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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连带责任的证成及其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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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涛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17-131,共15页
比例连带责任是由司法实践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责任形式,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理论”和“比例原则理论”是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二者可为比例连带责任的效果正当化提供解释力。随着司法实践中比... 比例连带责任是由司法实践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责任形式,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理论”和“比例原则理论”是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二者可为比例连带责任的效果正当化提供解释力。随着司法实践中比例连带责任的扩张适用,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将其纳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之“连带责任”体系中作为一种子类型,解决比例连带责任之请求权基础的问题。“责任比例”的确定应根据原因力、过错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综合认定,在对外关系上,各行为人承担的是中间责任;而内部最终责任比例应在外部责任基础上再次重新确定,各责任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实现侵权法填补损害与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连带责任 半叠加分别侵权 比例原则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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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研究
2
作者 王艺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4期142-144,共3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衡、构成要件不明确的现状,认为原因在于共同侵权认定无标准、违法性要件缺失等,影响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设立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并明确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共同侵权如何界定,确立违法性为侵权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治理 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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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守门人”引入问题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孙兆航 杜宴林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98-107,共10页
数字平台治理规则滞后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有数字平台的规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和竞争法两条路径,无法同时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中小企业竞争两方面要求。引入数字平台守门人制度,符合纠正竞争政策失灵、强化公平... 数字平台治理规则滞后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有数字平台的规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和竞争法两条路径,无法同时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中小企业竞争两方面要求。引入数字平台守门人制度,符合纠正竞争政策失灵、强化公平竞争理念与大国竞争策略。中国在构建“数字守门人”时,应该依据数字市场的客观运行规律建立程序性问责体系,同时对于违法守门人要追究连带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与中小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门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 声誉担保 中介责任 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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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为中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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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东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1-119,共9页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董事对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第三人直接向董事主张损害赔偿变得于法有据。第190条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特别侵权责任。责任成立需要满足董事针对职务懈怠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形式上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间接损失仅负有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特别侵权责任 特别法定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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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许经营活动致第三人损害时特许人之责任形态-以司法裁判为视角
5
作者 吴志宇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4-104,共11页
在确定特许人与受许人侵权行为形态时,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控制是关键。当特许人为保护其品牌而管理受许人,则不存在控制受许人防止其侵害第三人的义务;而当特许人超出保护品牌必要对受许人的日常经营存在控制时,存在控制义务。当特许人未... 在确定特许人与受许人侵权行为形态时,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控制是关键。当特许人为保护其品牌而管理受许人,则不存在控制受许人防止其侵害第三人的义务;而当特许人超出保护品牌必要对受许人的日常经营存在控制时,存在控制义务。当特许人未尽控制义务,受许人侵权,一般构成竞合侵权,由受许人承担侵权责任,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责任范围则以过错程度为限。当特许人直接参与受许人的日常经营时,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丧失了竞合侵权的特征,特许人与受许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应被认为是基于一致意思行为的共同侵权,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特许人与受许人违反物的控制义务时,二者具有共同过错,构成违反共同义务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特许人和受许人使用同一标识是商业模式使然,不应仅以此要求特许人为受许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许经营 共同侵权 控制义务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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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监护人侵权之诉的被告: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6
作者 包冰锋 郎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45-154,共10页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应为严格的个人责任,受害人应以监护人为单独被告提起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但现行实体法规定存在监护人责任过重,各个主体之间权益不均衡的问题,不利于现代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实现。基于此,应当以年龄为形式标准确立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制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为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应当作为侵权纠纷的适格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监护人侵权 监护人责任 当事人适格 必要共同诉讼 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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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适用难题与路径抉择
7
作者 任宏达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4-63,共10页
近年来,以客户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开始强调其民事救济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供了一系列宝贵的审判指导意见,但仍有三方面难题亟待进一步探究。一是在处理适当匹配与告知说明的关系问题上,宜以分别审视二者为主,寻求... 近年来,以客户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开始强调其民事救济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供了一系列宝贵的审判指导意见,但仍有三方面难题亟待进一步探究。一是在处理适当匹配与告知说明的关系问题上,宜以分别审视二者为主,寻求更为妥善的救济方式。二是在主体概念的边界范围问题上,不应局限于金融消费者的外在形象,而应依法综合判断。三是在民事责任路径的抉择问题上,一般侵权所提供的救济较为恰当。面对上述难题,司法实践在解题方法上应紧握“于法有据”这一“利剑”,从代表性案例中汲取经验,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面向未来,适当性义务的完善应以《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建立为契机,强化立法、司法与监管之间的协同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当性义务 金融消费者 客户权益保护 告知说明 侵权责任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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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的理论证成及其修正适用 被引量:12
8
作者 李建伟 李欢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52-64,共13页
