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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of Precedence Between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Clarifying Premises for Discussion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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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eng Tai'an Lin Min Zhang Congrong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18年第2期106-117,共12页
The lack of descriptions regarding the order of precedence between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the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in Legisl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 The lack of descriptions regarding the order of precedence between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the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in Legisl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Legislation Law) has led to two divergent views. One holds that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should take precedence over the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while the other supports the exact opposite. This is a value judgment issue in legislation. To reach a solution, we need to clarify the premise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s in question so that a basic common ground can be established for discussion. The first premise for traditional legislation is that a law should be based on experience as well as logic; the second is that the experience of authority subjects, plus the three aspects of logic should outweigh the experience of social subjects, plus the three aspects of logic. With respect to postmodern legislation, the first premise is that experience should override logic, and the second is that the experience of the authority subject should take precedence over that of social subject, with no requirements for logical consistency. Since Legislation Law fal s into the category of postmodern legisl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emises, the argument that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should take precedence enjoys wider acceptance, but the view is logically challenged in terms of conceptual consistency, system consistency and principle consistency. More studies must be conducted to facilitate the discuss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local laws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order of precedence premises postmodern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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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之再认识——基于现有研究与实践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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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军 楼桓楸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43-56,157,共15页
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中的“立法事项范围控制”与“赋权节奏控制”在实践中并未发生作用,意味着这一条款存在效力与实效性相脱节的问题。在法政策学的层面,从我国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基本逻辑——“法制统一”与“分级治理”原则在地方立法... 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中的“立法事项范围控制”与“赋权节奏控制”在实践中并未发生作用,意味着这一条款存在效力与实效性相脱节的问题。在法政策学的层面,从我国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基本逻辑——“法制统一”与“分级治理”原则在地方立法领域所展现出的紧张关系中,可以对这一条款效力与实效性的矛盾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在法解释学的意义上,只有对这一条款作客观目的解释,探求其在“今日法秩序中的规范意义”,才能获得适切的、符合我国立法体制整体发展趋势的解释方案。这一条款中的立法事项规定不应被视为“立法事项范围控制”,而是提示地方立法重点领域的“例示”规定。这一解释方案无论是在学理上或是在立法制度、立法实践层面,均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还为解决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参考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 法制统一 分级治理 立法事项 客观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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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设区的市立法情况探研
3
作者 丁玎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42-45,共4页
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访谈与比较分析等方法深入研究。研究显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存在为立法而立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衔接不畅、立法宣传工作与征求意见不充分以及立法人才队伍不够强大等... 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访谈与比较分析等方法深入研究。研究显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存在为立法而立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衔接不畅、立法宣传工作与征求意见不充分以及立法人才队伍不够强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地方立法的工作格局体系、发挥地方政府规章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和突出设区的市立法的地方特色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设区的市 立法特色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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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的责-权-利关系研究——以《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为例
4
作者 张若曦 吴灈杭 林怡 《中国名城》 2023年第7期90-96,共7页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承接上级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地方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国名城保护已进入多方参与、推进实施的关键阶段,明确保护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并据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多元主体有效参与名城保护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承接上级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地方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国名城保护已进入多方参与、推进实施的关键阶段,明确保护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并据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多元主体有效参与名城保护与管理。为此,首先辨析名城保护主体与保护对象的构成要素,构建名城保护立法的责-权-利关系框架,明确不同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强化多元主体参与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权力控制,加强社会、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多元主体利益保障,并结合地方遗产价值特色明晰保护原则与方法指导。进而,以泉州为例,通过责任划分、权力控制、利益保障、泉州特色4个部分的讨论,开展责-权-利关系清晰、互相促进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权-利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 保护主体 保护对象 泉州 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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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软实力视域下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美学特质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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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文治 赵斌 郭林娜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77-87,共11页
基于上海提出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提升城市软实力的社会背景,以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为例,通过文献计量分析、田野调查与历史考据等方法,围绕历史文化风貌美学构成、美学特质、风貌美学三个维度,分析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提升城... 基于上海提出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提升城市软实力的社会背景,以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为例,通过文献计量分析、田野调查与历史考据等方法,围绕历史文化风貌美学构成、美学特质、风貌美学三个维度,分析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的历史原因和关键要素。研究表明,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美学特质对于上海城市软实力发展和建设“上海文化”品牌有着凝心铸魂、聚力汇智、培根固本的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学特质 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 城市软实力 上海 历史文化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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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立法条款的设置——以惠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例
6
作者 袁文峰 《惠州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65-74,共10页
