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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on the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s: A Path for Legal Policy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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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 Kun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23年第6期1-19,共19页
Contrary to the approach in judicial practice,Paragraph 1,Article 153,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 a rule of invalidity for violating mandatory provisions,does not adopt a dichotomy towards ... Contrary to the approach in judicial practice,Paragraph 1,Article 153,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 a rule of invalidity for violating mandatory provisions,does not adopt a dichotomy towards mandatory provisions with effectiveness and administrative characteristics,yet it maintains the legislative philosophy of differentiation.It leaves unspecified whether mandatory provisions that do not explicitly render a juristic act invalid impact the act’s validity,entrusting this determination to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on a case-by-case basis.When judges,under the authority of Paragraph 1,Article 153 of the Civil Code,explore the normative intent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to assess their effect on the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s,they should engage in legal policy analysis centered on consequence-based argumentation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norm typological analysis.This analysis employs a reasoning model predicated on the normative purpose,utilizing a consequencefocused interpretative approach for formulating and arguing propositions of rules applicable to pending cases,thereby arriving at case-specific conclusions.Since the invalidation of juristic acts serves as an auxiliary regulatory tool for the state economy and society,a consequence-oriented interpretation needs to be based on the idea of mutual instrumentaliz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s.This entails predicting the outcomes of negating the validity of a juristic act in industrial regulatory scenarios and assessing these outcom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instrumen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ule of invalidity for violating mandatory provisions juristic acts legal policy analysis consequencebased argumentation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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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time Law under WTO──Interview with Professor Fu Tingzhong, a Famous Juris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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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Foreign Trade》 2001年第9期42-43,共2页
关键词 Maritime Law under WTO a Famous jurist in China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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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nmu Zheng,Eminent J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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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oday》 1997年第5期30-32,共3页
关键词 In Duanmu Zheng Eminent j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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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法律学说”:混用及其澄清
4
作者 焦宝乾 李诗瑶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0-179,共10页
“法理”和“学说”两个概念在当前学界存在明显的混用乱象:或将二者等同看待,或认为法理包含学说等。其实,“法理”与“学说”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或载体、主客观属性及法源地位等方面都存在根本不同。同时,这两个概念也存在一些联系... “法理”和“学说”两个概念在当前学界存在明显的混用乱象:或将二者等同看待,或认为法理包含学说等。其实,“法理”与“学说”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或载体、主客观属性及法源地位等方面都存在根本不同。同时,这两个概念也存在一些联系:从法学史角度看,法理与学说“同根同源”;学说是法理的载体之一,法理往往通过学说来体现;法理较为抽象,往往需要通过学说进行具体化;学说具有确证性,在研究中需要经受法理的鉴别与检验;此外,学说在不断自我超越,无限接近法理。在法学研究及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全面认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使用时要严谨,不应似是而非、想当然地笼统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 法律学说 法律渊源 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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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律行为违法无效条款的动态系统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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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卓 王洪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6期36-45,共10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缺乏识别标准,司法解释以效力性和管理性二分的方法构建解释规则又陷入了如何分辨强制性规定的管理性和效力性思维误区,并未探明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的根本原因且法理支撑不足。强制性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缺乏识别标准,司法解释以效力性和管理性二分的方法构建解释规则又陷入了如何分辨强制性规定的管理性和效力性思维误区,并未探明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的根本原因且法理支撑不足。