在新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我国法院逐渐认识到对中介机构机械适用全额连带责任会带来实质不公。为避免证券市场的滥诉和中介机构的寒蝉效应,商事审判中出现比例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即要求责任人员在一定比例内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连... 在新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我国法院逐渐认识到对中介机构机械适用全额连带责任会带来实质不公。为避免证券市场的滥诉和中介机构的寒蝉效应,商事审判中出现比例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即要求责任人员在一定比例内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亟待理论正当性的证成及其适用解释,以切实解决商事审判中的类案问题,其中典型难题包括比例如何确定、内部如何追偿等。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内地法系侵权法的基础理论,侵权法中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部分连带责任规则为此可堪大用。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理论的重要性已在环境侵权的立法与司法中得到验证,故而可以充分引入该理论以解决虚假陈述案件中相关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应修正该理论,以形成“外部比例”+“内部比例”的双比例内部追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陈述 比例连带责任 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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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利益的体系定位与私法救济 被引量:6
9
作者 冉克平 舒广 《南大法学》 2023年第1期95-111,共17页
我国应当以公司利益为核心构建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利益具有独立性构造,中小股东依附于公司利益才能获得周延保护。应当摆脱实际损害标准的传统侵权思维,公司意思表示本身即可构成公司利益的内容。区分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 我国应当以公司利益为核心构建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利益具有独立性构造,中小股东依附于公司利益才能获得周延保护。应当摆脱实际损害标准的传统侵权思维,公司意思表示本身即可构成公司利益的内容。区分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不以实际损害为侵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要件,在责任承担上协调适用侵权法上的多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存在职能交错和身份交错现象时,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优救济为导向确立侵权主体。归入权与侵权责任并行不悖,二者衔接适用可以实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救济。基于对交易市场规律的尊重,宜通过司法有限介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限制、关联交易的适度开放、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等途径设定公司利益的保护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利益 公司决议瑕疵 社会责任 私法保护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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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型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四重维度 被引量:2
10
作者 刘俊海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7-62,共16页
私募基金受害投资者可基于《基金法》规定的共同行为追究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双向监督制衡机制的失灵本身构成共同行为。基于信托法与委托契约中的共同受托人规则,托管人与管理人当然对投资者负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理论,二者... 私募基金受害投资者可基于《基金法》规定的共同行为追究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双向监督制衡机制的失灵本身构成共同行为。基于信托法与委托契约中的共同受托人规则,托管人与管理人当然对投资者负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理论,二者亦对受害投资者负连带责任。认定托管人过错时应采折衷专业理性人标准。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信托法、基金法、委托合同与共同侵权制度存在规范竞合,但投资者保护力度依次衰减。作为治本之策,建议《基金法》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作为私募基金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对二者课以连带责任,删除单独责任规则。共同受托人制度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提升托管业的诚信度、竞争力与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 管理人 托管人 共同受托人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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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充分条件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责任研究——《民法典》第1172条的解释论考察 被引量:1
11
作者 梁清华 张亦铭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40-47,共8页
《民法典》第1172条适用按份责任的规范思路,削弱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关联,不利于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发挥。它不仅影响了我国数人侵权体系的严密性,还窒碍了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裁判统一。相较而言,适用连带责任具有多重维度的正当... 《民法典》第1172条适用按份责任的规范思路,削弱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关联,不利于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发挥。它不仅影响了我国数人侵权体系的严密性,还窒碍了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裁判统一。相较而言,适用连带责任具有多重维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关联共同性”为理论基础,能够充分救济受害人所受损害,顺应了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潮流,并且能够修正现行规定之不足。鉴于此,应当依托“客观关联共同说”对《民法典》第1172条予以解释完善。对于造成同一不可分损害的非充分条件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原则。在内部关系中,已经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可以按照责任大小进行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 关联共同性 损害填补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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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12
作者 郑志峰 周婉铃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1-22,共12页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事件中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其不同于第1198条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约定性、协助性与防范性的特点。在建筑物管理人的主体认定上,原则上采取实质标准,即是否具备专业技能...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事件中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其不同于第1198条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约定性、协助性与防范性的特点。在建筑物管理人的主体认定上,原则上采取实质标准,即是否具备专业技能且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在小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时应将全体业主作为共同的建筑物管理人。在确定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限度上,应以约定或法定义务为前提,综合考虑主观预见和客观行动。在责任衔接上,建筑物管理人与具体侵权人之间应处于同一顺位,二者构成不真正部分连带责任,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建筑物管理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构成真正补充责任,由建筑物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分担,彼此之间不存在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侵权 建筑物管理人 安全保障义务 不真正部分连带责任 真正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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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部分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及具体适用 被引量:2
13
作者 杨立新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4-108,共15页
部分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有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有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对原因力重合部分的损害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因力不重合部分的损害由特定行为人承担单独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责... 部分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有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有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对原因力重合部分的损害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因力不重合部分的损害由特定行为人承担单独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我国《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适用部分连带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对原因力部分重合的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也应当适用。部分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原侵权责任法的原因力规则和《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功能是对原因力部分重合的多数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在分担责任时适用一般规则出现的不公平结果进行纠偏,实现多数人侵权行为分担赔偿责任的矫正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部分连带责任 客观共同侵权行为 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 原因力规则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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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构建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自主立法体系
