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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ng Common Regulations of General Part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C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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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G Lin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22年第2期194-219,共26页
Order comes first in legal values,while laws should maintain the consistency and stability of order.The proposed China's environmental code(Code)shall restate the prevailing environmental legal norms and optimize ... Order comes first in legal values,while laws should maintain the consistency and stability of order.The proposed China's environmental code(Code)shall restate the prevailing environmental legal norms and optimize the prevailing environmental legal ord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bilizing the legal order,common regulations of General Part of the Code should connect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prevailing environmental laws,determine the legal values of the Code-governing environment,and provide the foundation and basic framework for each subsequent part of the Code.Therefore,common regulations of the Code should recognize and support the constitution order and bolster the emerging eco-environment legal order relating to the eco-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They should be coherent,value-orientated,and independent,inheriting the general framework of the prevail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RC)and other specific environmental laws,and developing the applicable norms.Specifically,consistently with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the Code common regulations should recognize the objectives of construction of eco-civilization and pursuit of social,economic and ecologic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nd this pursuit should be carried out based on the basic principles;the application scope of"ecological environment"should be redefined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ecological value and overall ecological order;the clause on basic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and the clause on citizens'environmental rights should be defined with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bligations as the main thread and the multi-player legal relationship as the framework;and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bligations should be preliminarily delivered with three clauses: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inancial support,environmental publicity and education,and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nvironmental code common regulations legal order sustainable developm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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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ng Legal Order in an Intelligent Society
2
作者 ZHANG Wenxian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22年第1期1-32,共32页
Legal order originated in a land-centered agricultural society,having now gone through a market-centered industrial society and a network-centered information society.With the rise of the intelligent society,it is tra... Legal order originated in a land-centered agricultural society,having now gone through a market-centered industrial society and a network-centered information society.With the rise of the intelligent society,it is transforming into an algorithmcentered legal order of an intelligent society.The"digital""networking""intelligent"revolution brought by the intelligent technologies including big data,cloud computing,the Internet,blockchain,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has been causing critical challenges to the current legal order,and has generated powerful momentum for construction of fresh legal order featuring scientificness,people centeredness,justice,inclusiveness and co-governance.Construction of such a new jurisprudential legal order to solve this intelligent society's"governance deficit"is an urgent task.There is a need to set up a new foundation on which an intelligent society can build steady and lasting progres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telligent society governance smart algorithms governance deficit information society digital human rights rational lega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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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协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涉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以ChatGPT为例 被引量:4
3
作者 何萍 刘继琨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7-56,共10页
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器官独有的自然反应,而并非是某种规则的产物。作品的认定应当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情感表达能力,只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其自身无法承担侵权责任,其生成物并不属于... 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器官独有的自然反应,而并非是某种规则的产物。作品的认定应当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情感表达能力,只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其自身无法承担侵权责任,其生成物并不属于作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带有情感的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产品终有一天会被设计并投入使用,应对相关法律提前进行完善,以满足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自身能够承担责任的需要。为了保证法律完善的顺利进行,应当坚持政策导向,并遵守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具体完善路径包括:第一,肯定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与被侵权人的主体地位;第二,应当明确生成式强人工智能在刑法上的地位,肯定其既可能成为刑法的犯罪主体,也能成为刑法中的被害人;第三,为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设置专属的处罚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产权保护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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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时代的刑法解释——兼论法秩序统一原则与刑法独立性 被引量:1
