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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不当减损财产行为限制制度的一元化 被引量:1
1
作者 张善斌 余江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7-78,共12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以限制债务人于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限制对象由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上的行为,限制范围被破产撤销权制度吸收。破产法中确认行为无效与撤销... 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以限制债务人于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限制对象由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上的行为,限制范围被破产撤销权制度吸收。破产法中确认行为无效与撤销权行使规则相近。破产行为无效制度有被破产撤销权制度替代的可能。仅规定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一元限制模式可以维护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减少由我国《民法典》统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体系的重复与混乱,降低规则适用成本。《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可以采用一元限制模式,在可撤销行为类型中增设故意减损财产行为,延长故意减损财产行为的可撤销期间,并赋予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不当减损财产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减损财产行为 破产行为无效 破产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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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权处分——以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 被引量:11
2
作者 余延满 张康林 《时代法学》 2006年第6期5-14,共10页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处分权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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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之我见 被引量:9
3
作者 张康林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5期710-714,共5页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应当予以反思: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进行&...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应当予以反思: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进行"消肿""减压",废弃物权契约这一无用的"盲肠"与"蛇足",从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获得正本清源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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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对宪法权利的保护——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为视角 被引量:9
4
作者 余延满 冉克平 《时代法学》 2006年第2期9-16,共8页
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 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款含义的包容性以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宪法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公序良俗条款发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的桥梁和媒介的作用,是宪法权利及价值纳入私法领域不可或缺的具体路径。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共同性,使宪法权利私法化不仅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具有实行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序良俗 宪法权利 法律行为 宪法实施 私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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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要件的重构——兼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竞合 被引量:11
5
作者 魏盛礼 张小萍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65-71,共7页
由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欠缺清晰化,在理论上导致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违约得利之债难以区分,并使得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侵权之债的请求权产生竞合,也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或是由于适用结果将... 由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欠缺清晰化,在理论上导致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违约得利之债难以区分,并使得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侵权之债的请求权产生竞合,也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或是由于适用结果将违反法律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而不敢适用。因此,应该从不当得利制度的物权变动理论基础视角分别对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物权变动原因进行分析,重新构建其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物权行为理论 构成要件 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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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被引量:59
6
作者 梁慧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9-40,共22页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为可撤销;维持"重大误解"概念不变;规定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坚持现行合同法和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立法思想,符合民法法理和我国社会现实,应予坚持。此外,建议将室内稿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合并为一个条文。建议保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不变,纳入民法总则。建议删去室内稿第十条。建议沿袭民法通则的基本思路,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建议以合同法第五十条为根据,明文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的规制。建议用"禁止性规定"取代"效力性强制规定"。建议增加关于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规定。建议将室内稿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个条文加以合并,仍称显失公平。建议采纳广义的代理概念,规定间接代理。建议在总则编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长期时效期间为十年,另在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变更,建议增加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适用 地域效力 人格权 法人 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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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失权规则的价值分析 被引量:5
7
作者 眭鸿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97-102,共6页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失权规则 物权 法律效力 公信力 立法 善意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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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 被引量:7
