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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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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婷 石江水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6-26,共11页
分析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在我国立法上的演变,并对该问题进行实务考察。探求《民法典》第392条立法原意,肯定追偿因契合担保制度的核心价值而更可取,具体求偿路径可诉诸于第524条及第700条中的代位权制度,经债权法定转移实现担保人... 分析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在我国立法上的演变,并对该问题进行实务考察。探求《民法典》第392条立法原意,肯定追偿因契合担保制度的核心价值而更可取,具体求偿路径可诉诸于第524条及第700条中的代位权制度,经债权法定转移实现担保人对内救济。提出在确定担保人追偿份额时,宜采取比例分担制,若保证人兼为物上担保人,应按照其提供的人保和物保分别计算其责任份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担保 追偿 代位权 债权法定转移 追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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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求偿的证成与理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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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思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5期29-43,共15页
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求偿的争议可追溯至罗马法,最终分担请求权的确立为肯定论奠定了根基。在释义学层面,当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且担保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是否能够相互求偿时,混合共同担保人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实现相互求偿... 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求偿的争议可追溯至罗马法,最终分担请求权的确立为肯定论奠定了根基。在释义学层面,当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且担保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是否能够相互求偿时,混合共同担保人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实现相互求偿。虽然《民法典》第524条的本意在于规制第三人代为清偿,但实际上却为求偿权补足了代位权,使担保人能够获得附属于债权上的担保权利。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作为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因清偿取得清偿代位权,承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包括附随于债权上的担保权利,并以新的债权人的名义向其他担保人在应分担的责任额度内主张求偿。该路径可扩展适用于包括共同保证、共同抵押在内的所有共同担保的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共同担保 《民法典》第524条 第三人清偿代位权 法定债权移转 分担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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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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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72-180,共9页
这是一个数字时代,虚拟财产逐渐进入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以及虚拟财产的转让等,成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结合法律理论和实践对以上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虚拟财产不是物权。从不同主体... 这是一个数字时代,虚拟财产逐渐进入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以及虚拟财产的转让等,成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结合法律理论和实践对以上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虚拟财产不是物权。从不同主体的角度看,在不同的情形下,虚拟财产可能是著作权,可能是债权,还可能既包括著作权又包括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虚拟财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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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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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忠良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2002年第1期58-61,共4页
在合同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涉及债权转让以及与债权转让相关的规定缺乏明确的了解,往往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清偿代位合同行为混淆起来。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不恰当的认识... 在合同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涉及债权转让以及与债权转让相关的规定缺乏明确的了解,往往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清偿代位合同行为混淆起来。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不恰当的认识和行为。这些都给当事人带来一些法律风险,甚至会产生合同债权转让的纠纷,需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防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债权转让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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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指示交付及其后果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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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2-67,共6页
中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有利有弊,对于其利,必应否定;对于其弊,在解释论上,应最大限度地限缩其中所言"法"的范围,将若干第三人无权占有的情形视为"依法",而不作为"违法"对待。不宜一概否定... 中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有利有弊,对于其利,必应否定;对于其弊,在解释论上,应最大限度地限缩其中所言"法"的范围,将若干第三人无权占有的情形视为"依法",而不作为"违法"对待。不宜一概否定指示交付场合让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出让人转让被人盗窃或遗失的手表一块,此时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包括对第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说,是合适的,不应否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示交付 债权的返还请求权 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无占有动产的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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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从罗马法中的相关制度概况说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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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运华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76-82,共7页
债权让与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随着经济的交易和发展,其被明确规定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关于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在大陆法系存在着法国民法中的债权意思主义和德国民法中的准物权形式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立法例。在前者,债权... 债权让与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随着经济的交易和发展,其被明确规定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关于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在大陆法系存在着法国民法中的债权意思主义和德国民法中的准物权形式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立法例。在前者,债权直接依据诸如有效的债权买卖或赠与等契约而让与给受让人。在后者,债权直接依据让与合同而移转给受让人,而且该让与合同被视为一种抽象的准物权行为,其与债权买卖或者赠与契约等负担行为相区分。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给受让人之规范模式的规定不够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种种争议。文章认为尽管我国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让与解释为一种债权发生移转的处分行为当为上策,即债权让与合同一旦生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规范模式 处分行为 让与人 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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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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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娄钰 《经济经纬》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65-168,共4页
现有文献对国际保理法律性质的研究,难以使我们准确地对具有综合性金融服务特点的国际保理进行法律定性。而从当事人选择保理业务的种类着手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研究,有利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定和当事人的法律责的划分。根据保理商... 现有文献对国际保理法律性质的研究,难以使我们准确地对具有综合性金融服务特点的国际保理进行法律定性。而从当事人选择保理业务的种类着手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研究,有利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定和当事人的法律责的划分。根据保理商向供货商提供贷款、预付款、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帐户和代收应收账款、拖欠提供坏账担保,国际保理分别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性质、债权转让性质、代理和债的保证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保理 法律认定 债权质押 债权转让 债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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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证券化——基于对债权流通的观察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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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洪政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CSSCI 2012年第5期56-60,共5页
债权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去人格化的过程就是产生可让与性的过程。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债权与证券的结合形成了证券化的债权。为了使债权具有更强的可让与性,需要采取一些证券化的制度设计。债权让与通知的替... 债权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去人格化的过程就是产生可让与性的过程。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债权与证券的结合形成了证券化的债权。为了使债权具有更强的可让与性,需要采取一些证券化的制度设计。债权让与通知的替代、无因性原则的采用、公开市场的形成、交易场所的建立和交易规则的确立,都促进了债权的证券化。债权的证券化促进了财产权利价值的流通,实现了财产权利价值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 债权价值 债权证券化 债权让与 债权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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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上第三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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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忠胜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330-333,共4页
按照大陆法系合同中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法律形态,合同上第三人依附于代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让与。英美法系中合同上第三人的范围包括两种,即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和任意第三人。从制度层面讲,我国合同法所界定的第三人应包括合... 按照大陆法系合同中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法律形态,合同上第三人依附于代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让与。英美法系中合同上第三人的范围包括两种,即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和任意第三人。从制度层面讲,我国合同法所界定的第三人应包括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移转时的第三人、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和合同侵权时的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 第三人 债权让与 合同履行 合同移转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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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出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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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泉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6期96-98,共3页
股权出资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成为广大投资者经常运用的一种出资方式,但是我国《公司法》却并未明文规定股权可以作为出资。股权应可以成为一种出资形式,并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
关键词 股权出资 转让 评估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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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债权转让下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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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梓瑜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74-78,共5页
在附不动产抵押权的主债权转让场合,就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需要办理移转登记这一问题,学说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判决也存在这样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 在附不动产抵押权的主债权转让场合,就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需要办理移转登记这一问题,学说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判决也存在这样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的裁定书中认为无须登记即可生效,结论殊值赞同,但并未清晰地就法律解释上的矛盾作出全面的回应。事实上,各法条都有各自的规范本旨与范围,其矛盾之处仍需通过解释作业达到调和,在对判例分析的同时,仍有进一步反思完善的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债权转让 不动产抵押权 移转登记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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