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9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国企法律规制的理念转型与体系融贯 被引量:4
1
作者 何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30-146,共17页
我国国企法律规制遵循“营利本位”理念并以“双轨制”体系而展开。“营利本位”理念无法契合我国新的改革主题下国企公益性的要求,应当向“公益本位”理念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国企公益性的概念界定、正当性来源与实现方式等基础性问题... 我国国企法律规制遵循“营利本位”理念并以“双轨制”体系而展开。“营利本位”理念无法契合我国新的改革主题下国企公益性的要求,应当向“公益本位”理念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国企公益性的概念界定、正当性来源与实现方式等基础性问题亟待阐释。同时,“双轨制”体系中存在公法与私法不融贯的难题。这一难题应借由公法私法交互支持秩序框架予以克服,即不再将公法与私法简单地看作两种对立的法律形式,而是从功能主义角度将二者视为为了完成共同任务互相补充与支持的规制手段。这一抽象框架还需要在不同维度下对“双轨制”体系的内容分析予以填充及具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企 法律规制 公益性 公法私法交互支持秩序 融贯性
下载PDF
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被引量:15
2
作者 蔡守秋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23-37,共15页
介绍调整论的主要内容,阐明法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以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三个层次的问题,概括了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补充的四个要点,以及对主流法理学进行反思与挑战的四个基本理论领域。认为法律人是作为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 介绍调整论的主要内容,阐明法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以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三个层次的问题,概括了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补充的四个要点,以及对主流法理学进行反思与挑战的四个基本理论领域。认为法律人是作为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总和的人;每个人只能通过自身与其他人的关系和自身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关系求生存、求发展、求利益、求幸福;个人通过其行为建立和变革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既可以规定人对人的行为,也可以规定人对自然物的行为,因而法律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环境资源法根据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社会需要,设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则和制度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应该与时俱进。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包括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调整机制和环境资源专门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资源法学 调整论 法律调整对象 人与自然关系 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 环境友好社会
下载PDF
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 被引量:9
3
作者 胡立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5期21-30,共10页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2007年6月通过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令人难以判断其对如何认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所持的基本立场。我国劳动法学界倾向于将劳动规章制度归结为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2007年6月通过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令人难以判断其对如何认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所持的基本立场。我国劳动法学界倾向于将劳动规章制度归结为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行为规范,从而契合了"法律规范说"的见解,但是,"法律规范说"存在着逻辑矛盾,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制发展和劳动用工实践的现状,而从"契约说"的视角认识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应当是可行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劳动规章制度 法律性质 “法律规范说” “契约说”
下载PDF
试论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 被引量:1
4
作者 方建斌 崔益丹 《安徽农业科学》 CAS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3期10845-10846,共2页
当代环境问题的深刻根源之一乃是我们的社会还未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样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只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的范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基于以上认... 当代环境问题的深刻根源之一乃是我们的社会还未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样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只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的范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基于以上认识,从哲学、法理学及法律实践3个方面论证法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初步构想了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式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律调整 生态伦理 法律关系主体
下载PDF
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三重批判——兼论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提前规制 被引量:30
5
作者 柴云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57-65,共9页
污染环境罪是否具备行政从属性存在很大争议,该命题关系到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的界域与衔接问题,我国《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之描述无法得出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良产... 污染环境罪是否具备行政从属性存在很大争议,该命题关系到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的界域与衔接问题,我国《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之描述无法得出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良产生对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的质疑;污染环境罪由行政犯向刑事犯的转化趋势否定了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提前规制"乃是现行环境刑事立法的本来面貌,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其突破口为对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反国家规定 污染环境罪 行政从属性 环境法益
下载PDF
论党内法规的法属性 被引量:1
6
作者 高松元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1期86-89,共4页
党内法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党治理实践相结合而衍生的制度产物,其经历了从政治逻辑到法逻辑的变迁。党内法规具备法的基本属性,即主权者的意志性、强制执行性、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权利义务的一统性等。强化党内法规的法属性须走... 党内法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党治理实践相结合而衍生的制度产物,其经历了从政治逻辑到法逻辑的变迁。党内法规具备法的基本属性,即主权者的意志性、强制执行性、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权利义务的一统性等。强化党内法规的法属性须走法治化之路:树立党内法规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之理念,确认特定层级的党组织的立法主体地位、明确党内法规在国家法体系中的位阶、保证党内法规与其它法的有效性和一致性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属性的探讨,对提升我党的治理水平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变迁 法属性 法治化
下载PDF
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法理思考
7
作者 王立武 《政法论丛》 2006年第6期10-14,共5页
在法学界,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见解不一。实际上,如果从法理学上正确把握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含义以及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式,就能够理解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即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涉外民事关系又包括涉外民事法律... 在法学界,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见解不一。实际上,如果从法理学上正确把握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含义以及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式,就能够理解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即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涉外民事关系又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准确理解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相对独立性,才能推动国际私法的学科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 双重性 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
下载PDF
司法人工智能:风险、定位与法律规制——以上海“206”刑事办案辅助系统为例
8
作者 刘子凡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52-56,共5页
司法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提高了司法效率,有助于司法公正。但高度智能化、自动化的人工智能,干扰了法定司法原则与司法模式的适用,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受到人工智能冲击,算法的偏见和不透明影响司法公正与公开,... 司法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提高了司法效率,有助于司法公正。但高度智能化、自动化的人工智能,干扰了法定司法原则与司法模式的适用,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受到人工智能冲击,算法的偏见和不透明影响司法公正与公开,人工智能对公权力机关办案能力的强化,使得传统稳定的诉讼三角结构面临失衡风险。对司法人工智能定位的偏颇是出现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司法人工智能须坚持辅助性定位,治理其需秉持“法治归化技术”的思路。应通过贯彻司法责任制和限定人工智能的运用情境来强化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要推动建设算法公开机制以加强司法公开;用人工智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提升其诉讼能力,可尽量使诉讼结构保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人工智能 定位 法治归化 法律规制
下载PDF
当代传媒的政治性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13
9
作者 陈柏峰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18-132,共15页
传媒的中立性和公共性,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一种理想预设。然而,传媒的政治性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它不会因为自由主义理论而不存在,也不会因为一些媒体人和社会不承认它而不存在。互联网虽然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 传媒的中立性和公共性,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一种理想预设。然而,传媒的政治性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它不会因为自由主义理论而不存在,也不会因为一些媒体人和社会不承认它而不存在。互联网虽然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实。当前中国传媒在"党的喉舌"之外,生发出了一种"去政治化"的政治性。传媒及其从业人员、活跃其中的群体和利益集团,通过舆论议程设置,引导人们关注特定的公共事件,将政治意图和政治诉求嵌入具体的治理问题之中。目前的传媒规制体系存在诸多缺陷,为此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将传媒的政治性纳入法律规制,以法治的方式维持其良好运转,使其表现为人民性。此外,应当保障传媒的权利,并为其行使设置底线,保障公众的表达权利和被听到的权利,同时改进管理模式,发挥国有传媒的正面引导作用,建设传媒行业伦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媒 政治性 法律规制 法治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