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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Product Quality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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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国存 《海外英语》 2011年第14期366-367,共2页
Product quality law refers to the combination of various economical relationships and legal norms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circu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It combines the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with the state supe... Product quality law refers to the combination of various economical relationships and legal norms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circu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It combines the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with the state supervision.Studying on the legislation style will be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roduct product QUALITY products liability QUALITY SUPERVISION LEGISLATIV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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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走向生态: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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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辉 沈长礼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87-196,共10页
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是因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必然结果。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在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上被局限于国家、个体和社会利益保护,既难为预防性和现实性生态责任承担提供依据,又难为生态利益损害... 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是因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必然结果。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在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上被局限于国家、个体和社会利益保护,既难为预防性和现实性生态责任承担提供依据,又难为生态利益损害救济提供保障,难以适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然而,随着生态社会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不仅生态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增强,产品责任理念生态化、产品责任目标生态化和产品法律理论生态化也使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之正当性和必要性凸显。与此同时,生态法律责任理论、产品政策生态化和法律生态化也为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提供了可行性保障。有鉴于此,实体法应从产品责任理念、产品责任目的和产品责任内容上促进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将绿色、循环、低碳的生态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贯穿生产者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化为生产者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和废旧产品回收等环节的行为自觉,构建传统责任与生态责任互补、协同和沟通的整体责任体系。程序法则应沿用公私二元分离的救济模式,既可发挥现有制度之功能与效率,又能避免因公私益交织案件对现有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要求过高而导致的预防失效和救济失灵。当然,为防止生产者产品责任泛化,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并非无限度地生态化,而应是在恪守“必要性”的基础上,既不妨碍传统产品责任功能之实现,又不突破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追究在时间、空间与事实等客观条件上的限制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化 法律生态化 责任生态化 生态法律责任 生产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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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期刊出版内容生产过程中的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沙晓岑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5,共5页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的浪潮中,生成式人工智能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期刊出版内容的生产过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和生成大量数据,具备了类似于人类创造力的能力。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导致对其不当使用...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的浪潮中,生成式人工智能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期刊出版内容的生产过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和生成大量数据,具备了类似于人类创造力的能力。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导致对其不当使用会在期刊出版内容的生产过程中对著作权、名誉权等造成侵害。一方面,应对此种侵权行为的责任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应从技术层面与法律层面加以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期刊出版内容生产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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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问题研究——《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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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14,共14页
《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对《民法典》第1202条和第1203条规定的“损害”,解释为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即“缺陷产品自损+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模式,在理论上平息了对此问题的争... 《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对《民法典》第1202条和第1203条规定的“损害”,解释为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即“缺陷产品自损+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模式,在理论上平息了对此问题的争论,在实务上统一了裁判规则。对此进行理论说明,“硬着陆”的做法过于生硬,有违法理;采取“软着陆”的方法,即采用诉的合并理论,将产品责任的固有利益损害与产品自损的预期利益损害两种赔偿实现诉讼的合并,由同一法院管辖和裁判,既不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又符合产品责任的法理,还能实现及时、便捷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 产品自损 诉的合并 软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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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人未进行品质监督应承担产品责任吗?——兼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第四款
5
