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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Contemporary Value of the De Facto Contract Theo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rticle 471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
作者 Qi Shaoming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23年第5期81-101,共21页
Article 471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the Civil Code”)stipulates that contracts may be formed not only through offer and acceptance but also through“other means... Article 471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the Civil Code”)stipulates that contracts may be formed not only through offer and acceptance but also through“other means.”However,the Civil Code does not provide further clarification on what“other means”entail.This statutory provision represents a departure from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contract formation,which requires a“meeting of the minds.”This study seeks to identify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f the Civil Code as a positive law and finds that the theory of de facto contracts,proposed by German scholar Günter Haupt in his lecture titled“On Factu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provides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Civil Code’s inclusion of alternative methods of contract conclusion.The theory of de facto contracts argues that for certain types of conduct,the formalities of offer and acceptance are not essential.Instead,contracts can be established through factual processes.This view introduces flexibility to the otherwise rigid doctrine of contractual freedom,allowing for more streamlined and logical judicial analysis.It also balances economic efficiency with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serving the normative values underlying contract law.In this paper,the author proposes that the term“de facto contract”be precisely defined within the context of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This article also recommends limiting the original concept described by Haupt to contracts formed based on legally prescribed factual processes or behaviors.Such contracts can be tentatively termed as“statutory de facto contracts,”which could be examined as a distinct category of contracts in legal theor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e facto contract offer and acceptance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mutual as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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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赠与意思的识别
2
作者 刘倩 刘征峰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4年第5期110-128,共19页
在家庭成员间财产转移行为意思表示不明时,其身份关系的利他性会影响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行为能否认定为赠与具有重要意义。该利他性在内部,按身份关系的不同分为血缘线和姻缘线,前者的利他性强于后者,且在血缘线中,长辈对晚辈的利他性强... 在家庭成员间财产转移行为意思表示不明时,其身份关系的利他性会影响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行为能否认定为赠与具有重要意义。该利他性在内部,按身份关系的不同分为血缘线和姻缘线,前者的利他性强于后者,且在血缘线中,长辈对晚辈的利他性强于晚辈对长辈及同辈间的利他性。在排除构成狭义的情谊行为后,部分利他性已经转化为家庭成员间的法定义务,只有超出法定义务部分才可能构成赠与,在意思表示不明时才需借助利他性进行识别。针对超出法定义务、无法定义务的家庭成员间的财产转移,结合利他性的有无、强弱,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定性为借贷、赠与、不当得利或其他。该利他性在外部则体现为家庭成员间利他性越强,越容易做出无偿行为,也越容易侵害债权,导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除非能证明是在履行法定义务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赠与 利他性 家庭成员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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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规则在金融领域的适用——以(2020)京民终36号判决为例
3
作者 潘修平 于晓琪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61-66,93,共7页
通谋虚伪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一项民事规则。为了与穿透式金融监管改革相契合,在金融案件的审判中,法院日益倾向于运用通谋虚伪规则,突破金融产品的外部法律设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其... 通谋虚伪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一项民事规则。为了与穿透式金融监管改革相契合,在金融案件的审判中,法院日益倾向于运用通谋虚伪规则,突破金融产品的外部法律设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其法律效力。对(2020)京民终36号判决进行研究发现,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存在区别,如果忽视商行为的外观,坚持探寻商主体内含于心的真实意愿,忽视商业效益,不利于商业的运转。通谋虚伪规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制度,应当审慎适用于金融领域。此外,本案体现了当前审判倾向中目的解释论逐渐偏重的迹象,法院不应在文义解释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忽略文义解释的优先性。最后,司法应该坚持审慎立场,坚守司法的被动性和最终性,不能随意对合同效力进行无效处理,避免司法与行政界限模糊,防止以“政策”代替“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规则 穿透式审判 意思表示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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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允诺法律约束力的类型化解释 被引量:2
4
作者 吴晓晨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77-91,共15页
先期允诺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化,决定了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需要对其作出有力回应。对于先期允诺的规则设置,可根据先期允诺的不同形态进行类型化展开,经由解释论视角予以确定:以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形式呈现的先期允诺,若符合构... 先期允诺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化,决定了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需要对其作出有力回应。对于先期允诺的规则设置,可根据先期允诺的不同形态进行类型化展开,经由解释论视角予以确定:以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形式呈现的先期允诺,若符合构成要约的条件,可经由要约邀请—要约的转化路径,解释为要约内容;作为合同实质性诱因的先期允诺,可适用《民法典》第142条,经由动机路径判定是否构成合同内容;独立于主合同的具有独立性的先期允诺,可借鉴英美法上的附属合同规定,经由默示条款解释路径赋予其法律约束力;作为解释合同文本的“事实背景”,先期允诺还可发挥解释合同文本与填补合同漏洞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期允诺 法律约束力 意思表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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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88
