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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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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53-66,共14页
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 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 兜底条款 汇编作品 职务作品 演绎作品 合作作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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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认定及其著作权的行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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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波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88-93,共6页
对于表现形式相同的合作作品 ,“共同创作”应以创作思维的独立性 ,创作思维对作品完成的导向性 ,各合作者创作结果的统一性作为衡量标准 ;对于表现形式不同的合作作品 ,均应认定为“共同创作”。合作作品共有人在行使共有著作权时 ,应... 对于表现形式相同的合作作品 ,“共同创作”应以创作思维的独立性 ,创作思维对作品完成的导向性 ,各合作者创作结果的统一性作为衡量标准 ;对于表现形式不同的合作作品 ,均应认定为“共同创作”。合作作品共有人在行使共有著作权时 ,应明确各自的权利范围 ,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作一方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合作作品 著作权 行使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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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范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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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梓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69-81,共13页
合作作品是主体间基于创作作品的合意而共同投入独创性智力成果所成的作品。学界一般以共有理论来解释合作作品著作权之行使的问题,但有违法理,因此文章不赞成将其逻辑应用于法体系解释中。在判断共有形式时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共有,合作... 合作作品是主体间基于创作作品的合意而共同投入独创性智力成果所成的作品。学界一般以共有理论来解释合作作品著作权之行使的问题,但有违法理,因此文章不赞成将其逻辑应用于法体系解释中。在判断共有形式时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共有,合作作品应当首先被推定为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可分割使用的情形仅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成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限制还涉及创作者之间的权利限制。无论是可分割还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有关各自创作部分的利用问题,宜在合作作者之间达成协议。对于合作作者利用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创作的行为是否侵犯原作品的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歌曲中的词曲是彼此不同而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歌曲在词曲作者无约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合作作品 共有 合理使用 五环之歌 戏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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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作品类型之修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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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媛媛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7期72-83,共12页
著作权立法将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为合作作品的一种类型进行规定存在重大的体系与制度障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质上是数个独立作品的结合,立法在各部分作者权利行使规则上也采取了独立享有权利和单独行使权利的进路。此与合作... 著作权立法将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为合作作品的一种类型进行规定存在重大的体系与制度障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质上是数个独立作品的结合,立法在各部分作者权利行使规则上也采取了独立享有权利和单独行使权利的进路。此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权属设计存在矛盾。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并不能就权利客体的某一部分单独行使权利。此外,民法中的共有也通过限定共同共有的范围、赋予按份共有人随时分割请求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内在地隐含对产权简化的激励,故既然作品可分割,就不必以“共有”作缚,承认各部分为独立的作品更有利于简化产权和作品使用。最后,若认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作者有权就作品的其他部分行使权利,无疑是对任意诉讼担当范围的扩大,而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此都未予承认。未来《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删除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这一类型,增加集体作品的规定。集体作品中各作者对作品整体享有何种权利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权利并非由共有进行当然解释而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作作品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著作权共有 集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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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侵权问题——以歙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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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铭谦 《黄山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5-19,共5页
无论是在学术层面还是法律实务方面,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问题在实际创作和市场中长期存在,这是由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和交易的复杂性决定的。基于此,通过分析传统工艺美术领域承揽、合作、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关系... 无论是在学术层面还是法律实务方面,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问题在实际创作和市场中长期存在,这是由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和交易的复杂性决定的。基于此,通过分析传统工艺美术领域承揽、合作、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关系下的著作权权属问题,再辅之以著作权登记、行业名誉损害赔偿等措施,可以破解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当前的著作权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传统工艺美术作品 承揽合同 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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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解释适用与完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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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志刚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03-113,共11页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作作品 共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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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循理:合作作品权利归属规则的改进之道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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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山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4-104,共21页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两类合作作品,作者对“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享有双重所有权,这一规定不但与现实不符,更会产生负面效应。究其实质,“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之“共同享...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两类合作作品,作者对“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享有双重所有权,这一规定不但与现实不符,更会产生负面效应。究其实质,“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之“共同享有”属于民法中的分别、单独所有,“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之“共同享有”是民法中的准共同共有。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结合案例与规范分析,未来修法时应以“结合作品”取代“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将“合作作品”限定为“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删除双重所有权的规定、简化权利归属规则,这种更简明的分类标准与权属规则对权利的保护、实现和责任的追究而言都是更妥当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作作品 共同享有 双重著作权 结合作品 独著作品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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