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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定罪相关因素研究——基于34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1
作者 叶小琴 周懿婕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15,共15页
公开的全部虐待罪和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共349份,有341个被告人的有效样本。总样本的双变量相关分析发现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与定罪均显著负相关,身份关系、使用工具情况、人体损伤程度则与定罪不相... 公开的全部虐待罪和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共349份,有341个被告人的有效样本。总样本的双变量相关分析发现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与定罪均显著负相关,身份关系、使用工具情况、人体损伤程度则与定罪不相关。基于年龄的分组比较还发现若干组间差异。对相关分析的整体反思能够归纳四个裁判倾向,不同倾向的价值判断标准之间存在潜在冲突,而且缺乏规范性的裁判逻辑。应当准确把握虐待罪适用的刑事政策,充分认识到虐待罪是刑法特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专门堵截性罪名。建议从四方面完善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罪规则,如单次侵害行为根据人体损伤结果区分两罪;两次或多次行为,直接致人轻伤及以上结果的单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符合“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暴力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堵截性罪名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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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层级罪过说之提倡 被引量:1
2
作者 苏永生 史山庚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31,共13页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包括过失” 根据故意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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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故意归责
3
作者 冉垂简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90-96,共7页
行为人预期的因果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经过不一致只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实行行为蕴含多种能够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而最终由行为人预期危险之外的其他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结果的... 行为人预期的因果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经过不一致只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实行行为蕴含多种能够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而最终由行为人预期危险之外的其他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结果的故意归责。因果经过是行为危险现实化的过程,结果是现实化了的行为危险,三者具有因果同质的属性;狭义因果关系错误是行为危险认识错误,结果的故意归责是行为人对现实化了的行为危险是否构成故意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故意犯罪既遂 行为危险 故意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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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4
作者 朱奇佳 栾芳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8-65,共8页
洗钱犯罪司法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理论争议和实务困境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办案效果。对于洗钱犯罪是否属于目的犯的问题,需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探讨,他洗钱不再重复要求具有“掩饰、隐瞒”的目的。洗钱罪“明知”特定七类上游犯罪应当限... 洗钱犯罪司法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理论争议和实务困境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办案效果。对于洗钱犯罪是否属于目的犯的问题,需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探讨,他洗钱不再重复要求具有“掩饰、隐瞒”的目的。洗钱罪“明知”特定七类上游犯罪应当限定在不排斥相应犯罪,且“明知”可以放宽至“应当知道”,包括“故意不知”“心照不宣”。在洗钱罪的数额方面,针对同一对象反复“清洗”的数额不累计计算,洗钱帐户内的沉淀资金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目的犯 明知 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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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主观违法要素吗?——主观违法要素论的谱系学考察
5
作者 何沛锡(译) 《法治社会》 2024年第4期115-126,共12页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内田文昭坚持传统的客观违法性论,同样否定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因为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并不一定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中山说受到诸多批判。因为固执地坚守客观违法性论,所以内田说也逐渐退出学术舞台。平野说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展。如今,面向实务的日本刑法理论已经不再关心“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一体系定位问题,而是更关心“如何才能准确认定法益侵害性”这一实务问题。重视问题性思考也是平野说能够发展至今的原因之一。在问题式思考的光芒下,“某某要素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种讨论模式实际上已经不再具有任何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违法要素 结果无价值 未遂故意 体系性地位 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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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被引量:14
6
作者 刘艳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749-754,共6页
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并具有附属性与转化性 ;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的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心态 ;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不存在犯罪未遂、既遂等犯罪形态的划分问题。
关键词 间接故意犯罪 “放任” 故意犯罪形态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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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的犯罪形态研究 被引量:14
7
作者 李希慧 王彦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6期21-25,共5页
本文从目的犯的未完成形态 (包括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 )与完成形态 (既遂犯 )、目的犯的共犯形态、目的犯的罪数形态 (包括继续犯、转化犯 )等三个方面对目的犯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目的犯 继续犯 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形态 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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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被引量:4
8
作者 李安 沈琪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93-98,共6页
