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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与超越:中国地方政治发展总体观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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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光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327-334,共8页
近30年来,中国政治建设总体有了很大发展,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地方政治发展与体制改革水平明显滞后,而且很不平衡,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通常,地方一般不涉及重要的战略和宏观调控问题,其体制改革理应具有相对于中央的优势和便利... 近30年来,中国政治建设总体有了很大发展,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地方政治发展与体制改革水平明显滞后,而且很不平衡,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通常,地方一般不涉及重要的战略和宏观调控问题,其体制改革理应具有相对于中央的优势和便利。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整体水平还不高,中央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要求不够具体,部分地方主政者不恰当地利用了党的领导地位,"官本位"传统是形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应当通过进一步强调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相互促进,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推动民主与民生的相互促进,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注意中央推动与地方自觉相结合,党与政相结合,强化民主与简约治理相结合,以带动今后一段时间地方政治发展水平的较快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政治 政治发展 政府职能转变 党政关系 民生 官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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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之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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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仕红 宋小娥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28-31,共4页
鉴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上存在着缺陷和问题,结合WTO规则和社会发展要求,我国应该改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科学编制规划、完善起草程序、强化审查程序、重视公布程序诸环节。
关键词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 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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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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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辉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9-21,共13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对不适当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对不适当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机构、报备期限、备案审查原则、备案审查程序等规定不一致,造成了法制不统一的局面。明确审查原则和机构、统一审查标准和程序,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逻辑,也是确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客观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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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事项范围划分标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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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39-150,共12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事项范围作了规定,但现实中两者制定事项范围划分不清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准确划分两者制定事项范围是合理配置地方政府立法资源、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事项范围作了规定,但现实中两者制定事项范围划分不清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准确划分两者制定事项范围是合理配置地方政府立法资源、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现有划分标准存在部分上位法的具体规定较为抽象、难以准确理解"立法"含义、制定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主要由制定机关判断等问题。应当构建更为合法、合理的划分标准,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两者制定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重要性标准划分两者的制定事项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事项范围应当受到更为严格地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事项范围 立法 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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