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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三十年: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宪法监督模式检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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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电勤 杨贵生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36-44,共9页
我国地方性法规数量庞大,它们的宪法监督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关系到法治国的建设。自1982年宪法颁布30年以来,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宪法监督有很大的改进,但也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监督主体、提起主体和监督程序等方面。... 我国地方性法规数量庞大,它们的宪法监督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关系到法治国的建设。自1982年宪法颁布30年以来,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宪法监督有很大的改进,但也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监督主体、提起主体和监督程序等方面。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提炼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督模式就成为必要。按照相关规定,协调-审查模式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该模式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又能充分调动各主体对地方性法规监督的积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监督 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 协调-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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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的解决机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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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辉利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29-31,35,共4页
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要求经济领域的一体化,而且也要求法治的一体化,法治环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软环境建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而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艰难与该区域内缺少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无关联,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法规的冲突。... 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要求经济领域的一体化,而且也要求法治的一体化,法治环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软环境建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而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艰难与该区域内缺少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无关联,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法规的冲突。要为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通过避免地方性法规冲突的立法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有利的法律制度供给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和确立,环渤海区域公共利益原则的法律适用原则以保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 地方性法规 法律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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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中抵触问题研究
3
作者 田飞 《珠江论丛》 2019年第3期338-346,共9页
2015年《立法法》作出新的重大修改,其第72条内容规定所有设区的市能够行使地方立法权。省级人大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当予以批准。在地方立法实践工作中,省级人大... 2015年《立法法》作出新的重大修改,其第72条内容规定所有设区的市能够行使地方立法权。省级人大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当予以批准。在地方立法实践工作中,省级人大在对设区的市报请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过程中,面临如何处理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本文结合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立法有关规定和做法的梳理,对目前“不予批准”和“修改后予以批准”以及“附修改意见方式予以批准”等几种处理抵触问题的主要方式进行分析,力图为妥善处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中抵触问题抛砖引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抵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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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中抵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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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飞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第1期75-80,共6页
2015年《立法法》作出新的重大修改,其第72条内容规定所有设区的市能够行使地方立法权。省级人大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当予以批准。在地方立法实践工作中,省级人... 2015年《立法法》作出新的重大修改,其第72条内容规定所有设区的市能够行使地方立法权。省级人大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当予以批准。在地方立法实践工作中,省级人大在对设区的市报请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过程中,面临如何处理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结合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立法有关规定和做法的梳理,对目前“不予批准”和“修改后予以批准”以及“附修改意见方式予以批准”等几种处理抵触问题的主要方式进行分析,力图为妥善处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中抵触问题抛砖引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抵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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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司法的互动: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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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凌艳怡 《湘江青年法学》 2016年第1期70-81,共12页
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地方性法规不仅数量繁多、类别复杂,而且因其直接贴近地情和民情,关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故而在地方性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存在“立法遗留之难”与“实践存在... 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地方性法规不仅数量繁多、类别复杂,而且因其直接贴近地情和民情,关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故而在地方性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存在“立法遗留之难”与“实践存在之难”。在“立法遗留之难”中,“无法适用”的先天不足和“难以适用”的后天缺陷,使得“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上的法”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互背离甚至对立。在“实践存在之难”中,围绕着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立法与司法展开了生动的互动。在“两难”处境中的法官通过其策略与技术的实践,缓和矛盾冲突,回避司法风险。基于国情、社情等多种因素的考量,我国不宜简单照抄照搬“西方分权制衡”原理,走通过司法权规制立法权的老路。现阶段,我们应以审慎的态度,采取稳妥的进路,在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中,属于立法领域的问题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属于司法领域的问题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司法适用 法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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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视野下村规运用实证考察与机理重塑--以构建情理法统一为中心视角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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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建军 《昆明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48-54,共7页
村规蕴含的公序良俗,不仅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民间法"软治理的规范之一。村规在乡土社会发挥着重要的治理功能。然而现实却存在着大量异化的村规,其根源在于村规的制定缺失民意基础、制定程序随意。在我国法治建... 村规蕴含的公序良俗,不仅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民间法"软治理的规范之一。村规在乡土社会发挥着重要的治理功能。然而现实却存在着大量异化的村规,其根源在于村规的制定缺失民意基础、制定程序随意。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制定法应理性引导村规条约制定、审查与备案,预留村规合理的规制空间;反之,村规也应恪守法治思维,体现基层民众真实意愿。为制定法与村规在乡土治理领域寻求一条协同共存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软法之治 村规考察 乡土社会自治 情理自治 情理法冲突 机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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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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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世全 《辽宁警专学报》 2004年第3期25-28,共4页
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是立法的大忌。地方立法应以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为前提。
