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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审视
1
作者 戴卫东 《社会保障评论》 2024年第1期59-73,共15页
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加速老龄化和保障失能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基础工程,属于社会法的调整范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49个国家试点城市政策“碎片化”和试点指导法规位阶偏低阻碍了制度推进和定型。立法需要遵循找准... 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加速老龄化和保障失能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基础工程,属于社会法的调整范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49个国家试点城市政策“碎片化”和试点指导法规位阶偏低阻碍了制度推进和定型。立法需要遵循找准时间节点、先综合性立法后单行立法、创设性立法与授权性立法有机结合、尽早规范程序性立法内容等四个“尊重”基本原则。基于保险关系、服务购买关系与护理服务关系三个层面的各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定位是立法的核心。保险人与保险辅助人在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管理和质量管理中角色地位的立法确认是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长期护理保险建制实行省级统筹,独立于医疗保险运行,委托市场第三方经办,以及统一管理与服务标准是管理机制立法的重中之重。制度参与主体尤其是保险辅助人的违法责任规范越详细具体越能规避道德风险。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辅助人多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诸多权责纠纷,依据现行相关法律和可能的法律创新,处理适用的法律关系立法需进一步健全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险立法 立法原则 权利义务 违法责任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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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冬奥时代冰雪运动致害风险规避机制的检视与完善——基于69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2
作者 柯友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8-44,60,共8页
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为我国群众性冰雪运动发展和冰雪运动产业的繁荣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此产生的风险也应得到重视和规避。通过对冰雪运动致害的69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发现:相对于一般体育运动,冰雪运动风险更高,伤害程度更严重。... 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为我国群众性冰雪运动发展和冰雪运动产业的繁荣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此产生的风险也应得到重视和规避。通过对冰雪运动致害的69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发现:相对于一般体育运动,冰雪运动风险更高,伤害程度更严重。由于冰雪运动致害风险规避机制的不足,受害人通常难以实现充分救济,这成为我国冰雪运动发展的瓶颈。后冬奥时代冰雪运动致害风险规避机制需要从安全标准体系、风险预防、风险转嫁、损害赔偿规则适用与风险意识的培养等不同方面进行完善。对此,一方面应当立足于我国保险制度的实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运动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安全标准体系的建构强化冰雪运动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健全冰雪运动安全保障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当规范冰雪运动损害赔偿的规则体系,审慎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与公平责任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冰雪运动 风险 安全标准体系 体育保险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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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场景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调适 被引量:1
3
作者 田宇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188-198,共11页
基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交互性和快捷性,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法律特殊适配之必要。应以维持促进互联网交易便捷和保险消费者全面保护理念之间平衡为基本理念,一方面,无须以投保人签署投保确认书作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 基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交互性和快捷性,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法律特殊适配之必要。应以维持促进互联网交易便捷和保险消费者全面保护理念之间平衡为基本理念,一方面,无须以投保人签署投保确认书作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判断依据;另一方面,应将明确说明义务与提示义务独立评价,且否定目前行业通行的将“链接”导入嵌入式网页作为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要求投保人声明界面遵循全文强制阅读+投保人主动勾选确认两项要件。此外,建议在推行互联网保险合同条款标准化和通俗化的同时,将犹豫期制度于互联网保险场景中进行全范围的扩大适用,并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进行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化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保险人 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声明 犹豫期 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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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完善
4
作者 刘竞 骆小春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26-135,共10页
《保险法》以格式免责条款作为划分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强度的标准,存在逻辑缺陷,在实践中引发争议和混乱。《民法典》在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中扩大了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借鉴其理念并结合保险合同自身特点,构建以条款重要性、信息... 《保险法》以格式免责条款作为划分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强度的标准,存在逻辑缺陷,在实践中引发争议和混乱。《民法典》在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中扩大了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借鉴其理念并结合保险合同自身特点,构建以条款重要性、信息获得可能性和利益均衡性为标准的多层次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体系更为合理。扩大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范围的同时,应降低保险人义务履行之证明标准。保险人提供投保人签署或摘抄含有保险人履行义务内容的声明,可认定保险人已完成信息提供义务的初步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 重大利害关系 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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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免除
5
作者 杨晓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6期193-201,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按照禁止性规定的规范风险与可保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按照禁止性规定的规范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关联程度,可以分为强相关关系、弱相关关系、不相关关系和负相关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禁止性规定的规范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关系确定,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履行说明义务、减轻说明义务、免除说明义务、认定免责条款无效等司法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免责条款 说明义务 可保风险 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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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研究
6
作者 孙博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82-87,共6页
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争论,并构成了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深入研究与实践适用的理论障碍。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的学说,包括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约定说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约定说存在论域... 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争论,并构成了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深入研究与实践适用的理论障碍。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的学说,包括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约定说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约定说存在论域偏差以及对法律的解释方法错误。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尊重了保险合同的契约性本质,并契合《保险法》的自身价值追求,体现了《保险法》的价值底蕴,因此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应当采纳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 对价平衡 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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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基于对义务立法目的考察的视角
