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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中的“一体化”思维模式培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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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5-72,共8页
民法作为法学教学中最重要的一门专业课之一,一直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困难,即民法下属各分支领域之间的“思维壁垒”。为突破此困难,文章以请求权,这个民法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核心概念为支点,提出以“一体化”民事法律思维培养为中心的... 民法作为法学教学中最重要的一门专业课之一,一直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困难,即民法下属各分支领域之间的“思维壁垒”。为突破此困难,文章以请求权,这个民法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核心概念为支点,提出以“一体化”民事法律思维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并以“债权”,这个民法中最复杂、最特殊、最重要的分支为例,详细论证“一体化”思维模式培养的三个教学模块,即债权请求权的分类体系、债权请求权的抗辩体系和债权请求权的后置程序。同时根据上述内容改变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形成一套能够适应“一体化”思维模式培养要求的案例教学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请求权 民法教学 “一体化”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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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视角下著作权犯罪民刑衔接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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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李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9-260,共12页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然而,主张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不具有限度的“否定立场”,将使刑法产生处罚漏洞,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逻辑背离,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考察其立论基础,分析“法定犯”属性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没有根基对相关概念作出含义统一的要求,没有理由对“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施加限制入罪的效力,刑法可以独立解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内涵。因此,需要确立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旨在“实现刑法目的”的民刑衔接之限度的教义学方案。第一,在通过“违反前置法”实现衔接这一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确定作品是否享有特定著作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侵犯著作权。倘若在这一步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则侵犯著作权罪必然不能成立。第二,在通过“实现刑法目的”确立限度这一环节,则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考虑构成要件的文字范围与处罚必要性的大小,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合理解释“复制发行”的含义,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发行”应当限制为“首次发行”和“总发行”,且发表与出租行为也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但是出租书籍与复制发行违法演绎作品之行为因未侵犯著作权而不能入罪。其二,探讨“《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行为的入罪可能,肯定处罚“剽窃他人作品”“以注释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等行为,排斥惩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录制表演”“以改编、翻译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其三,证成“网播”与“深度链接”行为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所涵摄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民刑衔接 法定犯 附属刑事责任条款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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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
3
作者 毛乃纯 李思渝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8-3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作为违法性评价的判断立场。在此基础上具体认定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其一,在传播形式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交互式传播而不包含非交互式传播,深度链接行为具有可罚性;其二,在传播范围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直接传播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刑民衔接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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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视野下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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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军 王慧婧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67-72,共6页
经济消费领域,消费者以维权名义向商家索要财物,否则就将商品瑕疵或其他商家过错进行举报或是曝光的行为究竟属于维权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一直是受到重点关注的民刑交叉问题。该行为的界分之所以存在困境,主要原因是对于其究竟是否存... 经济消费领域,消费者以维权名义向商家索要财物,否则就将商品瑕疵或其他商家过错进行举报或是曝光的行为究竟属于维权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一直是受到重点关注的民刑交叉问题。该行为的界分之所以存在困境,主要原因是对于其究竟是否存在对法益的侵害的疑问。我国现有研究除一律入罪或者一律出罪这两种一刀切的认定之外,还存在着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权利基础、维权手段及索赔数额进行不同排列组合认定的类型化认定标准。但是这些认定路径和区分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瑕疵。基于此,结合相关域外经验,发现通过剥削原则,以消费者“多次敲诈”进行强剥削关系的认定这一路径更为妥当,不仅可以证明对自由意志法益的侵害,还可以消解敲诈悖论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刑交叉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 剥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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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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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重迎 胡高杰 《河南科技》 2024年第4期126-129,共4页