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难以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事先明定,只有在个案中才能明确。动态系统论以弹性要素修正了概念化的构成要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间,回应了强制性规定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个案判断特点。以动态系统论为指导的违法无效条款解释方案,可以在与法治建设内在互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法律化基本价值场域中提取动态解释要素——以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实现的受限程度为首位要素、具体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为次位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评价的社会效果为后位要素,通过衡量各要素的权重和要素之间补足、对抗的整体效果来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违法无效条款的这一概括性立法予以动态性解释的规范进路由此得以形成,司法裁判的妥当性也通过以自由裁量权为依凭的司法能动性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违法无效 强制性规定 动态系统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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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的法学家身份对其翻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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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涵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0-103,共4页
吴经熊作为20世纪中国杰出的法学家、翻译家,积极对外译介中国法制思想与古典文化,旨在让西方真正了解中国。其在中国法制进程及中西文化交流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从吴经熊的法学家身份出发,通过分析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及其翻... 吴经熊作为20世纪中国杰出的法学家、翻译家,积极对外译介中国法制思想与古典文化,旨在让西方真正了解中国。其在中国法制进程及中西文化交流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从吴经熊的法学家身份出发,通过分析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及其翻译策略,探究其法学家身份对翻译行为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吴经熊 法学家身份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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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不当减损财产行为限制制度的一元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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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善斌 余江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7-78,共12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以限制债务人于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限制对象由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上的行为,限制范围被破产撤销权制度吸收。破产法中确认行为无效与撤销... 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以限制债务人于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限制对象由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上的行为,限制范围被破产撤销权制度吸收。破产法中确认行为无效与撤销权行使规则相近。破产行为无效制度有被破产撤销权制度替代的可能。仅规定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一元限制模式可以维护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减少由我国《民法典》统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体系的重复与混乱,降低规则适用成本。《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可以采用一元限制模式,在可撤销行为类型中增设故意减损财产行为,延长故意减损财产行为的可撤销期间,并赋予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不当减损财产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减损财产行为 破产行为无效 破产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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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适用探析——基于对10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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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兴熠 楚道文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7-84,共8页
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的性质应为法律行为,金钱之债下可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非金钱之债下需结合债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在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应结合第三... 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的性质应为法律行为,金钱之债下可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非金钱之债下需结合债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在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应结合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辨其性质,从《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另寻适用依据。在合法利益的司法认定上,首先应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为“兜底”规则,第三人追偿权在法律体系中有规定的,无需适用本条规定。其次,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主要目的应是避免利益受损,而非获取利益。为了克服合法利益类型化的僵化性,第三人合法利益面临损害风险的,可以结合我国的公序良俗与交易惯例具体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履行 法律行为 意定代为履行 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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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之法律性质辨析 被引量:2
9
作者 李逸竹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13-227,共15页
