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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1
作者 曹守晔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3-13,共11页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不作创新性续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此外,为帮助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条款,还对譬如从无到有的情势变更条款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及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和联系作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情势变更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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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2
作者 汪振江 贺中正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与权利担保 商事担保 商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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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对策研究
3
作者 汪炜 付明萱 《科技创业月刊》 2024年第2期185-188,共4页
数据是一种新兴的生产要素和重要的创新资产,我国为激发其创新活力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企业合法拥有并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或存证平台获得证书的数据作为质押物,对于释放数据... 数据是一种新兴的生产要素和重要的创新资产,我国为激发其创新活力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企业合法拥有并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或存证平台获得证书的数据作为质押物,对于释放数据要素的内在价值具有积极作用。2008年以来,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陆续颁布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鼓励民事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掀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热潮,丰富的实践样态为研究该制度提供了实证基础。通过梳理现有法律制度并结合实践样态,旨在厘清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产权质押 融资担保 产权融资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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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4
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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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及适用标准
5
作者 金丽 王艾春 《黑河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42-45,共4页
关于债务加入制度,我国《民法典》首次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弥补了债法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但由于该制度与连带责任保证具有盖然的相似性且在实践中存在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模糊不清,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在对二者联系与区... 关于债务加入制度,我国《民法典》首次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弥补了债法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但由于该制度与连带责任保证具有盖然的相似性且在实践中存在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模糊不清,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在对二者联系与区分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详细的制度解释,在穷极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下,适用“存疑推定为担保”的标准,从而实现对二者的有效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债务加入 连带责任保证 意思自治 存疑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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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及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为中心 被引量:1
6
作者 吴光荣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28-40,共13页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应仅适用于合同变更,而非阴阳合同。在阴阳合同的场合,阳合同因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阴合同则应依据所规避的法律来认定其效力。当事人通过合同变更规避招投标程序,应认为当事人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无效,但客观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除外;在判断是否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时,也要注意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在区分阴阳合同和合同变更的基础上,就二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阴阳合同 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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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战略下自甘风险的目的解释方法
7
作者 韩宇航 白佩君 《陇东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3-76,共4页
《民法典》首次将自甘风险规则纳入中国的法律体系。作为完全免责事由,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必须受到限制,所以《民法典》1176条将适用范围缩小至“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条文中“自愿参加”“一定风险... 《民法典》首次将自甘风险规则纳入中国的法律体系。作为完全免责事由,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必须受到限制,所以《民法典》1176条将适用范围缩小至“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条文中“自愿参加”“一定风险”“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关键词语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并不明晰。随着《体育法》完成修订,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被写入了法律。通过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以全民健身战略为视角,对关键词语进行解释,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提供一种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自甘风险 全民健身 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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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的边界与文义解释的限度——《民法典》语境下的方法论展开
8
作者 毕经纬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4-44,共11页
文字作为信息的传递途径和内容,是认知的起点。法律文本依附于文字,法律规范的意义同样以文字的意义(即文义)为基础。法律适用的过程,即法律解释的过程,始于文义,一定程度上也止于文义。文义有边界,超出文字意义的限度,即超出了法律解... 文字作为信息的传递途径和内容,是认知的起点。法律文本依附于文字,法律规范的意义同样以文字的意义(即文义)为基础。法律适用的过程,即法律解释的过程,始于文义,一定程度上也止于文义。文义有边界,超出文字意义的限度,即超出了法律解释的范围,进入法的续造领域,须借助类推等方式进行法律漏洞填补。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但不是全部,有其限度;即便是文义清晰时,亦应将自罗马法以来的“明白无误规则”仅认定为一项推定规则,仍需结合其他解释方法,尤其是目的解释,来探求规范的“目的”和“意义”。《民法典》解释适用语境下,以解释论为面向,应坚持文义解释的方法论价值,亦应在此基础上超越其“文本”价值本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义解释 文义 《民法典》 法律解释 法的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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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发展