5
作者 陈吉栋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8-29,共12页
智能合约以自动售货机为最初原型,随着区块链网络的发展而呈现勃兴趋势。其突出特点是自动执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减少纠纷。目前理论和实践对智能合约有不同界定。智能合约存在不同的形态,应采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进行认知。当事人发... 智能合约以自动售货机为最初原型,随着区块链网络的发展而呈现勃兴趋势。其突出特点是自动执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减少纠纷。目前理论和实践对智能合约有不同界定。智能合约存在不同的形态,应采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进行认知。当事人发布智能合约是可以变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本质是电子合同,但是前者的升级版本。在现行法下,仍应将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行为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发布智能合约为要约;另一方对智能合约代码的调用和执行为承诺,但该承诺在性质上为意思实现而非意思表示。我国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编撰、《电子商务法》的修改讨论对其应然调整路径的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约 区块链 电子合同 意思表示 意思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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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 被引量:26
6
作者 杨代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5-107,共13页
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理论上只应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区别,无须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表意符... 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理论上只应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区别,无须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表意符号可能的意义范围之边界是狭义意思表示解释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界限。如果不存在相关任意性法律规范,则应进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此时,意思表示漏洞的外部边界所在之处是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在我国民法典中存在规范基础。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间存在模糊区域,其界限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左右滑动。可以适当扩大我国民法典第142条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空间,使之承担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部分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 合同解释 漏洞填补 民法典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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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 被引量:12
7
作者 韩世远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80-85,共6页
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 ,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 ,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 ,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 ,有助于对《合同法》第 2 2条和第 2 6条进行理解和... 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 ,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 ,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 ,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 ,有助于对《合同法》第 2 2条和第 2 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诺 《合同法》 第22条 第26条 意思表示 "默示的承诺" 意思实现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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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许诺销售行为地域范围的认定 被引量:3
8
作者 李春芳 邱翠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12-118,共7页
网络许诺销售行为是互联网环境下实施专利的行为,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许诺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中实施的地域范围未必一定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进行的网络许诺销售行为未必会构成实施专利的... 网络许诺销售行为是互联网环境下实施专利的行为,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许诺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中实施的地域范围未必一定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进行的网络许诺销售行为未必会构成实施专利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由于许诺销售行为意思表示对象的不确定性、信息受众群体的全球性、信息发布者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对于侵权行为地管辖的认定并不能够作为网络许诺销售行为地域范围的认定直接依据,网络许诺销售行为地域范围的认定应当仍以保护专利权的地域性为原则,通过考量许诺销售行为意思表示之本质属性,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对象形式等因素,结合网络环境中的商业习惯等影响,认定网络许诺销售行为之地域范围,从而判定该行为是否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许诺销售行为 意思表示 地域范围 地域管辖 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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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及标价错误 被引量:7
9
作者 雷秋玉 苏倪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43-55,共13页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网络购物平台商品信息发布行为的法律定性,如将其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下单行为即为承诺;如认定为要约引诱,订单确认信的法律性质就成了判断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这两点亟待明确。网络...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网络购物平台商品信息发布行为的法律定性,如将其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下单行为即为承诺;如认定为要约引诱,订单确认信的法律性质就成了判断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这两点亟待明确。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经营者能否以标价错误为由撤销网络购物合同,取决于其是否存有过失及过失的认定标准。网络购物合同被撤销的,依现行缔约过失责任规则,消费者的信赖利益难以得到填补,信赖责任规则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替代办法,但德国民法传统上可变的缔约过失责任规则是一条更为可取的法律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购物合同 合同成立 表示错误与撤销 信赖保护 可变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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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非真实意思表示 被引量:8
10
