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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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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艺玶 顿彦伟 《西部学刊》 2024年第6期67-70,共4页
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实践中“知假买假、买假索赔”的行为层出不穷,针对该行为是否适用于消法保护的争论也一直持续不断。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明确将买假索赔的行为排除... 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实践中“知假买假、买假索赔”的行为层出不穷,针对该行为是否适用于消法保护的争论也一直持续不断。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明确将买假索赔的行为排除于该法适用范围。现阶段针对买假索赔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消费者的界定问题和是否有助于惩罚性赔偿功能价值实现问题。综合分析认为,买假索赔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功能定位,将其纳入消法适用范围有利于制度的规范与社会作用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索赔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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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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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仇杰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26-31,共6页
为规范市场秩序,惩罚不法商家,有关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讨论日益火热。作为激励消费者维权、惩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威慑潜在行为者的重要制度,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不断修改、完善。然而,即使法律规定不断完善,... 为规范市场秩序,惩罚不法商家,有关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讨论日益火热。作为激励消费者维权、惩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威慑潜在行为者的重要制度,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不断修改、完善。然而,即使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问题尚待解决,包括知假买假者的诉讼资格、实际损失的前提性地位、经营者主观要件的证明责任及“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缺失四类问题。针对这四类争议问题,应当在司法解释中给出明确结论以供实践参考。对此,应当肯定知假买假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资格,不以实际损失为惩罚性赔偿成立的前提要件,推定经营者明知并分类型确立“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这样,才能充分保障惩罚性赔偿功能的发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 知假买假者 实际损失 标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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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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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宜芳 吴景丽 +1 位作者 谢勇 王永明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4期84-93,共10页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理论和实践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知假买假”者索赔应否支持、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责任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理论和实践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知假买假”者索赔应否支持、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责任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对于“知假买假”者,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并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规制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在理论上回答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消费者与“知假买假”者的关系等理论争议问题;在实践上统一了裁判规则,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基础上,规制恶意高额索赔、惩治违法索赔、构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的衔接机制,较好平衡各方利益,完善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 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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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评析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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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振宇 李学迎 《政法论丛》 2006年第1期53-57,共5页
知假买假行为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立法目的、消费者的认定、欺诈、打假的社会功能等四个方面。由于《消法》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作为立论依据;由于举证难,无法否认知假买假行为为生活消费需要、事先知假,应该认定知假买假者... 知假买假行为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立法目的、消费者的认定、欺诈、打假的社会功能等四个方面。由于《消法》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作为立论依据;由于举证难,无法否认知假买假行为为生活消费需要、事先知假,应该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销售者存在欺诈,因而可以适用惩罚性规则;从社会功能上看,知假买假客观上净化了社会环境,提高了社会福利,因而法律应该确立这种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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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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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明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75-78,87,共5页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以来,围绕着单位、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一直存有争议。从我国单位消费行为的分析、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以及消费者运动的宗旨来看,单位不宜作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不能因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以来,围绕着单位、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一直存有争议。从我国单位消费行为的分析、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以及消费者运动的宗旨来看,单位不宜作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不能因其主观目的而被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外,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不能以消费者的主观目的作为适用的条件,应当以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为要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借鉴主要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给予消费者科学、合理的定义,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消费目的 知假买假 消费者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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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假买假”者索赔问题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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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祁铁华 房永壮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2年第6期72-75,共4页
近几年,对“知假买假”者索赔,有的地方法院予以支持,有的地方法院则不予支持。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消费者”基本法律特征的规定,使人们对“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产生歧义。所以,应尽... 近几年,对“知假买假”者索赔,有的地方法院予以支持,有的地方法院则不予支持。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消费者”基本法律特征的规定,使人们对“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产生歧义。所以,应尽快修改《消法》,以明确“消费者”的身份。“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应该是确定无疑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卖假”者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可以刺激和鼓励广大消费者与不法销售者作斗争,制裁和惩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人,从而有效地遏制生产、售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最终还可以起到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索赔 法律思考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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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探析 被引量:1