通过对各国罪过理论的比较分析,发现在罪过研究中普遍忽略了情绪因素,而且各国对不同种类罪过的非难重点差异也较大。如果剥离罪过中的法律因素,剩下的主要就是心理内容,由此对罪过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在第一层面即罪过的共性中得出罪过... 通过对各国罪过理论的比较分析,发现在罪过研究中普遍忽略了情绪因素,而且各国对不同种类罪过的非难重点差异也较大。如果剥离罪过中的法律因素,剩下的主要就是心理内容,由此对罪过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在第一层面即罪过的共性中得出罪过的心理内容是知和情意的结论,使情绪有所依归;然后,对罪过的第二层面即罪过内部成分的组合方式进行深入考察,得出在刑法罪过中,知是基础,情意是主导,情意承载着刑法责任与非难的结论。最后,将我国的罪过放到知与情意所罗织的网络(模型)之中,发现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实也存在着情意因素,并得出犯罪过失其实是情意的缺陷而非注意的缺陷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 故意 过失 认知 情绪 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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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8
9
作者 胡剑波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12年第10期55-61,共7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新确立了污染环境罪,但并未明确其罪行形式,因此,理论上便存在"双重罪行说"和"过失说"之争。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可采信,一方面,如果缺乏法律文理根据,则既不能认为某种犯罪同时包括...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新确立了污染环境罪,但并未明确其罪行形式,因此,理论上便存在"双重罪行说"和"过失说"之争。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可采信,一方面,如果缺乏法律文理根据,则既不能认为某种犯罪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也不能认为该罪属于过失犯;另一方面,既然成立本罪不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为必要,也就表明将其理解为过失犯的实质根据并不存在。此外,倘若将本罪理解为过失犯,便会导致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犯罪而部分故意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却只能宣告无罪的现象,这显然有悖于责任主义原理。质言之,本罪应属故意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行形式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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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新探 被引量:3
10
作者 李永升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93-102,共10页
在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来看,间接故意的概念主要有"放任说"、"同意说"、"容忍说"、"不违背本意说"以及"明知说"和"冒险说&... 在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来看,间接故意的概念主要有"放任说"、"同意说"、"容忍说"、"不违背本意说"以及"明知说"和"冒险说"等各种不同的主张。如何正确地对待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是推导出间接故意犯罪新概念的关键。要弄清间接故意犯罪的新概念,除了对其内涵必须作出明确的阐述之外,还必须对间接故意犯罪与相关概念之间的界限作认真的辨析。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有意纵容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这一概念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大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 放任 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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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6
11
作者 魏东 金燚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51-61,共11页
在步入风险社会后,法益保护前置化、预备行为实行化进入刑法研究范畴,根据风险刑法原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该包括"为卖而买"和"出卖"两种方式;在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方面,应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 在步入风险社会后,法益保护前置化、预备行为实行化进入刑法研究范畴,根据风险刑法原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该包括"为卖而买"和"出卖"两种方式;在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方面,应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将吸毒者购买的毒品数量作为贩卖毒品数量,并允许被告人反证推翻;在犯罪既遂标准方面,以抽象危险犯和目的犯为视角,提出"目的支配下的实际控制说";代购行为和居间介绍毒品买卖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牟利不等于总体上收大于支,而在于是否从中获得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等好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以贩养吸 法益保护前置化 抽象危险犯 目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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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 被引量:17
12
作者 王凯石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19-124,共6页
在毒品案件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已被大量使用,我国立法应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其规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诱惑侦查主体、适用范围、侦查对象选定、特情的建... 在毒品案件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已被大量使用,我国立法应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其规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诱惑侦查主体、适用范围、侦查对象选定、特情的建立和选派、立案及诱惑行为强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诱惑侦查 犯意引诱 机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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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与内容——根据罪过实质的考察 被引量:13
13
作者 梅传强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22-28,共7页
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在现实中的展开。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应作实质理解,即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为是否符... 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在现实中的展开。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应作实质理解,即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特有的客观性质的明确认识"。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意识状态中的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危害性质(包括行为对象、方法、特定的时间地点、违法性等),行为结果以及行为发展过程的明确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故意 明知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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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 被引量:2
14
作者 魏峰 郭跃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6期52-55,共4页
原因自由行为是为给那些由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处罚依据的一种理论。然而,这一理论从一引进来就引起了学者们的激烈争论。对于这一理论,如何认定其着手,学者们意见分歧,... 原因自由行为是为给那些由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处罚依据的一种理论。然而,这一理论从一引进来就引起了学者们的激烈争论。对于这一理论,如何认定其着手,学者们意见分歧,本文认为在解决着手的认定之前,首先应当明确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原因自由行为中原因行为的可罚性。能否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原因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这是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着手认定的关键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无责任能力 犯罪行为 处罚依据 认定着手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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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 被引量:1