【目的】企业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保护路径都存在认定难题,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下进行新的完善十分必要。【方法】结合当前数字化发展现状,明确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与相关标准,破解权利人举证难的困境。【结果】当... 【目的】企业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保护路径都存在认定难题,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下进行新的完善十分必要。【方法】结合当前数字化发展现状,明确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与相关标准,破解权利人举证难的困境。【结果】当下对于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相关立法,现行保护制度与保护措施不力,对企业数据作为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也相对困难。【结论】建议积极推进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补足与完善现行企业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民刑并举的保护思路,提升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处理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商业秘密 认定要件 民刑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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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内容改革
6
作者 祝颖 《教育教学论坛》 2024年第11期61-64,共4页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法学本科阶段专业核心必修课程,现行理论教学内容安排和实践教学内容设置均存在着体系性的结构缺陷,无法全面系统地塑造学生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的认知框架,也不利于锤炼学生的民事诉讼实践能...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法学本科阶段专业核心必修课程,现行理论教学内容安排和实践教学内容设置均存在着体系性的结构缺陷,无法全面系统地塑造学生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的认知框架,也不利于锤炼学生的民事诉讼实践能力与民事程序思维能力。遵循“大思政课”的理念精神,回应数字法治建设时代的发展需要,“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内容的完善应当搭建民事诉讼法课程群,拓展“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数字+新内容,构建“理实一体化”和“专思一体化”的教学内容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课程 理实一体化 专思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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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1
7
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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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刑交叉问题的适用省思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1
8
作者 叶赟葆 曹帅帅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4期38-44,共7页
囿于部门法间的差异,民刑交叉难办案件所引起的争论屡见不鲜。检视民刑交叉既有面相后,得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常规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性。表现出惯有“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适用障碍、刑法同知识产权法的法益认知存有偏差以及“合一制”... 囿于部门法间的差异,民刑交叉难办案件所引起的争论屡见不鲜。检视民刑交叉既有面相后,得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常规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性。表现出惯有“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适用障碍、刑法同知识产权法的法益认知存有偏差以及“合一制”的形式化并未使知识产权在强国战略中得到充分保障,进而产生权利救济的缺憾。对此,一方面要重视先决条件,以类型化视角观察知识产权的不同客体和民刑交叉事实对程序选择的影响,明确民事确权优先和刑事后置的基调。另一方面采用解释论进路,对具体条文中“物质损失”“唯数额论”内涵扩大解释,从立法论角度设计刑事“空白罪状”条款及优化知识产权法院的配置。从而,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价值目标和发展效益最佳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刑交叉 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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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转型与施行路径 被引量:1
9
作者 张锐 《扬州教育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0-94,共5页
环境刑法受到“轻缓化”刑事政策影响,过度保持谦抑性,致使刑法在环境保护中只能起到次要作用。对此需要构建贯通模式的环境犯罪治理体系,将环境犯罪治理刑事政策作为最高指引,通过确立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对独立地位、加强单位环境犯罪的... 环境刑法受到“轻缓化”刑事政策影响,过度保持谦抑性,致使刑法在环境保护中只能起到次要作用。对此需要构建贯通模式的环境犯罪治理体系,将环境犯罪治理刑事政策作为最高指引,通过确立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对独立地位、加强单位环境犯罪的惩治、制定严厉的环境犯罪量刑标准等,实施“从严打击”的环境治理刑事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刑法体系 环境法益 恢复性司法 贯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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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法定数字货币行为的刑法认定
10
作者 李立丰 张鑫蕾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9-39,共11页
法定货币数字化在技术上实现了货币从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到特定物的跃迁,可以有效提高货币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反洗钱等国家治理功能。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安全系数较高,但仍然存在遭遇盗窃等侵财犯罪的风险。针对以法定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 法定货币数字化在技术上实现了货币从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到特定物的跃迁,可以有效提高货币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反洗钱等国家治理功能。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安全系数较高,但仍然存在遭遇盗窃等侵财犯罪的风险。针对以法定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的新型侵财犯罪,重点关注“打破旧占有、建立新占有”的传统刑法认定模式明显力有未逮。考虑到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属性与法律属性,在判断其权属时,应分别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表达式和作为货币财产的内容加以讨论。具体来说,应结合法定数字货币的不同应用场景,在危害行为类型、危害结果表现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与法益和行为相呼应三个层次,重构盗窃数字人民币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将其作为完善数字时代侵财犯罪刑法认定模式的初步尝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数字货币 盗窃罪 司法认定 民法意涵 刑法意涵 数字人民币 量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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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时代污染环境罪法益确定方法的新发展
11