作者 张德芬 安新源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86-95,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商标许可人的“应当监督”条款增设处罚规定,将该条款理解为强制性规范,实为对该条款规范属性的误读。基于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权利保护法定位及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商标许可人的“应当监督”条款增设处罚规定,将该条款理解为强制性规范,实为对该条款规范属性的误读。基于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权利保护法定位及商标法律体系自洽要求,“应当监督”条款理应界定为倡导性规范。我国司法适用的经验也表明“应当监督”条款不具有强制性,违反该条款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产品责任,印证了该条款的倡导性规范属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删除“处罚规定”,以回归“应当监督”条款倡导性规范属性,促进知识产权充分运用。对于被许可商标商品的产品责任,应依据产品责任制度确定:商标许可人如果未进行品质监督就不应承担产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许可 “应当监督”条款 倡导性规范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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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考察——兼评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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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言斌 高卉一 《中州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39-46,共8页
AI产品是以AI技术为基础,以销售、使用为目的,依赖研发者设定的固定程序,通过计算进行决策并完成相应任务,被广泛应用于各行业的动产领域;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大致可分为共同责任侵权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侵权原则三类。在适用侵权... AI产品是以AI技术为基础,以销售、使用为目的,依赖研发者设定的固定程序,通过计算进行决策并完成相应任务,被广泛应用于各行业的动产领域;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大致可分为共同责任侵权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侵权原则三类。在适用侵权归责原则时,常见的困境包括共同侵权责任原则缺乏归责上的“共同性”,严格责任原则具有“片面性”,以及过错责任原则难以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此外,责任主体尚不明确。基于社会成本与委托代理理论,AI产品侵权归责理论可从制度激励、信息不对称与风险分散三个维度解析归责的基本逻辑,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在一般条款外仅规定了举证责任、证据披露和因果关系推定等要素,对产品侵权问题的规制存在漏洞,它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制度仍具有补充和提升空间。为实现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尝试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生产者,将剩余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驾驶员,即若生产者存在过错,驾驶员和生产者将以各自的责任份额分担责任;如果生产者被证明遵循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事故损失必须完全由被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驾驶员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 法经济学 委托代理理论 社会成本理论 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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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量:2
7
作者 严雅茹 骆小春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4-65,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背后折射出科技进步与法律制度发展的辩证关系。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带来众多科技红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等方面,并由此带来侵权责任制度的选择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背后折射出科技进步与法律制度发展的辩证关系。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带来众多科技红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等方面,并由此带来侵权责任制度的选择问题。秉承鼓励创作与创作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应当认可一定情形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并为版权权益归属、版权侵权情形下侵权主体的界定提供依据。综合考量各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安全防范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应当采取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并辅以过错推定规则。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特殊性,应当对服务提供者变通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可版权性 产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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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与举证分配 被引量:4
8
作者 林洧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21-28,共8页
涉及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的民事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举证分配已成为愈发重要的法学课题。不同国家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分配机制是不同的。在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具有医疗损害责任与产品责任两种属性。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 涉及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的民事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举证分配已成为愈发重要的法学课题。不同国家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分配机制是不同的。在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具有医疗损害责任与产品责任两种属性。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分类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则。鉴于人工智能医疗存在技术上的特殊性与证据偏在的情形,有必要对其适用危险领域理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需要在人工智能医疗纠纷中根据具体情形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与举证责任的减轻;同时,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调查活动,通过文书提出命令等手段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医疗纠纷 产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举证责任 危险领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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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责任的法律与经济学
9
作者 +2 位作者 张韬略(译) 陈沪楠(译)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4期124-152,共29页
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对责任规则提出了挑战,需要辨识这些挑战,评估责任规则的调整方式,以应对这些挑战。首先,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或(半)自主运行的特征会引发责任漏洞;其次,当生产者难以预见人工智能系统的瑕疵以及使用者的监控职责... 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对责任规则提出了挑战,需要辨识这些挑战,评估责任规则的调整方式,以应对这些挑战。首先,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或(半)自主运行的特征会引发责任漏洞;其次,当生产者难以预见人工智能系统的瑕疵以及使用者的监控职责也难以界定时,人们在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会遭遇问题;再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哪些责任规则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损害成本;最后,基于对风险和最优责任规则的分析,对欧盟最近发布的《产品责任指令》和《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进行评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责任 欧盟法 人工智能法 产品责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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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行业产品质量监管问题探究 被引量:2