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是法律直接规定义务人代为国家履行行政任务,这是常见的一种法律现象。在已经颁布和即将颁布的惠州市法规规章中,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也常常出现。结合惠州市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认识义务人的特点和分类,以及义务... 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是法律直接规定义务人代为国家履行行政任务,这是常见的一种法律现象。在已经颁布和即将颁布的惠州市法规规章中,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也常常出现。结合惠州市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认识义务人的特点和分类,以及义务的合法性标准,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可以提供些许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 惠州市法规规章 平等原则 国家的核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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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地区较大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证研究
7
作者 田甡睿 张耀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83-91,共9页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在回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性法治需求,是有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议题。以苏州、宁波、无锡、徐州等江浙地区较大的市为分析样本,发现市域地方立法权行使中...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在回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性法治需求,是有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议题。以苏州、宁波、无锡、徐州等江浙地区较大的市为分析样本,发现市域地方立法权行使中存在简单重复上位法、执行力不强、立法不全面、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现实困境,而缺乏明确的上位法指引、地方立法工作队伍相对薄弱以及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不健全是制约地方立法权有效行使的主要原因。为此,提升地方立法的可实施性、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是提升地方立法实效,不断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以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较大的市 地方立法权 特殊法治需求 国家治理现代化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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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宅小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实施现状及立法保障研究 被引量:7
8
作者 陈彦 张军 李蕾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391-395,共5页
运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以及数理统计法,根据城市居民住房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建设年代,依据西安市关于住宅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立法,分别从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的角度出发,对西安市12个住宅小区的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调查。通... 运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以及数理统计法,根据城市居民住房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建设年代,依据西安市关于住宅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立法,分别从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的角度出发,对西安市12个住宅小区的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在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支持下,政府职能部门对西安市住宅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监管状况,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执行情况,以及小区居民对其的认知态度等,探索和归纳西安市住宅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立法保障情况,分析发现存在开发商重视不够、物业公司人员认识不到位、业主认识不明确、建设与规划不符、产权不明晰和验收不规范、管理体系不完善、执法不力和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安市 住宅小区 体育配套设施 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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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 被引量:23
9
作者 王春业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09-116,共8页
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是城市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地方事务以及发挥法治在地方改革引领作用的必然结果。但在全面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时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可能会带来法治碎片化、立法质量下降、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侵蚀中... 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是城市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地方事务以及发挥法治在地方改革引领作用的必然结果。但在全面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时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可能会带来法治碎片化、立法质量下降、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侵蚀中央立法权的危险,对此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策。对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赋予可采取稳步推进方式,实现成熟一个赋予一个的渐进性路径,在一定期限内还要对受赋权的地方立法加强备案审查以及定期评估,并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以确保地方立法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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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立法权的权限解析 被引量:20
10
作者 易有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3-79,共7页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设区市立法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保留、列举事项、立法权能三方面的限制。出于对《立法法》既定立法制度的遵循,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应当在此界限范围内行使其立法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行设区市立法权制度已无进...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设区市立法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保留、列举事项、立法权能三方面的限制。出于对《立法法》既定立法制度的遵循,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应当在此界限范围内行使其立法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行设区市立法权制度已无进一步改进或完善的空间了。现行设区市立法权制度的合理性、实效性及《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各种意见、建议、观点的正确性,都有待在设区市立法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进一步验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市 立法权 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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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的风险及其防控 被引量:15
11
作者 伊士国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03-110,共8页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适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需求。但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也使得设区的市面临着立法能力不足、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立法规定不明等风险。...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适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需求。但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也使得设区的市面临着立法能力不足、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立法规定不明等风险。因而,我们必须要通过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健全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监督制度、加强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健全相关立法等途径,对其进行防控,以实现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 扩容 风险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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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权:制度需求与规范空间 被引量:23
12
作者 郑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4-24,共11页
设区的市扩容立法以来,激增的地方性法规已非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单一备案审查主体所能应对;对其加强备案审查的枢机在于激活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其的备案审查权。我国宪法与法律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也留下了由宪法基础、组织基础、备案基... 设区的市扩容立法以来,激增的地方性法规已非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单一备案审查主体所能应对;对其加强备案审查的枢机在于激活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其的备案审查权。我国宪法与法律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也留下了由宪法基础、组织基础、备案基础、特有审查基准基础汇聚的制度空间,由此可形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为双重备案审查主体的设区的市法规审查主体结构。这一双重主体结构合理分工、有效衔接联动,既可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又可为加强备案审查提供示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设区的市 备案审查 合宪性审查 精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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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确定与筹备——以《立法法》第72条第4款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14
13
作者 郑磊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71-80,175,共10页