关键词 地方法规 国家法律 独身 生育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宪法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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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全民健身法规建设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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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晋添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7-19,22,共4页
根据文化学和现代社会学业已研究证明的中层制度文化、外层物质文化和内层精神文化密切相关的理论,从法制的角度研究在社会最基层筹建小型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法规保障问题,主要运用文献资料研究方法、专家咨询和座谈等调查法,就全民健... 根据文化学和现代社会学业已研究证明的中层制度文化、外层物质文化和内层精神文化密切相关的理论,从法制的角度研究在社会最基层筹建小型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法规保障问题,主要运用文献资料研究方法、专家咨询和座谈等调查法,就全民健身体系的概念、在全民健身纲要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我国现有地方全民健身法规建设进行分析,研究结论是: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呼唤地方法规要提速建设,促进中层制度文化与外层物质文化、内层精神文化相互之间的推动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民健身计划 健身服务体系 方法规建设 乡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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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规制、备案审查与行政处罚研究 被引量:5
9
作者 宋才发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2-16,共15页
地方立法创新的基本前提是“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予以细化,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化、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宪法》《立法法》对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进行了规制,对民族地区立法变通权进行了规制,对地方立法全... 地方立法创新的基本前提是“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予以细化,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化、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宪法》《立法法》对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进行了规制,对民族地区立法变通权进行了规制,对地方立法全过程民主进行了规制,对地方人大制定立法规划进行了规制。面对与此相关的行政备案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需要规制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各类社会规范的备案与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是直接关乎当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具体规范,地方立法需要避免与“行政三法”发生冲突,实现地方立法与“行政三法”相互调适。当前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仍面临着诸多困境,有必要从梳理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既有权限出发,厘清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权限何以需要“限”、何以需要“扩”的界限,形成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完善思路。要建立相应的行政处罚惩罚及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要规范法院行政案件审理及国家赔偿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不抵触上位法 法律规制 备案审查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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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机关构成与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授权逻辑 被引量:7
10
作者 郑毅 《贵州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1-4,共4页
修改后的《立法法》授予自治州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否属于自治机关的问题尚存争议,其焦点是《宪法》第112条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可泛指"人大及常委会"的问题。《宪法》中的&... 修改后的《立法法》授予自治州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否属于自治机关的问题尚存争议,其焦点是《宪法》第112条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可泛指"人大及常委会"的问题。《宪法》中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在《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的语境下却只能采狭义理解。因此,自治州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经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第2款自动获得,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这一权力则是源于全国人大的专门授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治机关构成 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宪法中的“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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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中抵触问题研究
11
作者 田飞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64-68,共5页
2015年《立法法》作出新的重大修改,其第72条内容规定所有设区的市能够行使地方立法权。省级人大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当予以批准。在地方立法实践工作中,省级人大... 2015年《立法法》作出新的重大修改,其第72条内容规定所有设区的市能够行使地方立法权。省级人大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当予以批准。在地方立法实践工作中,省级人大在对设区的市报请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过程中,面临如何处理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结合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立法有关规定和做法的梳理,对目前'不予批准'和'修改后予以批准'以及'附修改意见方式予以批准'等几种处理抵触问题的主要方式进行分析,力图为妥善处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中抵触问题抛砖引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抵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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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省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及其解决——以批准程序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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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翔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37-144,共8页
新修订的《立法法》虽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但未规定省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关系,无法判断何者优先适用。根据科学立法原则,设区的市难免需要制定与本省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的规则,但这从形式上有损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也使法官难... 新修订的《立法法》虽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但未规定省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关系,无法判断何者优先适用。根据科学立法原则,设区的市难免需要制定与本省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的规则,但这从形式上有损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也使法官难以选择适用。司法实践中将"批准"等同于"制定"进而认为二者具有同等效力,与批准程序的立法意图不符。传统理论认为解决法律冲突主要通过法律适用与解释,但在我国仍主要依靠作为立法监督手段之一的批准程序。调和法制统一内在的秩序需求和以问题为导向的地方立法内含的功能主义需求之间的矛盾,是设置批准权的最终目的,因此通过完善批准程序必将有助于解决省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法律冲突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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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民事司法适用规则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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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君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04-1323,共20页
地方性法规的民事司法适用存在“遵照执行”和“存而不用”两种误区。地方性法规在民事裁判中应处“参照”地位。法官必须将地方性法规纳为找法对象,但应经判断和审查后,再决定是否适用。所谓判断,是指通过自上而下找法后,对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民事司法适用存在“遵照执行”和“存而不用”两种误区。地方性法规在民事裁判中应处“参照”地位。法官必须将地方性法规纳为找法对象,但应经判断和审查后,再决定是否适用。所谓判断,是指通过自上而下找法后,对地方性法规是否与个案事实达成涵摄的判断。涵摄达成的理由,包括民法内和民法外两种。民事裁判文书应载明案件是否属于地方性法规适用的效力范围,并区分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和创制性地方性法规以相应说明理由。法官还应充分检索并说明上位法的有关情况,并注意上位法尤其是民事法律中对规范位阶的限制。所谓审查,是指以规范秩序统一性为标准,对地方性法规裁判说理依据资格的审查。这种审查,宜限定为对地方性法规条文内容的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与上位法的具体条文或制度抵触。民事裁判文书应直接载明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对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应避免对其效力做出评价,仅指出其不宜作为裁判说理依据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渊源 地方性法规 法律冲突 裁判依据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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