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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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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89-200,共12页
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 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生产方式和算法黑箱效应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对内容的管控力,导致对生成内容的普遍审查难以被实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当认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有害信息 注意义务 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内容提供者 内容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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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视域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之网络安全义务的“保障”转型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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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敏 马民虎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5-53,共9页
[目的/意义]随着网络空间的崛起,“国家安全”与“网络安全”在空间与实体层面深度交融,同时,“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依法合理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之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是提升国家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的关键环节... [目的/意义]随着网络空间的崛起,“国家安全”与“网络安全”在空间与实体层面深度交融,同时,“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依法合理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之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是提升国家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的关键环节。[方法/过程]网络服务提供者之网络安全义务设定受到国家网络安全观及自身社会角色演化的双重影响,呈现出对国家网络安全的“保障”转型趋势。[结果/结论]我国立法即应从宏观层面综合考量国家安全利益与企业发展利益的平衡及义务内容的结构性平衡与系统性优化,亦应从微观层面统筹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国家网络系统安全、重要数据安全、网络内容安全及企业安全治理中的法律义务设定,以期全面提升其对国家网络整体安全的保障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 国家网络安全观 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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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传播中自律的主体及层次 被引量:5
3
作者 刘桂珍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20-25,共6页
网络传播中自律的主体有三重,分别为网民个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网络传播行业组织。自律的三重主体分别对应着网络传播自律的三个层次,三个层次又各有其自律的原则及途径。三个层次的自律主体共同构成了"自律金字塔&qu... 网络传播中自律的主体有三重,分别为网民个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网络传播行业组织。自律的三重主体分别对应着网络传播自律的三个层次,三个层次又各有其自律的原则及途径。三个层次的自律主体共同构成了"自律金字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传播 自律 主体 网民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提供者 网络传播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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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沟通机制研究 被引量:3
4
作者 张文德 刘念 《数字图书馆论坛》 CSSCI 2017年第1期67-72,共6页
通过对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事件利益相关者分析,提出风险沟通机制,调节利益主体间关系,从而推动网络著作权环境的建设和健康发展。通过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利益相关者整理和分类,以百度贴吧侵权事件为例,以其风... 通过对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事件利益相关者分析,提出风险沟通机制,调节利益主体间关系,从而推动网络著作权环境的建设和健康发展。通过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利益相关者整理和分类,以百度贴吧侵权事件为例,以其风险沟通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为研究对象,对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不同利益主体间存在既冲突又合作的关系,并基于分析结果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风险沟通机制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 利益相关者理论 风险沟通 网络内容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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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被引量:3
5
作者 刘宁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7期59-62,共4页
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日见增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身不由己地卷入其中,甚至成为他人侵权的替罪羊。究竟应该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怎样的发展空... 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日见增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身不由己地卷入其中,甚至成为他人侵权的替罪羊。究竟应该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怎样的发展空间或者为它划定一个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底线,这就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作者对该问题的若干思考,以期给出一个相对合理、较具操作性的侵权责任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内容提供商 著作权侵权 D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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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之基本问题研究 被引量:6
6
作者 彭俊瑜 陈煜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22-25,共4页
伴随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尤其当前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研究的欠缺,导致立法及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拟对其中有关的基本问题略陈管见,并提出个人的本观点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 网络内容提供商 网络服务提供商 侵权归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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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对博客的法制化管理 被引量:1
7
作者 苏喆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1期82-85,共4页
博客带来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引发了某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应该加强博客的法制化管理。首先分析了博客网站的相关主体,提出博客网站法律管制的对象应该是网站的托管商和博客本人,其次探讨了博客网站监管的法律空白,最后对规范博客网站良... 博客带来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引发了某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应该加强博客的法制化管理。首先分析了博客网站的相关主体,提出博客网站法律管制的对象应该是网站的托管商和博客本人,其次探讨了博客网站监管的法律空白,最后对规范博客网站良性发展提出了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博客 网络内容供应商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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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用BBS犯罪分析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不作为刑事责任 被引量:7
8
作者 叶琦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4期77-79,96,共4页
