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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秩序保留在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定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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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丹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6期832-835,共4页
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之后,我国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形势严峻,冲突解决并不顺利。当前,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长远的发展看,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空间将越来越狭窄,甚至... 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之后,我国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形势严峻,冲突解决并不顺利。当前,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长远的发展看,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空间将越来越狭窄,甚至可以不再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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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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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广建 杨铁铮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5期94-111,共18页
根据中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和两部基本法,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三地在本质上是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一般认为,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共... 根据中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和两部基本法,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三地在本质上是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一般认为,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应该在中国区际私法中予以适用。但是,三地有关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内地的公共秩序概念不仅包括公序良俗,还包括国家利益;香港地区的公共秩序则是指社会的基本道德和自然公正的信念;澳门地区的公共秩序是指最基本的且具有绝对强制性的法律原则。这种差异性会导致在区际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统一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内地法院对于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尚未形成一致立场,且存在混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强制性规定制度的问题。中国香港法院和中国澳门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非常谨慎,且在各自内部实现了适用标准的一致。在中国区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必须严格界定并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同时,内地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应该协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标准,尽可能努力实现在区际私法中达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相对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国两制 区际私法 公共秩序保留 区际民商事诉讼 判决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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