9
作者 石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56-67,共12页
合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性和理论性最强、最易产生适用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尊重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合同订立规则在司... 合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性和理论性最强、最易产生适用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尊重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合同订立规则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难题和争议点,对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预约合同的认定与违约救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订入合同等重要内容作了细化和发展。这些亮点和发展对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合同编,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解释 合同订立 预约合同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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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语境下“合同效力”的层次性
10
作者 吴光荣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7-192,共16页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依法成立”。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为了准确描述合同已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状态,我国民法有时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拘束力的概念,并将其与狭义的合同效力概念区别开来:前者指当事人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或消极对待报批义务;后者则指当事人一方得基于合同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即履行效力。此外,由于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包含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而且包含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还应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区分为履行效力与移转效力。“合同效力”的此种层次性,既是现代交易阶段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民法体系特色的重要表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效力 合同的拘束力 合同的履行效力 合同的移转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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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的具体认定与细化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为中心
11
作者 陈龙业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41-5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条关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就适用效力而言,既要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其是否优先适用的问题,又要按照体系化适用的方法把握好一般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与特别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的关系。对于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有大同但存小异,在适用时也要对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进行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交易习惯 习惯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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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50条为中心
12
作者 贾玉慧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61-7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转让通知 表见让与 虚构债权 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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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化下船舶物权变动规则解释论 被引量:2
13
作者 李志文 《学海》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83-191,共9页
因《民法典》和《海商法》欠缺船舶物权变动条件的规定,学界对此形成了“交付说”与“合意说”两种认识,两种认识的分歧缘于交付主义对船舶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思维惯性。在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采取形式主... 因《民法典》和《海商法》欠缺船舶物权变动条件的规定,学界对此形成了“交付说”与“合意说”两种认识,两种认识的分歧缘于交付主义对船舶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思维惯性。在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采取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二元模式并存的背景下,船舶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与动产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下的“交付说”并不契合。为此,解释船舶物权变动规则,应以船舶作为准不动产且其交易需注重内部安全的价值判断为逻辑基点,综合运用目的解释、比较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诠释《民法典》体系下船舶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阐明船舶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构造的真意,考虑船舶物权与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以合意生效弥合我国现有船舶物权变动规范的不完整,并通过未来修改《海商法》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船舶物权变动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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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典型担保非典型化 被引量:1
14
作者 孟勤国 陈盛祖 《法治研究》 2023年第4期139-148,共10页
《民法典》第388条容纳非典型担保是一个重大革新,为建构我国现代统一开放的担保制度奠定了法典基础。学者的动产担保物权一元模式、非典型担保特别法模式、非典型与典型担保并列模式,难以解决传统学理自身的体系矛盾,《民法典》第388... 《民法典》第388条容纳非典型担保是一个重大革新,为建构我国现代统一开放的担保制度奠定了法典基础。学者的动产担保物权一元模式、非典型担保特别法模式、非典型与典型担保并列模式,难以解决传统学理自身的体系矛盾,《民法典》第388条面临着不同的释义路径。主流释义倾向于将成熟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化,不符合《民法典》第388条的立法旨意也不符合传统学理基本逻辑。合理的释义路径应该是典型担保非典型化,保留抵押、质押、留置的物权名分和形式,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基于优先受偿权共同本质和功能而融合,实现担保制度现代化。法律规定、担保公示、公示时间先后是统合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三个优先受偿顺序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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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一般规则之“回归”——以《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为中心 被引量:1
15