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接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网络连接服务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成为互联网中不作为犯罪的主体。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原理来看,网络内容服务商如BBS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并且其罪过形式只能... 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接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网络连接服务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成为互联网中不作为犯罪的主体。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原理来看,网络内容服务商如BBS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并且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犯罪。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却对这一犯罪主体及相关罪名没有明确规定,无疑会放纵此类危害甚大的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网络连接服务商 网络内容服务商 不作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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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 被引量:1
9
作者 熊敏瑞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89-92,共4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是由其在网络上所发挥的功能决定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直接参与信息交流时,即其在充当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时,其实际在版权法中居于信息"发布者"的地位;当网络服务提供...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是由其在网络上所发挥的功能决定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直接参与信息交流时,即其在充当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时,其实际在版权法中居于信息"发布者"的地位;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而充当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时,其仅起到一个"传输管道"的作用;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主机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的一种新型信息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提供者 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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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与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之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
10
作者 许乐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119-121,共3页
随着数字技术的产生和逐渐成熟,数字图书馆将成为图书馆发展的主要模式。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与网络内容提供者之间关于作品的著作权产生侵权纠纷时,网络内容提供者作为营利性机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数字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机构,只... 随着数字技术的产生和逐渐成熟,数字图书馆将成为图书馆发展的主要模式。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与网络内容提供者之间关于作品的著作权产生侵权纠纷时,网络内容提供者作为营利性机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数字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机构,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对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不应当承担连带性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网络内容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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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侵权责任——以数字图书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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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晓珠 《数字图书馆论坛》 2007年第2期61-65,共5页
数字资源的大量出现和网络环境的迅速普及,导致了许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数字图书馆近年来也是诉讼纠纷不断。文章以数字图书馆为例,就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归责原则,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了... 数字资源的大量出现和网络环境的迅速普及,导致了许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数字图书馆近年来也是诉讼纠纷不断。文章以数字图书馆为例,就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归责原则,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CP 网络内容提供者 数字图书馆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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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 被引量:1
12
作者 张欣欣 徐恪 +1 位作者 钟宜峰 苏辉 《浙江大学学报(工学版)》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214-1224,1232,共12页
为了促进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有效合作并合理分配资源,设计一种基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连接关系的合作行为演化博弈方法,通过分析网络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支付结构,得到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连接策略,进而从有限理性的角度对所提... 为了促进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有效合作并合理分配资源,设计一种基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连接关系的合作行为演化博弈方法,通过分析网络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支付结构,得到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连接策略,进而从有限理性的角度对所提方案进行综合经济效用分析,最后解释均衡结果,即在演化博弈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作策略随关键变量如何变化.结果表明:当网络服务提供商群体处于稳定状态时,由很多利益偏好相似的小团体构成,成本控制和利润分配机制对群体的稳态有显著影响,政府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补贴或惩罚措施动态调配网络基础设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ISPs) 网络内容提供商(icps) 演化博弈 合作行为 资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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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供商如何以万众之“智”谋自身之“惠”?——基于“互联网+万众创新”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4
13
作者 李雷 杨怀珍 简兆权 《研究与发展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0-63,共14页
为了探究内容提供商如何借助万众之“智”谋求自身之“惠”,本文整合知识基础观和服务主导逻辑,构建概念模型,采用386份配对样本开展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能力提供商是万众之“智”最重要的源头,新服务体验者重要性居中,平台企业重要性最... 为了探究内容提供商如何借助万众之“智”谋求自身之“惠”,本文整合知识基础观和服务主导逻辑,构建概念模型,采用386份配对样本开展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能力提供商是万众之“智”最重要的源头,新服务体验者重要性居中,平台企业重要性最弱;内容提供商从这些源头获取的知识对其新服务开发(NSD)绩效有促进作用,其中,显性知识对新服务数量的促进作用更强,隐性知识对新服务评分的促进作用更强;高复杂性任务抑制了显性知识获取对NSD绩效的促进作用,激发了隐性知识获取对NSD绩效的促进作用。研究结论使得“企业知识获取—企业创新绩效”这一理论体系在“互联网+万众创新”的平台生态圈中发展和深化,为内容提供商从知识源、知识类型和任务复杂性全面审视进而实现以万众之“智”谋得自身之“惠”提供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容提供商 知识获取 任务复杂性 新服务开发绩效 平台生态圈 互联网+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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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机制对内容提供商知识获取的影响研究 被引量:5
14
作者 李雷 杨怀珍 《管理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069-1078,共10页