10
作者 王照岩 《中国乳业》 2024年第4期115-119,共5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生活有更高的享受追求。从过去的饮食只为吃饱,到现在对食品的营养价值有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乳制品的种类以及销量随之不断增多。而对乳制品的要求也从初期的追求口味、样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生活有更高的享受追求。从过去的饮食只为吃饱,到现在对食品的营养价值有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乳制品的种类以及销量随之不断增多。而对乳制品的要求也从初期的追求口味、样式、新奇,到现在更注重奶源以及生产质量的安全性,绿色生产成为行业中市场营销主要的营销标签。本文从法律视角探讨了乳制品生产质量安全问题及主体责任。结合国外的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及经验,对我国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乳制品 生产质量 行业监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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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的产品责任研究
11
作者 赵萌恬 杨逢柱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4年第6期88-93,共6页
目前,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的手术机器人无法摆脱“产品”属性,属于医疗产品中的医疗器械。因此,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纠纷的归责原则应当以产品责任为逻辑起点。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纠纷的产品责任适用现状并不乐观。在... 目前,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的手术机器人无法摆脱“产品”属性,属于医疗产品中的医疗器械。因此,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纠纷的归责原则应当以产品责任为逻辑起点。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纠纷的产品责任适用现状并不乐观。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适用产品责任规制面临的3种挑战及挑战背后的法律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使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纠纷脱离产品责任规制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手术机器人 致人损害 产品责任 挑战 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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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体系化完善研究
12
作者 赵莹 阳仁彤 杨鹏 《标准科学》 2024年第8期50-56,共7页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涵盖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部门规章《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文件的产品召回制度,但在产品召回实施过程中发现我国召回制度还存在一些悬而未决...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涵盖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部门规章《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文件的产品召回制度,但在产品召回实施过程中发现我国召回制度还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意在梳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冲突与缺位,提出相应建议,拟推进产品召回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召回 产品责任 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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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认定研究
13
作者 张洪涛 张瀚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1-49,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责任认定上存在特殊性,选择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有助于实现“预防风险、鼓励创新”的价值目标。对人工智能产品技术支持者的责任认定,可以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的现有技...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责任认定上存在特殊性,选择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有助于实现“预防风险、鼓励创新”的价值目标。对人工智能产品技术支持者的责任认定,可以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即以“现有技术水平”作为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而“现有技术水平”的具体内涵需要结合时间和行业两个维度综合考量。对人工智能产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不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可以类推适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管理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以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无和履行情况判断其过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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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风险评估的我国煤矿安责险费率厘定研究
14
作者 潘思宇 姚有利 +1 位作者 寇杰 贾泽琳 《煤》 2024年第9期19-24,共6页
为推动安责险在煤矿行业的良性发展,厘定更为合理的煤矿企业安责险费率至关重要。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利用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主客观赋权的方式对各指标进行组合赋权,根据云模型理论对煤矿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 为推动安责险在煤矿行业的良性发展,厘定更为合理的煤矿企业安责险费率至关重要。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利用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主客观赋权的方式对各指标进行组合赋权,根据云模型理论对煤矿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煤矿企业过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生产标准化等级及企业生产规模作为煤矿企业安责险费率厘定调整指标,实现煤矿企业安责险费率的合理厘定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合赋权 云模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费率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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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进路——从实施特点、竞争损害以及成因出发
15
作者 杨莉萍 高荣利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85-95,共11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防御和风险应对能力。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此背景下,各地纷纷采取共保体的方式推行实施安全生产责...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防御和风险应对能力。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此背景下,各地纷纷采取共保体的方式推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然而,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之中,却频繁出现行政垄断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既有观念原因,也有制度和经济方面的成因。其不利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剥夺了中小保险企业参与竞争的机会,同时削弱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本身的制度功能。鉴于产生原因的复杂性,从源头防范、过程治理和事后处罚的全过程视域下,可对该问题实现较为有效的治理。因此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源头防范,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治作用,建立开放性的共保体实现过程治理,以及严格行政性垄断的事后处罚法律责任,从而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良性竞争全过程,最终助力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赔付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责险 行政性垄断 公平竞争审查 开放性共保体 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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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研究
