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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双重属性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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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莹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5-38,共14页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解决政治争议和形塑法治秩序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与法律效力,目前学术界有四种解读方式,一种是照搬法律条文,一种是举例式的解读,一种是扩大化的解读,一...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解决政治争议和形塑法治秩序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与法律效力,目前学术界有四种解读方式,一种是照搬法律条文,一种是举例式的解读,一种是扩大化的解读,一种是限缩性的解读,这四种方式分别揭示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某个侧面的特征,各自有其在理论建构上的缺憾,彼此间缺乏共识与对话。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双重性质。"双重属性说"试图消融上述诸理论的矛盾,并且可以应用于辨认人大决议和决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和效力,对实践中的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提供更全面的规范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职权 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 地方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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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发挥应对突发事件作用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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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寿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77-82,共6页
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过程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找准位置,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科学、负责、有力、有序地开展工作,是其与时俱进亟待回答的重要问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有效地在应对各... 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过程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找准位置,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科学、负责、有力、有序地开展工作,是其与时俱进亟待回答的重要问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有效地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发挥好作用,认真贯彻好突发事件应对原则,正确处理好相关关系等等,必定有力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急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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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实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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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永秋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97-102,共6页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地方治理首先也要依宪治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层面推进宪法实施的核心主体。当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实施存在主体性意识不足、权威不高、主动性不够、权利保障观念不强等问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在...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地方治理首先也要依宪治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层面推进宪法实施的核心主体。当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实施存在主体性意识不足、权威不高、主动性不够、权利保障观念不强等问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在明确自身定位的基础上,主动承担宪法实施的职责,依法履行职权,完善自身组织和工作制度建设,发挥地方宪法实施核心主体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实施 依宪治国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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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促进区域经济建设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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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连生 《武汉工程大学学报》 CAS 2008年第6期79-81,共3页
文章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度,正确系统地论述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思路、途径和办法,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中形成科学的战略思维和战略决策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路径。
关键词 国家权力机关 区域经济发展 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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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位与性质
5
作者 吴晓旭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35-41,共7页
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其应有效力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在于对该项权力的定位和性质认识不清。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三项职权的职能虽有重叠,但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不同,不可忽视和... 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其应有效力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在于对该项权力的定位和性质认识不清。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三项职权的职能虽有重叠,但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不同,不可忽视和偏废一方。在外部,权力机关的职权应受到尊重,党委决策权发挥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政府决策权自主行使职权并执行好权力机关的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创制性、民主性、自主性、表达性、实体性、强制性的特征。规范和保障该项权力的行使对于促进人大职权的充分行使、树立人大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事项决定权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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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司法权的内在逻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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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洪义 江秋伟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02-109,共8页
中国的地方司法权,是由其内在逻辑支撑的。基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信念,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地方司法机关相应法定的司法职权;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相互之间事权不清,是导致司法职权边界的模糊和实践中地方司法权不稳定的根源... 中国的地方司法权,是由其内在逻辑支撑的。基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信念,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地方司法机关相应法定的司法职权;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相互之间事权不清,是导致司法职权边界的模糊和实践中地方司法权不稳定的根源,伴随着事权体制的改革,这一问题终将会被解决;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以及地域辽阔的现实,决定了地方性差异将长期存在,区域之间的比较与竞争也将长期存在。厘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关系,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司法权的权限范围,也是重要的司法改革任务。司法改革应有助于发挥地方在公正司法中的积极作用,而不是简单地"去地方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 司法权 民主 职权 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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