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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分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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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红 张洁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244-246,共3页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分配问题,国际上通行做法是赋予仲裁庭和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决定权。通过对国际上关于该问题三种立法模式的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应采用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立法模式,同时将该措...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分配问题,国际上通行做法是赋予仲裁庭和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决定权。通过对国际上关于该问题三种立法模式的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应采用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立法模式,同时将该措施的最终决定权赋予法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 法院 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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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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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艳丽 张鑫萌 +1 位作者 刘琨 吴延波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2年第1期36-47,共12页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适用于两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在保全方面将澳门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给予两地仲裁程序当事人相同权能,涵盖两地全部保全类型。安排对仲裁前、仲裁中当事人...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适用于两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在保全方面将澳门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给予两地仲裁程序当事人相同权能,涵盖两地全部保全类型。安排对仲裁前、仲裁中当事人向对方法院申请保全作出具体规定,通过明确适用的仲裁程序、仲裁阶段、管辖法院、申请材料、申请书内容、尽速审查和救济程序等,为两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和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指引。该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仲裁领域的全流程协助和全面覆盖,是"一国两制"制度优势的充分体现,也是两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基本法的具体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程序 保全 受理法院 审查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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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临时保全措施及法院本位主义:法制变革上的建议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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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凯绅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3期142-161,共20页
关于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规范模式,衡诸比较法例可知,根据其审批主体的差异,可分为“法院独占制”“仲裁庭单轨制”与“法院及仲裁庭双轨并行制”。现行中国仲裁法制,由于仅人民法院得以处理相关临时措施的审批,显然采取的是由法院独占... 关于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规范模式,衡诸比较法例可知,根据其审批主体的差异,可分为“法院独占制”“仲裁庭单轨制”与“法院及仲裁庭双轨并行制”。现行中国仲裁法制,由于仅人民法院得以处理相关临时措施的审批,显然采取的是由法院独占的规范模式。严格言之,不论是国内或是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机构并无审批保全措施的权限。然而,中国国内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之《仲裁规则》,其实已经在“执行地于境外”的情形,做出规范上的尝试性突破,赋予仲裁庭审批该类保全措施的权限,实践上亦已有境外法域执行由内地仲裁庭批给的保全措施。以此为契机,笔者认为现行法关于仲裁保全措施的规定稍嫌过于法院本位主义,似可考虑调整为目前多数友善仲裁法例所采取的“双轨并行制”,允许当事人根据其需求而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交申请。建制上,本文分别就审批保全措施的管辖权分配及其执行,提出调整现行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临时措施 保全措施 法院本位主义 仲裁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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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下仲裁保全和临时措施制度之研究:现状、问题及新发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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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杨 《北京仲裁》 2021年第2期94-126,共33页
围绕涉及我国内地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本文主要讨论了三个主要问题。第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仅人民法院有权力作出保全措施,但该现状有可能通过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进行突破:依据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员有权力在仲裁... 围绕涉及我国内地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本文主要讨论了三个主要问题。第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仅人民法院有权力作出保全措施,但该现状有可能通过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进行突破:依据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员有权力在仲裁程序中作出临时措施。这种权力来源于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同意,这一意思表示包含当事人对仲裁员作出临时措施的默示同意和间接授权。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也是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允许”法律原则的体现。因此,仲裁临时措施原则上对当事人应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以明确的合意排除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临时措施的适用。同时,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授权或要求法院执行此类仲裁临时措施,由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临时措施目前尚不具有可执行性,难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这种仲裁临时措施的有效性并不完整,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动履行。第二,内地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裁定作出临时救济有可能得到境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境外法院直接申请临时救济。本文的讨论以香港法院近期涉内地仲裁的司法案例展开,总结、分析、梳理了这方面的最新发展。第三,对境外仲裁程序,长期以来,我国内地法院原则上不会提供关于保全措施的司法协助,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对此传统规则予以突破,让符合条件的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这见证了“一国两制”下跨境司法协助的创新与重要发展,有利于实现“内地-香港”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正义,进一步增强香港在国际仲裁领域的竞争力,让香港仲裁为涉内地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发挥更加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临时措施 法院保全措施 《香港仲裁条例》 国际商事仲裁 跨境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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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及其借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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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赤风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1年第3期33-45,共13页
尽管在德国有关"仲裁程序"的规定被列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编,但该编却是独立的一编,有完整的体系,德国学术界通常称其为"仲裁法"。当下的德国仲裁临时措施制度是德国仲裁法现代化的结果。虽然德国仲裁临时... 尽管在德国有关"仲裁程序"的规定被列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编,但该编却是独立的一编,有完整的体系,德国学术界通常称其为"仲裁法"。当下的德国仲裁临时措施制度是德国仲裁法现代化的结果。虽然德国仲裁临时措施制度明显受到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影响,形成了仲裁庭和法院都可以采取临时措施的"双轨制",但仍然保留了本土化的规定,带有明显的自身特点。目前,我国《仲裁法》尚未对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作出规定。因此,德国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可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宝贵的借鉴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法 仲裁临时措施 仲裁庭采取的临时措施 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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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决定权分配在司法协助中的应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中保全决定权的分配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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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琦雄 《仲裁研究》 2021年第1期89-101,共13页
仲裁保全决定权,可以由法院独享、仲裁庭独享或采并行模式。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采法院独享模式,而忽略了香港特区仲裁庭的保全决定权,不利于与国际实践接轨... 仲裁保全决定权,可以由法院独享、仲裁庭独享或采并行模式。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采法院独享模式,而忽略了香港特区仲裁庭的保全决定权,不利于与国际实践接轨、营造良好仲裁环境。《新加坡仲裁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采并行模式,承认境内外仲裁庭的保全决定权,法院仅作形式审查并协助执行,体现其重视司法对仲裁协助支持而非监督审查的作用。我国未来订立司法协助协议,应在理解域外制度的基础上,再认识司法之于仲裁的意义,尊重外法域仲裁庭的保全决定权,淡化司法的干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保全 司法协助 新加坡仲裁 示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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