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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体育仲裁中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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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25-32,共8页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规则解释权体现了其准司法性特征,该解释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目前仲裁庭在适用目的解释方法时,存在以下问题:抛弃文义,直接适用规则"目的"进行裁决;选择制定者意图作为条文的真实目的;对规则中不同...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规则解释权体现了其准司法性特征,该解释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目前仲裁庭在适用目的解释方法时,存在以下问题:抛弃文义,直接适用规则"目的"进行裁决;选择制定者意图作为条文的真实目的;对规则中不同层级价值的冲突难以平衡;等等。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坚持"文义优先、目的辅助"的解释原则;区分管理型和授权型两类规则,前者适用制定者意图,后者更多地考虑受规制者利益作为目的解释之依据;将体育领域普适性价值作为协调和解决价值冲突的最高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解释 规则解释 体育仲裁 国际体育仲裁院 体育法学 价值冲突 普适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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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难题:服从还是创造——法律方法视角的探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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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飞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73-78,共6页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服从法律还是可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这是长久以来困扰我们的问题。对法官而言,服从法律是当然职责,同时也应融入创造精神,因为法官发挥其创造力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体现对法律的服从,在这种宗旨之下,法官的...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服从法律还是可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这是长久以来困扰我们的问题。对法官而言,服从法律是当然职责,同时也应融入创造精神,因为法官发挥其创造力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体现对法律的服从,在这种宗旨之下,法官的创造力就不会偏离法治的轨道。这些最终都需要通过法官对各种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才能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律方法 创造性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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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词语翻译中应重视“法的精神”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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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林颖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5期116-119,130,共5页
法律词语的翻译应该将其真正的内涵精确地表达出来,但是不同法系由于环境和政治的因素会造成其法律词语中含有独特的法的精神。笔者着重分析了独特的法的精神在不同法系的法律词语上的体现,由此提出在法律英语词语的翻译的策略中不仅应... 法律词语的翻译应该将其真正的内涵精确地表达出来,但是不同法系由于环境和政治的因素会造成其法律词语中含有独特的法的精神。笔者着重分析了独特的法的精神在不同法系的法律词语上的体现,由此提出在法律英语词语的翻译的策略中不仅应当在目的语中寻求概念对等的词语,而且应当注重译者的主动性,采用释义与直译的方法解决法律词语空缺与不对等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的精神 法律词语 译者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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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规解字》与中国近代法律新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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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军民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107-109,共3页
1904年翻译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近代中国引进日本法律最为全面的一部,《日本法规解字》是对《大全》中有关法律专门术语作的解释。通过《日本法规解字》流行的新名词,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日本法规解字》 近代 法律 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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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创新性特征的主要维度及其演化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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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治勋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9-50,共12页
中华法系具有突出的创新性特征。中华法系在长期的发展变迁的过程中,立法思想几经转换融合,最终确立了以儒家意识形态及其核心价值为主导的立法思想,建构起“礼法合体”的法典化成文法律体系,各主要朝代无论法律内容还是形式上都能够在... 中华法系具有突出的创新性特征。中华法系在长期的发展变迁的过程中,立法思想几经转换融合,最终确立了以儒家意识形态及其核心价值为主导的立法思想,建构起“礼法合体”的法典化成文法律体系,各主要朝代无论法律内容还是形式上都能够在继承性与创造性方面有所贡献。中华法系发展出的多种先进立法技术,将其法典锻造为具有表述准确性、逻辑体系性和结构整体性的统一体;中华法系独自发展出了完善成熟的法律解释技艺,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细节的进步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中华法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经历着指导思想、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法律解释方法等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持续创新,才催生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根源在于一代代立法者和执法司法者的积极创造精神,这是中华法系能够不断发展前进与甦生的能动力量和珍贵的历史遗产,值得今天的法治建设者从中汲取智慧和营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法系 创新性 礼法合体 法典法 立法技术 法律解释技艺 创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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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创造性解释”的司法现状与控制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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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1-35,共15页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回应法治的要求、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是理论上和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犯财产等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基于司法功能主义的考虑,软性地甚至创造性地解释刑法的现象不断...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回应法治的要求、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是理论上和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犯财产等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基于司法功能主义的考虑,软性地甚至创造性地解释刑法的现象不断出现。这种思考方法顾及了国民视角的处罚必要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中的少数解释属于应当予以禁止的类推解释。为此,必须对刑法“创造性解释”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仅仅从处罚必要性出发进行实质解释,需要承认立法者“意图性的法律空白”。要对刑法“创造性解释”进行合理化控制,首先,要考虑刑法解释方法的制约,肯定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领域“法官造法”具有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其次,要考虑类案中展示出来的“普遍的主流观点”的合理性;最后,刑法“创造性解释”要接受体系性的刑法教义学的指导,认真研判其所提供的论证模式。在穷尽所有的解释方法后仍然无法定罪的,不能以“创造性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实,而只能期待立法者增设新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创造性解释 类推解释 意图性的法律空白 刑法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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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对解释”吗?——与陈金钊教授商榷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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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进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27-133,共7页
近来,陈金钊教授提出了一个颇有影响的命题:"法治反对解释"。该命题以及在论证该命题中涉猎的内容所引发的一些值得令人反思与质疑的问题值得提出来与陈教授商榷。"法治反对解释"命题是一个假命题,法治反对的是过... 近来,陈金钊教授提出了一个颇有影响的命题:"法治反对解释"。该命题以及在论证该命题中涉猎的内容所引发的一些值得令人反思与质疑的问题值得提出来与陈教授商榷。"法治反对解释"命题是一个假命题,法治反对的是过度解释;"认真对待法律规则"不能成为反对解释的理由;"对强制性规定反对解释"的命题需要具体分析;创造性解释不是司法过程的本质,创造性解释只是作为一般法律解释的补充,创造性解释并未成为西方当代主流观点,创造性解释是司法积极主义的主张,司法限制主义方法下力拒解释的创造性。无论克制主义的还是积极主义的解释方法,都是反对过度解释的。解释之于法治不是解释与否而是如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 法律解释 过度解释 创造性解释 司法积极主义 司法限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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