14
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1期55-68,共14页
自1949年以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了3个版本,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1.0版)、《侵权责任法》(2.0版)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3.0版)。30多年来,我国侵权责任法立足于本土,广泛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化传... 自1949年以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了3个版本,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1.0版)、《侵权责任法》(2.0版)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3.0版)。30多年来,我国侵权责任法立足于本土,广泛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化传统为体,以英美法系侵权法类型化经验为用,形成了具有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的侵权责任法。目前,《民法典》完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自主立法体系的构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卓有成效的民事权利保护法,能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行为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 自主立法体系 民事权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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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性骚扰规范的关联与适用
15
作者 杨立新 《法治社会》 2023年第2期39-51,共13页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性骚扰民事责任和机关、企业、学校对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加强对妇女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不仅对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性骚扰民事责任和机关、企业、学校对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加强对妇女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不仅对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保护好自然人的性利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制裁性骚扰的立场,仍然应当以权利保护主义为主、职场保护主义为辅,对尚未明确规定的学校或者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规则,可以参照《民法典》最相适应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保护好自然人的性利益安全和性自主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性骚扰 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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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权的改革
16
作者 潘雨祥 蒲俊丞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78-85,共8页
近年来,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潜含着强化监督权的价值取向,其目标可概括为让“监事更像监事”。然而,公司监事基于信息匮乏、监督方式消极等原因尚难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监督者应有之效用,其显著表现在监事对公司经营决策过程参与不足。... 近年来,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潜含着强化监督权的价值取向,其目标可概括为让“监事更像监事”。然而,公司监事基于信息匮乏、监督方式消极等原因尚难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监督者应有之效用,其显著表现在监事对公司经营决策过程参与不足。虽然我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了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但此监督权因主动行使和被动救济制度均存在不足,导致监事沦为“董事会会议旁听者”而非“经营决策参与者”。完善列席监事监督职权,将有助于解决监督者信息匮乏困境和推动监督方式嬗变,并打破召开临时股东会作为监督权受阻唯一救济途径的局面。列席监督权完善路径包括列席权利之职权属性厘清、质询建议权可操作性优化、重大不当经营决策阻止权等方面,并对怠于履行职责的监事苛加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促成“让监事更能监事”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董事会会议 列席监事 列席监督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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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侵权补充责任案件的诉讼形态分析
17
作者 班淑莹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0-19,共10页
从研究问题的必要性入手,阐述了我国涉侵权补充责任案件诉讼形态的法律规定、学理探讨和实践操作。分析了涉侵权补充责任案件诉讼形态认定所存在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困境,并明确了解决该问题应考量的因素。认为对于涉侵权补充责任案件诉讼... 从研究问题的必要性入手,阐述了我国涉侵权补充责任案件诉讼形态的法律规定、学理探讨和实践操作。分析了涉侵权补充责任案件诉讼形态认定所存在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困境,并明确了解决该问题应考量的因素。认为对于涉侵权补充责任案件诉讼形态的认定应遵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尊重原告的诉权行使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补充责任 诉权 共同诉讼 诉讼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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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同视角下高空抛物问题探析
18
作者 崔安妮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71-78,共8页
当前,公法与私法共同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实务中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对公安机关积极义务的创设增加了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概率,但因立法回应不及时,导致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未能形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 当前,公法与私法共同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实务中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对公安机关积极义务的创设增加了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概率,但因立法回应不及时,导致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未能形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私法发挥的协同作用。本文认为,立法机关应以《民法典》为标尺,积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健全“民行”“行刑”衔接制度;公安机关须依法行政,强化调查取证力度;检察机关和法院应适度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如此,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不断完善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权利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私法协同 不明侵权人 侵权责任 行政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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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适用新路径研究
19
作者 毛嘉琦 彭小珊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24-28,共5页
《民法典》大力改革公平责任,将其一般条款中的适用条件修正为“根据法律规定”,使其从请求权基础变为指引性规范,改变了适用路径,大幅限缩了适用范围。这一改革极具必要性,可以防止公平责任进一步侵蚀侵权法归责原有体系,解决误用、滥... 《民法典》大力改革公平责任,将其一般条款中的适用条件修正为“根据法律规定”,使其从请求权基础变为指引性规范,改变了适用路径,大幅限缩了适用范围。这一改革极具必要性,可以防止公平责任进一步侵蚀侵权法归责原有体系,解决误用、滥用问题,跟上比较法的发展步伐,但限定条件的陡然缩小引起了学者对于该条款僵化适用的担忧。若从侵权法的功能定位、指引性规范的不封闭性等方面分析,僵化问题则可以破解。这一改革方式并未矫枉过正,未来对公平责任的改革探讨应以此为基础,研究“法律规定”能修正或新增何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责任 滥用 侵权法功能 指引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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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19
20
作者 姚辉 段睿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93-99,共7页
就侵权法的理论而言,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关联共同理论,可认定在某些情形下产品代言人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而相对于理论上侵权责任的认定,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的问题在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 就侵权法的理论而言,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关联共同理论,可认定在某些情形下产品代言人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而相对于理论上侵权责任的认定,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的问题在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对此,构建严格的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意义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代言人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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