设区的市扩容立法,是《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立法法》修改后的14个月中,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已经确定232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立法,赋予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的确定阀门并未被严格掌控,因为设区的... 设区的市扩容立法,是《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立法法》修改后的14个月中,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已经确定232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立法,赋予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的确定阀门并未被严格掌控,因为设区的市的立法资格始于修改后《立法法》的赋权。《立法法》第72条第4款兼具"确定与筹备条款"的双重功能,其蕴含的"积极稳妥"内涵包含对两类主体的规范要求:设区的市在付诸立法实践前的筹备工作中如何提高立法能力,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如何通过组织准备和方案准备保障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的提高。另外,不排除在设区的市开始立法之后由此激活地方立法审查机制的可能。如此,设区的市扩容立法反而将倒逼立法质量的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第72条第4款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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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现状之考察 被引量:21
14
作者 王春业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84-91,共8页
为加强地方法治建设,《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对其立法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现实运行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着追求数量、抄袭同位法、超越立法权限范围并有侵害法治统一的情形。为此,需要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 为加强地方法治建设,《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对其立法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现实运行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着追求数量、抄袭同位法、超越立法权限范围并有侵害法治统一的情形。为此,需要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做出明确解释和限定,加强省级人大的批准程序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力度,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同时,设区的市也要在坚持立法节约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文本、实施有效的公众参与立法等方式,真正提高立法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 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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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范围之解释 被引量:8
15
作者 方洁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27-34,共8页
《立法法》修订已两年有余,一直颇有争议的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范围条款通过实践获得了更多的评析基础。重新审视立法"范围",就会发现权利保护、地方改革指引、试验性城市立法是可以部分描述这种缘由的;而就这是一个什么样的&q... 《立法法》修订已两年有余,一直颇有争议的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范围条款通过实践获得了更多的评析基础。重新审视立法"范围",就会发现权利保护、地方改革指引、试验性城市立法是可以部分描述这种缘由的;而就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范围"的问题而言,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需有更清晰的界定,但事实上,对三类范围边界的解释又存在难度;除此之外,范围条款还存在其他解释余地。可预见设区的市将继续延展立法范围,从而形成对《立法法》72条第2款的实践性解释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范围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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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承接 被引量:3
16
作者 姜雪来 林晨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9-13,共5页
健全的立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获得有着其必要性,《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社会发展、法治和国情的需要。当前设区市在承接地方立法权时还存在立法能力亟待提高、立法监督不足等问题。通过立法... 健全的立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获得有着其必要性,《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社会发展、法治和国情的需要。当前设区市在承接地方立法权时还存在立法能力亟待提高、立法监督不足等问题。通过立法联勤保障、完善立法监督、破除立法利益化、多方参与开门立法、建立立法责任制度等做好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承接,达到设区市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做到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做出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法治国 设区市 地方立法权 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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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实践困境之破解——一个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 被引量:13
17
作者 邓佑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61-71,共11页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有限的地方立法权,同时,其规定的该立法权限的模糊性导致了立法实践面临越权立法之隐忧、立法求稳不求实之尴尬以及立法需求被抑制之无奈等困境。欲破解上述困境,需对该立法权限条款进行正确解释,以...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有限的地方立法权,同时,其规定的该立法权限的模糊性导致了立法实践面临越权立法之隐忧、立法求稳不求实之尴尬以及立法需求被抑制之无奈等困境。欲破解上述困境,需对该立法权限条款进行正确解释,以明确权限范围。以“赋权目的”解释方法为基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条款之解释可遵循横向划定和纵向界分两条路径展开:横向划定应基于地方事权范围并满足地方治理需要,对三类列举事项和例示规定进行诠释,以明确设区的市立法事权;纵向界分应遵循上位法规定并填补地方治理规则空缺,对设区的市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以及设区的市人大法规与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予以辨明。如此,就能够既保障设区的市立法的自主性和地方性,又保障其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地方治理 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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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限制研究 被引量:7
18
作者 曹海晶 王卫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33-140,共8页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部分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的实际需求。在立法实践中,某些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越过了立法权限的边界,存在越权立法的现象。因此,需要调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模式,建立纵向合理的立法“分权”体制,赋予设区的市相对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立法批准等控权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限 解构 分权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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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现实需求与面临挑战 被引量:17
19
作者 马英娟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1-50,共10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法》据此做出了相应修改。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不仅是弥补原立法体制不足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以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法》据此做出了相应修改。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不仅是弥补原立法体制不足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以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求,具有重要且长远的意义,但同时对法制统一、地方立法能力和立法质量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在扩大地方立法主体范围的过程中,必须本着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尽可能明晰中央与地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的立法权限,完善立法监督机制,加强程序控制,把好地方立法质量关,使之真正发挥促进改革和法治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主体 设区的市 依法治国 法制统一 立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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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制条款”及其妥当性 被引量:13
20
作者 章剑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2-19,共8页
《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但设置了"限制条款"。判断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是否"相抵触原则",其标准是(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下位法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确认的权利或者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设置... 《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但设置了"限制条款"。判断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是否"相抵触原则",其标准是(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下位法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确认的权利或者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设置的义务;(2)在职权和职责关系中,下位法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授予的职权或者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设置的职责。对"限制条款"中的事项应当作扩大性解释,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且"等"也应作"等外等"解释。对地方立法权设置限制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在所采取的手段上,与目的之间存在着关联性的欠缺,若不作一些补救性的对策,如立法解释、强化人大立法主导性,甚至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国家法制统一的立法目的恐怕难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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