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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一带一路”商事调解机制建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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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勇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38-46,共9页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缔约国直接申请执行的机制,可促进全球商事调解的流动性和统一化。较之诉讼和仲裁,调解在解决“一带一路”商事争议方面具备明显优势。目前,我国在构建“一带一路”商事调解机制上面临缺乏...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缔约国直接申请执行的机制,可促进全球商事调解的流动性和统一化。较之诉讼和仲裁,调解在解决“一带一路”商事争议方面具备明显优势。目前,我国在构建“一带一路”商事调解机制上面临缺乏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不足、调解协议缺乏直接执行力、虚假调解难以监督和避免等困境。对此,我国应当建立以中国商事调解法为核心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体系,明确个人调解法律地位,促进专业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强化“一带一路”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审查机制,为“一带一路”商事调解机制的构建贡献中国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调解公约》 “一带一路” 国际商事调解 中国商事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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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应然选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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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4-24,共11页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非商事立法的最佳选择,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及商事司法的缺陷催生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系一种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新的商事立法模式。《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成功经验表明,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必将是我国...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非商事立法的最佳选择,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及商事司法的缺陷催生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系一种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新的商事立法模式。《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成功经验表明,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必将是我国既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商法通则并不取代民法在私法中的一般地位;商法通则统帅商事单行法;商法通则不追求形式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共分11章、103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立法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商法通则》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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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商事立法评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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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玉环 《政法论丛》 2009年第3期110-112,F0003,共4页
商事立法是清末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了清政府"参酌中西"、"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是外国商事法律与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混合物。商事法律的修订,促进了清末工商业的发展,开启了中国商事法律近代化的历程... 商事立法是清末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了清政府"参酌中西"、"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是外国商事法律与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混合物。商事法律的修订,促进了清末工商业的发展,开启了中国商事法律近代化的历程,为中国近代商事立法打下了基础,对我们今天的商事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修律过程中存在的照抄照搬西方法律、超前于中国现实的缺陷和不足,则为我们今天移植外国法律提供了教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立法 中国传统商事习惯 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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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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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秉勋 《北京仲裁》 2020年第1期107-120,共14页
2019年8月,我国作为首批缔约方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领域制定的重要规则,我国宜利用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历史契机,"以开放,促改革",推动出台我国的《商事调解法》。本文从"和为贵&qu... 2019年8月,我国作为首批缔约方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领域制定的重要规则,我国宜利用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历史契机,"以开放,促改革",推动出台我国的《商事调解法》。本文从"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人民调解制度、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阐明了《商事调解法》的立法必要性。公约为《商事调解法》立法提供了如下历史契机:第一,参考公约"国际性"之定义,立法可统一国际、国内调解协议执行制度;第二,考察我国司法确认制度和公约审查条款,二者内容高度一致,立法可弥合其程序差异;第三,选择做出公约保留,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案件数量风险,立法可对接公约设立安全阀;第四,立法可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商事调解队伍建设等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调解公约》 制定《中国商事调解法》 多元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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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选择及其展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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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毅宇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57-172,共16页
立法模式选择是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实质建构的首要问题,只有立法模式确定,才能进行法律文本结构的设计和具体条文的起草。《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影响下的国外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的主要观点,可以类型化为统一型商... 立法模式选择是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实质建构的首要问题,只有立法模式确定,才能进行法律文本结构的设计和具体条文的起草。《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影响下的国外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的主要观点,可以类型化为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渗透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与分散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更符合突破现有调解法律框架束缚的立法目的,满足非诉讼纠纷解决法体系融贯性的需求,在立法技术上也具有制定与实施的双重可行性。在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下,商事调解法的制定方法包括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关系上界定“商事调解”概念,构建“总则—分则”的结构体系,在规范内容上形成组织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社会自治性规范与司法利用性规范、公益性规范与市场性规范、国内性规范与涉外性规范五种对偶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调解 立法模式 统一型立法 商事调解法 《新加坡调解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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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范围及衔接对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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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勇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2-117,共16页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直接执行机制,其调整的国际和解协议需同时满足调解性、国际性、商事性和书面性要求。对比我国的规定和实践,“和解”的内涵与国内认识不一致,可能引起误读;“国际性”判断标准与国内不一...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直接执行机制,其调整的国际和解协议需同时满足调解性、国际性、商事性和书面性要求。对比我国的规定和实践,“和解”的内涵与国内认识不一致,可能引起误读;“国际性”判断标准与国内不一致,可能造成内外区别对待的问题;“商事性”范围与我国实践不一致,可能引起适用冲突。究其原因,既包括我国缺乏专业的商事调解制度;也存在缺乏个人调解制度和统一的调解员资质标准;还有“和解协议”缺乏可执行力等原因。为全面对接公约的实施,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构建以《中国商事调解法》为核心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以规范调解员为中心的个人和机构调解并重的调解方式,确立以公共政策和第三人救济为重心的执行审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调解公约》 国际商事调解 中国商事调解法 个人调解 执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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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民法典制定中民法与商法关系的再思考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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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凯湘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07-125,共19页
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只能是形式意义上的划分,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划分。就实质意义上的划分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立法例,而只有民商分立的立法例。不同的立法例各有千秋,利弊互见,但就法律之于一... 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只能是形式意义上的划分,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划分。就实质意义上的划分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立法例,而只有民商分立的立法例。不同的立法例各有千秋,利弊互见,但就法律之于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而言,仍然可得出孰优孰劣的判断。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有罗马法的基础,其形式理性都有相对确定的历史借鉴与传承依据,而商法典不同,它仅仅是社会现实需求的产物,是法律因应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自然结果,而不是理性考量与逻辑推理的结果。迄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并未明确采纳何种立法例,而已有的立法现象和事实并不能得出我国属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尽快制定我国商事通则的目的在于解决商事单行法律群龙无首、互不协调的窘境,尽可能地在民法与商法之间建立通畅的互补关系,进而科学地、理性地区分民法与商法,提高商法的适用效率与效益,完善我国的私法法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商事通则 立法目的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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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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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文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5-143,共9页
在我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由混合于民法规范的商法规范与单行商法构成的商法规范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为克服我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应推动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在具体立法形式上,目... 在我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由混合于民法规范的商法规范与单行商法构成的商法规范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为克服我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应推动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在具体立法形式上,目前最现实的方案是制定《商法通则》,但不排除制定《商法典》的可能性。所谓民商区分,就是要对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区分对待,分别适用不同法律或者根据不同法律理念适用相同法律规范。因此,民商区分的关键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中,是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依据,而商人身份又涉及商行为的判断问题。易言之,商人与商行为既是商法的核心范畴,也是确定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但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核心范畴可确定为经营者与经营行为,并将其确定为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至于营业制度,则不必纳入基本商法基本范畴,而将其作为总纲性商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纲性商法规范 民商区分 经营者 经营行为 营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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