4
作者 肖中华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2期4-18,共15页
中国刑法已经进入法定犯时代。法定犯是指同时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且构成要件必须依托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判断的犯罪。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解释必须与行政法规在基本精神和终极价值上协调一致、互不冲突... 中国刑法已经进入法定犯时代。法定犯是指同时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且构成要件必须依托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判断的犯罪。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解释必须与行政法规在基本精神和终极价值上协调一致、互不冲突;刑法独立性要求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保持相对独立的解释立场。法定犯的双重违法属性要求,在解释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对不法类型进行同质性审查。不法类型绝对同质性情形下,行政法规规制目的排斥对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文义解释的,刑法应进行限制解释;在超法规的角度,当行政归责属于立法拟制或推定的积极归责时,要防止以“仅有量的区别”为判断标准,直接将行政责任以作为法定犯认定的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法秩序统一 刑法独立性 行刑关系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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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5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0-145,共16页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刑法判断不应当具有独立性。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在此方面,应当强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即使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应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质言之,只要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交付给他人,即使其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应将受领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请求权 侵占罪 法秩序统一性 法益保护原则 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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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历史演进、发展趋势与影响因素
6
作者 杨泽伟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50-65,共16页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历史演进,可以分为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和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四个阶段。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将呈以下发展趋势:条约法规则占据主导地位,但软法影响力日益扩大;国...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历史演进,可以分为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和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四个阶段。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将呈以下发展趋势:条约法规则占据主导地位,但软法影响力日益扩大;国际司法机构的影响更加凸显;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限制不断增强以及区域主义路径持续强化等。影响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的因素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国际政治以及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执行协定》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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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秩序: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
7
作者 孙国祥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8-161,共14页
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问题,是经济刑法体系建构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需要结合经济刑法产生的背景进行分析。无论是经济自由还是经济利益的法益定位,实际上都反映了以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法益一元论立场。在现... 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问题,是经济刑法体系建构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需要结合经济刑法产生的背景进行分析。无论是经济自由还是经济利益的法益定位,实际上都反映了以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法益一元论立场。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法益一元论已经式微。经济刑法保护的是集体法益,其内容并非单纯的经济自由或者经济利益,而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经济利益并不对立,而是相互统一与彼此支持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秩序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实现自由和利益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因此,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内在地包含了对个人经济自由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作为集体法益的市场经济秩序,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抽象性,但其同样具有可损性,可以被具体地损害,因而能够成为经济刑法适格的保护法益。为了实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益保护,立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关注的是犯罪过程要素,危险犯、累积犯等行为主义的设罪模式具有正当性。不过,为了防止可罚界限过度向前挪移,需要明确通过刑法对集体法益进行保护的从属性,适当限制危险犯、累积犯的处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可以发挥穿透式实质认定的作用。在行为没有侵害市场经济秩序时,应发挥法益的出罪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刑法 经济犯罪 保护法益 经济秩序 集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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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范的“飞出”适用
8
作者 叶必丰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19,共15页
