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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of Precedence Between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Clarifying Premises for Discussion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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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eng Tai'an Lin Min Zhang Congrong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18年第2期106-117,共12页
The lack of descriptions regarding the order of precedence between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the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in Legisl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 The lack of descriptions regarding the order of precedence between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the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in Legisl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Legislation Law) has led to two divergent views. One holds that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should take precedence over the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while the other supports the exact opposite. This is a value judgment issue in legislation. To reach a solution, we need to clarify the premise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s in question so that a basic common ground can be established for discussion. The first premise for traditional legislation is that a law should be based on experience as well as logic; the second is that the experience of authority subjects, plus the three aspects of logic should outweigh the experience of social subjects, plus the three aspects of logic. With respect to postmodern legislation, the first premise is that experience should override logic, and the second is that the experience of the authority subject should take precedence over that of social subject, with no requirements for logical consistency. Since Legislation Law fal s into the category of postmodern legisl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emises, the argument that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should take precedence enjoys wider acceptance, but the view is logically challenged in terms of conceptual consistency, system consistency and principle consistency. More studies must be conducted to facilitate the discuss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local laws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order of precedence premises postmodern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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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 被引量:23
2
作者 王春业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09-116,共8页
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是城市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地方事务以及发挥法治在地方改革引领作用的必然结果。但在全面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时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可能会带来法治碎片化、立法质量下降、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侵蚀中... 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是城市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地方事务以及发挥法治在地方改革引领作用的必然结果。但在全面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时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可能会带来法治碎片化、立法质量下降、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侵蚀中央立法权的危险,对此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策。对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赋予可采取稳步推进方式,实现成熟一个赋予一个的渐进性路径,在一定期限内还要对受赋权的地方立法加强备案审查以及定期评估,并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以确保地方立法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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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现实需求与面临挑战 被引量:16
3
作者 马英娟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1-50,共10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法》据此做出了相应修改。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不仅是弥补原立法体制不足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以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法》据此做出了相应修改。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不仅是弥补原立法体制不足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以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求,具有重要且长远的意义,但同时对法制统一、地方立法能力和立法质量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在扩大地方立法主体范围的过程中,必须本着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尽可能明晰中央与地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的立法权限,完善立法监督机制,加强程序控制,把好地方立法质量关,使之真正发挥促进改革和法治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主体 设区的市 依法治国 法制统一 立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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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承接 被引量:3
4
作者 姜雪来 林晨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9-13,共5页
健全的立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获得有着其必要性,《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社会发展、法治和国情的需要。当前设区市在承接地方立法权时还存在立法能力亟待提高、立法监督不足等问题。通过立法... 健全的立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获得有着其必要性,《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社会发展、法治和国情的需要。当前设区市在承接地方立法权时还存在立法能力亟待提高、立法监督不足等问题。通过立法联勤保障、完善立法监督、破除立法利益化、多方参与开门立法、建立立法责任制度等做好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承接,达到设区市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做到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做出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法治国 设区市 地方立法权 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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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范分析与逻辑求证 被引量:18
5
作者 苗连营 张砥 《地方立法研究》 2017年第1期12-27,共16页