作者 李文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92-102,共11页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门法范围扩张到民法典,需要以法秩序统一原理来筛选、确定本罪法益。借助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定本罪是一种阻挡层法益构造,既保护个人法益也保护生态环境法益,且阻挡层法益是生态环境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污染环境严重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构成本罪,通过侵害生态环境法益进而严重侵害个人法益也构成本罪,但没有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使严重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不能构成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确定方法 阻挡层法益构造 民法典 民行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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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事一体化解读
12
作者 陈禹橦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162-172,共11页
围绕《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理论上存在该条款是否是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该条款与《刑法》其他免除处罚规定的关系、“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关系等争议;实务中,司法机关独立、广泛使用《刑法》第37条免予刑... 围绕《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理论上存在该条款是否是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该条款与《刑法》其他免除处罚规定的关系、“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关系等争议;实务中,司法机关独立、广泛使用《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但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说理不明、沦为司法人员规避罪与非罪“和稀泥”式裁判工具等实践乱象。在轻罪立法大幅增加、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国情背景下,《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不能作为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将其作为一般、兜底式免予刑事处罚规定的观点,具有理论和实践妥当性。具体适用路径上,应当从影响责任刑和预防必要性角度,划定“犯罪情节”范围,围绕影响犯罪人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各类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遵循以责任刑为基础,再考虑影响预防刑情节的思路综合分析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刑事一体化视角考虑《刑法》第37条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适用条件,明确酌定不起诉、定罪免刑判决的适用条件,增强免予刑事处罚条款适用的文书说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情节轻微 免除刑罚事由 刑事一体化 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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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犯罪的再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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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泽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08-112,共5页
当前,学界对非法出版犯罪的定罪思路主要采取二元论的观点:将非法出版犯罪类型化为形式违法与内容违法两种。二元论的观点存在从内容到程序的逻辑顺序不当、内容与程序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未能反映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等不足之处。刑法具... 当前,学界对非法出版犯罪的定罪思路主要采取二元论的观点:将非法出版犯罪类型化为形式违法与内容违法两种。二元论的观点存在从内容到程序的逻辑顺序不当、内容与程序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未能反映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等不足之处。刑法具有前置法从属性,依据行为违反的前置法的不同,可以将非法出版犯罪再类型化为3种,即违反民事权利性规定的非法出版犯罪、违反行政禁止性规定的非法出版犯罪和违反行政控制性规定的非法出版犯罪。这种再类型化的方法揭示了非法出版行为构成犯罪的本质,并能够促使侵犯著作权罪回归以版权权利人为中心,实现前置法与刑法的有效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出版 行政从属性 前置法 民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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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非法使用”行为的入罪化
14
作者 杨天晓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6期39-53,共15页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并未包括“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使用”行为的规制,也大多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非法获取”“提供”“出售”等源头行为的非难而得以实现。但是,并非所...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并未包括“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使用”行为的规制,也大多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非法获取”“提供”“出售”等源头行为的非难而得以实现。但是,并非所有的“非法使用”行为都可以被包含,例如“合法获取,非法使用”行为。当然,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化的提出,应当结合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建立在完善的前置法规范之上。随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通过,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已然形成相对完备的前置法基础,为“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提供了充分的违法性认定根据,同时也符合当前时代的应然要求。在此基础上,围绕“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以及其衍生法益,对“非法使用”行为予以类型化区分,“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得以提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非法使用 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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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职权限制的法律分析——以《公务员法》第26条第1款为切入点
15
作者 周硕 张子伟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52-158,共7页
《公务员法》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首先,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保障公民参政权与平等权的精神冲突。其次,这种限制使服公职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在范围上出现不一致。最后,这种限制抵消了刑法附加刑... 《公务员法》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首先,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保障公民参政权与平等权的精神冲突。其次,这种限制使服公职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在范围上出现不一致。最后,这种限制抵消了刑法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实质功能。因此本文建议将第26条第1款改为“依据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使是否限制“服公职权”不再简单地以“受过刑事处罚”为依据进行抽象性评价,而由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务员法 服公职权 受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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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犯罪中占有认定的构建方案: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角