国家通过行政区划制度实现了对国土空间的有效治理,但形成了行政壁垒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飞地经济”推动了国土动态空间的重构,需要具有竞争力的管理制度溢出和良法的“飞出”适用。在民商事领域,可以通过冲突法及法律选择制度解决地... 国家通过行政区划制度实现了对国土空间的有效治理,但形成了行政壁垒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飞地经济”推动了国土动态空间的重构,需要具有竞争力的管理制度溢出和良法的“飞出”适用。在民商事领域,可以通过冲突法及法律选择制度解决地方法规范的跨界适用。地方行政法规范“飞出”适用的基本规则是“协议—批准”。基于公私法的划分、国家结构形式和地方治理制度,“协议—批准”的实现形式存在差异。在实行普通法制度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成员可以按民商事冲突法及其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其行政法规范的“飞出”适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联邦成员)除了个别共同法外,对地方行政法规范的“飞出”适用都实行批准制度,包括批准“准据法”、批准行政区划拟制和批准委托管辖制度。无论公私法是否存在分野,地方主体都可以协商约定“飞地经济”的行政管辖权,但自治地方具有更强的自主能力。在实行地方自治的情况下,约定“飞地经济”的行政管辖权多由本级或中央民意机关批准,有的甚至需要行政机关和民意机关的双重批准。行政管辖权是一种实施法律的公权力,它的溢出意味着地方法规范的“飞出”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土空间秩序 地方法制 飞地经济 冲突法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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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区分制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的纠偏与重构
9
作者 冯卫国 陈本正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3-81,共9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规范属性的界定问题上存在悖论,且章节设置不尽合理,在“口袋罪”倾向日趋严重的现实情况下,理应限缩适用甚至非必要不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通过双层区分制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我国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规范属性的界定问题上存在悖论,且章节设置不尽合理,在“口袋罪”倾向日趋严重的现实情况下,理应限缩适用甚至非必要不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通过双层区分制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我国刑法的现行体例,在维护共犯从属性对构成要件定型意义的同时,也妥当处理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法益侵害严重程度升格的现象。作为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纠偏,双层区分制在犯罪事实无法查明等定罪问题、主犯与从犯难以确定等量刑问题上均能有效应对,是回应认定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实践难题的合理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规范属性 网络空间秩序法益 双层区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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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时代法律秩序的风险挑战与制度回应 被引量:1
10
作者 郑煌杰 许中缘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108-116,共9页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其本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映射。元宇宙的“数字技术化”“技术数字化”以及类似于“数字社会”的技术特征,这些都对现行法律秩序产生了重大冲击。对此予以回应的...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其本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映射。元宇宙的“数字技术化”“技术数字化”以及类似于“数字社会”的技术特征,这些都对现行法律秩序产生了重大冲击。对此予以回应的法治路径,存在“重构”与“调整”之争。基于元宇宙时代法律秩序的本质内涵而言,会发现元宇宙对于现行法律秩序只是“新瓶装旧酒”。人们虽然可以在“元宇宙社会”中进行各种活动,但并不意味这就是人们未来的生活方式,故尚无必要为其重构法律秩序。而是应基于元宇宙的技术特征进行制度回应,从重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数据的收集与处理、确立良性算法的价值导向、落实数字平台主体的责任层面出发,以有效应对元宇宙时代带来的风险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时代 数字社会 法律秩序 数据 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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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我国县域基层法治秩序的生成——浙江海宁社会治理实践的观察 被引量:1
11
作者 葛洪义 何佳舟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101-111,共11页
基层社会治理“平台”是我国县域范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秩序的重要实践形式。在提升县域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过程中,平台被打造成一个由不同政府机构、不同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通过协调、协商、议论等方式博弈以解决与民生密切相关的... 基层社会治理“平台”是我国县域范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秩序的重要实践形式。在提升县域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过程中,平台被打造成一个由不同政府机构、不同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通过协调、协商、议论等方式博弈以解决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各种类型问题的工作机制,客观上已经助力生成了法治秩序不可或缺的不同主体之间展开话语交流的公共空间。在浙江海宁,平台被用于促进实现公众与企业合法权利、改造和规范行使公共权力、保障社会稳定与居民安居乐业,以公开促公正公平,有效提升了法律在基层的实施能力。在法治建设正在寻求新的突破之际,有关平台建设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可借鉴的普遍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社会治理平台 县域基层社会治理 法治秩序 社会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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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2
12
作者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2,共13页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在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实行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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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之提倡 被引量:2
13
作者 侯跃伟 夏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69-79,共11页
我国曾在刑法典之外存在大量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且事实上发挥了入罪、重刑等功能,但法定犯时代的积极刑法观却与此无关。在单一刑法典立法模式下,法定犯与前置法的隔离导致刑事立法的单调化,其频繁修订动摇了刑法典本身的稳定性;过... 我国曾在刑法典之外存在大量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且事实上发挥了入罪、重刑等功能,但法定犯时代的积极刑法观却与此无关。在单一刑法典立法模式下,法定犯与前置法的隔离导致刑事立法的单调化,其频繁修订动摇了刑法典本身的稳定性;过高的修订成本导致其不能及时回应法定犯时代的社会现实,而最终由司法解释被迫“造法”补漏的做法,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附属刑法模式的运用能够解决以上问题,实现多元化、稳定化、明确化等功能;并且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适用障碍在今日已经消除,可以作为法定犯时代的重要立法模式选择。在具体设计上,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的制定主体相同,但主要调整不含伦理谴责的法定犯,并可广泛吸收现有体系外的刑罚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典 法秩序统一原理 法定犯 附属刑法 解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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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法益的应然类型与刑法保护 被引量:2
14
作者 刘天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2-79,共18页
我国经济刑法以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具有“先天性的缺陷”。一方面,秩序本身的高度抽象性、模糊性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秩序管理”为本位的残余观念为秩序法益带来诸多诟病。另一方面,现有通说及刑法规定未能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类型... 我国经济刑法以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具有“先天性的缺陷”。一方面,秩序本身的高度抽象性、模糊性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秩序管理”为本位的残余观念为秩序法益带来诸多诟病。另一方面,现有通说及刑法规定未能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类型经济秩序加以区分并分别阐明其正当性及保护方式。对此,应当结合我国刑法的实际情况,在肯定秩序的法益价值前提下,将经济秩序法益划分为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不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及混合型经济秩序法益。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以保护个人法益为核心。不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区分为国家型和社会型两种,前者的正当性根植于宪法中,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后者的正当性基于主体间的自发自生秩序,以保护制度信赖为关键。混合型秩序中个人法益、实体性法益与秩序法益的地位相当,在保护方式上应当二者兼顾,不可偏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秩序法益 集体法益 混合型经济秩序 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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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认定