7
作者 孙博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41-49,共9页
为破除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困境,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均面临失灵的状态下,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尤为重要。基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维护保险关系对价平衡以及倾斜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可以寻觅到对前述困境的解决进路,即履... 为破除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困境,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均面临失灵的状态下,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尤为重要。基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维护保险关系对价平衡以及倾斜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可以寻觅到对前述困境的解决进路,即履行主体应当扩张至投保人、履行时限是自危险增加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的一整段时间、履行语境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对价平衡 被保险人义务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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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视角下保价条款的效力审查
8
作者 胡鑫 《物流科技》 2023年第20期65-67,共3页
现代物流作为电商平台经济的关键一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满足人们不同的物流运输需求,物流服务公司衍生出了很多增值服务项目,其中保价增值服务最为常见。该服务内容通常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物流企业在与寄件人协商前预先拟定,并... 现代物流作为电商平台经济的关键一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满足人们不同的物流运输需求,物流服务公司衍生出了很多增值服务项目,其中保价增值服务最为常见。该服务内容通常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物流企业在与寄件人协商前预先拟定,并长期反复使用的,属于格式条款。对于保价增值服务条款的效力认定应当分别从合同成立规则和合同效力认定规则入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保价条款应当具备当事人合意、标的数量、价款数量等必备条款。此外,保价服务条款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物流公司在寄件人签订运单时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物流公司对于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况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流增值服务 保价条款 提示和说明义务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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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的履责困境及优化路径——以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为视角
9
作者 王文韫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82-87,共6页
互联网为保险行业注入了新活力,在拓宽投保方式和渠道的同时,也赋予了保险非对话性、程序性等特质,为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设置了新障碍,将保险人置于更为艰难的履责境地。应对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范围的规则模式进... 互联网为保险行业注入了新活力,在拓宽投保方式和渠道的同时,也赋予了保险非对话性、程序性等特质,为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设置了新障碍,将保险人置于更为艰难的履责境地。应对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范围的规则模式进行重构,在此基础上补充认定说明义务标准的程序性规则,与此同时对于“链接”作为履行方式的法律效力进行矫正,尽可能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其他参与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免责条款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履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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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10
作者 于海威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93-96,共4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重塑,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中的一种,亦应结合新规,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细化重组,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标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予以再分类,分为与投保人无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以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三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险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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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兼评新《保险法》第17条 被引量:30
11
作者 吴勇敏 胡斌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88-96,共9页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重构 说明对象 说明方式 说明标准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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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被引量:19
12
作者 林嘉 马特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20-125,共6页
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涉及私法上请求权和社会法上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事故损害中的私法上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私法上请求权与社会法上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以替代主义为原则,兼采补充主义为例... 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涉及私法上请求权和社会法上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事故损害中的私法上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私法上请求权与社会法上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以替代主义为原则,兼采补充主义为例外;第三人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则构成特殊情形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整合私法和社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实现工伤赔偿模式的统一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保险 请求权竞合 第三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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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被引量:19
13
作者 徐卫东 高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69-75,共7页
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因危险增加所致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因是否可归责于义务人而有不同类型,并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显有缺漏。其规定对投保人不仅苛刻,且难合生活的逻辑,应在借鉴他... 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因危险增加所致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因是否可归责于义务人而有不同类型,并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显有缺漏。其规定对投保人不仅苛刻,且难合生活的逻辑,应在借鉴他国保险法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立法来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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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被引量:11
14