作者 郭平宜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142-146,共5页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自由为己任,而其实现的手段是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实现的工具,其基本要素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作用和位置便更为凸显。意思与表示有时不一致,而表意人故意为之便是其中的一种。在系统分析表意人故意使意思与...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自由为己任,而其实现的手段是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实现的工具,其基本要素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作用和位置便更为凸显。意思与表示有时不一致,而表意人故意为之便是其中的一种。在系统分析表意人故意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各种形态及其在国外的立法例,并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虚伪表示的规定与国外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后,明确指出我国缺乏就游戏表示、心中保留和隐藏行为等行为类型做出相应规范,在通谋虚伪表示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定残缺。因此,就上述立法上的缺陷提出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如何进行完善的拙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戏谑表示 心中保留 通谋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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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的二元错误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被引量:8
11
作者 张金海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176-181,共6页
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了表示中的错误及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具有清晰的二元特征,另外就这两种错误分别规定了错误方可以获得救济的条件。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对表示中的错误限制得不够严格,以及未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因素。我国现行... 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了表示中的错误及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具有清晰的二元特征,另外就这两种错误分别规定了错误方可以获得救济的条件。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对表示中的错误限制得不够严格,以及未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因素。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问题颇多,今后可在吸取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优点而避免其不足的基础上设计出合理的错误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 表示中的错误 意思形成中的错误 双方动机错误 德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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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评析 被引量:9
12
作者 席志国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3期22-33,共12页
法律行为理论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法律行为规范体系的完善也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之一。文章结合法律行为理论,对于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进行了较为详细述评。认为我国《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的定义、... 法律行为理论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法律行为规范体系的完善也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之一。文章结合法律行为理论,对于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进行了较为详细述评。认为我国《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的定义、基本价值理念、意思表示之实施与生效、法律行为之效力体系等诸多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指出我国《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之规范体系尚需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法律行为之术语的选择、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完善、单独虚伪表示之增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意思表示之效力的细化、法律行为之效力体系进一步优化等方面。最后提出了具体完善的方案,以期对未来《民法典》分则编的制定及总则编的再完善有所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则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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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意保留意思表示的效力——兼评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3
13
作者 潘运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3-84,共12页
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客观上所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属于故意欠缺真意之意思表示的一种,表意人原则上不得对相对人主张其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无效。在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时,应该就表意人对其为心意保留的目的... 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客观上所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属于故意欠缺真意之意思表示的一种,表意人原则上不得对相对人主张其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无效。在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时,应该就表意人对其为心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应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与明知其内心之真意保留的情形同等对待。若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则对第三人亦有效,相反,若其对双方当事人无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对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效力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 欠缺真意 心意保留 意思表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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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意图”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条约性质——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 被引量:4
14
作者 伍俐斌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1-11,共11页
缔约各方的"主观意图"对于国际文书的法律性质具有决定性作用。考察《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缔约各方的主观意图应当考察拟约当时中美英各方的主观意图。通过考察发现,《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拟订时的中美英三方... 缔约各方的"主观意图"对于国际文书的法律性质具有决定性作用。考察《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缔约各方的主观意图应当考察拟约当时中美英各方的主观意图。通过考察发现,《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拟订时的中美英三方有意使《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产生国际法下的约束性义务,即赋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国际条约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 国际条约 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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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被引量:2