16
作者 黄婧璇 《特区经济》 2024年第10期37-40,共4页
随着汽车工业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已逐渐普及。因技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一发展同样伴随着风险,其中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责任主体认定困境即为风险之一。因无人驾驶汽车的特质性,现行立法在认定责任主体时... 随着汽车工业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已逐渐普及。因技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一发展同样伴随着风险,其中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责任主体认定困境即为风险之一。因无人驾驶汽车的特质性,现行立法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应该结合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与应用境况,以及我国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既有设计,考察理论界对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讨论,寻求一条对被侵权人合适的救济路径,而这一救济路径的前提即是正确认定责任主体。在责任主体的认定方面,当汽车的自动驾驶等级达致高等级时,应该寻求认定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责任主体而非使用人,作为应对无人驾驶汽车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的一个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驾驶 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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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完善
17
作者 周泽中 陈紫嫣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9期72-79,共8页
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推广应用给人们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其中存在大量法律问题亟待我们探究,首要的便是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领域... 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推广应用给人们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其中存在大量法律问题亟待我们探究,首要的便是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产品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内容模糊以及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的复杂性和自主决策性导致的交通事故查因困难等,均让其责任主体的认定陷入困境。为解决上述难题,考察域外相关立法,建议以“人为介入”作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规则的适用依据,进一步具体细化产品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同时完善交通事故原因查明的配套措施,为促进自动驾驶行业稳固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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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机器人产品责任之适用困境与对策
18
作者 李佳熹 王巍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103-110,共8页
手术机器人是集多学科于一身的新型医疗体,手术机器人临床应用中,因缺陷导致的侵权问题引起多方主体间的争议,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现阶段,虽有机器人之名,但其使用仍然离不开专业医师的操作,应将其界定为法律上之“物”,具有产品属性,并... 手术机器人是集多学科于一身的新型医疗体,手术机器人临床应用中,因缺陷导致的侵权问题引起多方主体间的争议,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现阶段,虽有机器人之名,但其使用仍然离不开专业医师的操作,应将其界定为法律上之“物”,具有产品属性,并依据医疗产品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现有机器人辅助手术致人损害案件的涉诉维权思路较为单一,较少使用产品责任之诉。针对固定初步证据难、因果关系难以说明、产品责任涉及主体多、现有缺陷标准不明确这类问题进行描摹,对症下药地建议设立初步的证据保存环节;增设手术机器人专业鉴定人意见;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如将产品设计者纳入其中;差异化调整缺陷认定标准。正确地适用产品责任,发挥好预防风险和填补损失的作用,为医患双方提供合理保障,促进行业技术更好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手术机器人 民事主体 产品责任 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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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多模态AI模型的机遇、挑战与治理应对
19
作者 曹建峰 徐艳玲 《中国医学伦理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023-1029,共7页
具有变革性潜力的多模态模型在医疗领域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标志着医疗人工智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大模型时代,通过整合和分析大量的文本、图像和语音数据等,在预防、诊断和治疗各个环节推动了医疗服务的个性化和精准化。然而,随着大型... 具有变革性潜力的多模态模型在医疗领域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标志着医疗人工智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大模型时代,通过整合和分析大量的文本、图像和语音数据等,在预防、诊断和治疗各个环节推动了医疗服务的个性化和精准化。然而,随着大型多模态模型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医疗领域的监管机构和传统规则体系也面临着全新挑战。其中,虚假信息、“情感操纵”、算法偏见和侵权责任的模糊都是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一是落实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安全措施,打造可信的医疗大模型应用;二是践行伦理嵌入设计的AI伦理治理理念,实现医疗大模型价值对齐;三是明确医疗大模型的产品责任规则的适用,确保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共同推进医疗人工智能安全和有效应用,为构建更加健康、公正和智能的医疗生态系统作出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基础模型 大型多模态模型 价值对齐 可信AI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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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之刑法前瞻性应对:归因与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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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千里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26-35,共10页
自动驾驶作为前沿科技的代表,是人工智能时代重要的刑法论题。自动驾驶在对汽车产业带来极大变革的同时,也对交通事故的刑事归责体系进行了彻底颠覆。区别于传统驾驶模式下“使用者中心”的交通肇事责任体系,L3级以上自动驾驶情形下应... 自动驾驶作为前沿科技的代表,是人工智能时代重要的刑法论题。自动驾驶在对汽车产业带来极大变革的同时,也对交通事故的刑事归责体系进行了彻底颠覆。区别于传统驾驶模式下“使用者中心”的交通肇事责任体系,L3级以上自动驾驶情形下应建立以“生产者为中心”的产品责任归责结构。否定自动驾驶汽车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以支配原则为责任承担基础,以法益保护为价值取向并结合风险平衡分配之尺度,合理分担自动驾驶之刑事风险。明确使用者与生产者的注意义务之来源、分担标准、限缩与内容,这是建构自动驾驶刑事归责体系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注意义务 产品责任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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