16
作者 雷达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76-189,共14页
尽管数据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民法典认可,但其法律性质仍然十分模糊,导致刑事司法的定罪路径不一,直接影响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规则的判断,这很大程度上缘于数据财产犯罪法益悬而未定。基于数据财产价值性、无形性、依附性和非排他性的内... 尽管数据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民法典认可,但其法律性质仍然十分模糊,导致刑事司法的定罪路径不一,直接影响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规则的判断,这很大程度上缘于数据财产犯罪法益悬而未定。基于数据财产价值性、无形性、依附性和非排他性的内在特征,数据财产犯罪应以数据安全法益与财产法益相叠加的双重防线法益保护为模式,放弃“独立保护模式”和“绝对附属说”的主张。在双重防线法益保护模式下,应承认数据财产是兼具财产属性和数据属性的新型财产,且需要重塑侵犯数据财产的行为要素即转移占有的结构内容。在占有的心素方面,行为人不需要针对具体特定的数据财产具有排除他人控制的占有意思,只需概括地明知自身占有数据财产,并有利用的意思追求;在占有的体素方面,独占性要求应被弱化,行为人需要控制或支配获取数据财产的任一“通道”,又能依据自身意愿随时获取数据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 双重防线法益保护模式 新型财产 占有认定 刑民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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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商区分规范之检讨
17
作者 郭庆伟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9期60-64,共5页
中世纪时期商法和民法各自独立发展,近现代以来,各国将商法与民法进行统一立法,民商区分的问题因此产生。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都需要也都可以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法典》中具体规则的全面检讨,... 中世纪时期商法和民法各自独立发展,近现代以来,各国将商法与民法进行统一立法,民商区分的问题因此产生。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都需要也都可以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法典》中具体规则的全面检讨,发掘其中应进行民商区分的具体规范,指出可通过在《民法典》特定规则之后加入商法特殊性规范的方式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总则编和合同编中存在大量需要进行民商区分的规则,物权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仍存在部分需要进行民商区分的规则,而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专属于民法,与商法相互独立,无需考虑民商区分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民商区分 商法特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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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探赜——基于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范的解读
18
作者 王韵晶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5期85-88,117,共5页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修订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注重同《科技进步法》的衔接,在规范程序上更为周全,惩戒力度有所加大,更注重科研诚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愈发规范化、协同化、体系化,科学共同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联结愈发紧...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修订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注重同《科技进步法》的衔接,在规范程序上更为周全,惩戒力度有所加大,更注重科研诚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愈发规范化、协同化、体系化,科学共同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联结愈发紧密。由于科研不端行为表现隐秘化、内容多样化,将刑法规制引入科研不端行为规制手段,在补充过去民法与行政法规制空白的同时,能以更强制的手段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对于严重侵害科研伦理规范、严重损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科研不端行为,才可适用刑法加以规制。应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明确科研不端行为构成要件和规制目的的基础上,从现有的诈骗、行贿受贿等罪名中寻找合适的规制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科研不端行为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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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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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一新 李宇飞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6-59,64,共5页
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探讨了在风险社会中积极刑法观对环境犯罪治理的积极影响。通过梳理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理论,指出环境犯罪治理应坚持积极刑法观,并在社会现实和犯罪预防的基础上推进环境法和刑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积极刑法观 环境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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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监察法》从宽处罚建议制度适用研究
20
作者 赵嵩 《警学研究》 2024年第4期97-104,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在实务中适用率较低,且没有达到良好的适用效果,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究其原因,其实体认定条件较为严苛,不符合阶梯式从宽理念,程序上则存在适用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在实务中适用率较低,且没有达到良好的适用效果,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究其原因,其实体认定条件较为严苛,不符合阶梯式从宽理念,程序上则存在适用形式多样、程序繁琐、效力不明等情况。要想真正解决该适用困境,需要梳理其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二者在理论内核、评价标准上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在制度特点和适用范围上又有所不同。据此,《监察法》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应当在刑事一体化的视角下以实用性为导向,既要保持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又要坚持其独有的监察属性,在实体上调整分层从宽的适用条件,在程序上统一适用形式,调整决策程序,增加司法回应,以确保职务犯罪案件中从宽处罚建议的适用落实到位,真正实现我国反腐工作的法治化与科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从宽处罚建议 刑事一体化 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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