15
作者 席书旗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52-157,共6页
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民法中的一个人为概念,有对其进行阐释和体系化的价值。但学界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不同定义导致了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它无法完成作为一个认知工具解决法律问题的使命。概念必须因生活需要而存在,法律行为的定义中... 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民法中的一个人为概念,有对其进行阐释和体系化的价值。但学界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不同定义导致了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它无法完成作为一个认知工具解决法律问题的使命。概念必须因生活需要而存在,法律行为的定义中既要包含其核心要素意思表示,又要充分重视这一概念的工具性价值,合理限定其属概念,即在定义中强调它的属概念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一种动态变化的行为,而不再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予以强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概念 意思表示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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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接触阶段之利益受领行为的民法规制 被引量:1
16
作者 薛启明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57-74,共18页
对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接触阶段从另一方受领利益,却并未明示同意另一方的交易条件的情形,民法体系中看似分散的各种解决途径在利益衡量层面实际上具有相通的功能。对中国和德国相关法律状况的分析显示,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对规则适用的... 对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接触阶段从另一方受领利益,却并未明示同意另一方的交易条件的情形,民法体系中看似分散的各种解决途径在利益衡量层面实际上具有相通的功能。对中国和德国相关法律状况的分析显示,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对规则适用的检索应遵循可推测行为(默示意思表示)——不当得利——缔约过失或侵权行为的顺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次寻求实现利益共同增进、权属清晰化和固有损失最小化这三个目标。事实合同理论作为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的另类解决途径,在此类案件中具有替代上述一个或更多制度而发挥相同功能的潜在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受领 意思表示 事实合同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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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4
17
作者 郭晓珍 《厦门理工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85-90,共6页
电子意思表示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意思表示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不同,无法完全适应传统意思表示法律制度。因此在电子意思表示中,有必要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进一步规制;以电子形式表现的... 电子意思表示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意思表示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不同,无法完全适应传统意思表示法律制度。因此在电子意思表示中,有必要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进一步规制;以电子形式表现的要约与承诺,其具体应用规则也应重新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 意思表示 当事人行为能力 要约 要约邀请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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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广民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42-46,共5页
抗日战争期间,中日两国政府都曾对"宣战"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政府都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为搞清其原委,首先就必须弄清楚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即何谓国际法... 抗日战争期间,中日两国政府都曾对"宣战"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政府都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为搞清其原委,首先就必须弄清楚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即何谓国际法上的战争?怎样才算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以后,交战双方以及他们与第三国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本文根据日本外务省的原始档案,分析了当时日本国际法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为追究日本战争责任提供了更有利的佐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宣战 交战意向 战时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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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理论的应然面向——基于对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的反思及批判 被引量:1
19
作者 田勇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3期38-46,共9页
意思表示理论被誉为私法理论之"皇冠上的明珠",但是,对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及其主观要件的构成之研究,常陷入探究真意的误区;意思表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瑕疵事项的规定,是通过对外界干扰因素的排除从而保障意思的自... 意思表示理论被誉为私法理论之"皇冠上的明珠",但是,对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及其主观要件的构成之研究,常陷入探究真意的误区;意思表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瑕疵事项的规定,是通过对外界干扰因素的排除从而保障意思的自由,并非是从正面探寻意思内容的真实性,这符合意思表示理论维护主体意思自治之目的,也符合法律并非正面保障权利而是反向排除权利干扰之因素的基本思路;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影响"排除制度也与大陆法系之重视瑕疵意思表示制度(忽视构成要件理论)之实践相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构成 瑕疵 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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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人意思的推定
20
作者 徐家力 徐春成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5-10,共6页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两种著作权人意思推定规则。一种规则是未同意,即否定,倾向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规则是未否定,即同意,倾向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其并未明确地认识到这两种对立的著作权人意思推定规则...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两种著作权人意思推定规则。一种规则是未同意,即否定,倾向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规则是未否定,即同意,倾向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其并未明确地认识到这两种对立的著作权人意思推定规则。在理论上,在著作权人意思不明的情形下,我们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所确立的著作权人意思推定规则来解释著作权人的意思。如此一来,孤儿作品等流传于网络中的作品得到解放,公众和传播者可以免费使用。其他类型的作品则应当根据具体的利用行为来推定著作权人的意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人意思推定 网络作品 著作权 立法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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