15
作者 杨攀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91-106,共16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假药的概念之后,如何认定药品犯罪中的假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其解决具有指导意义。违法相对论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假药的概念之后,如何认定药品犯罪中的假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其解决具有指导意义。违法相对论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贴切的理解,因此,既不能赞成药品犯罪中的假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完全一致的观点,也不能肯定可以完全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独立认定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观点,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质危害性判断。一方面,只要某种药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即使其对人体健康有实质危害性,也不属于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另一方面,若某种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但不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实质危害,那么,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药品犯罪中的假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犯罪 假药 法秩序统一性 实质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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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16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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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法秩序下元宇宙赋能竞技体育的治理路径
17
作者 袁佳音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9-106,共8页
在元宇宙赋能的背景下,竞技体育基于信息技术集合,形成现实体育与虚拟体育空间融合的体育新业态,竞技体育迎来发展的时代新机遇。研究发现,在展望元宇宙赋能竞技体育带来的新图景时,还应关注元宇宙可能对体育本质、数据安全以及公正秩... 在元宇宙赋能的背景下,竞技体育基于信息技术集合,形成现实体育与虚拟体育空间融合的体育新业态,竞技体育迎来发展的时代新机遇。研究发现,在展望元宇宙赋能竞技体育带来的新图景时,还应关注元宇宙可能对体育本质、数据安全以及公正秩序带来的潜在风险。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借整体法秩序对竞技体育的相关规定,如以人民为中心保障运动员身心健康、合规治理保障数据安全、规范赛事管理保障公正秩序等,为规避元宇宙赋能竞技体育的潜在风险提供相应指导。在此基础上,为使整体法秩序更好地保障元宇宙赋能竞技体育,提出在现有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元宇宙赋能竞技体育的“软法之治”、完善数据安全规制体系、加强专门人才的培养与技术研发等具体建议,为元宇宙赋能竞技体育提供具体可行的治理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整体法秩序 元宇宙 竞技体育 赋能风险 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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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保全型”自救行为
18
作者 罗雨荔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1-129,共9页
我国刑法中有保留“保全型”自救行为的余地,但不应直接照搬德国模式的理论建构。如果权利人保全手段涉及伤害、拘禁等限制、拘束义务人人身的罪名,并不需要也并不能够适用“保全型”自救行为;若相应手段涉及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当该行... 我国刑法中有保留“保全型”自救行为的余地,但不应直接照搬德国模式的理论建构。如果权利人保全手段涉及伤害、拘禁等限制、拘束义务人人身的罪名,并不需要也并不能够适用“保全型”自救行为;若相应手段涉及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当该行为确属保全权利过程中的必要行为时,在涉案金额相对权利标的额仍属轻微的情况下,可适用“保全型”自救行为。权利人以私自取走、扣押义务人财物或收集义务人个人信息的方式保全权利的案件,都有适用“保全型”自救行为阻却违法性的余地。前者依《民法典》第1 177条应以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为其成立要件,后者则不应受其拘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救行为 违法阻却 私力救济 权利行使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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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典时代的立法模式变革与反思
19
作者 夏伟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4-75,共12页
囿于立法观念与方法误区,我国正在进行的解法典虽然带来了立法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却未能促进法治效能的根本提升,反而造成了法体系的肥大化、法规范的竞合化与法教义的稀薄化,引发整体法秩序的解体危机。为最大化发挥特别法的规范效用与... 囿于立法观念与方法误区,我国正在进行的解法典虽然带来了立法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却未能促进法治效能的根本提升,反而造成了法体系的肥大化、法规范的竞合化与法教义的稀薄化,引发整体法秩序的解体危机。为最大化发挥特别法的规范效用与创造潜能,当下的解法典化立法应跳出以法律部门为界限的诸法分立模式,转向以规范领域为中心的诸法融合模式,这种模式不是中国古代“刑主民次”法制模式的翻版,而是适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民行刑一体化”新模式。以解法典为契机,立法者的价值立场应从“增量立法”走向“增质立法”,在反思积极立法观的基础上,重新回归审慎立法观,以此重整碎片化的法秩序,有效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解法典 立法模式 诸法融合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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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检视及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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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卓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87-398,共12页
完善的野生动物资源刑事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法律责任条款后,刑法与该法的衔接产生了问题,尤其是在规制非法向境外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和防范外来物种方面存在疏漏,已有罪名在适用过程中也... 完善的野生动物资源刑事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法律责任条款后,刑法与该法的衔接产生了问题,尤其是在规制非法向境外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和防范外来物种方面存在疏漏,已有罪名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调整范围重合、违法与犯罪边界模糊等问题。通过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对当前刑事立法及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在立法层面,激活附属刑法立法模式能从根源上解决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困境,短期内可通过修订罪名规定、增设入罪情形等方式合理调整刑法保护范围;在司法层面,调整司法解释对非法狩猎罪等罪名的入罪标准,同时优化现有定罪机制能实现刑事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 法秩序统一性 集体法益 立法模式 定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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