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平台机制对内容提供商知识获取的直接作用,以及内容提供商技术准备度在其中发挥的调节作用。研究表明:内容提供商可以借助能力提供机制、互动机制和知识整合机制,分别从平台生态圈中的能力提供商、新服务体验者... 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平台机制对内容提供商知识获取的直接作用,以及内容提供商技术准备度在其中发挥的调节作用。研究表明:内容提供商可以借助能力提供机制、互动机制和知识整合机制,分别从平台生态圈中的能力提供商、新服务体验者和平台企业处获取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其中,能力提供机制对两类知识获取的作用强度相当,互动机制更有助于隐性知识获取,知识整合机制更有助于显性知识获取。内容提供商技术准备度在这些直接效应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机制 知识获取 内容提供商 平台生态圈 互联网+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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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的基本设想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7
15
作者 叶亚杰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90-93,共4页
技术手段的进步使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机制的确立成为可能,具体来说,先明确不同主体在网络版权内容过滤中的权利义务,接着制定网络版权内容过滤的相关技术标准,然后确立公平公正的版权内容过滤成本分担机制,最后通过多方主体共同参... 技术手段的进步使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机制的确立成为可能,具体来说,先明确不同主体在网络版权内容过滤中的权利义务,接着制定网络版权内容过滤的相关技术标准,然后确立公平公正的版权内容过滤成本分担机制,最后通过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积极配合的网络版权保护联动机制来加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版权内容过滤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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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内容过滤措施与用户隐私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被引量:18
16
作者 朱晓睿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64-76,共13页
版权内容过滤技术日臻成熟,在预防网络版权侵权方面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然而,过滤措施是一种基于算法的技术规制,可能对用户隐私产生一定威胁。文章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经验,明确隐私权以隐私合理期待为认定标准,以社会利害权衡为保护界... 版权内容过滤技术日臻成熟,在预防网络版权侵权方面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然而,过滤措施是一种基于算法的技术规制,可能对用户隐私产生一定威胁。文章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经验,明确隐私权以隐私合理期待为认定标准,以社会利害权衡为保护界限。在这一标准和限度内,网络内容存储与发布服务提供商实施版权内容过滤措施能够与用户隐私利益相协调。从利益平衡的公共政策视角出发,过滤措施以维护网络版权秩序为目的,以机器过滤而非人工审查的方式接触到一定范围内的用户隐私信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理设计过滤标准,版权内容过滤措施能够在有效保护版权的同时保障用户的隐私利益,能够在整体上提高社会福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滤措施 隐私权 网络服务商 默示许可 社会福利 间接侵权 言论自由 视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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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B2L2C合作模式初探
17
作者 王强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31-33,48,共4页
伴随着数字阅读的发展,图书馆手持阅读器免费借阅受到读者欢迎。但是,图书馆的手持阅读器借阅存在电子书数量有限、种类单一,以及更新费用需要读者自行承担等问题。图书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之间通过B2L2C模式进行合作,可以扬长避短,有效... 伴随着数字阅读的发展,图书馆手持阅读器免费借阅受到读者欢迎。但是,图书馆的手持阅读器借阅存在电子书数量有限、种类单一,以及更新费用需要读者自行承担等问题。图书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之间通过B2L2C模式进行合作,可以扬长避短,有效解决当前的手持阅读器服务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内容提供商 手持阅读器 数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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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operation Between ISP and CDN: A Survey
18
作者 QI Zhenguo SONG Wei +1 位作者 YANG Guosheng HOU Jianjun 《China Communications》 SCIE CSCD 2015年第S2期29-38,共10页
CDN is a kind of effective technology for content processing and distribution and can improve the network performance.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DN are limited by some reasons, like operating system... CDN is a kind of effective technology for content processing and distribution and can improve the network performance.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DN are limited by some reasons, like operating system and price of ISP. In addition, ISP is suffering network congestion brought by the sudden traffic migration and infrastructure deployment of CDN without the confusion of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the network. We should balance or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SP and CDN. And the friendliness building of CDN and ISPs will promote the user experience, effectively guarantee their service quality, improve the network operation, and reduce the content distribution cost. In this paper, we discuss the basic working principle of CDN and ISP, analyze possibility of cooperation between CDN and ISP and conclude the existing methods from a novel angle. Furthermore, some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research and solutions in this field are provid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OOPERATION content delivery network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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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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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龙科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6-73,共8页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应履行事后被动的报告、删除义务。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为标准加以分类,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应履行事后被动的报告、删除义务。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为标准加以分类,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刑事责任。以"直接控制说"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的有无进行判断,从而合理限定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避免刑事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扩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内容管理义务 刑事责任
原文传递
混合内容分发网中社群感知的Gossip协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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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陈京文 +1 位作者 黑晓军 程文青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7-21,46,共6页
为了改善目前的gossip协议收敛时间较长以及易于产生大量非Internet服务提供商(ISP)友好流量的缺陷,提出一种具有群体感知能力的gossip协议,通过在中心服务器上进行用户聚类分析,使得每个对等(P2P)节点能有效判断自身的相对位置,提高邻... 为了改善目前的gossip协议收敛时间较长以及易于产生大量非Internet服务提供商(ISP)友好流量的缺陷,提出一种具有群体感知能力的gossip协议,通过在中心服务器上进行用户聚类分析,使得每个对等(P2P)节点能有效判断自身的相对位置,提高邻居选择的效率,并能在跨运营商的对等环境中有效降低非ISP友好的流量.理论分析和仿真结果表明,所提的gossip协议能进一步提高对物理网络的使用效率,并在提高网络性能的同时吸引和容纳更多的对等网用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对等 内容分发网 gossip机制 聚类 internet服务提供商友好 网络地标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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