8
作者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9-24,共6页
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问题处于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地带,对此一直颇具争议。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注册商标权的性质和效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标审查程序的改革和商标确权制度的适用。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或赋权... 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问题处于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地带,对此一直颇具争议。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注册商标权的性质和效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标审查程序的改革和商标确权制度的适用。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或赋权而是行政确认,确认引起注册商标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在民法的视角内,结合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和商标制度自身原理的分析表明,商标申请是引起商标权产生的法律行为,审查对商标权的产生不具有实质意义,公告却起着将对世权进行公告的法律功能因而是该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商标权仅是一种禁止权而非使用权,对该权利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从而将商标申请权纳入保护期,并去除商标注册作为侵犯在先权利的程序性铠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商标权 民事法律行为 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 商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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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维度——兼论及限制性规范体系的理解适用 被引量:8
9
作者 顾全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39-153,共15页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是一个法律评价乃至利益平衡的过程:以相对人之间约束力为起点,辐射到合同履行、请求权对抗等后果评价,并且需要覆盖债权和物权行为等不同维度。民法典的整体编制和调整,体现了"公权干预限缩"和&q...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是一个法律评价乃至利益平衡的过程:以相对人之间约束力为起点,辐射到合同履行、请求权对抗等后果评价,并且需要覆盖债权和物权行为等不同维度。民法典的整体编制和调整,体现了"公权干预限缩"和"私权保护扩张"的价值趋向,而效力性、管理性和私权限制(对抗)等不同性质的限制性规定,代表着民法对于不同层次法益的保护和救济需要,也决定着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介入程度。在尚未达到需公权力直接干预的私益处分领域,可根据"区分原则"和效力相对性原则,隔离处分行为效果对合同本身效力之影响;对于违反私权限制的情形,区分"内外"有别的法律关系,适用"效力介入式"或"效果对抗式"救济方式,并结合"善意"方的选择,确定不同主体之间效力维度的最终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效力评价 区分原则 限制性规范 公权干预 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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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 被引量:7
10
作者 董学立 《法学论坛》 2003年第1期52-58,共7页
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应当包括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规则体现 ,以满足民法理论完善、缜密以及物权变动安全追求的需要 ;确立公示公信原则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产归属与流转安全的要求 ;取消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并将其... 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应当包括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规则体现 ,以满足民法理论完善、缜密以及物权变动安全追求的需要 ;确立公示公信原则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产归属与流转安全的要求 ;取消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 ,进而使公示公信原则成为客观统一的物权变动识别制度。这一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 ,是法律制度本身和谐互补的要求 ,也是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 公示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 物权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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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总则立法研究 被引量:3
11
作者 张志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74-84,共11页
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启,《物权法》总则编应做如下完善:不规定物权概念,即便规定,也应对物权概念作出调整,将其界定为"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法定原则应予以坚持,但应增加物权类型,对物权法定的缓和... 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启,《物权法》总则编应做如下完善:不规定物权概念,即便规定,也应对物权概念作出调整,将其界定为"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法定原则应予以坚持,但应增加物权类型,对物权法定的缓和路径加以明文化。物权变动应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否定其无因性,以融贯法律体系,践行私法自治。其他条款亦应做必要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编 物权 物权法定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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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4
12
作者 方金华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71-76,共6页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非依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证制度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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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物权变动二元结构 被引量:3
13
作者 刘经靖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293-298,共6页
以登记合同成立模式为起点,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逐步形成了债权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并存的格局。作为一种与古典绝对物权观对应的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不仅割裂了模式构造与现代物权法的权利基础———观念物权... 以登记合同成立模式为起点,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逐步形成了债权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并存的格局。作为一种与古典绝对物权观对应的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不仅割裂了模式构造与现代物权法的权利基础———观念物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违背了物权观念和物权变动模式演进的历史规律,也为一物二卖、物权行为理论提供了土壤,未来物权法应当以科学的对抗主义统一物权变动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形式主义 对抗主义 物权行为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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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纲要 被引量:13
14
作者 孙宪忠 《法治社会》 2022年第6期1-24,共24页
