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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刑部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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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80-192,共13页
清代刑部在中央各部中最称烦难,然而刑部制度的发展也最为缜密。清代刑部律学是治事理政的实学,其研究的目的是如何使律例理解起来更加准确,使用起来更加便利,服务于刑部的工作。它由在刑部任职的法律专家所营求与推动,借助于刑部研律... 清代刑部在中央各部中最称烦难,然而刑部制度的发展也最为缜密。清代刑部律学是治事理政的实学,其研究的目的是如何使律例理解起来更加准确,使用起来更加便利,服务于刑部的工作。它由在刑部任职的法律专家所营求与推动,借助于刑部研律的浓郁氛围与便利条件,刑部职员从刑名工作所需,或抄纂例案、或编述律例条文以便适用、或撰制研究著作阐发深义。刑部律学文献的制作,赓续相承,体裁多样、数量庞大、质量上乘,主导了素材,引领了范式,清代刑部律学堪为清代律学的母机。清代刑部律学与刑部制度、刑名人才三位一体,深刻影响了清代国家司法机构的运作与审判工作的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部律学 刑部制度 刑名人才 法律知识 律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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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部和督抚之争论清代刑部驳案制度——以《刑案汇览·盐法》商巡案件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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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晓立 《盐业史研究》 CSSCI 2015年第4期22-27,共6页
刑部驳案制度是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个特色。通过部驳,从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偏差。本文以《刑案汇览·盐法》中的商巡案件为中心,通过分析刑部对督抚意见的驳议,不仅可以增加对商巡地位的认识,也可以看出刑部在案件审理... 刑部驳案制度是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个特色。通过部驳,从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偏差。本文以《刑案汇览·盐法》中的商巡案件为中心,通过分析刑部对督抚意见的驳议,不仅可以增加对商巡地位的认识,也可以看出刑部在案件审理中虽注重情理法结合,但并不是只注重情理,而基本是严格缘法定案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案汇览》 刑部 商巡 驳案制度 缘法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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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官员的形象:自我期许与外部评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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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小悠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33-143,共11页
一般认为,在古代中国传统士大夫的观念中,从事司法工作往往与深文苛酷联系在一起,执法越是严密,就越是刻薄寡恩。可是,古代执法者是怎样看待自己的职业和工作的?他们的看法与外人的看法有怎样的不同?这种不同反映了怎样的社会现实?这些... 一般认为,在古代中国传统士大夫的观念中,从事司法工作往往与深文苛酷联系在一起,执法越是严密,就越是刻薄寡恩。可是,古代执法者是怎样看待自己的职业和工作的?他们的看法与外人的看法有怎样的不同?这种不同反映了怎样的社会现实?这些问题迄未受到认真的对待。研读清代资料可知,雍、乾以后,刑部法律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法律最精的官员多系科举正途出身,兼有儒生与法吏双重身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群体的自我认同。他们把惩罚人与拯救人、读儒书与读法律、做俗吏与做青天、惩强暴与积阴功的关系作了辩证的理解,具有某种专业认同的性质。但是在儒家观念起主导作用的形势下,其他士大夫则仍然对他们持有刻薄和"精明自用"的批判态度。刑部官员的自我期许与他们在其他士大夫心目中形象的差异,主要基于职责的不同所带来的心态的不同。由于君主对刑部施压的不断加大,这种差异也随之加大。这是清代社会问题日趋严重,刑部在法制体系中地位空前提高在官员心态上的真实表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刑部官员 儒生 法吏 士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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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诗与读律: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与《〈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作者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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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忠明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22,共18页
中国法律史学界普遍认为,清代刑部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刑部官员具有较高的律学素养。但也有学者通过考察斌良及其《抱冲斋诗集》、科举首重诗艺、士人追求"清雅"品味之后认为,清代刑部官员因耽于写诗、宴饮诸事而对研读律例... 中国法律史学界普遍认为,清代刑部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刑部官员具有较高的律学素养。但也有学者通过考察斌良及其《抱冲斋诗集》、科举首重诗艺、士人追求"清雅"品味之后认为,清代刑部官员因耽于写诗、宴饮诸事而对研读律例不感兴趣,以致律学素养普遍低劣。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实,斌良及其诗作只是特殊样本,不能说明普遍现象;科举和士习,只能影响却难以支配刑部官员的为官方式和读律态度。因此,写诗、宴游与读律可以并行不悖。另一方面,在审转程序与司法责任的约束下,刑部官员须有较高的律学素养,方能胜任司法工作;由于官场运作惯例的影响,即便堂官们"画黑稿"也不能证明刑部官员的律学素养普遍低劣。据此,刑部官员具有较高甚至精湛的律学素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刑部官员 律学素养 司法制度 官场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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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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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兆阳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第1期62-63,共2页
罪刑法定不仅是一种形式化准则,更是一种实质性理念,并表现为"保障人权"等内在价值与法的"明确性"等外在形式的辩证统一。正确理解并运用罪刑法定之"法",需对法的"明确性"与"体系化"... 罪刑法定不仅是一种形式化准则,更是一种实质性理念,并表现为"保障人权"等内在价值与法的"明确性"等外在形式的辩证统一。正确理解并运用罪刑法定之"法",需对法的"明确性"与"体系化"作充分认识。法教义学方法的体系化功能和体系解释方法对罪刑法定之"法"的认识和走出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困境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 法教义学 明确性 体系 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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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说帖的撰写及司法权威的生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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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 《清史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7-56,共10页
法律建议书含义上的“说帖”出现于明代中叶后。清乾隆四十九年刑部开启了汇辑编纂刑部说帖文献的先河。刑部说帖是清代刑部内伴随案牍流转程序,由刑部长于刑名的司员所撰写的案件办理意见,是律例馆修例时的储备素材。到了清后期,律例... 法律建议书含义上的“说帖”出现于明代中叶后。清乾隆四十九年刑部开启了汇辑编纂刑部说帖文献的先河。刑部说帖是清代刑部内伴随案牍流转程序,由刑部长于刑名的司员所撰写的案件办理意见,是律例馆修例时的储备素材。到了清后期,律例馆官员直接撰写说帖也渐成常制,因此惯称“律例馆说帖”。刑部说帖在乾、嘉朝汇辑时多按时间先后编排,至道光朝后,编纂体例发展为按律例次序,以方便检览。刑部说帖虽不能在案件拟判中直接援用,但由于它辨惑析疑,有助于开拓心思、扩展识见,同时也由于它出自刑部精英之手,因人生权,地方希望在办案时与中央意见保持一致,减少来自上级的批驳,因此各级司法工作者无不重视说帖,也由此形成了刑部说帖在例案文献中的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说帖 律例馆 例案集 法律知识 清代刑部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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