的企业目标,确定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而现代企业产权契约的多元激励需求必然要求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将趋近于利益相关者主权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权契约 企业产权契约 企业目标 财务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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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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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猛 茅麟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3期50-54,120,共6页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第267条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读,对此,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出发,考虑保险合同纠纷的特别之处,从司法实践、立法目的及理论研究层面分析论证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性质。...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第267条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读,对此,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出发,考虑保险合同纠纷的特别之处,从司法实践、立法目的及理论研究层面分析论证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性质。经过研究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出拒赔意思表示前,被保险人受损害的只是被保险标的物的"物权",而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求偿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的请求时效,不应理解为"诉讼时效",并据此提出海上保险案件诉讼时效问题的具体解决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保险合同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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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保险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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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文博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2期91-93,共3页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普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赋予了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程度的权利。本文从该条文的立法背景、与现实存在的冲突以及通过对国内外的比较分析得出:保险标的的转让并非一定引起保险风险的增加,因...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普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赋予了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程度的权利。本文从该条文的立法背景、与现实存在的冲突以及通过对国内外的比较分析得出:保险标的的转让并非一定引起保险风险的增加,因而一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对被保险人不公平且程序过于复杂。因此,本文建议34条修改为:"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一同转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文章由保险合同的转让引出对保险单证券化的预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第34条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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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故意免责条款之故意对象研究——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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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卫 周馨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7-133,140,共8页
我国《保险法》及各保险条款均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于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两者均未明确故意的对象究竟是指损害的结果还是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依照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即... 我国《保险法》及各保险条款均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于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两者均未明确故意的对象究竟是指损害的结果还是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依照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即采损害结果故意说,这也是当今各国判例的倾向。然而,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时,作为例外,应当适用故意免责条款,否则将助长不法行为的发生,违背保险制度应有宗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契约 故意免责 故意的对象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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