认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必须以《立法法》第72条第2款为中心而展开。基于经验认知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着地方立法的存在形式和运作过程,但有时地方的利益权... 认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必须以《立法法》第72条第2款为中心而展开。基于经验认知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着地方立法的存在形式和运作过程,但有时地方的利益权衡和法治意识等因素对地方立法的调适更为直接。解读"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不应当迷失在概念细节的琢磨推敲之中,而应当在肯定目的价值和动态变化的基础上把握其方法,理解其含义。对待"等方面的事项"不宜做"一刀切"的解释,而应当游离在"等外等"的周围,赋予设区的市以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间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为观察立法权之间的冲突与调谐提供了一个典型样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限 规范分析 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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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较大市到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下放的意义与反思 被引量:5
6
作者 季长龙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71-75,共5页
通过回顾了我国立法权的3次下放历程,阐述了新的立法权下放对增强地方人大法治功能的三大重要意义: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利于提升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与信仰。从法律体... 通过回顾了我国立法权的3次下放历程,阐述了新的立法权下放对增强地方人大法治功能的三大重要意义: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利于提升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与信仰。从法律体系融贯性问题亟待解决、限制设区市立法范围的理由是否成立和非设区市和县的立法权应否下放等3个方面,对立法权从较大市下放到设区市进行了法理反思。认为新的立法权下放并没有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必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缺乏融贯性,另外立法权没有下放到不设区的市和县,虽然给改革留下了空间,但这种区分是武断的,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市 地方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立法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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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规范化 被引量:1
7
作者 阎晓磊 杨兴香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12-15,共4页
《立法法》修改后赋予了设区市立法权,这有利于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妥善解决本地事务,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其中我们必须关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规范行使地方立法权。本文从地方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依据、范围、程序等... 《立法法》修改后赋予了设区市立法权,这有利于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妥善解决本地事务,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其中我们必须关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规范行使地方立法权。本文从地方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依据、范围、程序等角度阐述了规范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和建议,以保障地方立法权的行使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规范行使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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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能力建设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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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钦春 《惠州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8-12,18,共6页
我国新增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能力不能满足立法所需,因此必须加强人大立法能力建设。这就要求科学遴选人大代表,对当选代表加强教育培训,并推行专职化来加强人大代表立法能力建设。同时要建立健全立法体制,确保地方立法坚持党的领... 我国新增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能力不能满足立法所需,因此必须加强人大立法能力建设。这就要求科学遴选人大代表,对当选代表加强教育培训,并推行专职化来加强人大代表立法能力建设。同时要建立健全立法体制,确保地方立法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为人大立法能力建设提供体制保障。此外,还要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质量和实际社会效果来衡量人大立法能力建设,优化地方立法运行机制,从而不断提升人大立法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能力 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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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立法权扩容后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以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演变为脉络
9
作者 曾鹏 徐优夫 《铜陵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74-77,共4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对于设区的市有针对性的处理地方事务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时,面临专业立法人才缺乏、立法实践经验不足、难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对于设区的市有针对性的处理地方事务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时,面临专业立法人才缺乏、立法实践经验不足、难以体现地方特色等问题。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要采取多种途径构建立法队伍、学习各地以前的立法经验,立足实际以突出地方特色,在实践中循序渐进,制定高质量的地方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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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 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被引量:25
10
作者 李适时 《地方立法研究》 2016年第1期14-20,共7页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一次重要契机,为此,必须扎实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支...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一次重要契机,为此,必须扎实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支撑。具体地说,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地方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坚持依法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再次,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精准立法,确保地方立法质量。复次,必须坚持抓好"五个统筹建设",努力提高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最后,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合格立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设区的市立法 立法能力 立法质量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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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被引量:15
11
作者 乔晓阳 《地方立法研究》 2016年第1期6-13,共8页
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中央赋予地方立法的权限逐步放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据此,2015年修订的《立法... 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中央赋予地方立法的权限逐步放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据此,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工作做出了新规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基础是要把握好地方立法的从属性和自主性相统一这一特征,关键是把握好地方立法的权限,重点落实于三个关系的把握:把握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把握好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把握好省级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关系。地方立法在新的起点上一定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地方立法 设区的市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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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探究