15
作者 马荣春 胡祥福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20-23,共4页
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不应仅局限于故意犯罪的场合来讨论。在把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分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之后,违法性认识应被扩展到过失犯罪场合和刑罚论中予以讨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过... 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不应仅局限于故意犯罪的场合来讨论。在把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分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之后,违法性认识应被扩展到过失犯罪场合和刑罚论中予以讨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联系的一个因素。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通常互为表里。形式的违法性认识既影响罪之成立,又影响刑之轻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刑法理论 违法性认识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实质违法 形式违法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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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故意犯罪阶段形态之比较研究 被引量:3
16
作者 赵国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2-19,共8页
对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进行比较研究, 有助于推动两地之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关于故意犯罪阶段形态的理论及其相关规定方面, 两地刑法主要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之概念及其处罚以及犯罪中止的表现形式等三方面存在差... 对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进行比较研究, 有助于推动两地之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关于故意犯罪阶段形态的理论及其相关规定方面, 两地刑法主要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之概念及其处罚以及犯罪中止的表现形式等三方面存在差异。在上述几个方面,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是各有千秋, 各有优劣, 实有相互取长补短之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地刑法 澳门刑法 故意犯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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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入罪及路径选择 被引量:7
17
作者 黄明儒 向夏厅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13,共7页
虐童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成人实施的、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虽然不构成轻伤以上但危害较大的备类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体系完整性以及刑事政策等角度看,虐童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 虐童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成人实施的、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虽然不构成轻伤以上但危害较大的备类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体系完整性以及刑事政策等角度看,虐童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新设虐童罪论与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论都并非妥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虐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通过刑法解释将虐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虐童行为 虐童罪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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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新探 被引量:7
18
作者 叶良芳 安鹏鸣 《时代法学》 2015年第5期25-34,共10页
《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的改造,并未改变原立法用语过于抽象的问题。该修改仍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可能再次发生。为保护死缓犯的权益,应当贯彻不变更死刑立即执行为原... 《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的改造,并未改变原立法用语过于抽象的问题。该修改仍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可能再次发生。为保护死缓犯的权益,应当贯彻不变更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变更为例外的精神。从被害人宽恕这一死缓适用之实质标准出发,限制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有径可循,即只有所犯新罪"罪行极其严重"时,才可以对死缓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 故意犯罪 被害人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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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的心理学分析 被引量:2
19
作者 黄晓亮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9年第1期18-21,共4页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追求和希望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之行为后果的主观意图。因而犯罪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处于犯罪意志层次,但区别于犯罪意志因素。其内容是针对特定行为而追求有危害性的特定后果。因此,犯罪目的在根本上区别于...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追求和希望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之行为后果的主观意图。因而犯罪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处于犯罪意志层次,但区别于犯罪意志因素。其内容是针对特定行为而追求有危害性的特定后果。因此,犯罪目的在根本上区别于犯罪动机,"意图犯"中的意图也并不是犯罪目的,相反,目的犯中的目的即为犯罪目的。犯罪目的的确定不能单凭刑法典的直接规定,而应根据具体犯罪的实际构成要求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机 意志 目的 犯罪目的 目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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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观决定犯罪观——基于刑罪关系的点线面考察 被引量:4
20
作者 赖华子 胡东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4-90,136,共8页
犯罪与刑罚谁决定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理论体系起点必须具备的要求,以及社会危害性观念存在的缺陷,说明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只能产生于刑罚目的之中。对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造成刑罚观念不同,进而导致犯罪观念不同,这已被刑法... 犯罪与刑罚谁决定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理论体系起点必须具备的要求,以及社会危害性观念存在的缺陷,说明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只能产生于刑罚目的之中。对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造成刑罚观念不同,进而导致犯罪观念不同,这已被刑法的演进路径所证明。刑法学派之争缘于刑罚目的观相异,并在犯罪论的理论层面引发了全面的论战。从刑罪关系的点线面考察,刑罚观决定犯罪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观 犯罪观 刑罪关系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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