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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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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海威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93-96,共4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重塑,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中的一种,亦应结合新规,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细化重组,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标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予以再分类,分为与投保人无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以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三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险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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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改进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条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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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光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28-32,共5页
我国现行的以抵押房屋火灾保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为主体的保险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并不能实现保障债权和减轻债务人负担的目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是将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独立于所有权人保险利益,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为核心,设计... 我国现行的以抵押房屋火灾保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为主体的保险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并不能实现保障债权和减轻债务人负担的目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是将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独立于所有权人保险利益,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为核心,设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综合比较国际上通行的几种做法,“抵押权人条款”的优势尤为突出,是我国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保险的理想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利益 抵押权人保险利益 所有权人保险利益 抵押权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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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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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宏涛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2期38-42,共5页
目前,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现有法律依据不足;二是董事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导致董事和高级职员对经营责任风险的重视程度远远不足;三是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 目前,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现有法律依据不足;二是董事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导致董事和高级职员对经营责任风险的重视程度远远不足;三是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在条款上存在诸多问题,因而难以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从根本上解决上述三方面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责任 保险市场 经营风险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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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对海上保险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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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奕彤 王欣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4年第4期27-34,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规定的以一般保险格式条款为规制对象的订约说明义务应当如何合理适用于海上保险在中国现行法律上不明确。以《保险法》上的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及其对海上保险适用的一般原则为研究起点,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规定的以一般保险格式条款为规制对象的订约说明义务应当如何合理适用于海上保险在中国现行法律上不明确。以《保险法》上的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及其对海上保险适用的一般原则为研究起点,借鉴外国相关立法例,讨论中国法律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含义和明确说明的标准,并对《保险法》规定的订约说明义务严格适用于海上保险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结论是: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订约说明义务应以被保险人要求为限,除非条款的法律效果严重而合理的被保险人又无法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订约说明 海上保险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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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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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霁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107-110,共4页
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以双方的相互诚信为基础。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目前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并且引发了多种保险合同纠纷。其问题主要存在于保险人订约... 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以双方的相互诚信为基础。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目前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并且引发了多种保险合同纠纷。其问题主要存在于保险人订约说明时间和说明内容方面。应确立"投保人冷静观察期"制度,区分"法定免责"与"自定免责"条款以及有限制地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以完善我国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 订约说明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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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险经纪渠道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探讨——评一个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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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强文瑶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71-74,共4页
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方案由保险经纪人制作,甚至保险条款也由其提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其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全部保险条款具有充分的选择权、协商权甚至定价权,这类保险条款... 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方案由保险经纪人制作,甚至保险条款也由其提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其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全部保险条款具有充分的选择权、协商权甚至定价权,这类保险条款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不应当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所有法律规则,包括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争议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等对这类保险合同都不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经纪 代理关系 格式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不利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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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兼论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之修订价值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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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以顺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110-114,共5页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保险法 保险条款 解释原则 修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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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7条司法解释规则评析——基于民法动态规制理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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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忠江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1-97,共7页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第17条 司法解释(二) 《保险法》第19条 格式条款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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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在再保险中的适用 被引量:3
9
作者 武亦文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73-82,共10页
对于保险代位权在再保险中的适用问题,存在着肯定与否定的两种见解。基于对再保险的性质认定、体系和文义解释,及与替代机制的对比,再加之对再保险具体类型中保险代位权之适用可能的分别考察可知,再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代位权。再保险人... 对于保险代位权在再保险中的适用问题,存在着肯定与否定的两种见解。基于对再保险的性质认定、体系和文义解释,及与替代机制的对比,再加之对再保险具体类型中保险代位权之适用可能的分别考察可知,再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代位权。再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基本模式是"摊回说"之模式,但是尚存在特定情形下约定排除"摊回说"的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代位权 再保险 损失填补原则 同一命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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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新论——基于保险合同构造和缔约过程的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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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群 施啸波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4-127,共14页
《保险法》第17条仅就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违反规定了特别的法律后果,既不符合保险合同构造特征,也未必满足投保人一方的缔约需求,且已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适用困境。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明确保险人重点说明的对象并不只限于免... 《保险法》第17条仅就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违反规定了特别的法律后果,既不符合保险合同构造特征,也未必满足投保人一方的缔约需求,且已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适用困境。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明确保险人重点说明的对象并不只限于免责条款。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可通过修正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代替格式条款“订入控制”规则;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可从说明内容、方式和证明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行为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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