12
作者 徐德刚 陈顺龙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56-61,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的规定已相对滞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立法权限范围过窄、立法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不利于地方特色的体现,法律文本规定不清晰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难以实现的问题。为完善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的规定已相对滞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立法权限范围过窄、立法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不利于地方特色的体现,法律文本规定不清晰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难以实现的问题。为完善立法权限范围,在立法实践中可以通过完善“三大事项”的限制规定、对“等”作扩大解释、尝试赋予其专属立法权、逐步构建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权来进一步明确其立法权限范围,使设区的市立法在不抵触上位法和遵循法制统一原则的底线下,最大程度地发挥立法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实现立法的精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城乡建设与管理 立法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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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立法规制
13
作者 鲁洋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63-66,共4页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车辆逐年增加,交通事故绝对数量逐年上升,超标电动车危害交通安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交通"出行难""停车难"等问题日渐严重,...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车辆逐年增加,交通事故绝对数量逐年上升,超标电动车危害交通安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交通"出行难""停车难"等问题日渐严重,这些问题阻碍了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法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刻不容缓,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规制做出制度性安排非常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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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同质化问题之破解 被引量:3
14
作者 黄喆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3-116,共14页
自2015年地方立法权扩容以来,设区的市法规数量的迅速增长强化了市域治理的规范供给,但也为立法者“从众立法”提供了可能,造成设区的市立法在法规项目、体例和条文上出现许多不必要、不合理的同质化问题。这一现象的成因体现在立法能... 自2015年地方立法权扩容以来,设区的市法规数量的迅速增长强化了市域治理的规范供给,但也为立法者“从众立法”提供了可能,造成设区的市立法在法规项目、体例和条文上出现许多不必要、不合理的同质化问题。这一现象的成因体现在立法能力、立法技术、立法制度3个方面。有必要提升设区的市立法能力,革新设区的市立法技术,加强设区的市立法同质化的法律规制,以破解设区的市立法同质化问题,促进设区的市立法资源的充分利用,增强设区的市立法特色和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立法 同质化 立法能力 立法技术 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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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与限权:我国设区的市行政立法空间问题研究——以山东省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为例 被引量:1
15
作者 沈亚平 徐双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32-50,共19页
《立法法》于2015年作出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并以第82条对其权限作出了限定。这种"欲放还收"的制度设计,是基于现实的阶段性选择,而非理论逻辑推演的结果。实证分析表明,《立法法》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事项范... 《立法法》于2015年作出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并以第82条对其权限作出了限定。这种"欲放还收"的制度设计,是基于现实的阶段性选择,而非理论逻辑推演的结果。实证分析表明,《立法法》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事项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影响或制约了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有效满足地方政府的立法需求,应首先基于解释论,对事项范围作扩大解释。在解释困境客观存在的情况下,转换视角至立法论,考虑取消对事项类型的列举式规定,赋予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立项裁量权,在多元主体的互动中明确立法需求。以地方性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确定与政府职能相契合的事项范围,聚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治理实效,以此来发挥规章在设区的市政府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行政立法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权限 立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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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视阈下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权限界定 被引量:7
16
作者 魏治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1-109,共9页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在于完备的城市管理制度建设,集中体现为城市管理立法的水准。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立法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破局市域社会治理难题、完善地方立法体制等方面实现了重新定位。但...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在于完备的城市管理制度建设,集中体现为城市管理立法的水准。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立法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破局市域社会治理难题、完善地方立法体制等方面实现了重新定位。但由于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对《立法法》第72条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出现城市管理立法精准性需求与模糊性规范存在明显矛盾,由此蕴含着引发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溢出规范的风险。因而,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概念进行文本解读和法理分析,廓清其所包含的"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三项基本权限的意义和范围,进而,在法理上准确明晰作为地方立法概念的"城市管理"权限之基本范围,即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域治理 设区的市 城市管理 市政管理 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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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宪法性及合理性思考
17
作者 田洋洋 《河套学院论坛》 2017年第2期9-14,共6页
"有法可依"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提升地方自治积极性以及地方法治水平建设上具有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推动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地方特色的推动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思路。... "有法可依"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提升地方自治积极性以及地方法治水平建设上具有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推动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地方特色的推动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思路。此项修改在学术界引起了合宪性问题的争议,宪法并没有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立法法》"自作主张"的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否存在违宪嫌疑呢?当前,我国各地区法治发展程度参差不齐,扩大地方立法主体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风险,如立法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立法部门利益化现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发生等,赋予设区的市部分立法权是否不合时宜?从赋予设区的市部分立法权的合宪性及合理性方面思考,针对赋予设区的市部分立法权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 合宪性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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