作者 易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5-93,194,共10页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事实行为”(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上殊难定位,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 物权变动模式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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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中诚信机制的私法建设:以缔约为例
16
作者 张平华 王懋祺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7-34,共8页
诚信机制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该机制主要通过微观层面的交易增信与宏观层面的文化塑造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诚信机制时应当区分事后方案与事前方案,事后方案在实践中因出现滥用、误用与救济失当等弊端,诚信建设的重心应... 诚信机制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该机制主要通过微观层面的交易增信与宏观层面的文化塑造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诚信机制时应当区分事后方案与事前方案,事后方案在实践中因出现滥用、误用与救济失当等弊端,诚信建设的重心应当由事后移向事前。事前失信惩戒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发挥作用,以缔约时的失信惩戒为例,需发挥我国《民法典》中缔约过失制度的作用,改变缔约时当事人博弈的利益分配格局。此背景下的缔约过失制度应被解释细化:构成层面,诚信价值介入先合同义务与归责原则的判断,守信方的信赖程度与失信方的归责性呈反相关关系;效果层面,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拓展至机会利益损失,以实现对守信方的完全赔偿、对失信方的充分惩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诚信机制 《民法典》 缔约过失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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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要约形式拘束力的解释论
17
作者 刘静波 刘霞 《伊犁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37-43,共7页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这存在争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高度关联,实践中舍弃形式拘束力则难以实现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在社会层面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赋予要约形式拘束力符合自主决定和自己责任原则。由于...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这存在争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高度关联,实践中舍弃形式拘束力则难以实现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在社会层面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赋予要约形式拘束力符合自主决定和自己责任原则。由于要约的形式拘束力缺乏有效的替代机制而要约人的撤销自由存在诸多替代机制,赋予要约形式拘束力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依据目的解释方法,通过适当扩大解释《民法典》第476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使要约不可撤销成为事实上的“原则”,从而化解学界通说与《民法典》条文表面文义之间的矛盾,使要约生效的拘束力得以合理确定,并使《民法典》的内在和外在体系更加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约拘束力 形式拘束力 《民法典》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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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根据宪法”的规范逻辑与体系释义 被引量:2
18
作者 王植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1期25-35,共11页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始终存有争议,并集中表现为民法独立说、民宪平行说与宪法至上说这三种观点。由于缺乏统一的方法论以及理论基础,现有学说并未形成对“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融贯性的规范理解...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始终存有争议,并集中表现为民法独立说、民宪平行说与宪法至上说这三种观点。由于缺乏统一的方法论以及理论基础,现有学说并未形成对“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融贯性的规范理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身具备来自规范层面、国家权力关系层面以及基本权利“客观法”层面的正当性基础。从宪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可以系统探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意涵,并将这一抽象的原则转为在规范层面和技术层面可供操作的规则。一方面,在积极意义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要求《民法典》积极落实制度性保障功能、组织性保障功能以及国家保护义务功能;另一方面,在消极意义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要求《民法典》应始终恪守宪法框架秩序这一基本边界,在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严格遵循合宪性解释方法以及合宪性审查标准,以切实发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指示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民法典》 规范意涵 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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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担保制度研究
19
作者 任书宁 李军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48-52,共5页
《民法典》通过“具备担保功能的条款”将担保制度扩展到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合同等契约中的非典型担保方法,并且通过修订关于流押契约或流质契约的条款,奠定了担保制度的立法基石。虽说担保制度的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拓展,但仍... 《民法典》通过“具备担保功能的条款”将担保制度扩展到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合同等契约中的非典型担保方法,并且通过修订关于流押契约或流质契约的条款,奠定了担保制度的立法基石。虽说担保制度的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拓展,但仍有需要严格地划分担保制度和具备担保功用的机制。《民法典》中大部分具备担保功用的机制即使并非担保制度,但对担保制度的适用性仍会形成影响。独立保函应被理解为备用信贷证的替代形态;担保函和担保协议的独立性在被确认失效之后,对于担保人应当负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民法典》修订了担保方式、期限的推定,在赋予质押权追及效力的基础上容许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但为此应适当予以限定,而其法律基础则是《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保障制度所作的延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担保制度 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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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中术语英译研究
20
作者 刘航宇 郑东升 《语言与文化研究》 2023年第2期143-146,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的规范性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总则编司法解释分别对民事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的规范性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总则编司法解释分别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典型术语的意义做了规范性解释。本文基于两个译本将对上述典型术语的翻译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适当建议,使法律术语的翻译更加规范、严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律翻译 法律术语 总则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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