作者 张湘兰 徐国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386-391,共6页
以传统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单一赔偿义务主体———民事责任人为起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及美国油污法均建立起两重赔偿义务主体制度:民事责任人及其保险人和赔偿基金,共同完成对油污损害的赔偿,充分实现损害转移和损害分散。我国也... 以传统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单一赔偿义务主体———民事责任人为起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及美国油污法均建立起两重赔偿义务主体制度:民事责任人及其保险人和赔偿基金,共同完成对油污损害的赔偿,充分实现损害转移和损害分散。我国也应建立起船舶油污损害两重赔偿义务主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对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义务主体 民事责任人 保险人 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赔偿基金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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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算法说明义务 被引量:39
15
作者 吕炳斌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9-101,共13页
告知同意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核心规范。告知中的“明示”要求和充分性要求均蕴含着说明义务。在应用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场合,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算法说明义务”。算法说明义务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不仅共享着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核心规范。告知中的“明示”要求和充分性要求均蕴含着说明义务。在应用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场合,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算法说明义务”。算法说明义务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不仅共享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说明义务的正当理论,还具有若干额外的补强理由,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抵触性的理由;这些理由相互作用,决定了算法说明义务的限度。算法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知情,该义务指向关于算法技术及其应用方面的有用信息,但无需涵盖算法的技术细节和复杂的数学解释。为弥补算法说明义务的不足,可辅之以算法问责制,对算法进行协同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算法决策 告知同意 说明义务 算法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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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 被引量:26
16
作者 陈群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84-193,共10页
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 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准过高,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实践中完全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确保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目的,故应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引入"意外条款不订入合同"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切实推动保险格式条款的通俗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最大诚信 两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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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部冲突及其边界 被引量:8
17
作者 梅春英 刘健康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269-272,共4页
由于患者知情同意权本身存在着知情权边界模糊不清和同意权进退维谷的矛盾和冲突,对其边界的界定尤为重要。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需要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限制,以达到为患者、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负责的目的。知情同意权的例外包括:紧急救... 由于患者知情同意权本身存在着知情权边界模糊不清和同意权进退维谷的矛盾和冲突,对其边界的界定尤为重要。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需要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限制,以达到为患者、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负责的目的。知情同意权的例外包括:紧急救治情况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因保护性医疗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轻微医疗行为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医疗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情同意权 说明义务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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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18
作者 李理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151-154,共4页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人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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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内部影响:促进还是抑制? 被引量:10
19
作者 郭磊 胡晓蒙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97-105,共9页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了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部署,各层次之间的影响机制值得研究。基于政策反馈理论发现,一个层次可以通过两个平行的中介机制影响另一个层次,具体表现为:解释效应,行动者对层次Ⅰ的认知影响他对...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了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部署,各层次之间的影响机制值得研究。基于政策反馈理论发现,一个层次可以通过两个平行的中介机制影响另一个层次,具体表现为:解释效应,行动者对层次Ⅰ的认知影响他对层次Ⅱ的认知,继而影响行动意愿;资源效应,行动者在层次Ⅰ的资源变化影响他在层次Ⅱ的预算,继而影响行动能力。以2008-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社会保险影响补充保险的双重中介机制。结果显示:基本养老保险通过解释效应促进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通过资源效应抑制企业年金参保;基本医疗保险通过解释效应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没有显著的资源效应;社会保险对补充保险既有推动作用也有抑制作用。建议科学评估社会保障体系各层次之间的解释效应和资源效应,规避相互挤出,从解释效应和资源效应两面着手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策反馈 解释效应 资源效应 社会保险 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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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营者不当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信义义务为进路 被引量:7
20
作者 于莹 贾同乐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30-135,共6页
一些金融经营者在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当销售行为,给金融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然而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则,消费者通常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在英美法国家,法院通过信义关系理论将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 一些金融经营者在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当销售行为,给金融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然而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则,消费者通常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在英美法国家,法院通过信义关系理论将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一种信义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经营者设定信义义务的约束,相关原理和规则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我国立法宜应明确以适当性原则以及说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信义义务规则,确立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可以援引的私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义关系 信义义务 适当性原则 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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