7
作者 张秀玲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CAS 2007年第1期38-40,共3页
文章就目前认为《消法》对知假买假行为不予保护的观点、做法加以批驳,并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欺诈的构成、立法目的等方面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提出只要购买者不再转卖出去就应该被认定为消费者,而不需考虑购买的动机;只要经营者对商品... 文章就目前认为《消法》对知假买假行为不予保护的观点、做法加以批驳,并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欺诈的构成、立法目的等方面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提出只要购买者不再转卖出去就应该被认定为消费者,而不需考虑购买的动机;只要经营者对商品的宣传不实就构成欺诈,而无须考虑购买者是否因轻信了他们的宣传才购买商品。从而来论证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也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消费者 欺诈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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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假买假者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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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温华 郭金峰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89-91,共3页
学界一直以来在道德风险、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贪利、"黑吃黑"以及权利滥用等问题上争论颇多。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不会诱发道德风险;假借知假买假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能归究于知假买假行为本身;知假买假者的打假活动... 学界一直以来在道德风险、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贪利、"黑吃黑"以及权利滥用等问题上争论颇多。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不会诱发道德风险;假借知假买假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能归究于知假买假行为本身;知假买假者的打假活动可以弥补我国公权机构在打假力量方面的不足;将知假买假行为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和规范,可以促进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消费者权益 一般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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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所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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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明瑜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6期60-62,共3页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功能角度看,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应当受到该法的支持与保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应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纳入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从立法的角度看,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功能角度看,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应当受到该法的支持与保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应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纳入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从立法的角度看,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知假买假索赔直接规定在该法之中,使这种对造假活动的监督行为合法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王海现象” 立法角度 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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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之管见——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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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子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56-60,共6页
“知假买假”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是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法律制裁 ,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其他条款不能取代和涵盖其四十九条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知假买假 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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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假买假”现象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
11
作者 李娴静 王长水 《企业活力》 2011年第7期77-79,共3页
近年,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损害着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现象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谓屡见不鲜,我们称之为"王海现象"。然而... 近年,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损害着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现象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谓屡见不鲜,我们称之为"王海现象"。然而"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要整治假冒伪劣行为,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假治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和职业打假者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应该本着对知假买假者打假行为认可和鼓励的态度使之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冒伪劣 知假买假 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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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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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艳菲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第8期44-46,共3页
新修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我国史上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惩罚手段,历来饱受争议。文章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理念及其历史演进,剖析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几个争议焦点,提出在实践中惩罚... 新修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我国史上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惩罚手段,历来饱受争议。文章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理念及其历史演进,剖析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几个争议焦点,提出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适用的原则与方式,发挥其惩罚与威慑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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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被引量:1
13
作者 江山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79-80,共2页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随着该...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随着该项条例的颁布,从1995年起在社会上逐渐产生了一批以"知假买假"而获利的"专业打假者"。由于"职业打假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直接影响到商家的利益,但却得到广大消费者的一致支持,所以,"买假索赔"的消费行为到底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问题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 社会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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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全领域认可与制度规范 被引量:2