民法的平等原则派生义务自主原则,主体只能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缔约行为的本质即主体在相对关系中为自己设定债务。缔结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分别为自己设定债务,以此作为交换条件。“我将公平、合理、无歧视地授予许可... 民法的平等原则派生义务自主原则,主体只能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缔约行为的本质即主体在相对关系中为自己设定债务。缔结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分别为自己设定债务,以此作为交换条件。“我将公平、合理、无歧视地授予许可”,虽然“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含义并不明确,但可以明确的是,许可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偿的。作为许可条件的费用,理应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为自己设定的债务,当此交换条件还不明确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可能作出授予许可的意思表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所作的FRAND承诺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为,而是要约邀请、事实行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并未因FRAND承诺而为自己设定任何债务,标准化组织或潜在实施者也未因FRAND承诺而取得任何债权。“利他合同”是由本合同与本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单方允诺而缔结之单务合同的“组合”,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化组织之间不存在“利他合同”关系,潜在实施者不构成“第三方收益者”。根据义务自主原则,即使法律能够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默示意思表示为自己设定容忍潜在实施者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也无法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默示意思表示为潜在实施者设定支付许可费的义务。默示许可规则只能推出无条件许可的结果,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追求对价的目的相冲突,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的双务、有偿的性质相矛盾。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FRAND承诺后,与潜在实施者仍是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先合同义务”。潜在实施者也不享有任何类似狭义形成权的优势地位,不得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设定承诺义务、缔约义务,否则意味着实施者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 利他合同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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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行政法学”“新”在何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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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苗罕(译) 王梦菲(译) 《湖湘法学评论》 2023年第2期148-160,共13页
德国行政法传统上受到“法学方法”(Juristische Methode)的影响。这种方法是由系统法律秩序(a systemic legal order)的概念和立法(法政治学)与法律适用(法律教义学)之间的区别所塑造的。它集中于法律保护视角和“法律行为”(Rechtsak... 德国行政法传统上受到“法学方法”(Juristische Methode)的影响。这种方法是由系统法律秩序(a systemic legal order)的概念和立法(法政治学)与法律适用(法律教义学)之间的区别所塑造的。它集中于法律保护视角和“法律行为”(Rechtsakt),这一概念代表着行政机关正式的、有约束力的和干预性的决定。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诸多更进步的德国学者正在研究一个改革概念,以便用一种被称为“新行政法学”(Neue Verw altungsrechtsw issenschaft)的新方法取代片面的法学方法。新行政法学以更开放的、跨学科的方法和侧重于决策制定和结果(“产品”)的调控方法(Steuerungsw issenschaft)为基础。这篇文章阐述了这一行政法学新流派最重要的假设和思想,并作出了不同的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行政法 行政法改革 法学方法 调控方法 治理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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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补偿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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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中国 敬涛 施丹娜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37-43,共7页
学界少有以折价补偿为主题的研究成果,仅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或研究不当得利、恢复原状时把折价补偿解释为不当得利和恢复原状,但这种理解与《民法典》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为了厘清折价补偿的法律属性,在梳理学界对折价补偿法... 学界少有以折价补偿为主题的研究成果,仅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或研究不当得利、恢复原状时把折价补偿解释为不当得利和恢复原状,但这种理解与《民法典》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为了厘清折价补偿的法律属性,在梳理学界对折价补偿法律属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文章采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对折价补偿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不当得利理论和恢复原状理论无法解释折价补偿,折价补偿制度是返还财产制度二级科目返还价值制度里与适当补偿、合理补偿、返还价差制度并列的一个返还制度。折价补偿的特征是原财产在本项交易发生时价值的等额返还,不考虑过错。因此,文章提出要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规则体系理解折价补偿制度,否则过错因素会干扰对折价补偿的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折价补偿 不当得利 恢复原状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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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景资源产权及其管理的法律问题——兼论西部民族地区风景资源管理 被引量:45
12
作者 杨振之 马治鸾 陈谨 《旅游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39-44,共6页
本文认为 ,我国风景资源产权不明晰 ,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和风景资源的产权管理存在着法律上的真空 ,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不分 ,导致了风景资源在旅游开发上出现种种弊端。文章论述了如何建立我国风景资源管理模式和风景资源的立法... 本文认为 ,我国风景资源产权不明晰 ,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和风景资源的产权管理存在着法律上的真空 ,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不分 ,导致了风景资源在旅游开发上出现种种弊端。文章论述了如何建立我国风景资源管理模式和风景资源的立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部民族地区 风景资源管理 中国 产权管理 法律 旅游开发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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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的商法意义——从内在体系的视角出发 被引量:55
13
作者 叶林 石旭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9-13,共5页
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架构商法内在体系的重要元素,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与民法相比,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归责原则、行为效力原则、权利的取得方式、商事裁判准则,在适用... 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架构商法内在体系的重要元素,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与民法相比,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归责原则、行为效力原则、权利的取得方式、商事裁判准则,在适用上是一种选择性准则,并且体现了推定的法律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观主义 体系化 商法原则 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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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科技期刊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研究 被引量:14
14
作者 刘延华 胡智慧 《编辑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71-74,共4页