本文意在提纲挈领,分析法律行为理论的内涵及重点问题,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效果意思与情谊行为、动机作为构成要件的学术争议、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制度的内在制度联系、法律行为理论的政治伦理意义、意思表示的本质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 本文意在提纲挈领,分析法律行为理论的内涵及重点问题,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效果意思与情谊行为、动机作为构成要件的学术争议、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制度的内在制度联系、法律行为理论的政治伦理意义、意思表示的本质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的类型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的生活逻辑、法理基础以及实践价值进行了讨论,并且回应了若干质疑物权行为理论的学术观点,最后总结了潘德克顿学说的主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 潘德克顿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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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保障交易安全机能之分析与比较 被引量:2
15
作者 赖丽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07-111,共5页
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时,物权行为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两者均不可偏废,都应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 交易安全 物权法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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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与展开:古典与现代情境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被引量:1
16
作者 刘经靖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53-59,85,共8页
"物权行为"理论是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解读的法教义学工具。制度进化论意义上的物权行为存在古典与现代之分,前者以"仪式——交付"为代表,后者以诺成合同为典型。物权变动制度演进的意识流向差异导致了物... "物权行为"理论是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解读的法教义学工具。制度进化论意义上的物权行为存在古典与现代之分,前者以"仪式——交付"为代表,后者以诺成合同为典型。物权变动制度演进的意识流向差异导致了物权行为解释的不同际遇。近代无因性物权行为理论的根源在于其承认了物权变动的二元结构以及诺成合同的法律效力,却否认了合同的基本物权属性。物权私有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与管制型登记制度之间的冲突是我国无因性理论的又一重要原因。祛除强加在登记和交付上的物权行为假想,回归诺成合同物权属性的本来面目,是澄清我国当代物权行为理论本质认识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 无因性理论 对抗主义 相对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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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据交付:英美法中的“物权行为”——历史的巧合还是生活的必然? 被引量:7
17
作者 吴一鸣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0年第2期335-351,共17页
根据英美法契据制度,契据交付中包含着明确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以产权的直接移转为内容,并且契据交付独立于买卖合同而成为产权移转的基础和原因。因此,契据交付完全符合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有所不同的是,契... 根据英美法契据制度,契据交付中包含着明确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以产权的直接移转为内容,并且契据交付独立于买卖合同而成为产权移转的基础和原因。因此,契据交付完全符合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有所不同的是,契据交付既非无因,亦非有因,它与买卖合同之间的效力隔绝甚至要比无因原则更为彻底。这一事实反映了这样一个朴素的生活理念,即私权之变动应基于自由之意志。同时,无因性并非物权行为唯一可选的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据交付 物权行为 英美财产法 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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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 被引量:2
18
作者 凤建军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130-136,共7页
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民法制度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理论。科学地构建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是解决我国物权法理论中诸多疑虑与困惑的关键所在,应当构建起以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无因性)、形式主义原则为体系内容构成... 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民法制度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理论。科学地构建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是解决我国物权法理论中诸多疑虑与困惑的关键所在,应当构建起以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无因性)、形式主义原则为体系内容构成和体系逻辑层次的科学的中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 分离原则 抽象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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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行为性质论 被引量:3
19
作者 刘少军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31-35,共5页
法行为的本质属性是不同行为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关系的组合,不存在某法部门专有的法行为,任何法行为都同时由各法部门进行调整。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关系与相关法部门调整的行为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最终结果来看,它们是在各自... 法行为的本质属性是不同行为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关系的组合,不存在某法部门专有的法行为,任何法行为都同时由各法部门进行调整。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关系与相关法部门调整的行为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最终结果来看,它们是在各自价值目标基础上的一种不同法行为关系之间的边际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条件论 本质属性论 权义(责)统一论 经济法行为论 边际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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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商业财产权变动公示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刘道远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45-153,共9页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方式主要是登记和交付,这些方法对商业财产权变动公示同样适用。但商业财产权公示规则与传统物权公示规则又有所不同,商业财产权变动公示规则要求更加安全、公正和高效。因此,除传统登记和交付公示方式外,还要...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方式主要是登记和交付,这些方法对商业财产权变动公示同样适用。但商业财产权公示规则与传统物权公示规则又有所不同,商业财产权变动公示规则要求更加安全、公正和高效。因此,除传统登记和交付公示方式外,还要建立一些适合于商业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规则。商业财产权利公示方式除了传统登记、交付外,还应有非典型登记、控制等公示方式。这是既符合传统民法物权变动公示要求,又符合现代商业财产权利变动公示要求的系统规则,它贯彻了私法领域物权变动公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法律行为在物权变动公示规则领域的体系统制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财产 权利变动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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