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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采物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与武钦殿法官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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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耀东 尹伟民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青年工作论坛)》 2008年第2期112-115,共4页
我国现行法采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且为债权形式主义,已为学界的通说。《物权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形式主义。不管是债权意思主义抑或物权意思主义皆非我国现行法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意思主义只是学者为了理... 我国现行法采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且为债权形式主义,已为学界的通说。《物权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形式主义。不管是债权意思主义抑或物权意思主义皆非我国现行法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意思主义只是学者为了理论上的自圆其说而由交付等形式中的强加杜撰,绝非现实的客观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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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从罗马法中的相关制度概况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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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运华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76-82,共7页
债权让与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随着经济的交易和发展,其被明确规定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关于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在大陆法系存在着法国民法中的债权意思主义和德国民法中的准物权形式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立法例。在前者,债权... 债权让与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随着经济的交易和发展,其被明确规定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关于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在大陆法系存在着法国民法中的债权意思主义和德国民法中的准物权形式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立法例。在前者,债权直接依据诸如有效的债权买卖或赠与等契约而让与给受让人。在后者,债权直接依据让与合同而移转给受让人,而且该让与合同被视为一种抽象的准物权行为,其与债权买卖或者赠与契约等负担行为相区分。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给受让人之规范模式的规定不够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种种争议。文章认为尽管我国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让与解释为一种债权发生移转的处分行为当为上策,即债权让与合同一旦生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规范模式 处分行为 让与人 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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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应否采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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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耀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79-83,共5页
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就是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否认其无因性而改采有因性,其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且避免了无因性所产生的弊端,但有因物权行为同样是站在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土壤之上,对交付等事实行为的理论抽象。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 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就是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否认其无因性而改采有因性,其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且避免了无因性所产生的弊端,但有因物权行为同样是站在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土壤之上,对交付等事实行为的理论抽象。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前提和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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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的性质和效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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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永超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58-60,共3页
婚约作为人类社会中一项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可追溯到西周。由于立法者对婚约的误读,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作出立法规定,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婚约仍然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不同于古代婚约的许多新特征。就婚约性质而言,婚约... 婚约作为人类社会中一项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可追溯到西周。由于立法者对婚约的误读,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作出立法规定,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婚约仍然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不同于古代婚约的许多新特征。就婚约性质而言,婚约是具有一定效果意思的表示行为,具有伦理性的特点,宜归为亲属法上的契约;就婚约的效力特征来说,基于对自由价值的保护,婚约作为一种亲属法上的契约,其权能受到限制,不得基于婚约提起缔结婚姻的诉讼或者缔结婚姻的判决不予执行,无强制力,因此,是类似自然债务的不完全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约 民事法律行为 不完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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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及买卖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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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俊贵 白晨航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2-78,共7页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在没有被拆除之前,属于不动产。该违法建筑因建造的事实行为完成,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该不动产所有权因不能进行登记,所以违法建筑的处分权受限。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属于债权行...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在没有被拆除之前,属于不动产。该违法建筑因建造的事实行为完成,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该不动产所有权因不能进行登记,所以违法建筑的处分权受限。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和引发物权变动的物权合同组成。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效力为有效。引发物权变动行为的物权合同效力为待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建筑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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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研究——以契税客体内含的私法规则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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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虞青松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24-132,共9页
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 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税客体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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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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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永周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8-111,共14页
先“物”后“权”、“物”量度“权”是物权的结构性特征,决定了“物”与“权”协同联动之物权变动理论才可能是符合法理的。物权之“物”以及该物的拟受领人及其该物权的拟取得人是债权行为指向的对象,而物权行为理论仅关涉物权之“权... 先“物”后“权”、“物”量度“权”是物权的结构性特征,决定了“物”与“权”协同联动之物权变动理论才可能是符合法理的。物权之“物”以及该物的拟受领人及其该物权的拟取得人是债权行为指向的对象,而物权行为理论仅关涉物权之“权”的变动。受领/登记是对债务人物权行为之效果意思的确定,法律据此确定物权发生变动。物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之物权变动并存的根本原因似乎是,立法对物权行为之效果意思确定方式之不同选择:物权形式主义以受领或登记为准,意思主义则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由此形成了生效主义与对抗主义之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债权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意味着受领/登记在法律上不复存在,无法维系给付人物权行为之效果意思,物权行为消灭,物权不生变动,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不能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受领 效果意思确定 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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