研究日本科技期刊的出版模式与运行机制,以及法律政策环境和经济政策环境。认为日本科技期刊发展的成功经验,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国家,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关键词 科技期刊 日本 出版模式 运行机制 法律政策环境 经济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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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家培养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6
15
作者 房文翠 房绍坤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45-150,共6页
法律家是实现法治理想的中坚力量,是构建法治秩序的核心要素。目前,我国在法律家的培养方面面临如下困境:法律技能训练的缺乏与法律家高技能内在品质之间的矛盾,职业伦理教育的缺乏与法律家法律伦理内在品质之间的矛盾,共同体意识教育... 法律家是实现法治理想的中坚力量,是构建法治秩序的核心要素。目前,我国在法律家的培养方面面临如下困境:法律技能训练的缺乏与法律家高技能内在品质之间的矛盾,职业伦理教育的缺乏与法律家法律伦理内在品质之间的矛盾,共同体意识教育的缺乏与对法律家共同体需求的矛盾。走出上述困境,应当寻找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衔接点,即法学教育的主要层次与法律家的资格条件相衔接、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和一体化司法技能训练相衔接、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家 法学教育 法律技能 法律伦理 中国 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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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 被引量:29
16
作者 易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8-17,共10页
私人自治在民法中居立龙头之地位,而法律行为乃实践私人自治的工具。由于我国对法律行为的这一思想基础与价值内核认识得并不深切,因此,在理论、立法与司法诸层面上都肇致了明显的弊端。私人自治虽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私法亦应诉诸自... 私人自治在民法中居立龙头之地位,而法律行为乃实践私人自治的工具。由于我国对法律行为的这一思想基础与价值内核认识得并不深切,因此,在理论、立法与司法诸层面上都肇致了明显的弊端。私人自治虽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私法亦应诉诸自治外的其他法律价值以使自己能顺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迁,但私人自治构成私法的公理性原则却属无可动摇的既定事实,执掌权柄者时刻都应毋忘“自由主义的剃刀”。在我国,就法律行为制度的应然状态而论,目前最主要问题并非其“私人自治”的烙印过深,而是“私人自治”的色彩还太过薄弱。立法者应在真正理解私人自治精神的基础上,本着捍卫私人自治的信念来从事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构建与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人自治 法律行为制度 价值内核 思想基础 时代变迁 社会发展 法律价值 理性原则 自由主义 应然状态 自治精神 立法者 民法典 私法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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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界定及其保护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12
17
作者 丁慧 王林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6期33-36,共4页
自朱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首次提到"弱势群体"这一概念以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对弱势群体的法律界定和保护更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设性地提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界定,并... 自朱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首次提到"弱势群体"这一概念以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对弱势群体的法律界定和保护更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设性地提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界定,并对弱势群体保护之法理依据进行认真的分析,以利更好地维护我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弱势群体 法理依据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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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成长的启示——以知识社会学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9
18
作者 齐树洁 熊云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64-172,共9页
从知识社会学考察,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成长表现为四种知识的生产,即普法法学、注释法学、理论法学、实践法学,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结构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生产的社会环境。每种知识的生产既是对特定关系结构的表达,受特定... 从知识社会学考察,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成长表现为四种知识的生产,即普法法学、注释法学、理论法学、实践法学,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结构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生产的社会环境。每种知识的生产既是对特定关系结构的表达,受特定关系结构的制约,又参与了关系结构的创造。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生产是在历史的变迁中进行的,又是通过民事诉讼法学家群体来实现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社会学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家 知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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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 被引量:24
19
作者 董学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80-83,共4页
一般企业法学理论认为 ,企业的成员团体性是其获得法律人格的基础 ,企业的成员责任有限性是其获得法律人格的特征 ,但企业法人人格和成员有限责任的法律目的性却对此提出了异议。
关键词 法律人格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 法律目的 法学理论 企业法人 异议 成员 团体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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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章程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50
20
作者 陈学敏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2期169-172,共4页
大学章程既是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前提,又是高等学校运行的基本依据,大学章程属于自治规章,隶属行政法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应具有可诉性。大学章程常被喻为大学的"基本法"或大学的"宪法",校内其他规章的制定和管理行... 大学章程既是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前提,又是高等学校运行的基本依据,大学章程属于自治规章,隶属行政法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应具有可诉性。大学章程常被喻为大学的"基本法"或大学的"宪法",校内其他规章的制定和管理行为的作出都应在大学章程设定的框架下进行。大学章程由大学制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便获得了法定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学章程 法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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