14
作者 田原 《中国商论》 2022年第6期53-55,共3页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对食药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给予了认可,但同时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不统一。实现对全领域“知假买假...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对食药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给予了认可,但同时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不统一。实现对全领域“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可不仅能够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统一适用,并且对于社会公益的保护也有极大的积极作用。但也应当承认,目前“知假买假”所起到的效果与理想要求仍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应当通过建立消费者维权数据库、制定公众监督规章、支持公益代表等方式,保证在认可“知假买假”行为后,更好地实现公众监督对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全领域 惩罚性赔偿 公众监督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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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型维权现象研究——从王海打假到“青花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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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可 张文晋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87-100,共14页
营利型维权是行为主体利用可能的维权救济路径,以维权名义牟取一定利益的行为。营利型维权与普通维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正当性,普通维权的正当性是绝对的和清晰的,营利型维权的正当性是相对的和模糊的。营利型维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一... 营利型维权是行为主体利用可能的维权救济路径,以维权名义牟取一定利益的行为。营利型维权与普通维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正当性,普通维权的正当性是绝对的和清晰的,营利型维权的正当性是相对的和模糊的。营利型维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受到现实利益因素的驱动,另一方面,现有维权体系的推动、诉讼框架的局限都是催生该现象的原因。根据王海打假、“青花椒”案件所产生的影响,可以将营利型维权分为消极影响营利型维权和积极影响营利型维权。从营利型维权的后果来看,营利型维权最大的问题在于对维权体系及相关理论和诉讼体系及相关理论的冲击。无论是积极影响营利型维权还是消极影响营利型维权,在这一点上大体是一致的。对于营利型维权现象,行政规制的效率较高,但是适用范围有限。虽然当前司法规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限于司法解释的层级,无法解决在应对营利型维权案件时碎片化和法律法规层级不高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利型维权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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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消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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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志宏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8-192,共15页
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是追究当事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甚明晰,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消费欺诈具有特殊的经济法意蕴,不宜简单套用民法理论或行政法理论,行政执法中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 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是追究当事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甚明晰,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消费欺诈具有特殊的经济法意蕴,不宜简单套用民法理论或行政法理论,行政执法中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司法审判,民事欺诈也不必然构成消费欺诈。在内涵上,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要件,即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客观要件,即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在类型上,消费欺诈包括质量欺诈、标识欺诈、虚假宣传欺诈和价格欺诈。判断消费欺诈行为的论证过程复杂,尤其对非确定信息、部分虚假宣传、广告艺术夸大、网络交易信用欺诈等特殊经营问题,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而应根据消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欺诈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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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研究《民法典》中的净手规定开始--运用罗马法和比较法材料建构我国的净手原则 被引量:1
17
作者 徐国栋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104-120,共17页
净手原则是令有明显不当行为者丧失对其行为的救济请求权的规则。我国《民法典》包含至少6条体现净手原则的规定,山东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也不乏包含这一原则精神的文字。净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从侵权法... 净手原则是令有明显不当行为者丧失对其行为的救济请求权的规则。我国《民法典》包含至少6条体现净手原则的规定,山东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也不乏包含这一原则精神的文字。净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从侵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三个角度考虑该原则的适用。中世纪法学家把三个方面的适用浓缩为法律原则,英国法官将该原则的表述简化。现代民法典有的在分则的层次继受了这一原则,有的则在总则的层次做此事,把净手原则界定为诚信原则的一个子原则。我国法院长期面临在处理自污求废案件时找不到合理的理由的窘境,净手原则可以是这样的理由。另外,如果把“知假买假”定为过犯,则后来的执假求赏行为也可按净手原则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净手原则 诚信原则 丑陋的原因 自污求废 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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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法经济学分析
18
作者 李振宇 黄少安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03年第2期108-128,共21页
目前对"知假买假"的认识,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重大分歧。问题的焦点在于购买人是否是消费者,卖主是否存在欺诈。为澄清认识以利于司法实践,我们需要探讨行为本身更深刻的制度根源及其经济学内涵。通过实... 目前对"知假买假"的认识,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重大分歧。问题的焦点在于购买人是否是消费者,卖主是否存在欺诈。为澄清认识以利于司法实践,我们需要探讨行为本身更深刻的制度根源及其经济学内涵。通过实证考察和理论分析可以发现,"知假买假"是在市场机制不健全、买假索赔成本过高条件下,必然产生的制度安排;是经济人主观为了个人私利,而客观促进社会进步的市场行为;"打假人"及其公司通过专业化,实现了规模经济,并发生了从消费者个人到政府行为角色的转换或者异化,其专业化程度越高,异化就越严重,因而法院的判决对其就越不利;为保障法院执法的统一性,使法律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呼吁政府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或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交易成本 专业化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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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四十而不惑”章是伪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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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衣抚生 《理论界》 2021年第4期28-34,共7页
与李振宏教授的论文《〈论语〉“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章是伪作》进行商榷,认为:李先生怀疑“吾十有五而志于学”的关键证据有误;对“三十而立”的评价标准设定过高;对“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 与李振宏教授的论文《〈论语〉“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章是伪作》进行商榷,认为:李先生怀疑“吾十有五而志于学”的关键证据有误;对“三十而立”的评价标准设定过高;对“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评价标准,是要求孔子的言行跟历史发展结果相一致,有事后诸葛亮之嫌,而且没有注意到该结果是法家所导致的,不会得到孔子的赞同;没有注意到孔子说的惑与不惑,判断标准应是孔子内心的想法,而不是他人的标准;李先生将“六十而耳顺”解释为“不动怒”“不介意”,尤为错误,这就要求孔子藏污纳垢,包容所有的假恶丑,跟《论语》中热爱真善美、憎恶假恶丑的孔子形象完全相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四十而不惑 五十而知天命 论语 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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